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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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

续表(可另加)

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

上述添加剂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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