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 Hitachi Complaints 日立337起诉 稀土 钕铁硼 专利
中国墨盒厂商被判侵权 爱普生初胜“337”诉讼
中国墨盒厂商被判侵权爱普生初胜“337”诉讼爱普生起诉墨盒厂商侵权案初审公布结果中国墨盒厂商被判侵权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爱普生起诉24家通用墨盒企业侵犯其专利权一案,做出了初审裁决,认定爱普生起诉的所有被告均侵犯了爱普生专利权。
法官的初审裁决将于7月30日呈递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做出终审裁决。
此举意味着,被诉的多家墨盒厂商以及唯一与爱普生积极抗诉的企业珠海纳斯达,未来将无缘美国市场。
对此,纳斯达方面表示,该初审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将对此提出复审要求。
爱普生初胜“337”诉讼诉讼的起因是打印机厂商爱普生及其两家美国子公司,在去年2月指控中、美、德、韩的24家公司出口到美国的墨盒产品,侵犯了原告在美国的11项专利权,请求ITC启动337调查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
被诉的8家中国墨盒厂商中除珠海纳斯达积极应诉,其余均放弃应诉、退出美国市场。
记者获悉,初审裁决认定所有被告均侵犯了爱普生专利权,并建议发布一个普遍排除令,禁止所有侵权墨盒的进口,同时发布一个停止令,在排除令生效之前责令所有被告停止进口侵权墨盒。
同时认定缺席初审的20多家企业也侵权。
爱普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根据控辩中提交的进一步证据,法官认定辩方和缺席被告有超过1000种型号的墨盒,侵犯了爱普生提交争议的11种专利中的一种或更多。
珠海纳斯达将提出复审“我们已经收到消息,我们的部分产品被判侵权。
”初审败诉的珠海纳斯达的总经理臧晓钢向本报记者证实,“这只是执行法官的意见,全体委员审核批准的仲裁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将在下周提出复审的要求。
”珠海纳思达的美国律师则表示,初审意见对珠海纳思达销售的非用于爱普生打印机的墨盒产品、以及没有被提出侵权诉讼的其他兼容爱普生的墨盒产品都没有法律效力。
据悉,法官的初审裁决将于2007年7月30日呈递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做出终审裁决。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某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
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科某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宋迎,被上诉人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同日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日某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包括搭售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垄断行为给科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700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以下均指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日某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和拒绝交易行为,排除和限制下游烧结钕铁硼市场的正常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科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美国“337调查”太凶险我LED企业再成“吸髓”对象
美国“337调查”太凶险我LED企业再成“吸髓”对象外国利用精心策划的法律条款打压我国新兴产业,固然令人气愤。
但面对外来压力,某些国内企业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更是值得反思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使用大量国产LED(发光二极管)的“梦幻五环”和“星光”节目,以梦幻般的效果令世人惊叹。
与此同时,一场针对我国LED产业的危机却正在步步迫近。
2008年8月3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化学教授Rothschild女士申请新增11家企业(中国大陆5家)作为LED (337-TA-640)案中被调查对象。
这些企业被指控涉嫌侵犯其拥有的美国第5,252,499号专利(包括22项权利,下称“499号专利”) ,可能面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
这是Rothschild对包括国内相关企业的第二次发难。
今年2月20日,Rothschild曾以同样的理由申诉,导致全球31家企业(中国4家)被ITC立案调查。
知情人士说,我国第二次被诉的企业名单中有芯片厂商,相比上次的封装和应用企业,应诉难度更大。
《IT时代周刊》从美国专利网上检索得知,499号专利主要涉及II-VI族化合半导体材料及其制造方法,Rothschild 在1988年8月15日申请,1993年10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期至2010年。
此次,她就上述企业侵犯专利中的工艺制造方法以及降低杂质度的掺杂技术提起诉讼(涉及其中约4项权利)。
而ITC的“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
它授权ITC在进口贸易领域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
此案中,原告同时申请了该法案中的普遍排除令:即如果中方企业不应诉,或是败诉,国内LED产业上中下游的相关产品都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尤其令国内业界愤慨的是,虽然美国控诉的对象也涉及三星、诺基亚和索尼等全球巨头企业,但它实际上是一场主要让中国受损的贸易战争。
事关全局“听说,以后将面临无休无止的应诉,以及巨额的费用……我整个人都软了。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对外贸易法第337条款所进行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公司或组织可以向USITC提起申诉,请求禁止进口侵犯它们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如果USITC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则可以下达排除令,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337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美国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带来不当的压力和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应对美国337调查所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1.积极应对调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美国337调查,企业可通过申请参加听证、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积极应对。
如果相关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企业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及时向USITC提供证据,争取获得排除令。
如果事先已经预料到可能会面临美国337调查,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生产基地等方式降低风险。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337调查的根据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争取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避免美国337调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泄漏和被侵犯。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337调查。
