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公司章程(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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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

泰格医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3月)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函〔2019〕97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关工作。

泰格医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泰格医药: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34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1名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112股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截至2019年3月3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19年4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3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泰格医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泰格医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04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15层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月1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施笑利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截至本次监事会召开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这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517股,回购价格为26.5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49,507,599股变更为749,487,082股。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0,517股应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实施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泰格医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泰格医药: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23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6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15层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3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施笑利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按照H股上市公司要求修订<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拟订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相关内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次审议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在此之前,现行《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在扣除公司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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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药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开发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泰格医药:关于公司与鸿运华宁(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泰格医药:关于公司与鸿运华宁(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47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鸿运华宁(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签订的为战略合作协议,部分合作事宜并未完全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基本情况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近日与鸿运华宁(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华宁生物医药”)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将本着优势互补、精诚合作的原则,在创新医药产品的临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进行全方位长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鸿运华宁生物医药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杭州滨江区,是一家国际性的原研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也是世界上GPCR(G蛋白偶联受体)领域屈指可数的原创抗体新药企业之一,主要致力于心血管、代谢系统以及癌症的抗体新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鸿运华宁生物医药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和博士后工作站,研发团队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拥有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平台,现有4个处临床阶段的原创抗体新药(包括2个孤儿药),8个处临床前研究阶段(包括1个孤儿药)、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原创抗体新药,产品目标定位于全球市场,在国内、国外同步进行临床开发和上市销售。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就新药研发在临床监查、数据管理和统计、医学事务、药物警戒、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医学影像、PK样品检测、中心实验室检测、实验测试样品以及实验药品物流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本次双方达成战略合作,也将充分发挥泰格医药在新药临床研究全过程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助力鸿运华宁生物医药加速临床研究进程。

2、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鸿运华宁(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二号楼3层302室注册资本:11,8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SHUQIAN JING成立时间:2010年9月2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生物技术、生物药品、生物制剂及设备。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年3月)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年3月)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独立董事应在该等委员会中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泰格医药: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泰格医药: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53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15层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2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经半数以上监事推选张炳辉先生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张炳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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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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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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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47泰格医药: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00347泰格医药: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泰格医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泰格医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公告编码(2020)038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618号16层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小平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与会董事认为,本年度公司总经理认真落实董事会各项决议,公司业绩达到年初制订的目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19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与讨论”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曾苏、陈智敏、郑碧筠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841,634,823.38元。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介绍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47),专注于为医药产品研发提供临床试验全过程专业服务与解决方案的合同研究组织(CRO)。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医药研发服务,帮助客户降低研发风险、节约研发经费,推进产品市场化进程。

公司总部位于杭州,下设二十四家子公司,构筑了涵盖临床研究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完整服务体系。

在国内50多个主要城市和中国香港、台湾、美国、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设有服务网点,拥有1400余人的国际化专业团队,建立了国际标准的操作规程(SOP)。

截止2014年4月,泰格医药已经为国内外近400家客户成功提供了近400项临床试验相关服务。

因为参与49种国内创新药的临床试验(包括36种新化学单体和13个新生物制品),泰格医药被誉为“创新型CRO”。

Company IntroductionHangzhou Tigermed Consulting Co., Ltd(stock symbol: 300347)is a leading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 in China dedicated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full clinical trial services. Since inception in 2004, Tigermed has been committed to accelerating medical product development with costs efficiency and quality.Headquartered in Hangzhou, Tigermed operates 24 subsidiaries, more than 50 offices across China and 9 overseas offices in China Hong Kong, Taiwan, USA, Canada, Korea, Australia, Japa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With over 1400 full time staffs, Tigermed has set up industrial standard SOPs and serviced near 400 local and global clients in the conduct of near 400 clinical trials. Tigermed is recognized as “The Innovative CRO” in China,owning to our involvement of 49 innovative drugs (36 NCEs and 13 NBEs).战略目标成为亚太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型临床试验CRO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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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〇年【】月(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经2020年3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并经2020年4月2日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五节股票和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争议解决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下简称证监海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期限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准予变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杭外经贸外服许[2010]27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10年11月4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823762XE。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89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2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泰格医药”,股票代码“300347”。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的中文名称: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Hangzhou Tigermed Consulting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618号东冠大厦1502-1邮政编码:310053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结合各方在技术管理、运营以及营销方面的优势,在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令各方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服务:医药相关产业产品及健康相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临床试验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翻译,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国内和国际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或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 股。

H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在以股息或其他形式所做的任何分派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H股主要在香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方式、出资方式如下:第二十二条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40万股(以下简称“A股”)。

公司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股H股,前述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持有[●]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约[●]%。

第二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之日起15个月内或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注册,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或(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并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并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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