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路径探讨——对国外刑事缓科制度的考量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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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论文-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可塑性。

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关键词:庭前教育非监禁处置人权保护少年法庭一、注重庭前教育(一)、注重庭审前的调查分析工作,做好庭审教育阶段的准备(二)、尝试“分案起诉”,体现特殊保护原则理好未成年刑事案件,提高庭审教育、感化的力度,必须进行社会调查。

了解该少年成长的历史、性格、心理状态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以找准感化点。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教育也应当是因“材”施教,这里的“材”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法官如不能充分详实地了解上述事实,那么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实践证明,在庭审前的社会调查,查清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寻找“感化点”、“突破口”,对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我们采取对成年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起诉”的作法。

分案起诉是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成年与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人为地分割成二个或数个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起诉的案件处理办法。

这是正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的差异,对未成年采取的特殊保护,它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对成年犯罪人适用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对单独起诉的未成年人可充分体现对其教育、感化、挽救的保护措施。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法律,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理,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本文将以刑诉法修改后的少年刑诉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其所面临的抉择和挑战。

刑诉法修改背景2012年1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

在修改前,我国的刑诉法没有对少年犯罪及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仅仅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管理。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曾经存在过一些问题,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判定、监护人陪同参与等。

因此,针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1.与成年人刑事诉讼相同的适用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适用的法律程序与成年人相同。

这一规定的制定,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既然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处理犯罪行为的能力,那么少年刑诉制度与成年人刑诉制度应当一致。

2.对特定年龄段的少年实行特殊犯罪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对少年实行与成年人相同的适用原则,但是对13周岁以下的少年实行特殊犯罪制度。

通过建立特殊犯罪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使其在犯罪行为中能够受到更合适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其心智发展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3.强调教育和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对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还强调了教育和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采取教育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期促进其悔过自新和整改。

通过对少年犯罪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社会适应帮助,可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少年刑诉制度面临的挑战1.法律实施标准的明确性问题对于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修改,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实施标准。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法律实施标准的把握。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

对少年犯适用缓行的几点看法1979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1991年达7.24%,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上升,犯罪人员呈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趋势,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心,是当前亟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诸多的主客观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又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就这一工程中对少年犯适用缓刑问题谈谈本人一些粗浅的看法。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它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它可以避免狱中的相互恶性感染,有利于罪犯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安定,更有利于青少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

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将缓刑作为少年犯刑罚适用的重要制度,其实,缓刑产生的最初,即用于少年犯,其后十数年才用于成年人。

本世纪以来,不同于成年人法规的青少年法规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早期制定的青少年法规中,缓刑的适用仍是被动的,狭义的,多是单纯的从审判程序,量刑轻重等方面来处理少年刑事案件。

这些法规,虽然较之过去更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但对预防犯罪基本是无能为力的,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发展。

一方面,作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另一方面,当时的普通刑法和早期青少年法由于过多依赖单纯惩办和威吓,已不能有效制止青少年犯罪的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家们不得不作出新的思考,他们认为社会越进步,社会联系就越广泛,而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各方面都不很成熟,思想幼稚单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力较差,可塑性较大,因此,外在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任何一个青少年的犯罪都绝不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现象。

家庭、学校、社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些当权者也意识到,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情况,单靠司法机构、法津条文或一般意义上的缓刑处罚是招架不住的,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来治理青少年的犯罪问题。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张宇;张强【摘要】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产生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发展。

[1]在这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始终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高度,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探索并建立了一系列独特的工作机制,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促使其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价值取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使这些创新工作机制最终确立了下来,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The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developed for approximately 30 year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n the process, we have constantly targeted the prospect, national expectation and juveniles’ healthy growth to explore a series of unique working mechanisms so as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guilty juveniles. All this shows the gradual lenient penalty trend of our juvenile justice, desires to save juvenile criminals and stimulate them to readopt social values.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special provisions for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minors, which has eventually established the innovative working mechanisms and offered legal guarantees for the perfection of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7页(P78-84)【关键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少年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制度完善【作者】张宇;张强【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少年司法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康树华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应当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长时期人少年司法的实践。

(2)有较完善的少年法律、法规体系。

(3)有以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少年司法体系。

(4)有资质较高且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的专业司法人员。

下面我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建立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想。

一、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凡是少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无不有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和实证研究成果的指导。

很多国家除了政府组织少年犯罪研究外貌关司法研究部门、著名大学等,都设置了犯罪研究机构,许多大学开设犯罪学课程,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和专家。