对于长期受到美国337调查压力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立场,共同应对美国337调查。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保护,提高技术水平,共同开发市场等。
4.加强对美国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基础是美国对外贸易法,企业和政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等。
5.争取国际支持和认可。
各国和地区应该加强沟通和互动,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通过对美国337调查进行国际批评和抗议,共同维护自由、公正、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
美国“337调查”太凶险我LED企业再成“吸髓”对象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基 本 集 中 在I — 族 材 料 体 I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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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 的摄 人 是无 法 避免 的 , 并非 诉 讼 中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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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周刊》从美 国专利网上检索得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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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申请 ,9 3 1月 1 日获得 授 权 ,专 利 5 19年 O 2 期 至2 1年 。 次 , 就 上 述 企 业 侵 犯 专 利 00 此 她 中 的工 艺 制 造方 法 以及 降 低 杂 质 度 的 掺 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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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大 多采 取 了 回避 态 度 。 根 据 “3 ” 而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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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 此事 就 心有 余悸 。 之 前 不 懂 “3 调 查 ” 何 物 的他 至今 37 为 仍 旧茫 然 , 自己 的企 业在 国内算 不 上 大型 , 为 什 么会 成 为 出头 鸟 ? 可 能 是 去 美 国 参 了 “ 几 场展 , 了两 次平 面 广告 吧 。 打 ”他 猜 测 。 与 鸿 利 光 电 一 起 在 2月 份 被 诉 的 还 有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日立金属拟在华建合资公司 稀土份额恐触反垄断红线
日立金属拟在华建合资公司稀土份额恐触反垄断红线2月10日,中科三环公告称,公司已与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立金属)签订《基本协议》,双方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制造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为目的的合资公司,前提条件是日立金属或日立金属在中国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取得合资公司的过半数股权。
不过,中科三环的公告显示,建立日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可能由于中国的相关规定或政府批准手续等,而无法实现。
钕铁硼出口需日立金属授权日立金属与中国企业在稀土下游应用——永磁材料的全球市场上争夺得很厉害。
烧结钕铁硼是目前四大稀土永磁材料中应用最多的一种,应用在风力发电、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节能家电等低碳经济领域。
中科三环高级副总裁胡伯平曾在第五届包头稀土产业论坛上表示,2000年至2010年,全球烧结钕铁硼的年均增长率为20%,中国更是高达28%。
中国是烧结钕铁硼最大的生产国,约占全球份额的八成。
根据2010年的数据,在当年9.82万吨的烧结钕铁硼毛坯产量中,中国产量占79.4%,日本占19.3%,欧洲占1.3%。
目前,欧洲只有德国真空熔炼公司这一家烧结钕铁硼企业,分别在德国的Hanau 和芬兰的Pori有生产工厂。
日本有日立金属、TDK和信越化工三家稀土永磁企业。
美国钼公司在日本设有合资企业。
中国有200多家稀土永磁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沪浙、京津地区和山西。
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年产3000吨以上的钕铁硼企业已有5家,年产1000吨~3000吨的企业有20家左右。
日立金属提早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600多项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
在国际市场,中国产的钕铁硼想要出口,需要向日立金属缴纳专利费,得到认可。
中科三环、安泰科技、北京京磁、银钠金科、宁波韵升、正海磁材、宁波金鸡强磁和安徽大地熊这8家企业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其中,后3家企业是由于2012年8月被日立金属起诉侵犯专利使用权才选择和解并被授权,产品可以销往欧美和其他亚洲市场。
我国稀土企业积极备战美国337调查
日本 。 南于 日立 金 属 在 欧 洲 的钕
权 的企 业 内部 人 士告 诉 记 者 , 在 现 有 些 企 业 不 愿 通 过 挂 靠 的方 式 出
料 有 限公 司 、 安徽 大 地 熊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和 香 港 创 科 实 业 有 限
公司。
至 于 是 单 独 请 律 师还 是 与其
他三家 “ 中招 ” 中 同稀 土 企 业 联 的
的稀 土原 料 , 稀 土 下 游 高端 产 品 但 的技术 控制却 攥 在 日本 手 里 。
年 7月 。 资 料 显 示 , 自 1 、 来 3本 美 国 、 围 、 兰和 中 的 1 家 公 司 德 芬 1
购 买 了 1立 金 属 的 钕 铁 硼 专 利 。 3
料 专 利 权 , 此 在 8月 1 因 7日请 求
IC针对 这 些 侵权 行 为立 即展开 调 T 查 , 定 上述 公 司有 违 反 3 7 款 认 3条 的行 为 并 签 发 普 遍 排 除 令, 止 这 禁 些 公 司 所 有 侵 犯 涉 案 专 利 的烧 结
示, 即使 2 1 年 日立 金属 在美 国市 04 场 的钕铁 硼 基本 成分 专 利 到期 , 公
司伞 面 打 开 国 际市 场 的 计 划 也 可 能 受 此 案 影 响无 法 实 现 。公 告 同
包 头 金 山 磁 材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第33 02 4期2 1年
om ai n Focu
产业聚 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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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山西磁 材 联 盟 理 事 长靳 树 森 向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基本案情】宁波某磁业公司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八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
