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届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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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开展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调研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开展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调研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开展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调研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协助开展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基本情况调研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摸清自治区职业院校情况,便于今后各级各类项目活动的开展,推动我区职业教育发展,需对自治区各级各类院校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现将调研相关内容(附件1、2、3)发至你们,请协助开展调研工作,并于2007年11月5日前将表格盖章后报至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联系人:马娟娟、杨海燕、许逢江联系电话:0991--2803470传真:0991--2803470E-mail:**************附件:1、自治区职业院校基本情况统计表2、自治区职业院校学生、教师情况统计表3、自治区职业院校基本建设情况统计表注:所有材料需盖章确认后于10月20日前书面及电子文档分别上报教育厅职成处和高教处。

联系人:职成处:陈钧电话:2885036 e-mail:***************高教处:俞娟电话:2892762 e-mail:******************二○○七年八月六日附件1:自治区职业院校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院校名称:制表时间年月日院校名称曾用名或同时使用院校名称创建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时间隶属关系学院性质(公办或民办)院校所在地通讯地址(邮编)学院重点专业设置专业数法人代表信息姓名手机办公室电话E-mail 办公室联系方式姓名手机职务E-mail 办公室电话传真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2:自治区职业院校学生、教师情况统计表填报院校名称:制表时间年月日类别普通高职普通中职技工学生三校高职五年一贯制合计学生基本情况在校学生情况在校生总数其中:新生人数毕业生数毕业生取证情况高级职业资格中级职业资格初级职业资格其它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教职工基本情况教职工总数其中: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情况职称情况统计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无职称学历情况统计博士及博士以上研究生本科专科及以下职业资格情况统计高级技师及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其它专任教师以外情况统计合计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专兼职教师比(%)师生比(%)备注说明:1、如一校多牌师资共用,请在备注中加注:(与*****共享)2、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附件3:自治区职业院校基本建设情况统计表填报院校名称:制表时间年月日基础建设条件(平方米)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正在施工面积合计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教工住宅基础设施及实训条件情况(万元)固定资产情况统计合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中:重点专业实验设备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备注说明:1、固定资产、实训设备标准为单价800元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新教体艺办[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的通知(新教体艺办〔201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校体育课程的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大中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备战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活动计划的通知》(新教体艺办〔201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4月27日-29日在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场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

目前,比赛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各地和学校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好参赛队伍,做好赛前组队和训练工作,严格审核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按竞赛规程规定日期报名报到。

承办及协办单位要做好参赛人员的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保证运动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2.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号码分配表3. 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男子组、女子组报名表4.运动员资格审查表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暨选拔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二、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三、协办单位自治区学生体育协会、红山体育中心四、竞赛日期(一)时间:2011年4月27日-29日(二)地点:乌鲁木齐市红山体育场举行五、参加单位各地、州、市,各高等学校六、竞赛分组(一)大学生男女甲组:由本科院校运动员参加(二)大学生男女乙组:由高等专科学校(高职)运动员参加(三)中学生男子组: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新教基[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认真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邓鹏联系电话:************兵团教育局联系人:王民联系电话:************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一、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和要求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按照《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新教基[2008]33号)实施。

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前五学期分别按等级评价赋分,最后对五个学期六个维度的赋分分别相加的办法。

整个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呈现。

高中阶段的前五个学期,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1),每学期以行政班为单位运用《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2)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综合素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填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3),然后进行汇总,由学校负责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后,在前五个学期评价的基础上,按有求填写《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新教基[2008]33号文件附表4),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然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传至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具体报送要求另文下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新教传[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新教传(2010)2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我区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为做好《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教育改革,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分地州、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

为制订《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现将《自治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选题(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确定改革重点,研究改革措施,提出申报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

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教水平,进一步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着力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各族人民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从关键环节入手,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积极探索办好双语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增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全面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努力办好各族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增强教育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试点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特别是双语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流动人口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以农牧区教师和双语教师为重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1]5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2011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现就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条例》,确保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事、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加大《条例》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把继续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予以安排。

要认真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同时强化约束激励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1届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1届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1届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新教学办[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1届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0]1号)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新华社中国图片社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我区2011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图象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我区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综合信息采集工作于2010年3月8日正式启动,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

日程进度表见附件。

二、毕业生综合信息采集的范围是: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2011年1月本、专科毕业生。

各类高等学校要合理安排,做到普通全日制学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分开进行拍摄,每小时每组安排100名学生。

高校设总联系人一名,各系(班)设联系人一名,所有联系人要写清姓名及24小时可保持畅通联系的通讯方式。

三、各类高等院校前往新华社新疆分社领取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院校填写的“综合信息采集登记袋”和学生本人填写的“机读卡”后,立即组织学生按要求填写,经“班”、“系”和院校有关部门审核“机读卡”无误后,可交由学生个人妥善保管,学生本人拍摄时交给拍摄组人员。

