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还 能 为 司 法 裁 量 提 供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依 据 . 防 止 司 法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过 软 法 治 理 提 升 司 法 能 动 的 品 质 . 止 通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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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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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D 1 . 9 61
收 稿 日期 :2 1 一 6 01D一
文 献 标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9 09 - 5 0 7 8 0 2 1 )0 — 0 7 0
作 者 简 介 :丁 万 志 ( 9 8 ) 男 ,安 徽 广 德 人 ,江 苏省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助 理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 法 、 司 法制 j7一 ,
3. 法 治 理 是 需 要 技 术 支 撑 的 . 无 论 是 将 软 法 规 软 则 应 用 到 一 个 个 非 常 具 体 的情 境 中 确 定 软 法 在 当 下 情
就是 其本 身 是正 当 的 、 法 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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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1. 能动司法的定义和背景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主动权,能主动寻求证据、积极发现事实、调查犯罪以及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传统上,司法应该是被动的,依法审理案件,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认识到它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的积极意义。
2. 能动司法的价值和重要性2.1 优化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的被动司法模式可能会导致审理重复、过程冗长,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得出判决结果。
而能动司法,通过主动寻求证据,积极调查事实,能够迅速搜集到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2.2 公正和权威性的维护能动司法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法官不再仅仅依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而是能够主动寻找其他证据和线索,从而减少了重要证据被隐瞒、删除或篡改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保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并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3 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能动司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资源来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
通过主动寻找证据和积极调查事实,法官能够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和争议点,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判决。
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揭示被告人的真实行为和意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3. 能动司法的挑战和应对3.1 法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素养要求较高能动司法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情和争议点,并有效地寻找证据和调查事实。
法官还需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避免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
3.2 需要平衡权力关系能动司法虽然可以加强法官的裁量权和主动权,但也需要平衡权力关系。
司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结语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对于优化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实现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
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软法的背景和概念软法是近年来法律领域的一个新概念,它是指不具有直接个体适用性的规则、标准、指引、建议等非强制性法律范畴的文本,是强制性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可以引导和影响社会行为。
它的兴起源于我们生活中的不同需求和不同视角的发展,具有广泛意义。
软法的兴起背景源于法律本身的不足,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惯性,有些情况下,硬性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出现类似软法的补充性法律,在国际法领域,软法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强,国际组织、政府间合作、普通公约等形式下的软法正在成为跨国合作的重要手段。
软法的种类和作用软法的种类软法种类繁多,总体可分三类:1.政策性法规,如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不具有直接权利和责任效应,只是指引性的。
2.行业规范、行为准则、自律协议等,如风险管理制度、诚信标准等,可以指导相关从业者开展商业活动。
3.推荐性文书,如标准、标准规范等,可使一项事物达到其他文明地区或国家所达到的最高水平,推动事物的发展。
软法的作用软法作为法律的补充性文本,有多重作用:1.起到了补充性的作用,对于政策性法规和规范性法规的局限性进行了有效的补充。
2.作为规范行为的准则,可以引导和影响社会行为,缓解社会矛盾。
3.起到了指示性、提示性的作用,对于经济和商业行为的合理、规范、高效有促进的作用。
4.可以促进科技进步、文明进步,推动国内行业和社会进步。
软法之治由于软法是非强制性法律范畴的文本,其应用和治理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和问题。
特别是,市场主体对于软法的认识和遵循程度普遍不高。
为此,软法需要一种能够使软法得到有效体现的规范性管理机制,这就是“软法之治”。
软法之治的基本特点软法之治实质上是一种软件式的监管模式,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软法之治需要保证软法的有效性,加强与强制性法律的衔接,避免软法被忽视。
2.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以促进软法在各领域中的有效实施。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判断案件时积极、审慎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活动。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一系列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保障。
下面是一份关于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的文章。
一、法治精神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法治精神,即依法裁判,贯彻法律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治精神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随意发挥,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凭主观意志做出判决。
