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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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篇一:民法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一、民法学方法论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典

6.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XX年版。(该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XX年版。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学总论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法总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0.李开国: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1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XX 版。

14.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7.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共八册),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8.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9.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商法参考阅读书目(基础类)

民商法参考阅读书目(基础类)

参考阅读书目

1.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2.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

3.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5.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6.郑玉波:《法谚》(一、二),法律出版社。

7.刘星:《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

8.费孝通:《乡土中国》,商务印书馆。

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0.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1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1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劳伦斯·罗森:《法律与文化》,法律出版社。

14.彼得·甘西:《反思财产——从古代到革命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

15.布坎南:《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6.梅里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

17.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形成与演变》,中国法制出版社。

18.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

19.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

20.萨伯:《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民商法必读书目

民商法必读书目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必读书目

1、王泽鉴:《民法总则》(最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

3、(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8、谭启平著:《“民法人”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9、孙鹏著:《民法理性与逻辑之展开》,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10、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公平与正义》,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P.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7、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格致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书籍读后感】《大陆法系》

【法学书籍读后感】《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读后感

这是继艾伦·沃森的作品《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后又一本关于大陆法系的作品,相比较而言,梅利曼的这本《大陆法系》更浅显易懂一些。尽管其序言中写到:“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本书对法学专业的人来说,价值更大,尤其是对中国的法学研究人员来说——至少有助于突破传统的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所形成的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认识而作出的狭隘的结论,并重新作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中,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全面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是由有着不同历史起源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支法体系组成,包括罗马私法、教会法、商法、革命时代的思想影响以及法学。这些支法共同支撑着大陆法系的观念和制度建构,同时也导致与普通法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是职员、法官的职业不会轻易变动,与外界其他部门的联系也较少。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就可自动解决纠纷。在法律解释环节上,立法机关提供权威的解释。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只有立法者所作的权威性解释才是可以允许的。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依据“确定”的要求,法官不得创造法律,立法应当完整、清晰和逻辑严密。这样看来,法官是不能得到信任的,也就不会出现普通法系出现的“衡平”概念。梅利曼指出,立法者在大脑法系的作用虽不容低估,但在大陆法系中真正的主

角是法学家。这就产生大陆法系推崇法学家、奉承立法者、贬低法官的模式。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第1章 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何谓法系?
民法法系及主要国家法律制度
简单说,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或传统的 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划分为一类 法律。
法系是依据法的外部联系所作的划分,对 于了解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特征具有一定意 义,但它不能揭示法的本质。
法系划分不一,说法不一:
美国法学家威格莫尔(1863- 1943)将古今各国法律划分为16个法 系: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 中国、印度、希腊、罗马、日本、伊斯兰、 凯尔特、斯拉夫人、日耳曼、海商、英国、 大陆法系。
17世纪以来法国普通法院各高等 法院拥有重要权力,常利用法规登记权 和审判权干预或僭越立法权和行政权, 致使普通法院成为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 严重障碍。 大革命爆发后,旧法院遂成为革命 攻击目标之一。1790年8月制定了 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 与行政职能分离。经漫长发展过程,行 政审判制得以确立,它与最高行政法院 的演变关系至为密切,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制定
1800年拿破仑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 在4个月内完成了草案。在参政院为审议草 案举行的102次会议中他亲自主持的竞超 过半数,保证了法典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 结果,36个单项立法于1803-180 4年陆续获得通过。最后由1803年3月 31日的法令将它们合为一体,并冠以“法 国人民的民法典”的名称公布生效。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一、法理学的一般理论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波兰】齐格蒙·鲍曼著:《立法者和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德】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卡西尔著:《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德】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张仲实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德】哈贝玛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德】考夫曼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讲》,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德】哈贝玛斯著:《合法化危机》,曹卫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德】弗洛伊德著:《一个幻觉的未来》,杨韶刚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德】魏德士著:《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福柯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

法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不断演变和发展。法学作为研究法律的学科,也经历了长期的变革和发展。本文将从法学的起源开始,分析其历史演变过程,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学的起源

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的时候。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根据生活经验和传统制定一些规则来进行社会管理,虽然还没有形成司法制度和法律文书,但这些规则实质上就是早期的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赋予了专门的人去研究和应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了法学。

二、法学的演变

1. 古代法学

在人类文明的初期,法学主要以宗教法为基础,宗教神职人员担任法官的角色,制定和解释法律规范。古代埃及、巴比伦和古希腊的法律体系就是在宗教法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古代法学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公共性和普遍适用性。

2. 罗马法学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被认为是古代法学的一个巅峰时期。在罗马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一套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内的全面法律