在填写“综合信息采集登记袋”和“机读卡”和拍摄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一)学校要填写“综合信息采集登记袋”的各项内容,组织学生填写“机读卡”的相关信息。

填写的内容必须准确,不能遗漏,以保证图像采集、后期制作、邮寄和刻制光盘的准确性。

(二)填写“机读卡”时在所填写的汉字与阿拉伯数字地方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从左至右填写,其他机读区域用2B铅笔按照要求填涂;填写有误修改时应用橡皮擦拭干净再填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8.01.14【实施日期】2008.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和授权,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疆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政策规定和审核监督工作,具体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工作。

为做好2008年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地点及语种2008年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定于5月31日(星期六)上午北京时间10:00-12:10举行。

全疆仅在乌鲁木齐设一个考点,具体地点以准考证标明为准。

考试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三种(考生任选一种)。

外语专业成人本科毕业生,若申请学士学位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在上述三种语种中选择一种。

本次考试不含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二、参考人员范围本考试参考人员为拟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身份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

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新学位〔2007〕3号)精神,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包括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网络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教育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根据新学位〔2007〕3号文件规定,以“民考民”形式录取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可不参加本考试,但须参加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并取得六级以上(含六级)证书;以“民考民”形式录取的汉语言类专业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取得HSK八级以上(含八级)证书,方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时,证书须在两年有效期内(自证书发放之日算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新教学[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教学〔2012〕4号)各高等学校:自2001年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来,教育部逐步实施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即时电子注册,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

十年来,在全区高校的重视支持及学籍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1〕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自治区暨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教学办〔2011〕18号)的要求,我厅对自治区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评选,决定对新疆大学研究生处等12个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阿巴拜克力·依沙克等15名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先进集体)新疆大学研究生处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处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处伊犁师范学院学生处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处新疆职业大学学生处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处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新疆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新疆教育学院教务处(成人)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先进个人)阿巴拜克力·依沙克新疆大学加那提石河子大学张儒燕新疆医科大学布买热木·XXX拉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刘涛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霍新梅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李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尹利华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马芳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沙红梅伊犁职业技术学院范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陆志伟石河子大学唐军新疆农业大学刘江喀什师范学院艾尼帕·艾买提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办关于做好我区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办关于做好我区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办关于做好我区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新学位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办关于做好我区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学位办〔2010〕2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09】67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适应社会服务和政府决策对学位授予信息的需要,保证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从今年开始,学位授予信息改为按学期报送。

二、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报送范围包括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信息。

报送内容包含文字内容和电子内容两部分:(一)文字内容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学位撤销的决议及学位获得者(撤销者)清单(含学位获得者姓名、身份信息、学位类别、专业等)上报至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电子内容电子内容指学位获得者相关信息电子数据库。

电子数据库的采集标准及内涵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学位办〔2008〕50号)附件《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下载地址:http:///zhxx/)。

考虑到部分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填写的本科专业与教育部本科专业代码不一致的现状,学位中心对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略作调整,可上报“专业代码”和(或)“专业名称”(至少选报其中一项)。

新人社发【2011】14号

新人社发【2011】14号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充分就业,结合我区现行促进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对在新疆注册的种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一)贴息资金计算。

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

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程序。

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

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认定,并同时递交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补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补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新教学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补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教学办〔2010〕15号)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对1991年至2000年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登记的通知》(教学函〔2001〕8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在2002年对1991年至2000年我区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进行了审查,并上报教育部进行了登记。

但是,由于因年代久远、学籍人员变更、院校撤销、合并等因素,在2002年高等教育学历十年回头登记工作中对部分学校、年级、班级及个别学生的学历出现遗漏登记,这部分学生迄今为止无法在网上查询到学历信息,在其涉及学历的使用、认定等许多方面造成不便。

经研究,决定对各类高等教育当年遗漏学历证书进行补登记,具体要求如下:补登记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工作的时间与地点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请各高校按照要求携带当年的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办的简明录取花名册、学习成绩册、毕业生登记大表,以及加盖学校校长和学校印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1年至2000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补登学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等材料,到新疆教育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报审补登记数据。

补登记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范围1991至2000年我区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

本次补登工作的重点是撤并各类高校,以及当年经批准承办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三、补登记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工作的数据库要求按照2002年教育部下发的统一编制的数据采集软件和学历数据信息字段的要求进行补登记(见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各有关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是我国三级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学士学位由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我区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新增本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由高校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可以申请几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高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学科门类,该专业若要授予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须向自治区学位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在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位的情况。