二、独立自主独立自主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的重要价值理念。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独立思考,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判。
独立自主的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维护司法尊严和威信的基础。
三、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即不偏袒、不偏私,对待每个案件都要以公正的态度处理。
法官应当在裁判案件时绝对客观、绝对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和干扰影响。
四、权责相统一权责相统一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权责相统一的价值理念,即行使司法权力时要担负相应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源和责任承担,切实做到权责相统一。
五、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标准。
能动司法需要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理念,即在司法活动中充分考虑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以社会效果为出发点和依据,不仅关注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也要注重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篇示例: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进行司法活动,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
6 ・ 3
法学研究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1 年第5 01 期
实 现 。 软 法 还 能 为 司 法 裁 量 提 供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依
基 于 理 性 的复 杂 的 价 值 选 择 过 程 。在 法 官 的 判 断 视 野 中 , 值 判 断 较 之 事 实 判 断 在 实 现 司 法 权 的社 会 价 整 合 功 能 方 面 有 着 更 为 重 要 和 深 远 的 意 义 。 这 就 J
或者权 衡利 弊 也不能 仅仅 依凭 于法 条或 先例所 确定 的标 准 。同时 , 司法 的功 能 不 在 于 简单 地 找 寻 和发 现 案件 事实 与法 条 或者 先 例 的对 应 和 相 符之 处 , 更
获 得社 会体认 。司法 者还 需要 在 司法过程 中发挥 司
法 能动性 , 分运 用 司法 经 验 , 理 行 使裁 判 权 , 充 合 以 解决 纠 纷 , 护社 会公 平正 义 和秩序 。但 是 , 维 司法 者 的司法 能 动 性 并 非 是 无 限 度 的。 司 法 者 的 能 动 司 法, 要获 得社 会体 认 的正 当性 , 仅要 基于 理性 的判 不
( ) 一 软法 治理 意 味着法 律规 范从 具体 规则 向抽
象原 则 转化 , 法律 的强 制性 特征 得到 部分 消解 , 在法 律维 度 以外 , 政治 规则 、 公共 政策 、 行业 规则 、 民间规
范等 都应 作为 司法 能动 的参 考 因素 。司法 能动 中的
“ 法” 软 不但 包 括上 述 这 些 静 态 的 软法 , 还应 包 括 一 些 动 态 的软法 手段 , 如调 解 、 和解 等 纠纷 解 决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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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 日期 ] 0 1 7—2 收 2 1 —0 5
浅析以软法之治助推执政能力现代化
浅析以软法之治助推执政能力现代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软法之治在推进执政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体现政党对公民社会的管理,正由传统的一元领导管理模式逐渐走向现代化治理方式。
在传统一元领导体制下,政党、国家主要依靠强制性法律对公民社会予以规范,而在现代公共治理时代,我们更应依靠软法之治。
软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主体成员间的多方协商合作,其实施过程由多元主体参与,与传统一元领导管理模式大相径庭,是党在新时期执政能力的体现。
在软法之治推进的进程中,党对公民社会的管理由政党、国家和公民社会等各方主体组成的组织间网络集合共同完成。
在这个集合中,国家与公民社会主体之间没有明显界线,国家行政机关通常以协商、说服等方法调动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推动各方的互动与合作,以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
软法之治倡导政党、国家与公民社会共同协商制定国家的方针政策,强调以国家法律规范为主,以软法之治为辅,在保障政党依法执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执政能力。
不仅如此,软法之治在实施过程中以发挥个人和基层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主,充分倾听来自民间的各种诉求。
此治理方式更贴近公民社会,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充分体现权利主体的主人翁地位,极大增强政治社会化的功能,使法律规范与软法之治相得益彰。
这种治理模式还能为公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提供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共治理,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制定出各成员方都愿意接受的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为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奠定基础。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公共权力逐渐向公民社会分散并转移,公民社会的利益诉求也逐渐上升,而软法之治充分体现了政党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功能,给党的执政能力赋予了现代化的意义。
二、软法之治在推进执政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一)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是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
以下是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意义:
1. 解决争议:能动司法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争议和纠纷,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通过公正的司法决策,能动司法有助于平衡个人权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 维护法治:能动司法是法治社会的体现,司法机关在执行判决和裁决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维护和强化法律的权威。
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及审判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3. 保护公民权益:能动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和公平的法律保障。
司法机关通过审判和裁决,惩罚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修复社会秩序,为受害者赢得公正赔偿。
4. 制衡政府权力:能动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制衡政府权力,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对政府及其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司法通过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执政者在行使权力时不违法滥权,为执政者的合法行动提供法律依据。
5. 司法改革推动社会进步:能动司法通过持续的司法改革,促