宁波某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许可而被拒绝,遂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侵害(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故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490万元。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亦不足以证明存在独立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许可市场,故难以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所拥有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
在此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
鉴于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就是用于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且烧结钕铁硼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等状况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的市场状况,涉案相关市场中技术拥有方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的市场份额予以评估。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某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主创新铸就维权典范——捷康公司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案胜诉记
太 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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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攻守互易的专利争夺战
“337调查”——攻守互易的专利争夺战作者:刘超来源:《新材料产业》 2012年第11期本刊记者/ 刘超2012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 T C)应日本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简称“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要求,对中国、美国、德国和奥地利等29家企业生产的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日立金属的诉讼请求已被ITC于9月21日正式立案,案件编号为337-TA-855。
其中,涉及中国企业共有4家(香港1家,大陆3家),大陆3家分别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海磁材”)和宁波金鸡钕铁硼强磁材料有限公司。
涉案产品主要是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及发动机、音响、耳机、无线工具、计算机硬盘和高尔夫球球位标等含有这一材料的产品。
I T C声明说,日本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2012年8月17日向I T C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此消息发出后,涉及诉讼的国内3家企业采取了积极的应诉措施,但到记者发稿之日,这3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均未对外界透露任何应诉信息。
磁材“337 调查”对中国磁材企业影响不大长期以来,日本企业雄居全球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领导者地位,其中日立金属是全球最大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厂商,其研制出的磁能积为59.5MGOe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是迄今国际公开报道的磁能积水平最高的烧结钕铁硼永磁体。
传统的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工艺以日本住友的干法工艺和日本日立的湿法工艺为代表,此2种工艺可将产品的含氧量控制在2000p p m左右。
为进一步降低氧的含量,经过不断地改进,NE OMAX(前身为住友金属工业公司,后并入日立金属)开发出了低氧干法工艺,可将产品的氧含量控制在1000 ~2000p pm。
此次日立金属诉至I T C的“337”调查所涉及的烧结钕铁硼基本成分专利为日立金属所有,将于2014年到期。
简析美国337调查(全文)
简析美国337调查(全文)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不正当贸易行为的伤害,包括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窃取、专利侵权等。
以下将对美国337调查进行简析,并详细介绍其相关章节内容。
第一章: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意义本章将从历史和背景的角度解释美国337调查的出发点及其对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影响。
详细分析美国337调查的意义,以及如何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
第二章: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流程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流程,包括起诉申请、调查立案、调查程序、听证会等各个环节。
并说明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时间节点和参与方。
第三章:美国337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本章将详细说明美国337调查的调查对象,包括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以及相关企业。
同时,介绍美国337调查的调查范围,包括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方面。
第四章:美国337调查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审查流程。
包括证人证词、专家鉴定、书面证据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章:美国337调查的判决和裁决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判决和裁决过程。
包括行政判决的形式、内容和影响,以及对被调查企业的处罚和补偿措施等方面。
第六章:美国337调查的争议和上诉本章将详细介绍美国337调查的争议和上诉程序。
包括对调查结果的异议申请、上诉机构的程序和流程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美国337调查案例分析本章将以实际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美国337调查的实际应用和影响。
包括具体案例的调查经过、判决结果及对美国和外国企业的影响等方面。
第八章:美国337调查的国际影响和对策建议本章将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分析美国337调查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包括合规建议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内容。
美国337调查知识了解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中国墨盒企业命悬一线——337调查案后续报道
n) 按照UST t。 I C的日 程表, 谈案件会在I 十月内傲出裁 5 定. 当然这是最长的限度。
峰 回路转?
