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合集下载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

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

新办法解决了高征低扣问题2012.7.30中国税务报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

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

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

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

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

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100×17%-65×13%)。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

现代经济信息246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梁雄清 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国家颁布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对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对可抵扣税额进行确定,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以往纳税人“高征低扣”以及“增值税倒挂”等税制的缺陷与弊端,但是该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关键词:进项税;增值税;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优势与缺陷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9-0246-01为了对三农发展给予支持,我国一直对自产农产品的销售采取免税政策,农业生产者不需要开收发票,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会造成一般纳税人的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之后没有凭证抵扣进项,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的断裂,所以我国允许其自行进行收购凭证的开具,按照13%扣除率与买价抵扣进项税。

但是这种抵扣政策在对农产品生产流动起到有利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逐渐展现出其弊端与不利的一面[1]。

首先,“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凭票定率扣除方式与增值税扣税与征税一致的原则产生了违背,造成增值税扣税与征税链条的整个衔接机制出现缺陷与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上为收购企业收购发票虚开骗税的情况提供了可能,加上税务机关对收购行为真实性无法进行检查,造成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事件数量显著增多。

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而颁布并实施。

一、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主要有成本法及投入产出法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成本法主要是指对上年生产消耗与生产成本之比进行分析与利用,将其作为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其稳定性较差,会导致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不相适应[2]。

投入产出法是通过对期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的利用进行确定,该方法主要是按照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而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及保质期较短的农产品中不太适用,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2012修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二○一二年八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管理第四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

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分类索引】
申报纳税
纳税人填报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5号)
【表单】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序号
核定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元)
备注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2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3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合 计
【表单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

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

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

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1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效应分析一、基本情况2012年起,国家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税收政策。

武夷山市为武夷岩茶和红茶的主产区,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试行新政策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征管建议。

(一)、政策回顾2012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自2012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3】57 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自2015年10月1日起,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试行,茶业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又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消减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1、核定扣除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1)扣除标准过于“一刀切”。

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办法中,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一般使用“投入产出法”来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而在运用“投入产出法”时,一律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计算和衡量。

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做法,但实际上很多小型企业受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管理技术等因素制约,其实际能耗要高于理论上的行业标准,耗用多而抵扣税金少,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和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ie Vol.33No.l Feb.202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收稿日期:2019-10-20作者简介:黎涛(1970-),男,山东鄂城人,管理研究。

黎涛(国家税务总局霧城县税务局,山东鄆城274700)摘要:自2012年以来我国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过程中在政策设计、税收征管、纳税遵从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強化核定扣除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14(2020)01-0052-05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随后,国家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核定扣除试点的实施,在减轻纳税人税负、减少基层执法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需要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纳税遵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积极意义多年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屡屡发生,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问题成为“税制之痛”。

如何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实施有效管理,解决政策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执法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

一方面,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学会计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x月x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税[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即 使在 微 利或 平 价 销 售时
也不 会 产生
倒挂



1 日起
,
以 购进 农 产 品 为 原料 生 产 销 售 液体

有 利于 消除农 产 品加 工企 业虚 开 增值税 发 票的现象 计 税 依 据不 同
,
乳 及 乳制 品
酒 及酒 精
植 物油 的 增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
,
纳人
3
核 定 扣 除 法 的实 质是

即应 为 主 营 业务 成 本
按 照注 明的买 价直 接计 人 成本
,
即 无论是 否 取

得增值 税 专用发 票 材 料成 本

一 律按 发票 上 的 价税 合计 额 计人相 关 原

对试 点企业 会计核 算要 求
7 % 或 1 1 3 %

即为
在 计 算应 转 出的进 项 税 额时

,

分 别计 算农 产 品原材 料

以农产 品为 原料生 产的半 成 品
,
产 成品的进 项税 额
x
货物 销 售税 率与 农产 品进 项扣 除率 一 致
7 % 税 率为 1
,
消除了

销售
(l )
平均单价
原 材 料进 项 税 额 转 出额 一 库存 数 量

核 定 扣除 法
:

相对于
凭票扣
之 日起
将期初 库 存农 产 品以及 库存 半成 品
;
产成 品耗 用 的 将会重 复抵 扣 进
而言
,
主要有 以下特 点
,
农 产 品 增值税进 项 税额 作转 出处 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讲解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 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増値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和农产品増値税进项税 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9%/(1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 2020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 项税额。
甲加工厂实行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籽棉生产销售 皮棉,2019年农产品耗用率80%,2020年4月份结转皮棉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元,计算当月应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 除率/(1+扣除率)=500000x80%×9%÷(1+9%)=33028元
分析: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关于扩大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级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省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2、全疆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新疆国税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

下面我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一核定扣除介绍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15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及政策要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纳税人取得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通过当月销售商品的数量还原农产品外购数量再结合购进单价、扣除率计算抵扣的一种抵扣方法。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10-25
【实施时间】2012-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