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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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规范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的行为,树立仲裁机构公正廉洁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银川仲裁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接受银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聘任后,依法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精通民商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公正、合理、及时的审理仲裁案件。

第二章仲裁员的聘任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六)法律、法规允许可以从事仲裁工作的其他人员。

银川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分类别设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当填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间,联络方式、通信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错误或变化,或者连续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八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摘要:

一、前言

二、仲裁办案秘书的职责与作用

三、廉洁风险点自查的意义

四、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的具体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职责,确保仲裁公正

3.保密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五、总结与建议

正文:

【前言】

仲裁办案秘书在仲裁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协调、组织、管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也存在一定的廉洁风险。为了加强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教育,提高他们的廉洁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本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的职责与作用】

仲裁办案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安排仲裁庭的设立;为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负责仲裁过程中的记录、文件归档等工作;协助仲裁员进行调查取证等。

【廉洁风险点自查的意义】

通过廉洁风险点自查,可以让仲裁办案秘书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从而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的具体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

仲裁办案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例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履行职责,确保仲裁公正】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办案秘书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要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利益冲突。

3.【保密工作】

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很多都是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摘要:

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

二、廉洁风险点的定义和意义

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

五、总结

正文:

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

仲裁办案秘书在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协调仲裁程序,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为仲裁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仲裁办案秘书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二、廉洁风险点的定义和意义

廉洁风险点是指在特定环境中,可能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因素和条件。对仲裁办案秘书来说,廉洁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泄露案件信息、接受当事人请托、利益输送等。通过对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有助于提高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意识,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1.泄露案件信息:是否存在未经允许,将案件材料、审理情况等透露给无关人员的情况?

2.接受当事人请托: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托,为其提供不当帮助的行为?

3.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介绍律师、调解机构等渠道,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的情况?

4.其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

1.加强廉洁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廉洁教育培训,提高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意识,使其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完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仲裁办案秘书的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廉洁自律要求,为工作人员提供行为指南。

3.强化监督检查:对仲裁办案秘书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6、自律 从某种程度上说,人类社会文明是人类自律 的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文明的法律制度之 诞生和发展。 从个体来讲,自律是人性自我完善的过程,是 追求卓越、圆满、自信和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二)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7、富有亲和力 仲裁是法律服务的一种,要切实牢记,我 们是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他人 纠纷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是顾 客,是消费者,我们要拿出服务员的态度来对 待当事人。我们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老爷,不 能冷冰冰地对待当事人,更不能有差别地对待 当事人。
仲裁员的管理
一、聘任 仲裁员年度动态调整制度 二、日常管理 (一)建立仲裁员办案档案 1、办案记录;(一些重要环节的日常表现) 2、办案秘书的评价; 3、当事人的评价(包括其代理人); 4、听取秘书处意见情况; 5、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的情况; 6、社会的反映。
仲裁员的管理


(二)培训 仲裁员应积极参加仲裁委(秘书处)组织的 各项培训活动。 从未参加培训者,将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披露, 将不予指定其仲裁案件。
当前仲裁员一些典型的不当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迟延或不参加庭前阅卷、庭审、 合议,或在庭审中任意早退; (二)故意曲解事实或法律,或拒绝说明理由, 经秘书处反馈集体讨论的建议、意见或者专家 评审的参考意见后,仍然坚持自己主张的; (三)在开庭时,代替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 人询问、质证或辩论的; (四)无法定理由办理案件超期(是典型的违反 法定程序);

廉洁白律制度

廉洁白律制度

廉洁白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公正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收受钱物、泄露秘密及当事人隐私,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接受与办案有关的律师以"介绍费"、"好处费"、"劳务费"等名义的各类酬金;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请、馈赠钱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应邀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得借办案之机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本人或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当事人处报销任何费用。

三、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所承办的案件或相关事宜;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

四、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五、仲裁委员应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六、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

七、兼职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劳动仲裁廉洁承诺书

劳动仲裁廉洁承诺书

劳动仲裁廉洁承诺书

本人 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在此郑重声明:

