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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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教育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一、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法律依据:《教育法》第75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
(《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处罚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2年1月1日。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管理混乱严重影
响教育教学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十、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3、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
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
2、处罚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3、处罚种类:没收违规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二、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
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3、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三、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3、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不依照规定计算
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四、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3、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出资人违规取得的回报超过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五、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2、处罚事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
十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并责
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十七、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十八、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十九、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
二十、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处罚事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