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国家需要强化和优化青少年法学研究。

1、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学研究队伍,特别是跨世纪的中青年青少年法学专家队伍,着重提高研究人员的主体素质。

2、重视自然科学在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青少年司法理论问题研究,不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专利,自然科学工作者也可以参加,青少年犯罪研究人员,也要求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知识。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要想对犯罪问题研究有所突破,没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是无法想象的。

3、要在研究过程中强调量上的调查分析。

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政府,都十分重视犯罪统计资料的积累,每年都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统计类别之细、规模之大,确实花了大量精力,几十年、上百年保存下来的比较我系统、完整的犯罪统计资料,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十分有利的。

这一点,在我国是十分欠缺的。

我们缺乏完整、系统的犯罪资料,很多人发表的文章都是从理论到理论,没有量上的分析,即使有少数人文章中有一些为数据,但也不甚准确和完整,从而使文章的质量和信度大打折扣,这也是我们的社科专业文章很少得到国际承认的一大原因。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范文.doc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若干思考,司法制度-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法治文明程度以及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二十多年来,虽然在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历史文化等综合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

因此,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加以重新审视,并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实施变革,最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对策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是指导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基本思想,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定位,并明确现代先进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发展动态,以此指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一)“新社会防卫论”理论。

二战以后,刑事司法领域出现“新社会防卫论”思想,该思想以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为代表。

首先,“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该理论倡导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权利为中心的刑事政策,从传统的主张报应刑的刑事司法观念转变到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理念。

其次,注重刑法的个别预防功能,主张刑罚个别化,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时,在考量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使定罪量刑更显针对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因此,建立新社会防卫论基础上的多元司法处遇制度更具适用性。

现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非监禁化、轻缓化等变化趋势即是该多元化处遇制度的体现。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

试论刑诉法修改后少年刑诉制度的抉择肖建国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成果。

然而,由于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次刑诉法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刑诉中的共性程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诉中的最基本的规律,并没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所以,在学习和贯彻执行新刑诉法时,各方面对如何正确看待前一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成果和发展前景,难免会产生种种模糊认识和看法。

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正面临着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也可以说成是一种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期,所有关注少年健康成长和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的同志,都应该主动接受挑战,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刑诉特性是少年刑诉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客观依据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之分。

由于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状况有别于成年人,因此,从十九世纪末以来的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少年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性,并形成了有别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少年刑诉工作的特别审理程序。

无论是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的问世,还是我国少年法庭的建立和少年司法工作体系的初步形成,都是建立在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基础之上的。

当前,人们所关注的刑诉法修正后少年司法制度还有没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的问题,其实质同样涉及到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殊性问题。

现在,新的刑诉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少年案件的特殊程序不多,如果我们不从理论上深刻阐明少年刑诉的特性,不从司法实践中形成不同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的一整套特有程序,那么,经过十年创建起来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就有夭折的可能。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对少年刑诉特性的认识及把理性的认识贯彻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去。

少年刑事诉讼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

人们对其的认识及其在实践中的把握和运用,都不过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结果。

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温和 少年 司法理 念 的重要 体现 。通 过 对 意 大利 少年 暂缓 判 决 制度 执 行 情 况 的评 介 , 我 国建 立 与 完善 暂
缓判决制度 需要设置预审阶段和预 审法官, 将 司法社会工作 者作为缓刑 官在暂缓判 决考察期 内为 少年 提 供 专业化 的服 务 , 放 宽暂缓判 决 的适 用对 象 , 建 立监 督 法官对 暂缓 判决 程序进 行监 督 等 。 【 关键词】 意大利 少年 司法 暂缓判决 司法社工
⑦ C l a u d i a C e s a r i ./ /Mi n o r e n n e F o n t e d i P r o v a n e l Pr o c e s s o P e n a l e ,Gi u f f r  ̄E d i t o r e ,2 0 0 7,P . 5 3 .
青 少 年 犯 罪 问题
2 0 1 5年 第 3期
意大 利少 年 暂 缓 判决 制 度 及 对 我 国 的借 鉴
杨 旭
【 内容摘要】 意大利在 1 9 8 8 年《 少年刑事诉讼法》 中设立了少年暂缓判决制度 , 并在 司法实务 中逐 步增加适用比例。作为一种分流措施, 暂缓判决体现 了非监 禁刑和非刑罚化 的特点, 也是意大利宽宥与
③ 1 9 9 4年 宪法 法 院 1 6 8号 判 决 中确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适 用无 期 徒 刑 。
④ ⑤ C r i s t i n a Ba r t o l i n i ,L a Me s s a Al l a P r o v a d e Z Mi n o r e ,Ex e o Ed u c i o n i ,2 0 0 8,P . 1 9. M.G.Ba s c o,S .D E G e n n a r o ,L a m e s s a a l l a p r o v a n e l p r o c e s s o p e n a l e mi n o r i l e ,Gi a p p i c h e l l i ,T o r i n o ,1 9 9 7,P . 1 .