在本次劳动仲裁过程中,我会恪守廉洁自律原则,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行事。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抵制一切以红包、礼品、接受请托等手段为代价的不正之风。

同时,我也郑重承诺:我本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不接受贿赂、不索贿,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接受或要求当事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好处或利益,不参与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侵犯当事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此,我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本人郑重承诺,以个人的诚信、尊重司法、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本次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廉洁自律,维护劳动争议解决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上声明,本人自愿做出。

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__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

一、办案质量评估

为了确保仲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我们将对仲裁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将根据案件处理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决书的撰写水平以及案件处理的效率等方面进行。对于评估结果,将定期公布并作为仲裁员工作表现的重要参考。

二、工作效率考核

我们将对仲裁员的工作效率进行考核,包括案件受理数量、结案速度、平均处理时间等。通过设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激励仲裁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三、调解成功率评价

调解是仲裁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我们将对仲裁员的调解成功率进行评价。评价将根据调解协议的达成情况、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调解成功率将作为仲裁员工作表现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当事人满意度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见,我们将定期进行当事人满意度调查。调查将涉及仲裁服务的质量、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裁决结果的满意度等方面。调查结果将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内部管理评价

我们将对仲裁院的内部管理进行评价,包括制度建设、流程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通过定期的内部自评和外部评价,不断

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纪律与廉政监督

为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们将对仲裁员进行纪律与廉政监督。监督内容包括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等方面。对于违反纪律和廉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培训与发展评估

为了提升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们将定期进行培训与发展评估。评估将根据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培训效果以及仲裁员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重要参考。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的行为,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会对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的仲裁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对仲裁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二)更换出仲裁庭;

(三)暂停仲裁工作;

(四)解聘或者除名。

第四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一)不遵守仲裁员声明书的;

(二)接到案件材料后未在规定时间拟订或者参与讨论审理方案的;

(三)庭前不阅卷,开庭时不带卷的;

(四)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五)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

(六)仲裁庭组成后,无故不参加仲裁庭工作,也未与秘书进行联系的;

(七)未按本会的要求着装的;

(八)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的;

(九)庭审程序不严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

(十)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事项的;

(十一)与当事人争吵或仲裁员之间争吵的;

(十二)久调不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拖延时间的;

(十三)庭审结束后不及时合议,合议后迟迟未作出裁决的;

(十四)制作裁决书不认真,数字、文字有明显错误,不符合统一格式的。

第五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更换出仲裁庭:

(一)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多次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要求司法部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为了确保司法部的工作高效、公正以及廉洁,对工作人员有着严

格的要求。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要求,包括职业

操守、廉政建设以及反腐倡廉等内容。

一、职业操守的要求

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始终以维护公正为己任。首先,工作人员需具备公正的思想意识,要有“公”的观念,不受个人

感情、利益或压力所左右。其次,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最重要的是,工作人员

要严守法律纪律,绝不以个人欲望或私心影响案件处理和司法判决。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才能确保司法部工作的公正性。

二、廉政建设的要求

司法部强调廉政建设,要求工作人员廉洁自守,以身作则。廉政建

设的核心在于反腐倡廉和防范腐败。首先,反腐倡廉要求工作人员严

守法律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

活动。其次,防范腐败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

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此外,司法部还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防控,

通过教育培训和内部管理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

三、反腐倡廉的要求

反腐倡廉是司法部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求工作人员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司法公正。首先,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深入

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扩大公众参与。其次,司法

部要建立健全的反腐倡廉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

反腐工作的持久有效。最后,司法部还积极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加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摘要:

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

二、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意义

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

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

五、结论

正文:

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

仲裁办案秘书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协调仲裁程序中的各种事务,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在仲裁过程中,办案秘书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果和效率。

二、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意义

廉洁风险点自查表是一种风险预防工具,旨在帮助仲裁办案秘书自我审查,发现和预防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通过自查,可以提高秘书的廉洁自律意识,降低工作中的廉洁风险,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