体系。罗马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且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

3. 中世纪法学

中世纪法学主要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教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体

系得到了发展和推广。教会法学强调信仰和道德的原则,并且教会法

成为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此时期的法学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文

字和形式,形成了法学的论证和解释方法。

4. 近代法学

近代法学的发展与工业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在法学

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法学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实证法

民商法学必读书目

民商法学必读书目

民商法学必读书目

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 (美)罗尔斯:《正义论》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 (法)卢梭:《社会契论法》

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7.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9.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10.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

11. (英)梅因:《古代法》

12.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13. (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

14. (意)格罗索:《罗马法史》

15. (德)科茨等:《比较法导论》

16. (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17. (德)科茨:《德国民商法导论》

18.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19. (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20. (英)劳森等:《财产法》

21. (英)科宾:《科宾论合同》

22.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23. 梅仲协:《民法要义》

24. 史尚宽:《民法总论》

25. 史尚宽:《债法总论》

26. 史尚宽:《债法各论》

27. 史尚宽:《物权法论》

28. 谢在全:《物权法论》

2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0.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31. 周枬:《罗马法原论》

32.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33. 马俊驹等:《民法原论》

34. 江平:《法人制度论》

35. 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物权法建议草案》

36.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37.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民商法必读书目

民商法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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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20114211067

姓名赵丽君

大类课程负责单位:苏州大学商学院

课程名称:国际商务

任课教师:蒋珠燕

上课地点:文成楼506

上课时间:星期二2:00-4:20

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生必读与参考书目

[B]一、民法总则部分[/B]

(一)必读

德国民法总论,(德)梅迪库斯,法律出版社,2000年

德国民法通论,(德)拉伦茨,法律出版社,2003年

罗马法原论,周枏,商务印书馆,1994年

(二)参考书目

民法解释学,梁慧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德国民商法导论,海因?刻茨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刘得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曾世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梁慧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罗马法教科书,(意)彭梵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外国民商法精要,谢怀栻,法律出版社,2002年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美)艾伦?沃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林诚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德)克尼佩尔,法律出版社,2003年

司法考试法的起源和发展

司法考试法的起源和发展

• 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 (一)普通法的形成
•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时代(1066年前)实行的法律 大多是习惯法,它对以后英国法的发展没有太大 影响。 在英国法的历史发展中,1066年诺曼公爵 征服英国,成为英国国王,是一个重大事件。严 格意义上的英国法是从威廉统治英国后所创立的 普通法开始的。诺曼人从12—13世纪创建了三个 王室高等司法机关,即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 ,御座法院,它们是英王设立的中央一级法院, 对地方上的、直接受各地领主或主教控制的法院 以及教会法院,实行严格的监督。普通法的发展 与令状(writ,)或民事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 密切联系。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 普通法法系的概念与地理分 • (一)普通法法系的概念 •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 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 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 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18—19世纪, 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 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 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 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 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 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 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 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法学家自然 在立法中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研究了演绎 法以来,这种推理经由斯多葛学派传给古罗马法学家并运 用于罗马法。在法观念上,人们认为理性是唯一可靠的 (经验则相反)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 一个理想之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 作为法典的指导。

外国法制史课外阅读书目

外国法制史课外阅读书目

外国法制史课外阅读书目

一、基础性阅读

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教学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2.[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

3.[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美]斯东著:《苏格拉底的审判》,三联书店1998年版。

5.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6.高鸿钧著:《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7.吴云贵著:《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美]约翰·梅西·赞恩著:《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

9.李秀清著《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10.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6月版。

1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年版。

12.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美国法律发达史》、《法国法律发达史》、《德国法律发达史》、《日本法律发达史》分

别由法律出版社199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999年等出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14.[美]莫理斯著:《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霍维茨:《美国法的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6.【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

二、经典著作阅读

1.[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

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

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

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就进行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此后,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又不断进行编纂,并以此形成了大陆国家民法突出的法系特点。因此,作为部门法形成的民法的历史背景,实质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继受和演进过程。

一、罗马时代的历史基础

在古希腊,就出现了对财产权性质和范围的规定,许多城邦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多种公开宣布的方式进行不动产产权的让渡。“在罗马法时期,奴隶主支配着奴隶,家长支配着家属,丈夫支配着妻子;在封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以对土地占有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①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罗马法得以产生,并成为了民法演进历史基础。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最早的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罗马法编纂,对先前时代的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综述,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著作包括三个部分:《法学阶梯》或称《原理》、《学说汇纂》或称《潘得克吞》《优士丁尼修正法典》。在这三部分之外,传统上又加上了在私人所作汇集基础上完成的《新律》,优士丁尼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及《新律》,自十二三世纪起被称为《国法大全》(也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这些法律仍是诸法合体。“依罗马法学家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②其中私法即是民法的基础。

