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仲裁员队伍的管理,规范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的行为,树立仲裁机构公正廉洁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银川仲裁委员会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仲裁员接受银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聘任后,依法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
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精通民商领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公正、合理、及时的审理仲裁案件。
第二章仲裁员的聘任第五条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六)法律、法规允许可以从事仲裁工作的其他人员。
银川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分类别设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当填写《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间,联络方式、通信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错误或变化,或者连续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八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九条仲裁员的权利:(一)有接受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二)在本会办理仲裁案件按规定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刊物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权利;(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五)向本会提出辞聘的权利。
第十条仲裁员的义务:(一)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快捷的审理仲裁案件;(二)热爱仲裁事业,认真钻研仲裁业务,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三)贯彻执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本会声誉;(四)严格履行仲裁规则,执行庭审程序规范,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群体性的案件及时向本会报告;(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庭审纪律,严格保守仲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有应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回避;(七)在裁决书签署前应当将草拟的裁决书(调解书)提交本会核阅;(八)积极参与仲裁理论与实务的学术研究,撰写有关学术文章。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仲裁员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自被政府任命之曰起具有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取得仲裁员资格,并符合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方可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仲裁员,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仲裁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对仲裁员进行定期培训。
聘期满三年时,对仲裁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
第八条取得仲裁员三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取消仲裁员资格。
第九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被取消仲裁员资格,若再次取得仲裁员资格,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仲裁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六条的规定处理。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引言仲裁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处理争议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仲裁员需要遵守一系列职业伦理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1. 中立性和公正性作为仲裁员,中立性和公正性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秉持公正原则。
他们应当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确保不受到外界影响或利益冲突。
2. 保密义务仲裁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对于他们在处理争议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文件进行保密。
他们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滥用这些信息。
3. 独立性独立性是仲裁程序的核心要素之一。
仲裁员应当独立于任何外部势力,包括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方。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人的指示或控制,并且应当行使独立判断权。
4. 尊重当事人权利仲裁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他们应当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仲裁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尊严,不得进行任何侮辱、歧视或恶意攻击。
5. 透明度和公开性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仲裁员应当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双方提供充分信息,并在必要时解释裁决理由。
他们还可以与双方商定是否公开仲裁庭的文件和决定。
6. 尽职调查作为仲裁员,他们有责任进行充分、客观、公正的调查。
他们应该收集并审查与争议有关的所有证据,并在作出决定之前认真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7. 维护专业水准仲裁员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
他们应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与仲裁实践和法律发展的同步。
仲裁员还应当积极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8. 不接受贿赂仲裁员应当绝对避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正当利益。
他们应当在处理争议时遵循道义原则,并始终保持诚实、正直和廉洁。
9. 尊重仲裁机构规则仲裁员应当遵守所在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现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三章仲裁员的培训第四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仲裁员办案管理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和奖惩,以及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公道正派、公正高效、依法仲裁、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凡进必考、专业自律、量化考核、奖惩并重、灵活退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五条仲裁员的选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仲裁员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请、初审、培训、考试、遴选、聘用。
第七条本会决定启动仲裁员选聘工作,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本会官网和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者知名度;(二)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二)执业律师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本会仲裁员两届以上。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摘要: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二、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意义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五、结论正文:一、仲裁办案秘书的重要性仲裁办案秘书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协调仲裁程序中的各种事务,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
在仲裁过程中,办案秘书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果和效率。
二、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意义廉洁风险点自查表是一种风险预防工具,旨在帮助仲裁办案秘书自我审查,发现和预防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
通过自查,可以提高秘书的廉洁自律意识,降低工作中的廉洁风险,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点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点包括:泄露仲裁程序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请托,影响仲裁公正性、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
这些风险点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会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损害仲裁机构的声誉。
四、如何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为了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仲裁办案秘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
2.加强对仲裁程序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3.在工作中做到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4.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加以改正。
5.积极参与仲裁机构的廉洁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廉洁素质。
五、结论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中需要注意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点,通过自查和提高自身素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仲裁员是一种独立第三方,负责解决争议和纠纷。
作为一个职业,仲裁员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以确保公正、中立和诚信的原则得以维护。
以下是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1. 中立性: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例如家族、商业或其他利益关系。
如果仲裁员发现自己无法保持中立,他们应该退出仲裁程序。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在处理案件时遵守公正原则。
他们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决定。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并尽可能减少程序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3. 保密性:仲裁员必须对案件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他们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案件细节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内容。
这种保密性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并防止任何一方在程序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4. 诚信性:仲裁员必须保持诚信,不得从案件中获得任何私利。
他们
应该避免与任何一方建立商业关系或接受礼物,以确保他们的决定不受外部影响。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尽可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确保自己能够胜任所处理的案件。
5. 尊重当事人:仲裁员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并对他们进行公正、诚实和尽职的服务。
