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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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关键信息项:
协议双方:
甲方(雇主): [公司名称/个人姓名,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
乙方(雇员/承运人): [个人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地址]
合同背景: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编号,如适用]
运输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具体运输任务,如货物类型、运输路线]
运输时间安排: [起始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 [总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雇佣关系条款:
工作职责: [乙方的具体工作职责,如驾驶、装卸等]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安排,如每天工作小时数、工作天数]
薪酬及支付条款: [薪资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
保险与责任:
保险安排: [是否购买运输保险,保险金额及责任范围]
损失与赔偿: [运输过程中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条款:
解除条件: [双方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
通知期限: [解除合同所需的通知时间]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诉讼,仲裁机构/法院地点]
其他条款:
附加条款: [其他需要约定的特殊条款]
协议签署:
甲方签字: [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
请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协议内容,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

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区分

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区分

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区分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合作关系中的责任、权益和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是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本文将分析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

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合作协议,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完成特定任务或代表委托人履行某些义务。

委托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特定的服务或利益。

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委托任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同时,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资金和资源,以便顺利完成委托事项。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约定执行任务,并按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受托人有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将委托任务交给第三方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

3. 合同终止:委托合同通常在委托任务完成后终止,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终止。

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对可能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交通运输服务协议,一方(托运人)委托另一方(承运人)运送货物或人员。

运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货物或人员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1.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运送货物或人员,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有义务准备好货物,并按照运输安全规定包装和标识货物。

2.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有权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和约定执行运输任务,并确保货物或人员的安全和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

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并按时交付给收货人。

3. 合同终止:运输合同通常在货物或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终止,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终止。

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履行各自的责任,并对可能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尽管委托合同和运输合同都涉及委托和履约的关系,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目的不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获取特定的服务或利益,而运输合同的目的是确保货物或人员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运输合同的主体通常指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运人)和运输服务的接受者(托运人)。

客体则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运输对象,即货物或旅客。

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承运人可以是货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船运公司等。

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或旅客的个人或法人。

托运人可能是货物的所有者、购买者或代理人。

3. 货物: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是合同的客体,即承运人需要运输的对象。

货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设备等。

4. 旅客: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是合同的客体,即承运人需要运输的对象。

旅客运输合同通常涉及的是个人或团体的旅行安排。

5.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承运人用来完成运输任务的设备,如货车、飞机、火车、轮船等。

6. 运输路线:运输路线是指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路径,包括运输过程中可能经过的各个点。

7.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指托运人为获得运输服务而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以及运输方式等因素来确定。

8. 运输时间:运输时间是指从货物或旅客起运到到达目的地所需的时间,通常在合同中会有明确的约定。

9. 运输责任:运输责任是指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或旅客的安全、准时到达等承担的责任。

10.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托运人或承运人可能购买的保险。

在制定运输合同时,应详细规定上述主体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怎样分辨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怎样分辨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怎样分辨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向雇佣⼈提供劳务,雇佣⼈⽀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怎样分辨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怎样分辨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1、运输合同关系是指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所形成的合同关系;雇佣合同是指当事⼈⼀⽅ (受雇者)向对⽅(雇主)提供劳动⼒以从事某种⼯作、由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关系。

在我国法律上对其含义没有具体的规定,雇⽤合同是受雇⼈向雇⽤⼈提供劳务,雇⽤⼈⽀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即受雇⼈于⼀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雇佣⼈服劳务,雇佣⼈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2、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承运⼈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运送、按地点运送、安全运送的义务。

客运合同中的乘客及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主要承担的是⽀付车费的义务。

权利反之亦然。

在雇佣合同关系中,被雇佣⼈的义务主要是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

雇主的主要义务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雇佣合同中,雇主⼀般按星期、按⽉按时向雇员⽀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的价格。

权利反之亦然。

3、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托运⼈或者乘客主要依靠的是承运⼈的技术,并不能完全⼲预承运⼈的驾驶⾏为。

在运输过程中,托运⼈或者乘客是将标的完全托付于承运⼈。

在雇佣合同当中,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定的⼈⾝依附性,即雇员在⼀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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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

一、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托运人支付运费。

1. 定义: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标的物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货物,而非劳务。

(2)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承运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3)运费支付:托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费支付给承运人。

二、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劳务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

1. 定义:劳务合同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标的物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标的物为劳务,而非货物。

(2)提供劳务方承担劳务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劳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报酬支付: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的报酬支付给提供劳务方。