罗马私法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体系,包括人、物、诉讼三大部分。其中人法和物法为实体私法。人法包括人格、家庭、婚姻、监护等内容。罗马法上的人格即人的法律资格,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在古罗马时代,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只有贵族家长是。但为了战争的需要,后来,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法至少在私法上承认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平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共和国末期和帝政初年,外国人、拉丁人、妇女逐渐取得了部分公私权利。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公元212年,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限制的私权,如部分财产权。皇帝也准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逐渐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③自由人就是享有自由权的人,不享有自由的人就是奴隶。只有自由人才享有人格,奴隶一般不具有人格。

以习惯法为主,浅谈近代民法的渊源

以习惯法为主,浅谈近代民法的渊源

以习惯法为主,浅谈近代民法的渊源【摘要】什么是近代民法的渊源?虽然在众多的争议中,成文法固然被大多数人所认可,但不成文法中的习惯法,判例等的争议就会比较多,在文中也会着重谈到习惯法。习惯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其在今天的立法中的地位又如何。而其他的渊源又是如何呢?就此文中也谈到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民法的渊源;习惯法;立法者;判例

一、习惯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

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的第十一章讲到近代民法的渊源。史尚宽先生曾指出:民法之法源者,构成民法法规之一切法则也。然而从广义上讲,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等形态。法律的渊源可以说是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然而民法的渊源则可以说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虽然有些地方优士丁尼的《法典》是构成法律的框架,但是固有的传统仍然维持着潜在的重要性。法典是法和成文法的最佳形式,成文法则是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法律。那么何为近代民法的渊源呢?书上讲到,如果有一种渊源,那就是习惯法或某个惯例,它从属于成文法,只能起到次要的作用。既然成文法被大多数人认可是民法的渊源的重要部分,对其固然争议不大。然而习惯法作为不成文法,其争议就比较大了。、如果要从法典上了解民法的渊源的话,但一些法典对渊源根本不提,就如《德国民法典》或者是其他的法典也一样没有提到。但我们可以知道法典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在法律的创制中

就可以产生这么的一个问题,到底是谁有权利去创制,解释法律,这种权利在于立法者,学者,法官或者某个联合体的手中,然而我们可以想象创制的过程中到底又是根据何种渊源?然而习惯法作

湘潭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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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5、身体和心理健康。

二、学制

学制三年,学习年限为两至四年,最短不少于两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其中课程学习二年,其余时间进行专业实践与撰写论文。通过考试和考查,取得62学分方可毕业。学习年限少于三年为提前毕业,超过三年为推迟毕业。

三、培养方式

1、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应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3、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4、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

四、研究方向

1、刑事法

2、民商事法

3、行政与经济社会法

4、金融法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详见附表)

一、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金融法四大模块,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学习。

论《大清民律草案》对日本民事立法技术的借鉴

论《大清民律草案》对日本民事立法技术的借鉴
《 中共马鞍 山市委党校学报 》
2 0 1 4 年第三期 ( 总第 1 2 2 期)
= i [ 仑《 大清民律草案 》
对日 本民 事立法 技 市硇借 鉴
● 丁 德 春
艾伦 ・ 沃森先生在其 《 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 的德 、 日为供 体 , 即采取 了 “ 远 法德 国 , 近采 日 成》 中写到 “ 法律主要通过借鉴 而发展 , 就利用 本” 的策略。 最小 的资源获得最好的法律而论 , 一项具体制度 发Biblioteka Baidu 的捷径就是仿效” 。清末之前由于存在没有
同起 草 的 ,商 法典 是 由德 国 的莱 斯 勒 教 授起 草 用 , 从 变法之初就开始 了着力于法典和法学理论 对 民法 的, 虽然这两部法典都没有通过 , 但是在编纂法 翻译 研 究 。特 别 是 民事法 律著 作 的 翻译 , 典 的过 程 中所 积 累 的经 验 深刻地 影 响 了 日本 “ 新 的传播 和 国民的民法观念 的改变起 了一定 的作
( 二 ) 翻 译 民 法 著作 , 促 进 民 法 学理 论 的发
然清末 的经济状 况是 资本 主义经济有 了一定程 展 , 为民法典编纂作理论准备
度 的发展 , 但相对于传统 的 自然经济而言 , 其 比
例是很小的, 产生民法典条件 尚不成熟。
编纂适用社会 特点 的民法典并 不是一蹴 而 就的过程 , 而是一个从观念到制度被民众全面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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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一书,是由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艾伦·沃森先生写的一本享誉世界的民法方面的经典书籍。在这本巨著里,作者以法律史学家的功力,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探究了那些导致法律演变的因素和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过程。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并没是有简单地堆砌史料,而是通过对史料的解读和归纳,发掘其中的意义脉络,为我们勾画出一幅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发展图景。全书共分十二章,每一章,作者都运用了大量的史料,就一项内容进行介绍与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艾伦·沃森先生那广博的知识,独特的视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无不让人折服.