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点包括:泄露仲裁程序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请托,影响仲裁公正性、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这些风险点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会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损害仲裁

机构的声誉。

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

为了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仲裁办案秘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

2.加强对仲裁程序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3.在工作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4.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加以改正。

5.积极参与仲裁机构的廉洁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廉洁素质。

五、结论

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中需要注意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通过自查和提高自身素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

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

四、仲裁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假借公务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从当事人方面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六、仲裁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不得承办、合议、审核、签发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准为亲朋好友案件说情打招呼,办“人情案”、“关系案”。

七、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从解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其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实用版】

目录

1.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

2.廉洁风险点的定义和意义

3.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具体内容

4.如何进行自查以及自查的意义

5.结论

正文

仲裁办案秘书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涉及到案件的审理、判决的执行等多个环节。然而,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他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廉洁风险。因此,仲裁办案秘书需要进行廉洁风险点的自查。

廉洁风险点,指的是在廉洁自律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对于仲裁办案秘书来说,廉洁风险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公正性,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因此,对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是保证仲裁办案秘书工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托、是否存在泄露案件机密、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通过这份自查表,仲裁办案秘书可以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正。

如何进行自查呢?首先,仲裁办案秘书需要认真阅读自查表,明确自查的内容和标准。然后,他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看看是否存在自查表中列出的问题。如果发现问题,他们需要及时改正,并向上级领导报告。此外,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以保证自己的工作始终符合廉洁自律的要求。

进行自查,不仅可以帮助仲裁办案秘书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从而更好地保证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因此,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是保证仲裁公正的重要环节。

总的来说,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自查,是对其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

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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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所谓公道,是指坚持公正的道理,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所谓正派,是指品行规矩,作风严肃,为人处事正大光明。世界各国都将公道正派、公正廉洁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就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是仲裁员的首要职责。”第二条接着规定:“仲裁员必须不偏不倚,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和可能造成偏袒或倾向之印象、有损公正的利害关系。仲裁员不因外界压力、害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私利,而影响裁决。”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争议中仲裁员行为道德规范》也明确载明:“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洁与公平。”“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的方式作出裁决。”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员应当勤勉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公正而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影响裁决。”

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正如罗曼·罗兰所说:“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气,这便是优美的事情。”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由于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有待完善的地方还不少,尤其在仲裁员的选聘、管理、案件的监督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许许多多问题,仲裁员不懂、漠视甚至故意违反职业操守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形象和仲裁法律制度的顺利推行。因此,讲究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非常必要的。结合所了解的我国仲裁实际,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而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一、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一)职业道德

社会分工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人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用,各类职业群体依据日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全部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任职目标、职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特定性。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二是稳定性。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三是多样性。职业道德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因行业而异。四是纪律性。职业道德表现为对职业群体的约束,因此有强烈的纪律性。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是指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协商签订或按照争议前达成的约定,自愿提交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模式。

仲裁具备如下要素:(1)仲裁协议;(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决。由此可知,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选取或被仲裁机构指定,负责审理、解决纠纷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描述为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除具有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以外还具备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员虽有别于法官、检察官,但是也是运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是强制性,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间性,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仲裁人员的选定以及仲裁程序的运作都有别于诉讼,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技术合同

正文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的管理,树立仲裁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公正、廉洁、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合肥仲裁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依法行使仲裁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合肥仲裁委员会章程》、《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工作纪律,依法行使仲裁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仲裁员的推荐与聘任

第四条自愿担任仲裁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备高级职称;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五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愿担任仲裁员的申请人,经仲裁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仲裁员推荐后,方可向本委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推荐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本委秘书处,对于基本符合仲裁员条件并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由秘书处报本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本委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聘任后由本委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正式下发聘书,并同时建立该仲裁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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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

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

四、仲裁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假借公务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从当事人方面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六、仲裁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不得承办、合议、审核、签发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准为亲朋好友案件说情打招呼,办“人情案”、“关系案”。

七、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专职仲裁员从解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其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八、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专兼职仲裁员。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厅和原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劳[199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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