三、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1. 标的物不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而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2. 责任不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劳务责任。

3. 义务不同: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4. 适用法律不同:运输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而劳务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总之,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

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而在法律层面上,这类工作涉及到的合同关系常常需要明确搬运方和雇佣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是属于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的案例,并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概念梳理在探讨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属于承揽还是雇佣案例之前,首先需要梳理清楚两者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为实现一定的工作目标,向对方提出承诺而同时另一方同意提供相应的报酬的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则是指一方以薪金为对价,另一方以劳动和劳务为对价,双方订立的合同关系。

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的合同关系究竟属于承揽还是雇佣的案例,需要从具体的情况出发进行评估。

二、案例分析针对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具体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1. 工作性质: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的性质是一项劳动性工作,属于体力劳动的范畴。

从劳动性质上来看,这类工作更倾向于雇佣关系,因为雇佣关系往往涉及到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

2. 报酬形式:在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中,报酬的形式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报酬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者按照工作时间来计算的,那么更倾向于雇佣关系;而如果报酬是按照承揽的工作项目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的,就更倾向于承揽关系。

3. 工作安排:对于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工作的安排和指导由委托方具体指示,那么更符合雇佣关系;如果工作的安排和指导由承揽方自行决定,那就更符合承揽关系。

4. 风险承担:在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中,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如果劳动者对工作所带来的风险承担较大,更符合雇佣关系;如果风险较大由承揽方承担,更符合承揽关系。

三、个人观点就个人观点来看,搬运货物、运送沙石等工作更倾向于雇佣案例。

因为这类工作属于劳动性质,一般由劳动者按照雇主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

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六大常见实务问题解析是怎么样的?

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六大常见实务问题解析是怎么样的?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页眉可删)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六大常见实务问题解析是怎么样的?导读: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由于劳务关系涉及的赔偿规则与运输合同的归责有所不同,导致当事人将运输合同关系经常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混淆。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因其提供服务导致受到损害的,由其自己承担(由托运人的托运行为导致的承运人损害除外)。

一、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一)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分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由于劳务关系涉及的赔偿规则与运输合同的归责有所不同,导致当事人将运输合同关系经常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混淆。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因其提供服务导致受到损害的,由其自己承担(由托运人的托运行为导致的承运人损害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与雇员在致人损害方面的责任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从以下角度:1、主体差异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并无本质差别。

侵权责任法并未将雇佣关系中的侵权损害情形进行单独规定。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均系自然人之间形成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提供对应报酬的法律关系。

案件当事人中一方为非自然人的,一般不能按照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

2、运输工具的提供及管理方不同运输合同关系中运输工具一般由承运人提供,并且由承运人管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具体区别(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浅析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区别在实践中,对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及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而合同性质不同,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在商业活动中,承运合同与运输合同是两个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以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为主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主体的不同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合同主体不同。

承运合同中的主体是承运人和委托人,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委托人则是需要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一方。

而运输合同中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一方,承运人则是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一方。

二、合同目的的不同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目的也不同。

承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将货物从委托人处获取,并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完成货物的运输任务。

而运输合同的目的则是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三、风险承担的不同在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中,风险承担的方式也存在差异。

在承运合同中,货物的风险通常是在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开始转移的,也就是说,在货物被承运人接收之后,承运人将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而在运输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通常发生在货物交付给托运人之后,由托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给承运人之前,托运人将承担货物在此期间的风险。

四、违约责任的不同在违约责任方面,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规定也存在不同。

承运合同中,如果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等其他款项,将构成违约。

而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者未能提供有效的托运单据,将构成违约。

五、法律适用的不同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

承运合同受到《合同法》等一般合同法律的调整和限制。

运输合同则是在承运合同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时间、地点等,因此受到更多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制约。

总结起来,承运合同和运输合同虽然涉及相似的领域,但在合同主体、合同目的、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的性质三、承揽与雇佣的定义和区别四、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属于承揽还是雇佣的案例分析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

然而,对于这些工作的性质,究竟是承揽还是雇佣,许多人并不清楚。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本文将对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的性质进行探讨,并分析这些工作是属于承揽还是雇佣。

二、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的性质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通常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人力进行搬运、装卸、运输等操作。

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短期性,且工作强度较大。

三、承揽与雇佣的定义和区别承揽,是指一方(承揽人)承担完成另一方(委托人)所委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自负盈亏,委托人不参与具体工作。