少年司法制度探究

少年司法制度探究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倡导的是“教育优先、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比于成年犯罪分子,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譬如家庭背景、朋友圈等因素。

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帮助,以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少年犯罪分子在经历过程中,有机会接受教育和重塑价值观,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注重的是个案考虑。

不同于成年司法制度中的普遍适用性,少年司法制度更倾向于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特殊的处理措施。

以庭审为例,少年法庭往往以非公开形式进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尊严。

此外,未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特权,比如有特别的辩护机会和法律援助。

再次,少年司法制度重视的是社区和家庭的参与。

在未成年犯罪处理中,社区和家庭的参与被视为重要的一环。

社区和家庭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和重建。

比如,社区可以组织各种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家庭也承担着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应该积极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然而,少年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争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不一致,导致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方式和程度存在差异。

其次,矫正措施的有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尽管少年司法制度强调的是教育和矫正,但实际执行中,矫正措施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这需要在政府、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和支持。

最后,少年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存在问题。

在未成年人从少年司法制度过渡到成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衔接机制,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总之,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套针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特殊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教育和矫正帮助他们纠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重个案考虑、社区和家庭的参与,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仍需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和提高矫正措施的有效性,以更好地应对少年犯罪问题。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思想行为尚未定型,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

只有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关注青少年福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治少年的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

故此,我国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问题少年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理念,少年司法的理念即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该制度的理论先导。

少年司法理念具有独特性,不同于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从少年司法的理念看来,国家应该从成年罪犯中,把少年违法者区分出来,社会应该永远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不以惩罚他们为目标,而使他们回归社会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从关注青少年福利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少年司法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重返社会。

在刑事司法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貌似破坏了平等,但是其目的是在通过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的平等,兼顾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内在差别。

少年司法理念应当强调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是未来国家、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同时未成年人在心智的发育上远不及成年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尚待继续提高,因此在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的惩罚他们,而应当重视对他们的劝诫、教育、矫正,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掉恶习,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在社会环境中继续完成正常的社会化。

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戒过程中,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绝对主要责任。

在当代一些西方国家中,实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在少数。

英美主张的国家亲权理念就是要促使国家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其犯错之后的惩治者,因此,这些国家设置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

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国外研究成果借鉴意义

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国外研究成果借鉴意义

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国外研究成果借鉴意义
在当今社会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共同
关心的议题。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部分,刑法保护也逐渐受到了世
界各国的重视。

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以
便更好地规范我们自己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际上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汲取经验和教训。

国外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针
对未成年人的罪行,例如强奸儿童、虐待儿童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而在中国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扩大犯罪范围、增强处罚力度。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法律制度的优势,
完善自己的保护制度。

比如说,在法律实践中,国外许多国家进行的
是审判成人罪行因童工、儿童犯罪的儿童,这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空白。

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而使我国未成年人犯
罪系统完善起来。

除此之外,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是重视教育惩罚,将犯罪行为的背后原因找出,采取帮助和治疗的方式,帮助未成
年罪犯回归社会。

相比之下,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显然还有许多问题,未能真正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借鉴
国外的先进理念,建立更加完善的惩罚和帮助制度。

综上述,无论是从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是
从刑法保护法律制度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落实未成年
人刑法保护制度产生的积极意义都是不可估量的。

未来,我们应该不
断探索,寻找更加有效的方式,让我们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制度更加
完善,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一)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一)

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一)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一)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称之为“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

无论是任何国家,大都面临少年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

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问题大会,该问题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由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做斗争,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都报为重要的课题。

围绕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等方面内容,简要谈谈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

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针基本原则(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的战略方针,是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

(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惩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三、少年司法体系《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四、审判方式及诉讼权利的保障(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方式启发式的特殊审判方法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报告”。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一、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原则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的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应遵循下列特有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既属于教育的范畴,又是执行刑罚的过程。

