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合集下载

出口食品添加剂报关资质要求及清关手续

出口食品添加剂报关资质要求及清关手续

出口食品添加剂(一)资质要求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食品加工用)声明;(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2.录入要求(1)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在“货物用途”字段勾选对应的选项:用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应选择“21-食品添加剂”;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的,应选择“18-饲用”;仅用于工业用途的,应选择“26-仅工业用途”。

(2)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和录入要求。

(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出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包装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对应的要求。

出口食品添加剂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商品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但不作为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上须印明具体产品用途(用于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应与申报的用途一致。

2.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3.标签和说明书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1)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2)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3)成分(表)或配料(表);(4)产品标准代号;(5)贮存条件;(6)“食品添加剂”字样;(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的结构附录
附录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附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
使用量 附录:食品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
及使用量 附录: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名单 附录: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
的结构附录
附录 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 附录:食品用天然等同香料名单 附录:食品用人造香料名单 附录 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 附录 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醇 酐 单 棕 榈 酸 酯 ( 吐 温 40) , 聚 氧 乙 烯 山 梨 醇 酐 单 硬 脂 酸 酯 ( 吐 温 60) ,乳 化 剂 、 消 泡 剂 、 发 泡 剂 、0.5
聚 氧 乙 烯 山 梨 醇 酐 单 油 酸 酯 ( 吐 温 80)
稳 定 剂 、 面 粉酯 ( 司 盘 20) , 山 梨 醇 酐 单 棕 榈 酸 酯 ( 司 盘 40) , 山 梨 醇 酐 单 硬 脂 酸 酯 ( 司 盘 60) , 山 梨 醇 酐 叁 硬 脂 酸 酯 ( 司 盘 65) , 山 梨 醇 酐
:发酵酒
添 加 剂 名 称
那 他 霉 素 三 氯 蔗 糖 ( 蔗 糖 素 )
:酒类
功 能 最 大 使 用 量 g / k g备 注
防 腐 剂 、 防 霉 剂0 . 0 1 g / L 甜 味 剂 0 . 6 5
添 加 剂 名 称
功 能 最 大 使 用 量 g / k g备 注
高 锰 酸 钾
除外01.1.1涉及品种
01.1.1纯乳仅限羊奶
调味乳=+++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录中的 添加剂
例五:月饼
:月饼
添 加 剂 名 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备案制度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我局根据文件要求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决定对全县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小作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备案制度。

一、自2006年起,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对我县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实施备案制度。

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对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建立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厂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添加量、添加剂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要求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二、为更好的掌握企业的动态,我们实行月报表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每月25日前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上报,逾期不报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为确保企业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我们对食品生产企业所添加的物质进行上墙公示,以便让企业自己监督自己,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行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一、严格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在质量承诺书中承诺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自2005年7月起,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帐,并定期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从2005年7月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其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使用情况。

行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制度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制度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登记制度为加强公司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从源头预防食品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制度。

一、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

二、添加剂必须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若有新增产品,新增产品使用的添加剂超备案登记事项,要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三、怕须严格按照备案登记事项,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以及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

四、公司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厂家或销售商索取合格证、检验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须索取进口口岸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物资采购岗位责任1、物资采购工作,一律由公司采购供应部门负责经办。

2、物资采购要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避免物资积压,合理确定公司原辅物料的最低储量。

