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企业GSP认证重点条目标注
gsp认证检查重点概述(图)
国药管注[1999]101号文规定:1999年10月1 日后《进口药品注册证》到期的品种,按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注册证失 效之日前签订合同,注册证失效后1个月内到 岸的货物,口岸药品检验所可继续报验,超 过1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验。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药品,可以在该批号药品 的有效期内合法销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 第6号部长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明确指出,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 中药调剂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体检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 应每年定期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 保管、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 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如发现患有精 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 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和顾客的岗位。 企业应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健康体检机构安排体检,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一般进行 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粪便细菌 培养、胸透、皮肤科等项检查;质量验收、养护 人员应增加辩色力项目的检查。
检查要点具体如下:
一、查档案 首先,认证员要求药店负责人拿出各类文件资料, 包括药店员工的花名册、学历职称的原件、药店 的各类证照、药店各类制度、任命文、质管讯息 及健康、培训档案等内容,逐一确认药店相关岗 位的人员,重点检查质管员是否在职在岗,对岗 位的职责、工作流程是否熟悉,药店证照是否齐 全有效,是否亮证经营,对于店长及质管员、药 师是否有盖有公司红章的任命文。对药店的各项 制度是否理解,药店有没有依据制度进行定期的 自查,在检查档案时与提问同步进行以确认软件 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山东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一、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45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69项,一般项目76项。
二、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条款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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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1
企业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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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01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履行规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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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02
委托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方的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等质量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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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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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1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分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分析第一节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分析一、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业(一)管理职责(二)人员与培训(三)设施与设备(四) 进货(五)验收(六)储存与养护(七)出库与运输(八)销售与售后服务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1.质量管理可不设机构、人员2.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2.1大中型企业:药师(或中药师)2.2小型企业:药士2.3零售连锁门店:药士2.4跨地域连锁门店总部:执业药师3.零售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可配置冷藏设备。
4.营业场所必须设空调及监测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5.连锁门店的质量验收5.1验收人员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5.2核对内容: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数量。
5.3送货凭证:按购进记录要求保存。
5.4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机构报告。
6.药品陈列规定处方药中的输液类、小容量注射剂类、粉针类必须设专柜存放;凭处方销货,并对处方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尽量扫描或复印处方。
7. 药品拆零7.1药品基本单元上无品名、规格、服用方法、厂家、有效期等五项内容,视为拆零。
7.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专柜,并保存原包装。
8.中药饮片做好装斗前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有名称标识。
9.处方调配9.1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复核。
9.2处方审核人必须为执业药师。
9.3调配、审方、销售3个岗位都要签字。
第二节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现场检查项目与旧版比较。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分
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分第一节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分析一、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业(一)管理职责(二)人员与培训(三)设施与设备(四) 进货(五)验收(六)储存与养护(七)出库与运输(八)销售与售后服务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1.质量管理可不设机构、人员2.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2.1大中型企业:药师(或者中药师)2.2小型企业:药士2.3零售连锁门店:药士2.4跨地域连锁门店总部:执业药师3.零售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可配置冷藏设备。
4.营业场所务必设空调及监测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5.连锁门店的质量验收5.1验收人员按送货凭证参照实物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5.2核对内容: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数量。
5.3送货凭证:按购进记录要求储存。
5.4质量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机构报告。
6.药品陈列规定处方药中的输液类、小容量注射剂类、粉针类务必设专柜存放;凭处方销货,并对处方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尽量扫描或者复印处方。
7. 药品拆零7.1药品基本单元上无品名、规格、服用方法、厂家、有效期等五项内容,视为拆零。
7.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专柜,并储存原包装。
8.中药饮片做好装斗前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有名称标识。
9.处方调配9.1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者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与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复核。
9.2处方审核人务必为执业药师。
9.3调配、审方、销售3个岗位都要签字。
第二节新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现场检查项目与旧版比较。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健项目
(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健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
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5、结果评定: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试行)。
新版GSP认证规范条款
项目细则规定内容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1)零售经营;(2)超范围经营;(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有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任命文件,及时更新。