因此,它是一项特殊的教育。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犯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不是目的。

(二)法定代理人参与原则本文由收集整理对少年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违法少年的紧张情绪,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全面调查原则司法人员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违法少年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面社会调查找出少年犯罪的真正诱因。

量刑时,法院可结合调查结果选择最有利于违法少年改造的刑罚方式。

(四)分案处理原则为防止少年受到交叉感染,对少年犯与成年犯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典,仅有一些散见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和意见、通知。

立法的不规范往往会使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在司法上,我国也没有单独的少年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只能严谨地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少年案件,明显不能应对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

(二)司法制度的脱节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对已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和镇压,而是更注重对少年犯罪的预防。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法律对少年的保护作了相关规定,可是现实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制度来落实以上两法所提出的要求。

例如,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主要是对少年犯罪进行相关的刑事处罚,却忽略了少年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审理的对象应不仅仅局限于少年刑事犯罪案件。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为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的专门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然而,鉴于我国不少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首先,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注重的是以惩罚为主的方式,而缺乏重视预防和教育的工作。

对于犯罪行为,目前往往过分侧重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的帮助。

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预防工作,通过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机构并不是专门成立的机构,而是由成人司法机构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从而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专门的人员和设施,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另一方面,这样的设置导致了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相对滞后和不完善。

我们需要专门设立少年司法机构,建立专门的队伍和设施,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需要,并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此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法律规定和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

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的规定还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因为居住地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处罚,缺乏公平性和统一性。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标准和教育措施,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外,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监管和救助机制还需要加强。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和帮救工作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监管手段过于单一,主要依靠监禁等方式,缺乏更为灵活的措施。

另一方面,救助机构的建设还比较薄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帮助和资源。

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人的监管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帮助机会,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困境。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早在1954年就开始了,经过多年的发展,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规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两方面分析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一、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1. 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法律特定的程序判处刑事责任;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照顾、教育和感化的方法为主,少数情况例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此,少年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2. 少年犯罪的处罚形式和程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特定程序下,可以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管制等管制性刑罚,也可以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感化教育、监护教育等非刑罚教育措施。

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无法实行刑事判罚,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适用少年特别程序。

关于少年犯罪的处罚程序,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但在审判阶段增加了一些保护措施。

少年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尽管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一定的框架和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改革。

下面讨论一些改革的方向:1. 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首先,我们应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加强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当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作者:丁相顺来源:《人民论坛》2020年第14期犯罪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少年犯罪与失足问题也是各国需要积极应对的共同课题。

尽管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少年罪错的特殊性,但是,直到工业革命以后,才逐步确立对少年保护优先的理念,建立起专门针对少年的独立司法体系。

本文将在梳理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归纳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类型和特点,并进而分析当代少年司法体系的动向与趋势。

从历史上来看,各国很早就认识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并且对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怜悯、同情的态度。

在中国,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就曾经规定了“赦幼弱”的原则,对少年犯罪人给与赦免的特殊对待。

中国的《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可见,在古代审慎用刑的思想指导下,根据年龄和罪错行为不同,我国对未成年人给与不同的处罚措施。

无独有偶,在日本古代社会,7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古代罗马法也有规定:7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但14岁以上就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即使在刑事处罚中存在上述规定和做法,但总体上来看,古代社会并没有产生针对未成年人的独立司法体系。

对于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在进行刑事制裁的时候,往往采取与成年人一体对待的方式,并不存在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单独处理、单独处罚的制度框架,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更生保护改造设施、机构、人员以及程序设计。

18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了犯罪率上升的问题。

由于当时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中不区分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进行一体处置,带来了羁押、看管场所中的“犯罪感染”问题。

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一体关押,一些“有经验”的年长罪犯人向未成年犯罪人“传授经验”,原本是惩罚和改造犯罪人的监狱等设施变成了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经验的“犯罪学校”。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在现代社会中,刑法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各有不同,各国的刑法制度也存在着差异和特点。

因此,进行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

比如,在刑法立法方面,我国可以参考尤其是欧洲国家的做法,加强对刑罚的限制和人权的保护,推动刑法制度的人性化和精细化发展。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等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度,确保被告人和控辩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助于发现我国刑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加以改进。

