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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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辽价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11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来源: 时间:2009-06-29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规定,从2009年4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三、计重收费标准(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

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1、绿色通道车辆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价发[2009]4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二○○九年五月二十日辽价发[2009]43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一年来,经过全省价格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整顿和规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环境有所改善、各游览参观点之间门票价格盲目攀比的势头有所遏制、游客价格投诉案件明显下降。

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个别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偏高、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公示不规范以及门票价格报告制度执行较差等问题。

为了巩固前一阶段全省整顿和规范成果,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消费,现通知如下: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根据《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国家关于“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省、市、区县(含县级市)三级定价目录管理。

即:省物价部门制发省级管理和省辖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定价目录(详见目录);省授权省辖市物价部门制发所属区县(含县级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定价目录并报省备案。

二、适当下放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省委关于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的精神,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省局决定放开省博物馆门票价格并将旅顺历史博物馆、抚顺萨尔浒风景区、沈阳民族民俗村门票价格下放到省辖市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综合考虑当地游览参观点的特点、知名度、投资主体、游客量等因素,对本地区游览参观点再重新进行一次分类和梳理,充实县级物价部门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机制。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辽价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9]29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2008年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

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有关执收单位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者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执法、监管等程序在价格管理领域的延伸,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业务范围。

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客观、公正的履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于尚未进入涉案领域的物品价格认证和对各类商品(服务)的价格认证,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9号)执行。

四、各级物价及其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换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照觑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花周、提高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2•【字号】辽政办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日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

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具有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机构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二)完善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

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随经济增长和物价变化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其能够满足生活和养老需求。

省财政结合国家政策和做法,并依据各市财力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地市级城市建设的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场所,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每所由省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l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l800元;测量范围l000一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l800元;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l700元降低为1500元;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辽宁省2009建设工程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辽宁省2009建设工程规费取费基数和取费费率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 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 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 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 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规费标准
序号
规费名称
1
排污费
2 社
3会
4保
5障 费育保险 工伤保险
7
住房公积金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费率上限(%)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1.64 6.55 0.82 0.82 8.18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 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 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qufei/1724.html
辽建价发[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 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九年三月十日
文章来源:/qufei/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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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价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9]6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1号)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辽价发〔1991〕130号)1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号)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传真电报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5〕70号)1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5〕50号)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29号)1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孕产妇保健册〉、〈儿童保健手册〉收取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1996〕8号)1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145号)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物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5号)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72号)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37号)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多信道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6号)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7〕127号)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75号)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147号)2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64号)2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烟草行业职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4号)2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69号)2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7号)2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68号)2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民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0号)3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9号)3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2〕46号)3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7号)3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74号)3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才教育交流中心专业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37号)3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电力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4号)3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东电系统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辽价发〔1994〕90号)3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49号)3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3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12号)4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二、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明确文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建发【2009】19号

辽建发【2009】19号

辽建发【2009】19号辽建价发[2009]19号-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辽建价发[2009]19号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现将《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2010 年1 月1 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 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沈阳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辽公交函〔2009〕5号)、省农委《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农办〔2009〕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现就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的申请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项目的要求,重新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增加准驾车型的条件和考试科目内容,参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利用符合《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要求的县(市)交警大队驾驶人考验场,对申请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申请人进行考试的,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考试费每人100元上缴所在市交警支队,用于从事考试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和车辆管理所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升级、改造。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目企经营服务收费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辽价发[2015]63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共有17项(详见附表),其中:省管9项;省授权市以下政府管理8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会计制度和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规定,每年四月底前将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上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价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9]5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并主动做好与纠风、减负等部门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认真部署本系统收费情况的自查自纠,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深入、突出重点按照1439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整顿涉企收费,一是范围较广,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二是重点突出,即重点清理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收费。

各市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不符合规定程序和权限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企业反映的情况,提出取消或保留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的,要作为乱收费行为查处。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7-30 10:33:10各市物价局、建委:《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辽价发[2007]1号),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对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限为2008年9月24日-2010年9月19日。