组织成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2.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应明确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机构、部门、人员的设置与安排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3.有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及时更新。
4.企业人员(资质、知识、经验、职责)、厂房(布局、面积、容积)、设施设备(空调、车辆、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温度记录仪)、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软件、电脑、服务器、网络、不间断电源、无线基站、RF 系统、手持终端)等应符合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许可换证验收及GSP 规范(2013年)的相关要求,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新版GSP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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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的主要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附录 1
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2 药品收货与验收3 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4 冷藏、冷冻药品储运设施设备验证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药品流通过程质量风险控制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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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适用范围(第3条)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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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内容(第36条)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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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实施与目标(第27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
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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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培训(第28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
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权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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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第16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
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
及人员履行。
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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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17条)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 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 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 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批发企业GSP条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二、附录部分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信息整理日期:2009/06/23字号:放大正常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5、结果评定:。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重要项)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质量信息、首营企业和首应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内容。
1601 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602 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1701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1702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1801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 1901 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1902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
1903 企业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1904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
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lO℃;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1905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GSP认证评定标准及检查项目分
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及实行指导阐.. 2023版GSP认证检查评估原则及检查项目分析阐.... 第一. 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分...一、药物批发企业及零售连锁企.(一.管理职.. 条.检查项目分.1.经营方式: 重要有批发经营、零售连锁经营、零售企........040.批发经营重要有下列三种..1)批发企业: 法人批发企.2)非法人批发企业: 一般为法人批发企业旳分企.3)非法人批发(配送)企.......... 2.经营范围.√.中药........抗生....... .中药饮... .生化药.......中成...... √放射性药... √.化学原料......生物制...... .化学药制....√.诊断药.......特殊管理药.注: √为零售企业不能经营旳范围.. 1.企业质量领导组织机构. 050.质量领导组...质量管理机. 进.. 储.. 销.. 运...其.. 2.质量领导组织.类似于立法机构;质量管理机构: 类似于执法机构;其他: 类似于监督对象;质量领导组织以重要负责人为首, 由各部门负责人构成, 广泛代表, 整体体现, 保证制度管理有效, 可行, 符合企业实际.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及实行指导阐....明确了企业质量领导组织旳重要职责。
此条款中某些术语为采.050.. ISO900.质量管理体系旳原则术语.质量: 一般固有特性满足需要旳程度.质量管理体系: 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旳管理体系.质量方针: 由组织旳最高管理者正式公布旳总旳质量宗旨和方向.企业领导人: 为法人或授权旳总经理.. 1.质量管理机构下设. 060.1)质量管理... 061.2)质量验收组不从属于其他部.: 3)药物检查室: 不做规定, 企业自主决定与否设置.. 2.质量管理机构职.0602—内部监督职.0603—起草, 提交质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质管监督执.0604—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0608—所有工作在质量监督下进.0609—裁决权体.0610—信息管.0611—教育和培.养护人员: 技术水平、工作内容、强. 070.药物养护人员必须为专职, 不得兼职. 070..1.质量管理体系文献旳类. 080.1.1质量手册: 规章制度, 管理原.1.2管理职责: 组织、部门、岗.1.3工作程序: 质量控制关键环节(所有环节.1.4质量记录: 所有质量活..2.制定质量管理文献旳原.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及实行指导阐....2.1指令性原则:管理文献为企业内立法、明确指令性.2.2系统性原则:由于质量管理工作为系统工程, 因此文献应有系统性和完整性.2.3符合性原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相一致.2.4协调性原则:工作衔接协调, 有交叉旳地方体现在两个不一样文献时应一致.2.5先进性原则:管理在不停发展与提高, 如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应跟随变化, 并可采用国际先进管理.2.6可行性原则:制度应与企业实行相符合, 假如引用, 也应转换为有企业特色旳管理模式, 但不能与GSP相脱节.2.7可检查性原则:可以便于监督部门量化旳检查.. 3.质量管理文献旳规.3.1按规定程序同意公布:一般由企业最高负责人签发.3.2及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修订, 如不及时修订易导致行为违法(在文献管理制度中将此条款体现).3.3与企业旳实际管理相结合.3.4各管理环节均可获得并可掌握有关内容。
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新版GSP现场检查标准重点项
