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以下简称“养护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养护工程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做好养护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并签订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具备养护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项目法人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农村交通的畅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和养护执行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因养护质量而不质量养护质量”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县、乡、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养护经费。
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养护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养护工程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保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执行力,能够有效的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3、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养护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养护工程的经济效益;4、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确保养护工程的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绩效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奖惩。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晋市政办〔2021〕6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6 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 3 月 1 日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先行工程,是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夯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强化资金保障为重点,以推进管养分离为抓手,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升农村公路品质和服务能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 2022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监督有效、政府激励考核的格局。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最大化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某某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某某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某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明确责任,强化职能,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制度,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符合我县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县乡道县管、村道乡管”,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使用。
二、农村公路范围及管理养护内容(一)农村公路范围为:一般县道、乡道、村道。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内容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1、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路面及桥梁病害处置等。
2、养护工程包括:水泥混凝土(沥青)路面、砂石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等。
(三)规范化养护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内部工作职责、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农村公路水毁防治应急措施、农村公路养护廉政建设制度、养护人员、路段、任务、联系方式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内外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图标管理、规范的建档立卡,有规范的养护公示牌,有具体养护人员且每个养护人员有对应的管养路段,养护承包费按完成养护任务有支付记录,通村道路日常养护办法、养护人员基本情况、每条列养公路的管养档案、养护承包合同、通村公路巡查(含路政协管)记录表、乡村公路桥涵巡查记录表、乡村公路桥涵经常检查记录表、站长检查记录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农村公路在农村交通运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出行需求,支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存在一些问题,如道路质量不稳定、养护不及时等,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道路质量和交通安全水平,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水平,确保农村公路的稳定运营和交通安全。
2. 原则: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激励约束、分类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形式1. 考核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安全管理等方面。
2. 考核形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a. 定期考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定期考核,由专业考核团队对各农村公路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考核指标的达标情况、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工作效果的评价等。
b.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组织检查,通过现场实地考察、材料核查等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实施情况符合规定。
四、考核指标和权重1. 考核指标: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要求,制定相关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平整度、路面标线完整性、路基排水情况、交通设施完善程度等。
2. 权重分配: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和可影响程度,对考核指标进行权重分配,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反映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
五、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设定的评分标准对农村公路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绩效考核依据。
2. 奖惩措施:对考核成绩良好的农村公路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表彰通报、奖金等;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农村公路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充分调动财政资金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2. 人员配备: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最新市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逐步完善和优化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公路条例》、《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区列入市级财政补助投资的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及附属大中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区镇为主、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对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监督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确定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以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后村道”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制定。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每年年初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建议计划,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统计范围,并纳入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 (二)按照设计年限,已进入养护大中修周期;(三)项目路线实施长度不少于1公里;(四)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文章来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
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逐步实施GBM (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
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县乡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县公路和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乡公路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养护管理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乡公路的H常养护是指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全县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监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
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严重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县乡公路每月进行全面的技术状况自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半年和年终进行综合性检查。
同时,对县乡公路养护人员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年终进行养护管理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月报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所需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二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涵检查,做好保养、加固工作,并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档案,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撒铺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
雨天要上路巡查,排除积水,做好水毁预防和防汛抢险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制度篇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豫交[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201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
现将《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市县细化的实施方案报省厅公路局备案。