就在爱普 生挥 着 “ 3 大捧 洋洋得意之时. 37 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纸文件却让其大为尴尬。国家知 识产 权局发出第8 9 号文 . 布此前授权 的爱普 生 26 宣
进展缓慢 。 国内企业面临重重困难
距爱普生递交诉讼申请已近半年时间. 案件的发展 也颇为曲折。 在规定的有效应诉期内, 除了纳思达、 格力
贸易委员台官方网站 (t :if . i o /ui u l / hl /n o st g vo i p bi p/ u c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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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态 度不 能对事 件 进展 有任何 影响 。“ 专利 无效 ” 的裁 定 也 只能 针对 中国市 场 , 应诉 企 业 最 多只能 将 其看 作 是政
府 对他 们的 支持 , 于能 否打 赢官 司 , 至 还得 靠 自己, 最后 的结 果如何 也要看UST I C的正式 判决 。
案件外的特例
封锁 。
仍不明朗的前景
虽然 调 查还 在 继 续 , 对于 最 终 结果 的 预 测 , 内 但 业
普 遍 表 示 不乐观 。 首先爱 普 生既 然 申请 “ 3 调 查 ” 一 37 就
定 是有备 而 来 。 所 掌 握 的大 量有 关墨 盒 产 品的 专利 毋 其 庸置 疑, 国内企 业缺乏 产品专利 保护 也是事 实 。 而 因此 被 告 企 业想 要 胜 诉难 度 可 想而 知 。 其次 , 即使 应 诉 的两 家 企 业最 终胜 诉 , 应诉 过 程 中发生 的高 昂费用 也将 是 这 些 企业今后 的一大负担 。
“337电池专利纠纷案”背后的故事
葡 百矧 抟
中国 电池 企 业 联合应 诉完胜 美
国劲量 公 司 “ 3 3 7 电池 专利纠 纷 案 ” ,
成为 中国企业 海外维权 的又 一 典范 。
胜利 的结果 固然重 要 , 但过程 分析和
经 验 总 结对 于 不 断“ 走 出去 ” 的 中 国
权 的布局 和 研 发 。 据 了解 , 长 虹 集 团
目前 正 就 针 对 数 码 产 品 开 发 的新 一
代 高功 率 电池 积 极 申请 专 利 。 目前 ,
国 内不 少 电池 企 业 已 经 将 提 高 自身
核心 技 术 研 发 能 力提 上 日程 , 有 步骤
地进 行创新计划 ,将工 作具体落实到
防范于未然 美 国劲量 公 司在诉讼 结 果 上 输 掉 了,但在康金伟看来,美国企业对 知 识产权 的重 视 , 却 值得 国 内企业 好 好 学习 。 与劲 量 公 司 比较起来 , 国 内 企业 的知识产权意识 明显 落后 ,对 知 识产权 的运 用 能力则 明显 欠缺 。 康金 伟坦 言 ,被诉 以后 ,企业 才意识 到专 利 的 重 要 性 , 开 始 研 究 申请 专 利 。 南 孚 公 司 作 为业 内龙 头 企 业 尚且 如 此 , 其他企业 可 见一 斑 。 目前 , 我 国企 业 的知 识 产 权 意识 普遍不强 ,这导致一 些企业特别是 出 口 企 业 在 不 同程度 上 存 在侵犯 国外 知 识产权 的危 险 。 中国 电池 工 业 协会 秘 书长 王 敬忠表示 ,企业 要有强烈 的 知 识产 权 意 识 , 一 定要 明 白本 企业 知 识产权 的状况 ,在做好产 品研 发的同 时 一 定 要 做 好 专 利 申请 工 作 , 这 样 才 能真正 保护 自己 的利益 不受侵 害 。 “ 3 3 7 电池 专 利 纠 纷 案 ” 的 中方 代 理 律 师事务所霍金 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 国荣则建言 , 中国企业“ 走 出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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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内容
根据这些厂商所生产产品,这分起诉可以分为几大 类。一般类别包括烧结稀土磁铁(最大的类别之 一),音频设备(也是一个大类别),和更小的类 别,包括电动工具,电机,电子电路元件,汽车零 部件,以及运动配件和服装。起诉同时描述了所述 的侵权行为,并且列出了一张每个被指控的产品和 与侵权行为对应专利和产品起诉表。 此份起诉中提到:其所维护的专利没有涉及任何其 他诉讼。
起诉内容
日立声称,它同时满足经济和技术在国内同
行业的要求,并强调,历经了多年的发展, 它们已经走在了前列烧结稀土磁体和磁性材 料行业的前列。日立指出它已“取得很大的 投资,以确保其将有充足稀土来源”,以满 足增加全球和国内的需求,并已订立一个 “西半球稀土材料的最大的生产商”供应协 议。随着这些投资,日立“预计将从2013年 开始,生产其所保护专利中的烧结稀土永磁 体产品”。在业已成型的基础上,满足国内 产业的要求。