进法律的完善和先进司法制度的建立,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提供更好的审判服务。
这有助于消除司法滞后和不公正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保护公民权益、制衡政府权力以及推动社会进步。
党内法规的软法定位与软法之治的优化之道
党内法规的软法定位与软法之治的优化之道作者:徐翔来源:《治理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03期摘要:党内法规作为软法,与国家法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内在契合。
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过程中,必须在认清党内法规的软法性质基础上,通过明确软法的基本理念和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立法技术,健全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协调好党内法规和国法的关系,实现软硬法结合的共生治理,同时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的普法工作,在彰显党内法规软法之治的优势的同时,与具有“硬法”性质的国家法律协同并进,助推法治强国的实现。
关键词:党内法规;软法;共生治理模式;硬法;协调关系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0)03-0035-07新时代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理念得到进一步重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该法治体系不仅包括我们耳熟能详的宪法、法律等国家法律体系,同样包括党内法规等党内法规体系。
因此,在处理和解决中国法治问题过程中,不能拘泥于国家法律,同时应当考虑适用相关党内法规的情况。
正所谓,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制在范围上既有差别又有融合。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重要形态,我们在承认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基于其缺乏国家法的拘束力但却意图产生一定规范效果的特点,将其定位于软法,与国家法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内在契合,基于其软法性,协调其与国法之关系,推进法治中国进程。
一、软法的界说软法(Soft Law)一词早期是国际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当时主要是指那些行为规则或制度规范本身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基于各国具体国情而选择适用的过程中,却对欧盟治理乃至全球化治理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能动司法的内容
能动司法的内容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主动发挥作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
能动司法的内容包括: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机关需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如建立电子诉讼平台、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2. 推行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
3. 强化审判责任制:建立健全审判责任制,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审判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
4. 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案件审理信息公开、庭审公开、司法数据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5. 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司法机关应该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例如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智能法院系统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6.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司法人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7. 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例如建立法官评议制度、探索庭审录像制度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在新时代有以下解释:
能动司法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需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人民法院既是其中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和新需求。
能动司法具有积极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和人民关切的回应型司法特质,有时代特征、制度基础和现实条件。
人民法院通过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为民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担当。
能动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履职,要明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从法律效果中延伸出来的。
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面,要求法官坚守司法职业伦理,遵循司法程序规范,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规则之治的局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对司法为民的积极回应,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
强调司法能动性,不是对被动性的否定,更不是要以能动性取代被动性。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必须达到一种内在的平衡,实现内在的统一,任何一方的过度都会给司法公正造成直接的损害。
司法能动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
无论能动和被动,都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脱离中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现实国情。
2008年8月,“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的命题一经提出,关于司法能动性的讨论就开始升温。
随着讨论的深入,司法的本体过程是能动积极的抑或是谦抑消极的,成为理论与实践界争议的热点,各方论点都有独到辩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笔者很愿意参与其中,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和见解。
司法权是判断权,能动性和被动性都是司法功能的内在属性。
司法的功能在于明辨是非,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规范社会秩序。
基于裁判纠纷的司法功能,司法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都是被动的,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是中立的、消极的,必须不偏不倚,平等公正地对待纠纷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司法的被动性反映了司法的特质,具有普遍的规律性。
没有司法的被动和中立,司法公正将成为一句空话。
共识认为被动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本质所在。
