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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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段管各车间、部门:现将2012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郑铁劳卫[2007]207号文件—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1、正常申报技师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路局审核同意,可正常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

(2)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在相应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以上。

2、正常申报高级技师条件: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并聘任,在该技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可正常申报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报路局审核同意后,两年内在正常申报晋升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时,免于职业技能鉴定,直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价、评审。

(1)在部(省)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6 至15名。

(2)在部(省)级二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4 至10名。

(3)在经铁道部备案的铁路局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3 至5 名,并授予“全局技术能手”称号。

(4)在铁路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并授予“全局技术能手”称号。

(5)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公示,路局认可,可突破申报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限制,破格或越级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1)熟练掌握本职业务,职业技能在本系统达到一流水平。

(2)结合运输安全生产实际,解决本系统攻关课题。

(3)专业业务具有独特技能。

(4)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安全生产难题。

(5)技术革新成果在所在单位实际生产中得到推广运用。

(6)近三年内获得过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的主要研制人员。

(7)已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省(部)级及以上CN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兴人社办发〔2018〕48号

兴人社办发〔2018〕48号

兴人社办发…2018‟48号关于开展2018年全盟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乌各单位、盟直各企事业单位: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工作,加快推进我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17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依据“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的原则,决定开展全盟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

(二)此次鉴定考评职业为附件1中所列职业。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通用工种鉴定申报条件:1、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具有初中及以上毕业证书。

(2) 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 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3) 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等教育院校的在校生,学习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即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 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院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 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等教育学历证书且年满30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4、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8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8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8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郑人社办〔2018〕205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8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20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驻郑企业:为落实《郑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考评工作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8年下半年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及职业(工种)(一)考评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职工,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

为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关待遇政策,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5〕61号)有关规定,凡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工作满一年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报参加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申请核发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100号)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办发〔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鉴定(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技师)资格鉴定和评审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我厅印发的《关于组织部分职业(工种)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61号)、《关于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劳社发〔2002〕9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鉴定和评审方式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目前我省各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须通过鉴定或评审获得。

其方式有全国统考、以考代评;社会化鉴定、考评结合;社会化评审、综合评审三种。

二、申报条件(一)全国统考、以考代评职业(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每年年初发布,含部分试点新职业),其申报条件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一致。

(二)其它职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或湖南省高级技师/技师资格鉴定(评审)申报条件一览表(附件1)执行。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内容及格式1、全国统考、以考代评职业按全国统考的要求执行。

其它职业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申报者,其申报材料内容,需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0号)《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申报材料》的规定执行。

2、所有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鉴定单位(经省厅批准的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资格鉴定(评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在收到申报人的资料后,应核对各种复印件的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并盖章确认。

4、定点单位在向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报送申报人的材料时,应使用统一的档案袋(封面格式见附件2)。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正文:----------------------------------------------------------------------------------------------------------------------------------------------------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劳办培函字〔1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我部今年十月印发的劳培字〔1991〕14号《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因文中技师津贴标准有错误,现予重新印发。

请将原发文件,自行销毁。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高级技师考评材料要求

高级技师考评材料要求
9高级技师申报单位综合评价表及量化考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说明
11
报刊上发表的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论文
(封面页、 目录
页、发表论文复印件)
12A
申报汽车调度管理需所在单位开具近5
年无重大交通事故
证明及车队长或调度管理书面任职文件(证明)
12B
申报收银审核须有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判,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具体内容参照《高级技师申报单位综合评价表》(附件5),单
位综合评价权重为
2%(满分
2分)。
单位综合评价得分
90分(含)以上加
2分,得分
80(含)~90分加
1.5
分,得分
70
(含)~80分加1分,70分以下不加分。
进行量化考评时,记分时间自取得技师资格起算。其中,因同一事件,涉多处加分(记
业内专家分别对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潜在能力作出书面推荐)。
7、高级技师量化考评表及量化考评公示说明。(公示说明见模板。)
8、高级技师申报单位综合评价表及量化考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说明。(推荐情况说明是
对被推荐人工作表现的评定说明;公示结果说明见模板。)
10、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与本工种相关论文1篇(须复印封面页、
三、业绩评价
由所在单位考评,评审专家复核。业绩评价权重为
20%(满分
20分)。其中,年度考核
情况和其他奖励权重为
10%(满分
10分),荣誉称号权重为
5%(满分
5分),创新成果权重
为5%(满分5分)。
年度考核情况,是指年度考核获一次优秀,记2分;年度考核获一次通报表扬,记1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5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5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07]7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培养一批具有高超技术和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

通过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考评的职业范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在我省是首次,为保证考评质量,初步选定在以下职业中开展高级技师考评:汽车修理工、车工、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农艺工、管工、绿化工、道路排水工、抚育采伐工、电工、钻探工。