在大多数人眼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派生而来的,而作者则认为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以及这些法律部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几乎完全不是从罗马法规范中衍生而来的。民法法系是指这样一种法系,在该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作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只有那些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产生之后的又深受其影响的国家才属于真正的民法法系国家。

缔造了一个民法法系的《民法大全》,在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里,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强制力,《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2世纪初的哈德良到优士丁尼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包括全部皇帝法令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按照标题或章节名称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每个标题又按年代顺序编排。《学说编纂》汇集法学家们的各种学说,它与《法典》的不同是它是解释法律的大杂烩,是罗马鼎盛时期时的产物。《法学阶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它的体例结构系统而完善,在17、18世纪的属地法理论中,它们的整体形式和结构无不体现着该《法学阶梯》的思想,即使在后来各个法学家们编纂的《法学阶梯》里,也都是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即使它在体例编排上不够完善,却也没有一个能超越它。《罗马新律》大多是有关公共事务或基督教会事务的规定,它的地位和前面三部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的,它主要起补充《民法大全》的作用。

罗马法作为世界上最优秀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被继受,但理论的继受比实践继受要快一些,不同地区由于各自条件的不同,继受的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毕竟一个国家的法律要与本国的实际相适应。所以罗马法的传播往往是个别规范群的传播,而非整体性传播,每个规范群自成一体,每个制度的规范群或概念都严格地隔离着,甚至经过了漫长的岁月,也没有走向综合或者一体化。罗马法以这种体效应的形式被传播和继受,使得法律具有独立的品格,而罗马法成为法律教育最完善的工具;罗马法中独立的规范群,可以从后来的法律中移进移出,而不影响继受体的基本框架或继受体对于罗马法的态度。罗马法具有影响本土和其他地方法律的力量,以其独立的规范群被移植和继受,被看成是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类推方法,罗马法超群的魅力对法学家的思想进行了渗透,对属地法也进行了渗透。罗马法在不同的时代总是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法律学家们赋予它与时俱进的品质,使得它被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熟知与借鉴。以致在特定场合的特定时间内,法学家们的著作有了世界性的特点。

《民法大全》被奉若神明,得到极大的传播和宣扬,对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极具形式理性。《民法大全》是文字写成的典籍,除文字以外都无可奉告,所有的书籍都必须加以研究,全部《民法大全》里学究式的语言都要加以阐释。《民法大全》权威性的演化,使得学习《民法大全》里的法律规范成为头等大事。来自世界各地要学习罗马法的人,倾向于拜一些在此方面有专长的人为师,而不是跟在法律事务者的后面学习法律实务。民法法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隔离,程序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民法大全》在大学讲坛独占鳌头,占据法学教育的中心位置,《民法大全》在著作论及实体法时,对程序法从来就是只字不提,原因之一是《民法大全》里本身缺乏关于诉讼技巧的论述,结果在任何国家的法理学著作中,而且在法典化前的任何时候都不曾有过程序法的位置。

读了《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一书,心中不免有很多的感慨,法律的移植只有与该国相应的文化传统以及价值观念相融合时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对外国民法典的了解与学习也有一个多世纪,我们学习他们那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学习他们法典的结构体例和编纂模式,我们渴望有自己的一套民法典,国内现行的《民法通则》也的确有很多不合理,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很多人呼吁要尽快制定民法典。可是,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真的已经学到了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和内涵?除了成为历史陈迹的几部法律文本和

几个民法典草案外,我们还学到了什么呢,即使学得到,我们是否有这样一种文化传统来与它相融合,使之适应我国的国情。本书的译者李静冰先生在他的译后记中讲了基督教在中国传播遭到抗拒的情况,然后他说:“西方人手里一手一本圣书:一书是《圣经》,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上帝与民法皆由西而东至,上帝在中国尚且如此,民法的命运会好些么?”可是,命运在我看来,是能够把握和改变的。我们每个人的手里掌握着自己的命运,而我国民法典的命运把握在立法者的手里,什么样的民法典才是一部真正的好法典?我想,对民法法系的演进与发展了解地越深刻,对民法传统的认识越透彻,制定出的法律才会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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