届时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投资估算、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监控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要求,我局对1993年以来发布的价格政策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确认,我局保留的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399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物价局2016年11月15日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现行有效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编号文件名1辽价发[1993]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辽价发[1995]21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具体实施《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辽价发[1999]9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价发[2000]64号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5辽价发[200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辽价发[2001]31号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7辽价发[2001]72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8辽价发[2001]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辽价发[2001]126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10辽价发[2001]168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11辽价发[2002]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12辽价发[2002]127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13辽价函[2002]131号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14辽价发[2003]6号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15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16辽价发[2003]45号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17辽价发[2003]47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18辽价发[2003]4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19辽价发[2003]124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20辽价发[2003]16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1辽价函[2003]12号关于抚顺矿业集团公司运输部核收车辆停放费及货车使用费的批复22辽价函[2003]26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23辽价函[2003]33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24辽价函[2003]67号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25辽价函[2003]82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26辽价函[2003]96号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告27辽价发[2004]61号转发关于实行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8辽价发[2004]9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29辽价发[2004]92号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30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31辽价发[2004]106号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32辽价发[2004]107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3辽价发[2005]31号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4辽价发[2005]4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35辽价发[2005]71号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36辽价发[2005]7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37辽价发[2005]76号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38辽价发[2005]122号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39辽价函[2005]19号关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0辽价函[2005]20号关于对军区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1辽价函[2005]2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2辽价函[2005]22号关于对省中医研究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3辽价函[2005]23号关于对省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4辽价函[2005]24号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5辽价函[2005]2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附属医院部分三人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6辽价函[2005]28号关于对(大连)中国医大附属第四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47辽价函[2005]36号关于学生宿舍(公寓)住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48辽价函[2005]81号关于调整张氏帅府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49辽价函[2005]105号关于对省医院外科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50辽价函[2005]109号关于对省肿瘤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51辽价函[2005]111号关于对省金秋医院干部病房费标准的批复52辽价函[2005]119号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53辽价函[2005]131号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房收费标准的通知54辽价函[2005]132号关于对辽阳市部分医院新建及改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55辽价发[2006]11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56辽价发[2006]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57辽价发[2006]4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宗教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通知58辽价发[2006]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9辽价发[2006]68号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60辽价发[2006]73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1辽价发[2006]78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62辽价发[2006]130号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63辽价函[2006]64号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64辽价函[2006]95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65辽价函[2006]151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VIP病室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6辽价函[2006]152号关于对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新建医疗综合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7辽价函[2006]153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8辽价函[2006]154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盛京滑翔分院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69辽价函[2006]155号关于对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0辽价发[2007]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71辽价发[2007]17号转发国家发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72辽价发[2007]23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73辽价发[2007]8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74辽价发[2007]100号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75辽价发[2007]1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76辽价函[2007]16号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77辽价函[2007]30号关于试用轻型纸印刷的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的批复78辽价函[2007]50号关于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的复函79辽价函[2007]74号关于辽宁电力中心医院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0辽价函[2007]75号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81辽价发[2008]5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标准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2辽价发[2008]2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辽价发[2008]4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84辽价发[2008]6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5辽价发[2008]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86辽价发[2008]97号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87辽价发[2008]11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88辽价函[2008]37号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89辽价函[2008]40号关于辽宁省人民医院急诊病房楼床位费有关问题的批复90辽价函[2008]42号关于沈阳军区总医院软伤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1辽价函[2008]88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批复92辽价函[2008]110号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老干部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3辽价函[2008]111号关于中国医大一院新建门诊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94辽价函[2008]192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95辽价函[2008]196号关于调整阜矿集团运输部铁路货物运价标准的通知96辽价发[2009]43号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97辽价发[2009]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98辽价发[2009]5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99辽价函[2009]15号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00辽价函[2009]19号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101辽价函[2009]52号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病房楼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02辽价函[2009]113号关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103辽价函[2009]149号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04辽价发[2010]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成本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5辽价发[2010]4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106辽价发[2010]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7辽价发[2010]106号关于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108辽价发[2010]118号关于下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意见的通知109辽价发[2010]126号关于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鞍山市中心医院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辽价发[2010]12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年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111辽价函[2010]45号关于对辽阳石化总医院、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2辽价函[2010]46号关于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号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3辽价函[2010]47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4辽价函[2010]49号关于对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设立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115辽价函[2010]66号关于调整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电铁货运价格的通知116辽价函[2010]87号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117辽价函[2010]131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118辽价函[2010]132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营口港至仁川港国际航线港站使用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税费核算口径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住院部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省金秋医院新建干部病房楼床位费价格标准的批复关于锦州高天铁路公司运价的批复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标准的批复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次性卫生用品价格管理问题的批复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省200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对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部分离退休专家门诊诊查费进行调整的批复《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关于对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对省精神卫生中心特需病房及包间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建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批复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特需门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129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统一布署,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对象范围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生的下列收费行为,为这次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1、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2、各级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自身职能委托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4、收费单位自行收取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有明确规定,暂不列这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依据这次清理规范的原则是:全面清理、统一规范。

清理规范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1、辽宁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2、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209号);3、辽宁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39号);4、辽宁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40号);5、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辽价函[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你所一年来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所收取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你所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同意你所在开展产权交易服务业务时继续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内容包括: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审查交易资料、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产权交易费服务内容包括: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融资策划、推介项目上市、寻找交易对象、组织协议谈判、组织招投标竞价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其他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代理招商、交易策划、实物资产处置及金融资产处置、诉讼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信息服务、会员入会及管理等。

二、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辽价函[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对产权交易服务费中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下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所可根据产权交易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其他服务费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手续费应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支付标准可按交易约定,由一方全额支付或双方按比例支付;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约定付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在规定的累进最高收费限额标准内,与客户事先协议约定收取比例。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交易双方付费)的原则,照章纳税,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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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9

发布单
位:
供电公司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价发[2009]3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套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舀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 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

供电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
工用电时收取。

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

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工程建设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工程竣工时间。

六、加强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省电力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供电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和建设情况书面向省物价局报告。

七、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

省电力公司应对电力安装公司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

电力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报省物价局等
相关部门备案。

八、我省县城及县级市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对房价低于相邻县(含县级市)水平的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建设工程,经市物价局申请,省物价局批准,可暂不执行统一收费政策。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棚改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采煤沉陷区改造房、村屯改造房、集中建设的动迁回迁房据实结算。

以上房屋性质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别墅建筑及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建筑的供电工程建设费据实结算。

十、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电力部门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日至本文发布日期间,按辽价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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