另一方面,司法具有规范引导保障的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下向社会提供特殊的服务,基于司法服务功能,司法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司法需求,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中司法必须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为民服务。
通过软法的治理
通过软法的治理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治理环境的日益复杂,传统的硬法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在这一背景下,软法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方式逐渐崭露头角,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向。
本文旨在探讨通过软法的治理方式,分析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与实践,以期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文章首先将对软法治理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软法治理的内涵与特点。
随后,文章将阐述软法治理的理论基础,包括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通过对国内外软法治理案例的分析,探讨软法治理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实际应用及其成效。
文章将总结软法治理的优势与局限,并提出完善软法治理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加深对软法治理的理解与认识,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我们也期待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软法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软法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软法,作为与硬法相对的一个法学概念,主要指的是那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规范作用的规则。
它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权力来保证其执行,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自愿遵守、行业自律、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公共道德的约束。
非强制性:与硬法不同,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其执行更多地依赖于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行业的自我约束。
灵活性:软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更加灵活,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过繁琐的立法程序。
多元性:软法的来源多样,包括行业规范、社会团体的章程、政策文件、道德准则等,这些规则在不同程度上都能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
互补性:软法与硬法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完整体系。
在一些硬法难以触及或不宜触及的领域,软法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社会共识性:软法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共识和接受程度。
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
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概述司法能动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行使与案件有关的审判权、裁判权和执行权的能力,是司法行为实现的关键要素之一。
司法能动性的实现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司法能动性实现的途径和策略。
法律环境的优化司法能动性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优化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包括完善的法律规范系统、科学的诉讼制度设计、规范的司法裁判流程等。
此外,要加强对法官的选拔和培养,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为其行使司法权提供更加科学和准确的依据和指南。
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使得法官能够快速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从而快速做出准确的裁判。
此外,信息化建设还能够提高司法公开度、透明度和便民化程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
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能动性的必要途径之一。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能动性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智能化裁判、法律咨询、智能辅助等功能,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时间。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审判质量,从而进一步推进司法现代化建设。
民事调解机制的完善在司法过程中,民事调解机制的完善也是实现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的建立和推广,可以加快纠纷的解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民事调解机构不仅可以化解纠纷,更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从而使得法律得以更好的落地实施。
结论司法能动性的实现,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面建立、落实、推广各种制度和机制。
通过优化法律环境、推进信息化建设、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完善民事调解机制等多种手段,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司法现代化建设。
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公信力问题,在推进司法能动性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法律的严格适用、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司法,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无法无天到现在的法治建设推进,中国的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中,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在这一进程中,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一、能动司法与司法改革能动司法是指在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前提下,法官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模式。
它通过主动调查、主动应用证据、实行主动制裁等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破解案件难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2018年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保障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对审判流程进行了创新,推出了网上立案、庭审直播、智慧审判等新的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然而,在执行上述改革进程中,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如,一些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积极性,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存在主观臆断和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通过能动司法的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能动司法发展的必要性1. 提高审判质量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能够帮助法官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掌握更多的事实依据和前因后果,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能动司法也能够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没有足够证据或证据缺失而影响正常的行政法律职责。