1、查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2、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其 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 履行职责。3、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本规范的基本内容。4、企业负责人是否履行为质量管理活动提供人 员、资金、设施设备、授权等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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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1
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 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 审。
企业发生以下大变化时,必须开展内审:(1) 当机构调整、关键人员更新、设备更换、工作流 程发生改变。如增减部门、企业负责人变更、质 量负责人变更、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变更、制度 重大修订、自动温湿度系统更换、仓库变更、冷 链变化、计算机系统变动等。(2)因药品质量 原因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服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顾客投诉、新闻 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时,都应进行专项内部质量 审核。 本条主要明确企业开展内审的目的、内容和方 法。1、内审目的是指依据内审的结果制定相应 的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以持续改进提高质 量控制水平,增强企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的能 力。内审内容与方法包括汇总内审结论、分析缺 陷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采取预防或追踪管理等 方法,防止类似缺陷在其他方面、其他环节重复 出现。2、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对计算机管 理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序 号
条款
标准要求
条文释义
检查内容
1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依法经营是企业申请 GSP 检查的前提条件。 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企业,应当在 GSP 检查受理过程进行资质审核,对其申报资格 作出限制性规定。2、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检查的 所有环节,对发现并确认经营行为属违法违规行 为,应当终止现场检查,直接作出不予通过的结 论。 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守则。本条款适用于 认证检查的所有环节,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发 现并确认企业存在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资质证明 造假、票据及凭证造假、数据记录造假等虚假欺 骗行为的,应当终止现场检查,直接作出不予通 过的结论。 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 的管理体系,它是产品质量形成的基础,是根本 保证。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 参照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企业质量 管理体系。 企业质量方针应当通过可量化的质量目标贯彻 到管理全过程。企业的质量方针要贯彻到经营活 动全过程,按照组织结构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一 个岗位,明确责任。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诸要素应当与企业经营实 际相吻合。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应当包括组织 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 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GSP 内审是指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程序 和标准,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对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企业要制定 内审项目和标准,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内审。
GSP认证检查内容
GSP认证检查内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试行)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0501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全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
0608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0609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等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0701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验收、养护等组织。
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0702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扩组或药品养护员。
0801 企业制定的制度应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的规定、;质量信息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的管理;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特殊药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售货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等内容。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主要资料目录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主要资料目录一、管理职责1、、企业情况 *0401(1)GSP认证报资料(2)GSP实施情况汇报资料2、企业质量领导组织 0501,0502(1)成立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文件(2)授予质量管理部质量否决权的决定(3)企业质量领导组织职责(4)企业质量领导组织成员情况表(5)企业质量领导组织机构与职能框图(6)企业质量领导组织活动记录3、企业质管机构 0601,0602,0603,0607,0608,0701,0702(1)企业成立质管机构的文件(2)企业质管机构人员情况表(3)企业质管机构人员任命书(4)企业质管机构人员学历、职称、上岗证复印件(5)企业质管机构职责(6)企业质管机构职能与框图4、首营企业审核 0604(1)首营企业审批表(2)首营企业证照复印件(3)首营企业销售法人委托书(4)首营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5)首营企业GMP或GSP证书复印件(6)首营企业审核登记表5、首营品种审核 0604(1)首营品种审批表(2)首营品种生产批件复印件(3)首营品种质量标准复印件(4)首营品种包装、标签及说明书(5)首营品种注册商标复印件(6)首营品种物价公示表复印件(7)首营品种法定检验报告书复印件(8)首营品种样品(9)首营品种首批到货批次厂方检验收报告书6、药品质量档案 0605(1)建档品种a﹑主营品种;b ﹑常营品种;c ﹑生过质量问题品种;d ﹑质量不稳定品种;e ﹑短效期品种; f﹑药监局监控品种 g ﹑消费者集中投诉的品种(2)药品质量档案内容a﹑药品质量档案表; b ﹑药品质量标准;c ﹑包装、标签及说明书(3)药品质量档案目录表7、药品质量查询 *0606(1)质量查询记录表(2)质量查询登记表8、药品质量投诉 *0606(1)质量投诉记录表(2)质量投诉登记表9、药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0606(1)质量事故报告书(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书10、指导监督记录 0608 *0701 4201(1)指导监督记录表(2)指导监督相关资料11、不合格药品审核处理 0609(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2)不合格药品报损(销毁)清单(3)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12、药品质量信息 0610(1)各级药监局文件(2)药品质量抽查通报公告、通告(3)媒体杂志公布、报导、投诉的药品质量信息(4)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表(5)药品质量信息反馈表(6)药品质量信息季度汇总分析表13、质量管理制度 *0801(1)质量管理制度(2)各级人员及相关部门质量职责(3)质量工作程序14、制度定期检查与考核 *0802(1)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程序(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表(3)问题改进和措施跟踪记录15、GSP实施情况内部评审 0901(1)GSP实施情况评审程序(2)GSP实施情况检查记录(3)GSP实施情况内部评审报告(4)问题改进和措施跟踪记录二、人员与培训1、企业负责人及质管人员情况表 1001, *1101, *1201, 1401, 1402,*1403 (附学历、职称、上岗证等复印件)2、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1501, 1502(附学历、上岗证复印件)3、国家就业准入岗位人员情况表 1503((附学历、上岗证复印件)4、健康检查资料 1501,1602(1)企业员工健康检查汇总表(2)员工个人健康检查档案5、企业员工培训教育 1701, 1702(1)企业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表(3)培训现场签到册(4)员工培训教育档案(5)培训教育资料三、设备与设施1、仓库设备设施台帐 1906,2101,2102 ,2103, 2104 , *22012、验收养护设备设施台帐 2402 , 2403 ,2701 , 42073、营业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台帐 19014、计量器具台帐 