比如,我国刑法制度在刑事立法方面相对保守,对于一些新兴犯罪行为的规定不够完善。

而一些先进国家则积极面对新形势下的犯罪行为,不断完善刑法立法,及时调整刑罚力度。

我们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借鉴,吸纳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刑法立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此外,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还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刑事犯罪也日趋跨国化。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和熟悉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以应对跨国犯罪的挑战。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我们也可以向其他国家介绍我国的刑法制度和犯罪防控经验,促进各国在刑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外刑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借鉴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度,而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考虑。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社会背景和法治需求,刑法制度也必须因地制宜,不能简单复制。

我们需要在借鉴他国的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和创新。

综上所述,国内外刑法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doc

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doc

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2020年4月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本文关键词:司法,中国少年,思考,建立,制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本文简介:摘要: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通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强社会治理。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功能要素、规则要素、主体要素以及社会支持体系。

创设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

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制定、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探索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本文内容:摘要: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通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加强社会治理。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功能要素、规则要素、主体要素以及社会支持体系。

创设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

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制定、组织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探索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应通过适度拓展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制定专门少年司法法、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等途径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少年司法儿童利益司法制度社会支持专门立法少年司法制度,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

*与成人司法相比,少年司法同时强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涉案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以1980年代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组织为起点,我国少年司法工作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探索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圆桌审判、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工作机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未定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在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还需要我们积极的探索和付出艰苦的努力。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浅议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浅议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浅议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古今中外的每一个国家都很重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大会将未成年司法制度誉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王冠”。

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般而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

我国由于对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也很不完菩,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同时,建立起独立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

―、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少年犯罪问題不容忽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连续20年来我国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徘徊在10%左右,如1994年少年犯罪案件占11%,1997年占7%,?比例虽有所下降,但总人数并没有减少。

少年犯罪涉及杀人、抢劫、贩毒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征,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少年犯很容易成为成年犯的后备军,犯罪的继发率也一直偏高。

为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在我国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少年司法工作具有特殊性少年司法工作的对象是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其心理不成熟,思想可塑性强,教育处罚得当就能有效地感化和挽救他们;如果措施方法不当、工作不到位,其被扭曲的心理得不到矫正,很可能会在他们不成熟的心灵上留下向社会复仇的隐患,其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正是由于少年的一般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少年犯罪原因和特点较之成年人有其特殊性。

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理念与司法程序上,应始终贯串教育、保护原则,而不单纯采用法律惩罚手段,应体现社会学思想而不是传统的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思想即它体现的是“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社会利益又要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保护社会和保护犯罪少年相统一,以达到公正与功利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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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9 0 —2 20— 3 2
作者简介 : 宋 2 8
扬, , 男 山东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学 。 刑
行 观护考 验 , 让其继续 就学 和生 活 , 靠社 会 力 量进 行 教育 和矫 正 的制 度L 。德 国《 年法 院法 》 并 依 】 ] 少 第
刑 罚的案件 。一般 而言 , 为少年犯 罪 , 社会危 害性并非 特别 巨大 , 所 以对 其处 以刑罚 , 作 其 之 主要在 于利
用刑 罚的惩戒 功能来 抑制其 今后再犯 罪 的可能性 , 即其 人身 危 险性 。但如 果 仅 仅通 过一 件偶 发 性案 件
就判定 该少 年具有社 会危 险性 , 未免失 之偏颇 , 以, 立缓科 制度便 能够很 好地 处理这个 问题 。 则 所 设 ( ) 科制度 的设立 需要 给 予相 应 的 考验 期 限 。在 考 验期 限 内被 考 察 的对 象 如 果无 违 法情 形 出 二 缓
2 7条 明 文 规 定 :虽 然 经 过 调 查 , 是 仍 然 无 法 确 定 少 年 的 违 法 行 为 所 表 明 的 危 险 性 , 判 处 其 刑 罚 又 “ 但 而
是必要 的情况下 , 法官 可 以先行 确认该 少年 的罪行 和责 任 , 少年 所判 处 的刑 罚 予 以缓 科 , 对 并确 定一 定 的考验期 限 。[ 此 处所规 定的缓 科的考 验期 限一般 为一至两 年 , ”z l 在考 验期 限 内 , 如果被告 人 出现不 良行 为、 有危 害社 会倾 向的情 况 , 法官 要 对其 科 处 原判 刑 罚 ; 则 反之 , 验 期满 之 时 , 有 罪判 决 即告 取 消 。 考 该
相似情 形亦 出现在《 士联邦 刑法典 》 9 瑞 第 9条之 中 。
国 外 司法 实 践 中 的 缓 科 制 度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 科 制 度 主要 适 用 于 那 些 对 少年 违 法行 为 所 体 现 出 的 危 险 性 不 能 确 认 , 是 又 需要 对 其 判 处 一 缓 但