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文档
/20120822/hitachi-
files-new-337-complaint-regarding-certainsintered-rare-earth-magnets/
565 Patent 关于稀土永磁合金生坯压坯的步骤
Hitachi Files New 337 Complaint Regarding Certain Sintered Rare Earth Magnets 日立关于烧结稀土磁铁的337号 起诉文件
起诉内容
根据指控,日立烧结稀土永磁体积小,重量
轻,但磁铁性能很强,应用范围广,从扬声 器到电机等领域。 ‘565专利包括稀土磁性 粉末的压坯的制造,和进一步加工成烧结稀 土磁体的方法。’765,‘874和’385专利 都是指制造的一种特定类型的稀土磁体的合 金粉末所用到的方法。
合金粉 温控,5℃~30℃,相对湿度,45%~50% 在所控环境下进行压制 合金粉 温控,5℃~30℃,相对湿度,40%~65% 在所控环境下进行压制 使熔炼过后的合金固化,从1020 C./sec到 1040C./sec 合金磨粉
765 Patent 关于R-Fe-B稀土磁铁合金粉的生产方法
起诉内容
对于潜在的补救措施,日立请求该委员会发
布永久驱逐令和包括烧结稀土金属磁铁有关 产品的终止令。
涉及厂商
• Yantai Zhenghai Magnetic Material Co., Ltd. of China • Ningbo Jinji Strong Magnetic Material Co., Ltd. of China • Earth-Panda Advance Magnetic Material Co., Ltd. of China • Skullcandy, Inc. of San Clemente, California • Beats Electronics, LLC of Santa Monica, California • Monster Cable Products, Inc. of Brisbane, California • Bose Corp. of Framingham, Massachusetts • Callaway Golf Co. of Carlsbad, California • Taylor Made Golf Co. of Carlsbad, California • Adidas America, Inc. of Portland, Oregon • Milwaukee Electric Tool Corp. of Brookfield, Wisconsin • 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 of Hong Kong • DeWALT Industrial Tool Corp. of Towson, Maryland • Electro-Voice, Inc. of Burnsville, Minnesota
Patent属同一类,涉及具体细节不同
稀土合金初磨
稀土合金氢气粗磨(氢破) 精磨
874 Patent 关于合金快速固化的方法
合金的冷却、固化公式
(Fe1-mTm)100-x-y-xQxRyMz
385 Patent 关于R-Fe-B稀土磁铁合金粉的生产方法
稀土合金初磨Βιβλιοθήκη 稀土合金氢气粗磨(氢破) 精磨 与765
涉及厂商
• Shure, Inc. of Niles, Illinois • AKG Acoustics GmbH of Austria • Harman International Industries of Stamford, Connecticut • Maxon Precision Motors, Inc. of Fall River, Massachusetts • Dr. Fritz Faulhaber GmbH & Co., KG of Germany • Micromo Electronics, Inc. of Clearwater, Florida • TELEX Communications, Inc. of Burnsville, Minnesota • Bosch Security Systems, Inc. of Burnsville, Minnesota • Electro-Optics Technology, Inc. of Traverse City, Missouri • Nexteer Automotive Corp. of Saginaw, Missouri • Bunting Magnetics Co. of Newton, Kansas • Viona Corp. of Syosset, New York • Allstar Magnetics LLC of Vancouver, Washington • Dura Magnetics, Inc. of Sylvania, Ohio • Integrated Magnetics, Inc. of Culver City, Califor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