雇佣,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支付工资,雇员提供劳动力,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属于承揽还是雇佣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合同,委托B 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仓库运送到指定地点。

B 公司雇佣了若干名工人负责搬货、上下车和运沙等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属于承揽,因为B 公司作为承揽人,承担了A 公司所委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A 公司支付报酬。

2.案例二:C 公司与D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C 公司雇佣D 公司员工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搬货、上下车和运沙等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属于雇佣,因为D 公司员工作为雇员,在C 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根据C 公司的管理完成工作,C 公司支付工资。

五、结论综上所述,搬货、上下车、运沙等工作的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自负盈亏;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1.运输合同:指货物运输双方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2.承运人: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

可以是运输公司、物流企业或者个人。

3.发货人:指货物的出发地和货物所有人。

发货人是合同的一方。

4.收货人:指货物的目的地和货物所有人。

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一方。

5.货物运输单证:指用于证明货物运输的一系列单证,如提单、装箱单、托运单、运单等。

6.运输保险: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货物的损失赔偿。

7.投保人:指购买运输保险的一方。

8.装卸费:指装卸货物的费用,包括人工费用、装卸设备费用等。

9.运输费用:指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报关费等。

10.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现象或社会事件,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2024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2024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雇佣关系的基本原则1.1雇佣关系的定义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

1.2雇佣关系的法律性质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1.3雇佣关系的主体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雇主是指提供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雇员是指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2.1运输合同关系的定义运输合同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雇主委托雇员运输货物或者提供运输服务,雇员应当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运输义务。

2.2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2.3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雇主是指委托他人运输货物或者提供运输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雇员是指为雇主提供运输服务的人员。

第三章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3.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而运输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除了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

3.2主体不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而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以及承运人。

3.3目的不同雇佣关系的主要目的是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

而运输合同关系的主要目的是雇主委托雇员运输货物或者提供运输服务,雇员应当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运输义务。

第四章雇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4.1雇主的权利与义务(1)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服务。

(2)雇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

(3)雇主应当保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2雇员的权利与义务(1)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雇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服务。

(3)雇员应当遵守雇主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案例一:运输合同关系。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他有一大批新鲜水果要从乡下的果园运到城里的水果市场。

于是,他就找了老李的货运公司。

老张和老李谈好了价格,每趟运输费用是2000元,运输过程中的油费、过路费啥的都由老李负责,而且必须在两天内把水果安全送到目的地。

这时候,老张和老李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老李派了他手下最有经验的司机小王去运这批水果。

在运输途中,小王可小心了,毕竟车上装的都是娇嫩的水果。

但是呢,天有不测风云,突然遇到了一场大暴雨,有一段路被水淹了。

小王为了不耽误时间,绕了个远路,多花了一些油费。

按照运输合同关系,这种因为不可抗力(暴雨)导致的额外费用,老李也不能找老张多要钱。

只要小王最后能把水果按时、安全地送到水果市场,老张就得按照约定给老李2000元运费。

这就像是一场有明确规则的游戏,双方都得按照规则来办事。

案例二:雇佣关系。

刘老板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

但是店里人手不够,他就想找个服务员。

这时候,小红来应聘了。

刘老板看小红机灵又勤快,就把她留下来了。

刘老板说,每个月给小红3000元工资,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小红得听店里的安排,打扫卫生、招待客人啥的都得干。

这时候,刘老板和小红之间就建立了雇佣关系。

有一天,餐馆里特别忙,客人多得不得了。

小红忙得脚不沾地,在给客人上菜的时候,不小心被地上的水渍滑倒了,把一盘菜也打翻了。

刘老板赶紧把小红送到医院去检查,医药费花了500元。

因为这是雇佣关系,小红是在为刘老板工作的时候受的伤。

所以,这500元医药费就得由刘老板来出,而且小红在养病期间,刘老板还得按照规定给她发工资,就像一个大家庭里的家长要照顾家庭成员一样,雇主得对雇员负责。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

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是承揽还是雇佣案例(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介绍承揽和雇佣的概念及区别二、案例分析:搬货、上下车、运沙等案例的法律性质三、判断标准:确定承揽和雇佣的关键因素四、结论:总结承揽和雇佣的判断方法及意义正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承揽和雇佣这两种合同关系,然而很多人对这两种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楚。

承揽和雇佣都是一种劳务关系,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则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雇主支付工资,雇员提供劳务。