2. 改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能够改变司法工作中的权力机制,尽量减少权力的滥用以及一切可能践踏相关方公平交易权益的行为。
通过加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改善司法环境。
3. 推动司法改革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提高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够激发司法改革的动力,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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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的软法之治作者:丁万志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9期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司法者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但过分司法能动又会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软法治理就是要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司法裁量的正当性,并寻求多种治理路径,通过建立一定的软法保障机制,发挥软法的“软约束力”,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司法能动;软法治理;正当性;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97-05收稿日期:2011-06-30作者简介:丁万志(1978—),男,安徽广德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司法制度。
当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并不能获得社会体认。
司法者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
但是,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并非是无限度的。
司法者的能动司法,要获得社会体认的正当性,不仅要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且要遵循正当性的原理。
但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
治理司法能动的手段可以是硬法,但更多的是软法。
因为如果硬法对司法能动进行了严密的规制,司法能动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能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能动不可避免,对司法能动的治理就不可或缺,软法就成为治理司法能动的最重要的工具,故对以软法途径治理司法能动的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当然,首先要说明的是,软法本身也有一个受司法规制的问题,但本文仅限于软法对司法能动的治理。
也就是说,本文中所说的软法,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其本身是正当的、合法的。
一、软法之治的界定:基于司法能动视角的考量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单一的法律维度难以对复杂的事实或现象作出合理和恰当的评价;鉴别是非或者权衡利弊也不能仅仅依凭于法条或先例所确定的标准。
同时,司法的功能不在于简单地找寻和发现案件事实与法条或者先例的对应和相符之处,更在于追求和实现司法所承载的社会及经济目标。
[1](p430)从司法能动的视角看,软法治理有三个层次的内涵:⒈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律规范从具体规则向抽象原则转化,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得到部分消解,在法律维度以外,政治规则、公共政策、行业规则、民间规范等都应作为司法能动的参考因素。
司法能动中的“软法”不但包括上述这些静态的软法,还应包括一些动态的软法手段,如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
另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经验和方法等法院内部的一些司法指导性文件,也应当纳入到软法的范畴。
⒉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官要自觉地将软法的适用置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逻辑框架中,在硬法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软法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法律争议、纠纷进行裁决,促进法律目标的实现。
软法还能为司法裁量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通过软法治理提升司法能动的品质,防止司法过分能动,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⒊软法治理是需要技术支撑的,无论是将软法规则应用到一个个非常具体的情境中确定软法在当下情境中的真确含义,还是将制定于过去情境中的规则应用于崭新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使之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与实践的需求,这都需要高度的软法治理技术。
因此软法治理需要在一定的司法环境中建立一定的软法运行的保障机制,促进软法治理的正当性与实效性。
二、司法能动引入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分析法律制度资源配置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优化,规则之治的功能也因软法的崛起而得以全面发挥。
软法的崛起,有力地松动了规则之治即硬法之治的传统理解,认识到法治不仅是硬法之治,同时还应是软法之治;硬法与软法在法治化过程中应当并行不停,各展其长、各得其所。
[2]如果说硬法因其国家意志的血统而自然拥有一种似乎不言自明的正当性,那么软法的制度安排则就是通过普遍认同的方式来谋取正当性,司法能动引入软法治理的正当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促进司法能动的实效性。
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多元利益关系冲突频繁、信息不完全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硬法显然不足以满足人们对规则的依赖、对秩序的需求和对正义的渴望。
尤其当部分硬法束之高阁、而软法又普遍地游离于法治之外时,法律至上的权威就不得不大打折扣。
而理性的软法的兴起,能够通过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来提高法律实效。
[3]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不仅要界定在宪政体制和法律的权限之内,而且其具体的裁判行为还要具有合理性,做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真正地获得正当性。
法官能动地发现法律、理解法律原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仅仅是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问题,还有一个理性的价值判断的问题。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决不是一种极为简单的逻辑推论的进程,即不是对某种事实以法律规范形式所作的归纳,而是一种基于理性的复杂的价值选择过程。