他们应该听取当事人的观点,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决定。
此外,仲裁员还应该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以便在程序结束时达成协议。
总之,仲裁员职业伦理是维护程序公正、中立和诚信原则的基础。
只有遵守这些基本规范,才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贸仲)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仲裁员管理,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第三条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处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不接受选定或指定:1、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2、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3、因自身工作任务较重,不能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4、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5、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无法胜任审理工作的;6、时任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局(处)及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当事人选定的;7、其他原因致使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第七条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当如实填写接受指定的声明书,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1、仲裁员个人或所在工作单位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的;2、与同案仲裁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3、仲裁员与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专职工作,有经常性的工作接触的;4、近亲属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或者在当事人的代理人单位工作的;5、仲裁员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职务的;6、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胜诉或败诉一方存在可能的追索权的;7、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私人关系的;8、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生意或财产关系的;9、其他可能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仲裁员在正式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立即披露。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员的管理,保障仲裁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合肥仲裁委员会章程》和《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仲裁员是指仲裁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聘任的依法对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权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仲裁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仲裁委对仲裁员实行依法聘任、培训、考评、年度登记、奖惩等制度管理。
仲裁员管理的具体事务由仲裁委仲裁员联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聘任第五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与仲裁委每届任期相同。
届内聘任的仲裁员,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换届时止。
仲裁员任期届满后,经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续聘。
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其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案件审结。
第六条仲裁委根据仲裁工作发展与案件分布情况,确定不同职业、专业领域仲裁员比例。
第七条仲裁员除应当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委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持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办案效果好;(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第八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从事法律方面的教学或者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者以上高级职称;2、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办案经验。
仲裁员的职业操守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所谓公道,是指坚持公正的道理,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所谓正派,是指品行规矩,作风严肃,为人处事正大光明。
世界各国都将公道正派、公正廉洁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就规定:“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是仲裁员的首要职责。
”第二条接着规定:“仲裁员必须不偏不倚,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和可能造成偏袒或倾向之印象、有损公正的利害关系。
仲裁员不因外界压力、害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私利,而影响裁决。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争议中仲裁员行为道德规范》也明确载明:“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洁与公平。
”“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的方式作出裁决。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员应当勤勉和高效地为当事人公正而妥善地解决争议,并且毫无偏袒。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影响裁决。
”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
正如罗曼·罗兰所说:“用一双干净的手和一颗纯洁的心去战斗,用自己的生命去发扬神圣的正气,这便是优美的事情。
”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
由于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有待完善的地方还不少,尤其在仲裁员的选聘、管理、案件的监督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许许多多问题,仲裁员不懂、漠视甚至故意违反职业操守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形象和仲裁法律制度的顺利推行。
因此,讲究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非常必要的。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摘要:一、仲裁办案秘书的概念与职责二、廉洁风险点的定义与意义三、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具体内容四、如何加强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防控正文:一、仲裁办案秘书的概念与职责仲裁办案秘书,是指在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中,负责协助仲裁员进行案件审理、处理案件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并参与案件审理,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传递,协助仲裁员进行法律研究,处理与案件相关的来访、来信、来电等。
二、廉洁风险点的定义与意义廉洁风险点,是指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利益冲突或其他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和岗位。
对于仲裁办案秘书而言,廉洁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信息泄露等问题。
对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有助于发现并防范仲裁办案秘书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他们的工作公正、公平,维护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三、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的具体内容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礼品礼金等可能导致公正裁决受到影响的行为。
2.信息泄露:是否存在泄露案件机密信息、利用案件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程序违规:是否存在违反仲裁程序、滥用职权、干扰仲裁庭公正审理的行为。
4.工作作风:是否存在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拖延审理等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行为。
四、如何加强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防控要加强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防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廉洁自律规定,明确仲裁办案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
2.加强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廉洁教育,提高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3.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仲裁办案秘书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4.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廉洁纪律的仲裁办案秘书,要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力的震慑。
总之,仲裁办案秘书廉洁风险点自查表对于防范仲裁办案秘书的廉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职业行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员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地履行职责。
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仲裁员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也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从中收取钱物。
四、仲裁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假借公务名义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旅游邀请或者应邀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从当事人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从当事人方面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承办案件的仲裁员一般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
不得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仲裁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内容。
不得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上级仲裁委员会请示汇报案件。
六、仲裁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不得承办、合议、审核、签发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准为亲朋好友案件说情打招呼,办“人情案”、“关系案”。
七、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专职仲裁员从解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其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八、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专兼职仲裁员。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劳动厅和原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劳[199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