正确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1.搬货:某超市雇佣临时工进行货物搬运,按照超市的要求将货物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

此案例属于雇佣关系,因为超市支付工资,临时工提供劳务。

2.上下车:某物流公司承揽某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送到目的地。

此案例属于承揽关系,因为物流公司完成运输任务后将货物交付企业,企业支付报酬。

3.运沙: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开发商的沙石运输业务,负责将沙石从沙场运送到建筑工地。

此案例属于承揽关系,因为建筑公司完成运输任务后将沙石交付开发商,开发商支付报酬。

三、判断标准判断承揽和雇佣关系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1.工作性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成果交付后与定作人的关系即告解除;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务通常是雇主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工作。

2.报酬支付方式:承揽关系中,报酬通常是一次性支付或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雇佣关系中,工资通常是按月支付。

3.劳动风险承担: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需自行承担劳动风险;雇佣关系中,雇主需承担雇员的劳动风险。

四、结论正确区分承揽和雇佣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报酬支付方式和劳动风险承担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运输与雇佣合同1. 关键信息项1.1 合同双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方(乙方):名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雇佣方(丙方):名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运输服务信息运输货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起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目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计运输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雇佣服务信息雇佣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佣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佣薪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合同金额运输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佣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内容2.1 合同背景2.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服务的条款,同时确定丙方作为雇员的相关雇佣关系,以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合规。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关于《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供⼤家学习参考! ⼀、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另⼀⽅是享受运送权利并⽀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双⽅当事⼈的数⽬则视具体合同关系⽽定。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和旅客及托运⼈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承运⼈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产的⾼风险、⾼技术性质要求承运⼈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运输⽣产活动。

⼀般来说,承运⼈⾸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

因此,承运⼈⼀般不能是个⼈,⽽是较⼤规模的企业。

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能够独⽴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先应符合法⼈的⼀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样,具有营利⽬的。

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的,是依靠运⽤特定运输⼯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

但是,运输⽣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或组织,⽽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或组织。

运输企业具有公⽤性质,运输企业的⼆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的对⽴统⼀。

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

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要求限制承运⼈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之间进⾏⽆节制的⾃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承运⼈的垄断和独占地位。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加以严格的资格(或⾝份)规定,并明⽂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

但社会⽣活中并⾮⼀切运输⽣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性,因此,西⽅国家有所谓公⽤承运⼈和独⽴承运⼈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承运⼈的相对⽅仍是社会⼤众,其公⽤性仍是不可否认的。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在运输和物流行业中,人们常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两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了解它们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合同和雇佣。

运输合同关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运输合同关系。

当两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签订一份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时,就可以视为运输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类似于“承运合同”,即一种单向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支付货物运输费用,而另一方按照协议负责运输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通常不需要雇佣任何员工。

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输货物和安排运输的细节,只要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即可。

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不同,雇佣关系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雇用其他人的情况。

在物流和运输行业中,公司和个人可能会雇用司机、工人或其他劳动者,以帮助他们完成货物的运输和物流。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与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

这种关系是双向的,其中雇主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劳动者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通常需要雇佣多名员工,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交付。

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虽然这两种关系都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交付,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下面是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的几个要点:•目的:运输合同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而雇佣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在货物运输和物流方面提供劳动力。

•税务:由于两种关系的不同,税务层面也有所不同。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因此他们需要为自己负责的税务问题负责。

在雇佣关系中,公司需要为雇用员工而支付员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税务。

•可控性: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拥有更大的可控性,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运输货物和安排细节。

而在雇佣关系中,公司通常需要更多地管理和掌控劳动者的活动。

•责任: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负有责任,并且需要根据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

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案例案例一:运输合同关系。

老张是个小老板,开了个水果批发店。

他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乡下的果园运到城里的店里。

于是,他就找了专门搞运输的老李。

老张和老李谈好了,这批水果一共10吨,运费是2000元,老李得在两天内把水果安全送到老张的店里。

老李开着他那辆大货车就去果园装货了。

在运输途中呢,货车的一个轮胎突然爆了。

这可把老李急坏了,不过按照运输合同,这是老李自己要处理的事情。

他赶紧打电话叫了救援车,换了轮胎,又马不停蹄地赶路。

老李按时把水果送到了老张的店里。

老张检查了水果,没啥问题,就按照合同给老李付了2000元运费。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运输合同关系,老张要的是水果按时安全到达,老李负责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拿运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运输合同里都规定得挺清楚的。