2402,4207(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记录(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记录5、养护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2501,3701,42076、养护设备使用记录 3701,4207四、药品购进1、药品购进程序 27012、供货企业目录 *2702,2703,*2704 2705 3201(1)供货企业证照复印件(2)供货企业销售员的法人委托书(3)供货企业质量协议书(4)供货单位GSP或GMP认证书复印件3、进口药品证书文件 *2802(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4、首营企业审核目录 *2901(1)首营企业证照复印件(2)首营企业销售员法人委托书(3)首营企业质量保证协议书(4)首营企业GSP或GMP认证复印件(5)首营企业审核登记目录5、首营品种审核目录 *3001(1)首营品种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2)首营品种质量标准复印件(3)首营品种包装、标签及说明书(4)首营品种注册商标批件复印件(5)首营品种物价公示表复印件(6)首营品种法定检验报告书复印件(7)首营品种样品(8)首营品种审批表(9)首营品种审核登记表6、药品购货计划 31017、药品购销合同 3201,27058、药品购进记录 *33019、特殊药品购进资料 330210、进货质量情况年度评审资料 3401五、验收1、药品质量验收检查程序 *3501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501,3502,3503,*3509,35113、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3501,3505,3506,*35094、进口药品验收记录 *3501,3505,3506,*35095、特殊药品验收记录 *3501,3502,3503,*3509,*35126、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记录 35077、药品送货凭证 *35018、药品验收通知单 *35019、药品入库通知单 *350110、药品拒收报告单 *350111、药品验收抽样记录 351112、首营品种厂方质量检验报告书 3510六、储存与养护1、不合格药品报告单 40032、药品停售通知单 40033、药品解除停售通知单 40034、不合格药品台帐 *40025、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40046、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40047、不合格药品处理汇总分析 40058、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40069、销货退回通知单 *410910、销货退回药品(台帐)记录 *410911、库房温湿度记录 *420212、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420413、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 4205,420914、养护检查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420615、重点养护品种确定表 420816、药品养护档案表 420817、养护设备使用记录 420718、养护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420719、计量器具台帐 4207(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记录(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记录20、暂停发货标志牌 4209七、出库与运输1、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4401,45012、特殊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4402,45013、直调药品验收记录(生产厂) *48014、药品出库凭证 *44015、药品直调凭证 *4801八、销售与服务1、合法资格购货单位目录 *50012、合法资格购货单证照复印件 *50013、药品销售票据 *53014、药品销售记录 *53025、直调药品购进记录(商业) 54016、直调药品销售记录(商业) 54017、质量问题处理记录 56018、药品追回记录 *57019、不良反应报告 2702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GSP记录条目汇总
记录必备项目条款 第68条
记录必备项目明细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
验收记录 库存记录 养护记录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验收人员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 第80条,附录4第17条(一) 格,还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83条 第86条 由验收记录生成 由库存记录生成养护计划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 额,销售日期。 购货单位,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 状况和复核人员。 退货单位,退货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数量,验收 日期,退货原因,验收结果和验收人员。验收不合格,还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退货单位,退货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数量,复核 日期,退货原因,复核结果和复核人员。 本企业运输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委托运输记录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 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载 明车牌号,保留驾驶证复印件。 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 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应当由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运输方式、温控方式、到货 时间、收货人员等。
销售记录
第94条
出库复核记录
第97条
销后退回记录 购进退出记录Biblioteka 附录4第17条(三) 参照销后退回
运输记录
第101条、112条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1、为一致规范,规范药品GSP认证反省,确保认证任务质量,依据«药品运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品运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那么»,制定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反省评定规范。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反省项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37项,普通项目95项。
3、现场反省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停止片面反省,并逐项作出一定、或许否认的评定。
凡属不完整、不完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普通项目不合格为普通缺陷。
4、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抽查比例30%;一个分支机构不合格,视为一个严重缺陷。
5、结果评定: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反省项目»(试行)。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内容
首营销售企业需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有年检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有年检
1、为统一标准,规范药品GSP认证检 查,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 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7.1)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 定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 项
目共1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 前
加“*”)37项,一般项目95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 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 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 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 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 合格为一般缺陷。
章) 3、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 GSP证书 7、 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内容(一)
销售首营品种需如下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有年检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有年检章) 3、 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 GMP或GSP证书 7、 商品条码证 8、 药品注册批件 9、 药品质量标准(必须含有标准号码) 10、省级药检报告(最近的一次)。
0502、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 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
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
新版GSP认证常见问题重点
新版GSP认证常用问答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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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GSP认证(起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五节设施与设备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