在法官的判断视野中,价值判断较之事实判断在实现司法权的社会整合功能方面有着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4](p50)这就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正义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地去发现法律,当然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硬法,还应当包括游离于法治之外的大量的软法,在硬法不足的情况下,借助于软法努力寻找能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和理解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不是根据自身的主观臆断任意解释,才能够使法官的能动司法具有一种合理性。
⒉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性。
司法能动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软法可以为司法裁量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或滥用,促进司法能动的规范化。
法律赋予法官裁量权是要求法官根据一定的,但难于为硬法确定的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法律争议、纠纷进行裁决。
这种“一定的规则”主要就是软法。
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裁量基准就是专门为规范司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司法裁量基准虽然是软法,但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办案必须遵循。
司法能动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为了使法院、法官及早掌握司法能动的理念与规则,上级法院应该及时发布指导性文件,完善司法内部指导与约束机制以规范司法能动。
例如,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预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9月起,先后出台《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等多个具有软法性质的指导性文件,就司法能动的应对措施范围、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应对措施的重心、应对措施的规范、应对措施的协调等进行指导,使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复杂经济关系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⒊促进司法能动的开放性。
“在回应法之下,法律制度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与完全封闭的自治法相比,法律制度变成了一个开放的系统,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和推动法律制度前进的动力不仅在法内而且也在法外,看法律制度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经济和政治目标的完成。
一个开放的法律制度显然要求一个开放的司法权,司法过程再也不能仅仅就法论法,而必须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能动地行使司法权。
”[6]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仅仅就法论法,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工具作用,在从法律规则中推演具体裁决结果时不单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应该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发展、公民权利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后作出最后的决定,通过法官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促进法治化的实现。
软法的创制、实施、解释、适用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强调双赢的博弈过程,注重对话与沟通,强调共识与认同,能够最大限度地基于合意作出公共决策。
[7]司法能动的开放主要是一种认识上的开放,很显然,软法的兴起必然会对法官的认知和裁判产生诸多影响,软法将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认识上的开放要求法官除了熟悉普通法律知识和具备一般业务能力以外,还应该对软法的个性特征和创制方式等有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并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中自觉地把软法作为一种知识构成或经验法则,丰富自己的思维视角,考虑政策或制度目标的实现,关注司法裁决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后果,正确处理好硬法与软法、法律条文与法律原则、法律条文与现实需要等方面的关系,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则。
三、司法能动的软法治理路径司法的目的和功能不是显示现有法律规则的约束力,而是追求法律所要实现的生活目标,而司法在这种追求中能够超越法律形式的局限,把社会目标直接导入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之中,并激活除法律规则之外的多种规范资源,从而消解法律缺失的影响。
[8]“除法规规则之外的多种规范资源”,应该属于软法的范畴,软法治理就是法官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软法引入到一定的司法裁决机制中,借助价值衡量等途径,发挥其“软约束力”,从而补充硬法的不足,推动司法目标的实现:⒈以法律原则指导和规范司法裁量行为。
法官能动司法的依据是既能克服法律规则僵化性的缺陷又能避免法官专横或受到各种不当影响的法律原则或标准。
“法律是一种过程而不单是规则,它是一种将规则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辨证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综合了逻辑、道德和政治等因素的法律原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可以“判断、改正甚至消除某些现成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的辨证的法律过程“与教条式地适用法律规则大异其趣。
”[9]司法裁决的硬法规则往往是有限的,立法者通常会留给法官广泛的裁量余地。
立法赋予法官解决纠纷以广泛的裁量权,一方面有利于司法判决兼顾法的普遍性与法的适用的特殊性的统一,保障法律适用的平等与个案公正的平衡;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地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和智慧,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消除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
在双方当事人就某一法律问题争执不下,而法律对该问题又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无论是调是裁,都必须适用法的一般原则。
如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平等和反歧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以及民法中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说都属于软法的范畴,其对于公正法秩序的建构、维系和保障,几乎具有与硬法相同的意义。
[10]⒉以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追求法律目的的实现。
由于立法者主观上水平有限,客观上受到种种制约,立法机关制定的许多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还有的法律规定的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
[11]这就需要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以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
卡多佐法官指出,“无论是由这个或那个部门,无论是通过成文法还是判决建立起来的规则,不管它多么确定,如果在公正的审判后发现它的作用与法律所服务的目的之取得不一致,那就必须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