联系人:省厅公路局农村处王新宇0371-87166107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第九次党代会“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当好交通先行,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省厅将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以下简称管养年活动),促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为确保管养年活动的扎实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为主线,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巩固和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十、百、千”示范工程和“好路杯”竞赛为载体,以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和“文明示范乡(镇)”为引领,以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工作为重点,以制度保障和规范管理为抓手,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努力推动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步入科学发展轨道,不断提高管养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豫交文[2013]57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豫交文〔2013〕5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省九次党代会“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农村公路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设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升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的迫切需要,对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服务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站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大局,站在服务三化协调四化同步发展的大局,站在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来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目标按照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我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要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达到100%,乡道不低于85%,村道不低于60%,并保持经常性养护率的逐年提升,逐步实现有路面的农村公路经常性养护率达100%。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全省有路面的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良好、路肩到位、边沟洁畅、标志齐全、安保完善、绿化美观”的要求,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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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达到部颁相应技术标准并纳入公路管养部门在册管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细则实施之前的农村公路范围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核定,实施后县道的调整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乡村道的调整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乡村道行政等级的调整应征求线路所在镇(街)的意见。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含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改建、大中修工程应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化。
逐步建立管养分开、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镇街配合、全面养护、注重实效”为原则,实现“有路必养”,确保农村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
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审批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审核上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按权限负责改建、大中修工程基建程序的审批和监管。
第八条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单位。
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养路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培训。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区、镇(街)财政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保障区、镇(街)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求镇(街)及区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
负责审核上报区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按权限负责改建、大中修工程基建程序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协调镇(街)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单位。
负责编制区统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县道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路政许可工作;指导督促镇(街)做好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检查乡村道的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镇(街)是辖区乡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落实镇(街)统筹养护资金和乡村道养护单位;负责乡村道小修保养的组织管理,按权限组织乡村道改建、大中修工程的实施工作;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质量检查及行业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以及市、区、镇(街)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沿线受益单位(个人)捐款等。
其中,市、区、镇(街)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未完工的改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剩余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的标准应不低于每年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剩余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改建。
第十六条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应确保县道的小修保养和必要的事业管理费,剩余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市调剂使用部分应重点补助农村公路新改建和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区、镇(街)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统筹安排乡村道养护资金以及县道养护不足资金,区、镇(街)财政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区政府明确。
第十八条养护资金应按支出预算进行管理。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市调剂使用部分)以及市财政安排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专项补助等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各区按规定使用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下拨至区财政主管部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资金使用安排,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有关规定,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条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资金(地方切块部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手扶机)养路费资金(市调剂使用部分)以及市财政安排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专项补助等养护资金支出预算,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使用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摩托车和手扶机养路费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支出预算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镇(街)统筹养护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为,镇(街)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职能部门编制,报镇(街)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养路费支出预算调整以及年度结余资金支出预算,应按规定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区、镇(街)两级统筹养护资金支出预算审批后,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县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养护;乡村道的日常保养可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专业养护。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应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养护,管养单位可采取每1—2年通过内部竞争或内部招标的形式选择养护单位。
第二十六条小修保养的计价方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但资金使用必须与养护质量挂勾,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改建、大中修工程的基建程序应按规定报有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严禁将项目业主权限下放给村委员会(由村委会全额出资,并经区、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建安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改建、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改建、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选择,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规模较小的可采取捆绑招标);养护主要材料的采购,可按年度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捆绑,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材料供应商。
第三十条改建、大中修以及由专业养护单位承担的小修保养工程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主要生产内容、资金结算方式、质量管理及违约责任等;市、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改建、大中修工程的结算和决算,参照新建工程基建程序进行管理。
按规定不进行项目决算审批的养护项目结算,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按权限加强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其中,市审计部门重点审计市统筹养护资金的使用,区审计部门重点审计区、镇(街)统筹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改建、大中修工程质量应纳入政府质量监督,多个改建、大中修工程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捆绑委托质量监督;小修保养质量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改建、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部颁办法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不含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及公路改建)的小型改建、大中修工程可将交工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大修和中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不低于1年。
改建、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由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改建、大中修工程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镇(街)有义务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改建、大中修工程应实行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准确地反映农村公路管理信息,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以利于过往车辆避让。
第三十九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街)应当按照绿化要求,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的种植及管护工作。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以内的区域。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沿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友好协商,签订相关协议,保证路基、路肩修复、边沟维护等公路日常改建、大中修工程的正常作业。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及时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养护考核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分为季度检查和月度检查。
市级季度检查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市、区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合进行,对辖区所有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进行检查。
区级季度检查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区、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成检查组,对镇(街)政府所负责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进行检查。
除市、区两级季度检查外,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的月度自检工作。
检查结果是区、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年度行业考核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改建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参加改建、大中修工程验收会议,改建、大中修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是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年度行业考评及拨付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改建、大中修工程应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