3、当需要采购活动中,应坚持货比三家的的原则,挑选原辅料质量好、价格公道、诚信的供应商;5、采购过程中,如遇价格波动时,必须报分管副总经理,上涨幅度过大时,应请示总经理裁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采购;6、把好物资采购的质量关,事前应抽样化验,符合要求后才能决定购买;7、在采购过程中,坚持向供应商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8、对大宗原辅料采购,应同供应商协商,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9、完成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10、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工作大意、失误、失职,造成公司财产(经济)损失的,赔偿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发货部门岗位责任1、发货部门应及时验收生产车间的产品、规格、数量和质量,并在验收单上签名确定;2、根据客户所订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准确开具发货票据;3、发货员在发货前先把成品摊凉结皮后,才能装箱发货,严禁将含有热气的产品装入塑料袋内,防止产品变质,发货时应仔细核对客户年订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发货;4、要妥善保管好验收后的产品,防止挤压变形,防止偷盗或其它损失,冷库内产品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持产品新鲜度;5、提高服务质量,保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严禁刁难客户和与客户争吵,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为客户提供方便;6、订货员应仔细接听客户订货电话,按要求填写在订货单内,接到传真件应及时整理归类填写在订货单内,客户遗忘订货,应及时联系;7、及时做好销售日报和月报,应收款项与产品相符,严禁弄虚作假;9、及时处理当天的残次品,残次品作价应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公司损失;10、严格退货程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作好退货记录及退货产品处理工作;11、及时回收板、圈、内酯箱及其它食品箱,严格实行借用登记,每天统计全部客户的借还情况,并及时催还,便于生产周转使用;12、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汇总客户定货所需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车间组织生产;13、发货完毕,将剩余产品清点入库,并将所有工具,盛器等归类堆放整齐,保持发货场地及周边范围的清洁卫生;1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15、由于工作大意、失误、失职,造成公司财务损失,赔偿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仓储保管岗位责任1、对仓库库存物品的安全质量;2、对公司生产活动所需要的原辅料流量做到心中有数,物资不积压、不脱节,合理流动和合理库存;3、需要物资采购时,须填写“物资采购联系单”,写明所采购的货物名称和数量,交给供应部采购;4、严格物品的领发手续,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写明原辅物料用途、部门、班组,领用必须签名,机修间领用的维修材料应注明维修的机械部分,所在车间班组,同时必须有领用人和使用人的签名,原则上以破换新;5、物品进仓,合理安排仓位,分类堆放,仔细核对无误后,签发回单和填好入库单,并记入货上的卡片上;6、物品出仓,要坚持先进先出,易坏先出,出陈储新的原则;7、每月对仓库物品进行一次盘存,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做到物品的进、发存的月检表的年检表;8、仓库物品堆放整齐,留足“五距”,合理利用仓位;9、掌握消防知识,懂得灭火的预防,严禁在仓库内吸烟或其它烟火的使用;10、搞好仓库内的卫生工作,保持仓库内的整洁;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12、由于工作大意、失误、失职,造成仓库内物品变质和其它损失的,赔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1、负责本车间生产技术2、有序地组织生产任务;3、对本车间生产员工进行培训管理,并把质量目标、环境目标及管理落实到岗位和人;4、督促和指导生产一线员工严格按照公司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坚持巡回检查;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标准,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和经济活动分析,并有书面记录;6、加强对生产操作工节约原辅料、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教育,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7、车间与车间、车间内、车间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联系,要有工作联系单,要书面记录;8、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建立车间台账,及时报送生产统计材料;9、组织人员,经常性搞好车间环境卫生,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生产员工人身安全;10、重视车间安全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专业资料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专业资料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内。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备案和公示要求
(一)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二)采取调制、配制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等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制作方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

食品安全备案要求食品安全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其生产的或经营的食品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的过程。

食品安全备案的目的是确保食品企业和进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在进行食品安全备案前,需要先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生产或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房产证明、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使用情况、产品标签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要求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实施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确保每一道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或食品进口企业要对原材料的采购、仓储、加工、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管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对于需要检测的食品,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食品必须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用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并确保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

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4. 食品进口备案要求:食品进口企业除了需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照相关进口政策规定备案。

进口食品必须提供国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文件等。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将备案申请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备案机构。

2. 材料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3. 现场核查:针对备案申请审核通过的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将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流程符合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进出口食品品质。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二)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四)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设施和检验检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在储存期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二)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冷冻设施;(三)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

1.目的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 负责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程序4.1 申请材料4.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4.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4.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4.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4.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4.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4.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4.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4.2 备案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4.3 备案期限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获得或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一)企业网上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

食品添加剂的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备案前准备。

1. 确定需要备案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2. 收集相关资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用途、使用范围、使用量等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

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
续表(可另加)
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
上述添加剂使用方: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