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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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苏府办[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日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经研究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必要性(一)推行公务卡结算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延伸。

它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推行公务卡结算是适应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廉洁高效阳光政府的需要。

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强化财政性资金管理,增加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简化财务报销流程,提高支出支付效率。

通过充分利用发卡银行提供的透支消费额度及透支免息期功能,及时实现职工公务消费的支付行为,减少现金流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公务卡结算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的操作管理机制。

(一)公务卡的组成及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原来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银行卡刷卡结算,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报销,基本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苏府[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对投融资主体进行监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苏府办[2015]184号
•【施行日期】2015.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府办[2015]1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已经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责任清单的管理,如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以保持清单内容准确、有效。

各市、区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责任清单,并在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在中国苏州网()和苏州机构编制网()上可查阅并提供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2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2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底。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时应当分别征求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查看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现场走访等方式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议,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职责情况。

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对市政府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情况;为市政府有关工程项目、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协助市政府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情况;为市政府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情况等。

(二)承担义务情况。

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情况;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具体事务情况。

(三)遵守纪律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苏府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9〕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增强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构建产业生态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产业生态圈、创新产业生态链为方向,坚持高起点谋划,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领域提升优化,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

力争3年时间,全市每个市(区)推进2+1个(2个优势产业,1个重点培育产业)优势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每年保持在8%左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聚发展。

优化提升全市具有领先优势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有序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优质服务要素集聚,构建资源集约、区域相对集聚、服务优化集成的现代生产服务体系,加快促成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苏府办[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9日“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5号)、《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苏州”政府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暂行)的通知》(苏办发〔2011〕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凡是不涉密、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及时公布。

重点报送机构人事、文件法规、发展规划、重要会议、统计信息、财政审计、行政事业收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实事项目、应急管理、科教文卫、重点工作、计划总结、人大代表建议公开、政协提案公开、市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苏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4日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发改、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苏府办〔2013〕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等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及太湖办、安全生产、工商、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民防、太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三处负责办理民政、人民武装、双拥、旅游、物价、烟草、盐务、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大型节庆活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府办[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和苏州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现就深化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做好以职能界定为主要内容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改革中,应着重调整职能配置,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确定内部岗位职责和经费开支渠道。

1.调整职能配置。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职能,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机构编制部门界定、政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严格、科学界定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填报《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见附件)和《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审定(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上报)。

体系工作的亮点和建议

体系工作的亮点和建议

为加快建立以联合奖惩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威海市发改委协调有关部门赴惠州和苏州两市考察学习了相关方面的经验做法,并提出了工作建议。

一、主要亮点一是制度体系比较健全。

惠州市建立了“1+4+N”制度体系,“1”是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办法,“4”是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信用信息报送和应用考核办法、政务信息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办法,“N”是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已出台各项制度70多项,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安全、应用“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苏州市先后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失信惩戒办法》《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等文件,各相关部门制定了40多项配套文件,基本形成了涵盖信息查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产品应用、考核推进等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信用信息应用广泛。

惠州市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了信用报告查询窗口,累计查询使用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达5000多次,主要涉及项目审批、资金申请、评先选优、招标投标等方面,并在50多项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了联动奖惩;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实时对接,自动拦截违法违规企业。

苏州市建立了事前查询、事中审查、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信息应用工作机制,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自2016年1月正式对外提供服务以来,累计出具企业信用查询报告2283份、信用审查报告294份,涉及企业28155家。

三开展了区域信用合作。

2015年1月份,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就“3+2”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提出力争到2017年共同制定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实现基本信用信息共享和定期更新;到2018年,建立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联动奖惩机制,实现“一市失信、五市受限”。

目前,深圳、东莞、惠州三市已实现工商、税务、发改、国土等19个部门59项信用信息跨区域互查互通和共享应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苏府[2014]11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14〕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7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具体以最新版《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信用办)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主管单位,负责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称市信用中心)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库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使用和管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关于提供、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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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
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4]19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苏府办〔2014〕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承诺、企业信用基准查询和信用报告四类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
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核查
第五条信用信息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为。

第六条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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