案例二:雇佣关系。

小王开了个小餐馆,忙不过来,就想找个服务员。

他在店门口贴了个招聘启事,没几天,小赵就来应聘了。

小王和小赵谈好了,小赵每个月工资3000元,每天工作8个小时,主要工作就是点菜、上菜、收拾桌子这些餐馆里的活儿。

小赵就开始在小餐馆里上班了。

有一天,一个顾客特别挑剔,对小赵上的菜挑三拣四,还说话特别难听。

小赵心里委屈,但还是按照小王平常培训的那样,尽量耐心地跟顾客解释。

这时候呢,小王看到了,就过来帮小赵说话,把顾客安抚好了。

因为小赵是小王雇佣的,在工作的时候遇到问题,小王作为雇主就得出来解决,而且小王还得按照约定每个月给小赵发3000元工资。

这就是雇佣关系,小赵为小王的餐馆工作,小王给小赵报酬,同时还要对小赵在工作中的一些事情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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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案说法2007年11月3日,原告孙某按照被告范某要求,装运砖头运往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未指定行车路线,但约定孙某自带车辆自己装货,范某支付运费每趟50元。

孙某为走近路,驾驶载砖的手扶拖拉机穿过某村张女承包的责任田间土路时,张女与孙某为车辆通行压坏路面而发生纠缠,孙某将张女的手指打伤。

为此,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因伤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张女损失9000元。

去年7月,孙某以在受雇于被告范某的雇佣活动中雇用行为致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支付代垫赔偿款9000元。

[析案]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不属于雇佣关系,范某对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免责。

理由如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

在本案中,范某之所以选定孙某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孙某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范某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

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孙某自带手扶拖拉机,每趟50元,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孙某自理,由此可以确定孙某获得每趟的50元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

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

在本案中范某要孙某用手扶拖拉机运送砖头,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范某而言只要砖头按量按期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孙某与范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范某对于孙某致伤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雇佣关系抑或运输合同关系其他 2010-01-16 10:34:07 阅读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基本案情]2007年3月24日下午,被告徐正祥驾驶载有“万顺17””自卸工程车由牛头山往长兴方向行驶,于14时行驶到被告安徽三狮和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狮公司)东大门口处,左转弯进被告广德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时,与死者曹顺根驾驶的浙e/bt768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曹顺根摔倒后被自卸工程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2007年4月3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徐正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顺根不负事故责任”。

2007年4月20日, 死者之妻施新芳、其子曹剑伟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事故发生地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正祥和被告万顺公司赔偿其费用共计人民币432038元,被告三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1、本案中徐正祥与万顺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2、究竟谁应该承担曹顺根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歧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之间应属雇佣关系。

理由如下: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主完成一定行为,雇主根据完成的行为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雇员是否获得劳动报酬;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其中后两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徐正祥固定为万顺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且虽然徐正祥自带交通工具,但在工作中受到万顺公司的指示和监督,并在其车辆上标注了万顺公司的统一标志,编号为“万顺17”。

据此上述事实,所以,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万顺公司应对被告徐正祥的职务行为和共同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三狮公司将矿山开采所需的运输、销售、技术服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万顺公司完成,被告三狮公司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万顺公司认为,两者之间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

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货物或旅客本身,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很明确,就是利用徐正祥驾驶的车辆运送石灰石,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可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由徐正祥承担。

万顺公司确定徐正祥工作内容也是运输合同的应有之意,为其车辆进行编号也是为了三狮公司的管理之便,因此不能认定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综上,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两者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万顺公司无须承担由被告徐正祥造成的他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关系的定性,即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抑或是运输合同关系。

肯定的是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应系运输合同关系,也因此万顺公司对徐正祥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免责。

理由如下:首先,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

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之所以选定与徐正祥签订合同,让徐正祥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徐正祥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输行为,万顺公司所需求的也是运输行为而并非劳务。

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其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为万顺公司运输石灰石,没有工资,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运费一次性结算,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由此可以看出,徐正祥获得的报酬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第三,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

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

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对运输线路的约定也只是运送石灰石的需要,可以认为是托运人的特殊要求。

另外,在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上标注“万顺17”,只是便于被告三狮公司的管理,也不能仅此认定万顺公司对徐正祥进行了指控、监督、指挥。

通过上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认为,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万顺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

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请求,依法答辩如下: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

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

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

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

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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