其他职业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

三、申报条件(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人事厅)批准聘任的技师,并从事本职业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三)刻苦钻研技术,在技术改造攻关、工艺革新,解决职业关键和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能热心传授技能、指导和帮助工勤技能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申报高级技师考评审核表》(附件1)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申报高级技师考评汇总表》(附件2),各市(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送省人社厅进行审查确认。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申报表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申报表

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填写说明:1.考生需如实填写个人基本资料及主要业绩,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2.得分及总分由专家填写并签字。

附件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业绩考评评分标准附件4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考生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一、考生申报材料内容1.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贴在档案袋上,详见表格);2.《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二份;3.《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业绩考评综合评审表》(附件1)一式三份(“主要业绩”的填写可根据内容增加页码,一般情况不超过四页);4.身份证复印件、原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5.有关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6.有关工作业绩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7.有关论文发表或编写教材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8.有关学习能力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9.有关培训指导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10.有关奖励、年度考核情况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11.有关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的佐证材料或证明依据一式三份。

二、材料装订要求以上材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正反面打印为佳),并按规定准备份数、装订成册。

为确保资料的完整,申报人需认真填写材料清单并签名确认。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统考职业综合评审申报材料清单申报人姓名:职业(工种):申报等级:申报人说明:以上材料均已采用A4纸打印,3—10项申报材料(提交为“否”的项目未包含)已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共制成三册。

装订成册的材料连同1-2项已全部装入档案袋内。

申报考生(签名):申报时间:年月日(注:此表贴在档案袋上)附件5浙江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工作单位姓名职业(工种)等级填表时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评审之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20年将继续面向全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范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电工、焊工、汽车维修工等35个职业(详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及方式考评包括理论知识、技能操作和综合评审三科。

其中理论知识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能操作采取现场操作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委员会采取审核材料的方式,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

三、时间安排(一)报名时间:7月15日-8月24日。

(二)考评时间: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笔试)9月12日上午;技能操作(实操)9月12日下午。

四、申报要求(一)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盟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申报条件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体可登录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具体材料提交如下:1.《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2.考生亲笔签名的《诚信承诺书》电子扫描件(附件3)、白色背景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20KB以下);3.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须提交电子版专业技术总结(不少于1000字),内容要求为近五年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及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4.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须提交电子版专业技术总结(不少于1000字),内容要求为近三年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及传统技艺、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附件2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2018年鉴定工作计划和第一次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职考函〔2018〕15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二次统一鉴定及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18〕17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开展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现将申报条件整理如下:(一)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F、E、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专业)4.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范围内。

证件超过有效期的,需经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中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二)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专业)4.取得本职业四级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证件超过有效期的,需经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中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人社厅发〔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

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一)公布目录。

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

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

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
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管理办法》(成人社办发〔2015〕134号)规定,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
级(职务)考核考评(下简称“工考”)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8年 3月1日至4月1日,报名、审查及缴费。

(二)2018年7月1日至9日,打印准考证。

(三)2018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传统实作考试。

(四)2018年8月11日至20日,论文答辩。

(五)2018年8月25日上午8:30至12:30,实作机考考试。

(六)2018年8月26日上午8:30至12:30,理论机考考试。

(七)2018年9月,综合评审。

(八)2018年10月,公布成绩。

二、工作安排(一)报名缴费。

工考报名相关工作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报名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附件2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2018年鉴定工作计划和第一次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职考函〔2018〕15号、《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二次统一鉴定及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18〕17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开展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现将申报条件整理如下:(一)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F、E、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专业)4.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范围内。

证件超过有效期的,需经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中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二)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持有A1、A2、A3、B1、B2、C1、C2、C3、C4、D、M、N、P机动车驾驶证之一的,历年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无不良教学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

3.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专业)4.取得本职业四级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5.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

证件超过有效期的,需经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中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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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18〕117号关于开展2018年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促进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0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内职鉴字〔201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符合相应职业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印发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申报条件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2号)。

二、职业范围201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职业(见附表1)。

三、考评内容及方式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的原则组织实施。

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项内容。

1.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2.操作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现场操作等方式。

3.综合评审:包括工作业绩评定,由专家委员会评审。

(1)申报技师报送近五年技术工作总结,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荣誉和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2)申报高级技师报送近三年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

技术工作总结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产品质量、解决技术问题和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自我学习和传授技艺、荣誉和参加竞赛等方面内容。

技术论文主要围绕近三年来生产工作中解决的技术难题和技术创新选题。

4.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在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上报技能实际操作成绩。

理论及技能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或综合评审未通过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评。

四、时间安排报名时间:5月10日—6月30日;理论、技能(笔试)鉴定时间:2018年8月4日上午;技能(实操)鉴定时间:2018年8月4日下午。

各地区、各单位在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将报名数据录入并上报自治区鉴定中心。

五、申报工作(一)考评报名工作由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盟市鉴定中心”)、直属各单位负责。

申报人员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申报材料》,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表2)、《承诺书》(附表3)、1.5寸白色背景近照2张及同版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20KB以下)、身份证、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及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