缓 科 制 度 及 基 本 范畴 简介
缓科 制度 主要存 在于大 陆法 系 的德 国、 士 等 国家 , 瑞 它是 指 审判机 关在 对少年 适用 刑法 判处 相应刑 罚 时 , 犹豫不 决则 可以对 其暂 时做 出有罪 判决 , 如 而不 处 以刑 罚 , 并且 确 定考 验 期和 观 护 人对 该 少 年进
关 键 词 : 年 犯 罪 ; 科 制 度 ;司 法 改 革 少 缓
青少 年犯罪 是 当今 世界 各 国所共 同 面对 的一 个 社 会 难 题 。据 日本 7 O年代 的一 项 统计 表 明 , 日本 l— 2 4 O岁 的青 少 年 中 , 法 犯 罪 的 人 数 占 全 国青 少 年 的 1 3 5 英 国 为 3 , 国 为 5 , 国 为 违 . 6, 9, 美 韩
2 2 ,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 且 这一数 字 正呈现 出逐 年上升 的趋 势 。根据 我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一 项 调查 显
示 , 20 自 0 0年 以来 , 国各 级法 院判 决生 效 的未 成 年人 犯 罪 人数 平 均 每 年上 升 l 左 右 , 此令 人 触 中 3 如 目惊心 的数字 不能不 引起我 们 的重视 。为有 效地 应对 少年犯 罪 , 世界 各 国都 专 门制定 了相关 的制 度 , 自 19 8 9年美 国伊利诺 斯州 颁布世 界 上第一 部 《 年 法 院法 》 并建 立 了世界 上 第 一个 少年 法 院以来 , 少 , 少年 司法制度 已经 经历 了一百 多年 的历史 , 相关 司法 制度也 在 日臻完 善 。作 为 国际性 的组织 , 联合 国及 其相 关 机构也 十分 重视少 年 司法 制度 , 合 国预防犯 罪待 遇大 会 还专 门针对 各 国少 年 审判 制 度制 定 了 三个 联 文 件 :9 5年通过 的《 合 国少 年 司法最 低 限度 标 准规则 》 北 京规则 ) 1 9 年通 过 的《 18 联 ( ;9 1 联合 国预 防少年
犯 罪准则 》利 雅得准 则) 1 9 年 通过 的《 合 国保 护 被 剥夺 自由少 年规 则 》 东京 规 则 ) ( ;9 1 联 ( 。它们 分 别 从 少 年犯 罪 的处 罚 、 防和监 禁待 遇三 方 面对 少 年 审 判进 行 了规 定 , 成 了一个 完 整 的 少 年审 判 制 度 体 预 形
系 。我 国 的少年 司法起步 于 2 0世纪 8 0年 代 , 国外相 比起步较 晚 , 与 但是 发展迅 速 。 目前我 国已经建 立
了少 年法庭及 相应 的配套 制度 。今后 , 随着对少 年犯罪 问题 研究 的 日益深 入 , 国 的少 年 司法制 度将 会 我
更 加完 善 。本 文就 国外少 年 司法 中存 在 的缓科 制度进 行探 讨 , 中得 出值 得我们 借鉴 的合 理制度 内核 。 从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20 0 9年 第 4期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新路径探讨
对 国外刑 事缓 科 制 度 的考 量 与借 鉴
宋 扬
( 山东 大 学 法 学 院 ,济南 2 0 0 ) 5 1 0
摘要 : 少年 司 法 保 护 问题 日益 受到 当今 世 界 各 国 的 重 视 , 为 各 国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成 部分 。如 何构 建更加 科 学合理 的制 度 来达 到 及 时 、 效地 预 防 和控 制 未成 年人 犯 罪的 有 目的 , 为各 国 司法 制度 改革 的 目标之 一 。德 国等 国 家实行 的少年 司法缓科 制度 , 成 因其 科 学性和前 瞻性 而为诸 多国 家所 效 。我 国少年 司 法制 度 改革也 应 注重对该 项制度 的借 鉴 和 吸收 , 而推 动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保 护 向着更 加科 学 完善 的方 向发展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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