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

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电子稿件。

(二)各报名单位应对申报人员资格严格审核,将《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承诺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三)各盟市鉴定中心、直属各单位将加盖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一份,连同相关电子档案册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鉴定中心”)复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将按不合格退回。

(四)对相关相近职业晋级转考的要求,继续依照《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内职鉴字〔2017〕15号)文件中所列申报要求,涉及晋级转考职业目录见附表1。

(五)对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各类证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六、培训要求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按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培训。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场所。

培训课程及时间的设置应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

七、证书核发经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并通过综合评审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项(一)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

(二)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在鉴定前5个工作日将《考务手册》电子版上报至自治区鉴定中心。

《考务手册》应包含本地区考务领导小组、考区负责人、总监考及考务人员、巡视人员安排、值班电话,理论、技能考场安排情况等内容。

附件:1.2018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目录一览表2.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3.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5月12日(主动公开)6附表12018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目录一览表序号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理论鉴定形式 技能鉴定形式级别职业编码涉及晋级转考职业试题参考书籍出版社及日期 1 中式烹调师 笔试 实操2-14-03-02-01 《中式烹调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03 2 中式面点师 笔试 实操2-14-03-02-02 《中式面点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07 3 西式烹调师 笔试 实操2-14-03-02-03 《西式烹调师》 (高级)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06 4 西式面点师 笔试 实操2-14-03-02-04 《西式面点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10 5 茶艺师 笔试 笔试2-14-03-02-07 《茶艺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6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笔试 笔试 2 4-06-01-02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 操作员》(中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04 7 保安员 笔试 笔试2-14-07-05-01 《保安员》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10 8美容师笔试 实操2-14-10-03-01《美容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0279 美发师 笔试 实操2-14-10-03-02 《美发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12 10 汽车维修工 笔试 实操2-14-12-01-01 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06 11 眼镜验光员 笔试 笔试2-14-14-03-03 《眼镜验光员》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02 12 眼镜定配工 笔试 笔试 2 4-14-03-04《眼镜定配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7-01 13 评茶员 笔试 笔试2-16-02-06-11 复习资料自治区鉴定管理中心 14 手工木工 笔试 笔试 2 6-06-03-01 《木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5 制冷工 笔试 笔试 2 6-11-01-04 《制冷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03 16 车工 笔试 实操2-16-18-01-01 《车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7 铣工 笔试 实操2-16-18-01-02 《铣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8 磨工 笔试 笔试2-16-18-01-04 《磨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电切削工笔试 笔试2-16-18-01-08《镗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06820 铸造工 笔试 笔试2-16-18-02-01 《铸造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1 锻造工笔试 笔试2-16-18-02-02 《锻造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11 22 金属热处理工 笔试 笔试2-16-18-02-03 《金属热处理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3 焊工 笔试 实操2-16-18-02-04 《焊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12 24 模具工 笔试 笔试2-16-18-04-01 《注塑模具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6-12 25 钳工 笔试 实操2-16-20-01-01 工具钳工 装配钳工 机修钳工《工具钳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01 26 机床装调维修工 笔试 笔试2-16-20-03-01复习资料 自治区鉴定管理中心 27 锅炉操作工 笔试 笔试 2 6-28-01-11 锅炉运行值班员 热力司炉工《锅炉操作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04 28 砌筑工 笔试 笔试 2 6-29-01-01 瓦工 《砌筑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1129 钢筋工 笔试 笔试 2 6-29-01-04 《钢筋工》(高级)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04 30防水工笔试 笔试26-29-02-08《防水工》(高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04931 电梯安装维修工 笔试 笔试2-16-29-03-03《电梯安装维修工》(高级)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04 32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笔试 笔试2 6-29-03-05 制冷设备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高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0133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笔试 笔试2-16-30-05-01《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中国铁道出版社34 电工笔试 实操2-16-31-01-03维修电工《电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01注:2级(技师)、1级(高级技师)附表2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 格 考 评 申 报 表姓 名性 别 文化程度 民 族 参加工作时间 本职业工龄 申报职业申报等级白色背景1.5寸(34mm×42mm)照 片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获高级工或 技师证书时间及发证机关工作简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表(此页为专业技术总结粘贴处)注:要求认真总结自己在本职业(工种)中积累的经验、取得的成绩,字数不少于1000字;不得抄袭、下载,用A4纸打印附贴到申报表中间。

历次参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技能竞赛的成绩(成果)、传授技艺情况技术特长以及在本工种生产工艺、关键操作技术方面解决难题的表现、业绩所在单位对其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意见:(公章)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年 月 日自治区(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各项成绩、成果均应附上证书、奖状的复印件。

专业知识 操作技能 鉴 定考 核 成 绩鉴定考核机构盖 章年 月 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弃权人数 投票表决情况自治区考评委员会综合评审意 见(章)年 月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证意 见(公 章)年 月 日附表3承诺书本人系 (单位/院校)人员(在职/在读),于年月(取得/就读) (职业/专业)证书,证书编码 ,现申报 (职业) 级职业资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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