未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包括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网络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教育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自治区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0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审核新生入学资格的依据是教育部公布的新生录取名单,经核准后的新生信息是学生学业结束后颁发学历证书的基本依据。

因此,各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新生学籍资格审核工作,杜绝因入学审核不细而导致今后学历证书不能注册的情况。

二、新生入学时,要做好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及核准工作。

对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尽早采集并核准,对需要学生本人核准的信息,要制作信息表,由学生本人核对签字。

建立数据库时,如有生僻字,无法打印的,用全拼小写字母代替。

三、实行新生学籍网上注册以后,学历证书将按注册的姓名颁发,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学生毕业后因学历证书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而造成的问题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教育部通过网络对各校新生进行学籍注册以后,从网上如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暂时未予注册)的数据。

请各高校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补充修正招生数据上报教育部。

同时,对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请学校填报《××××年新生学籍审核问题登记表(信息不一致)》(附表一)、《××××年新生学籍审核问题登记表(录取库中查不到)》(附表二),报送我厅学籍管理部门实施备案,以便在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电子注册时掌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09]11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04【实施日期】2009.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15号)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发改委,各有关高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22号)精神,从2002年开始到2008年,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改委下达定向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已执行七年了,七年来,通过南疆四地州人事局、教育局、发改委和各有关高校的共同努力,大部分“汉语师资班”毕业生走上了工作岗位。

今年有276名“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将继续奔赴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现将2009年定向南疆四地州“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下有空编空岗的中小学校,接受“汉语师资班”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县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的增人计划内办理相关手续,并一律实行聘用制。

有关部门要做好其聘用及聘后管理工作。

“汉语师资班”毕业生到南疆四地州县以下中小学从事双语教学工作,其工作关系由当地县(市)教育部门管理,户口保留在县城,享受当地有关优惠待遇。

各地州人事、教育、计划等政府部门,要认真研究、妥善安排定向到本地区的汉语教师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安排好食宿,解除其后顾之忧。

新疆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新疆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新疆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2011年我区首次全面实行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也是我区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后高考的第一年,为做好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遏制“高考移民”,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

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教育局,公安局,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网上报名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了解网上报名流程及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民办中学办学时间短,生源结构复杂,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应加大管理和宣传力度。

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所有中学及考生、家长集中宣传、学习自治区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的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民族成份投机高考行为,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

要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民办中学的考生、高中阶段转入我区的考生和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份的要坚决纠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在报名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普通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函授站: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我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领会,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成人高等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单位办学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秩序,提高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高[2000]2号)中附件(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实施要点》(新教高[2005]36号)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区内外高等学校在我区设立的函授站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主办院校和设站单位要切实按照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在抓好函授自学辅导的基础上,提高面授教学质量。

1.主办院校要科学制定符合所举办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计划、函授教学大纲、各门课程的自学辅导资料和自学作业。

函授站要选派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辅导教师,采用信函、网络、电话等相关函授方式,督促学员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指导学员自学,批改学员作业,并落实相关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关于开展对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现状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关于开展对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现状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关于开展对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现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新教高函[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关于开展对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现状检查的通知(新教高函〔2011〕12号)有关高等学校:自2005年以来,我区已评选出76位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为保证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对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情况的检查。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2005年以来,经教育厅表彰的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各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形式及内容(一)填表。

教学名师自获奖时间至2010年底在学校教学情况、所在学科专业建设情况、科研情况,具体情况见《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状况检查表(本科/高职高专)》。

(二)听课。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实地听课。

三、其他(一)请有关高校教务处将填好的《自治区高等学校历届教学名师工作状况检查表》和本校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本学期课表(5-6月)在5月6日前寄(送)至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从5月9日-6月31日,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按学校提供的名师课表随机听课;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说明。

(二)请各高校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教育厅随后将公布本次检查结果。

本通知所有内容(含表格)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方剑裴红灿联系电话:7606226 7606228附件:1. 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一览表(略)2. 自治区历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工作状况检查表(本科/高职高专)(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关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关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新教传[2012]6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13【实施日期】2012.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2]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普通中学:从2011年起,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为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信息报送和毕业证审核发放工作,现就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报送的范围信息报送的范围是:2009年升入普通高中并通过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高中学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具体需报送以下信息:(一)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根据2012年自治区高考改革的有关要求,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做好对2009年入学学生高中三年5个学期(2009年9月-2012年1月)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总评(总评方法详见新教基〔2011〕2号和新教基办〔2011〕6号),5个学期综合素质总评结果,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后,用EXCEL软件填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详见附件)。

(二)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信息。

按照高考改革的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对高中学生部分科目学分获得情况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科目及方法详见新教基〔2011〕1号),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后,用EXCEL软件填报普通高中学生地方、学校考试(考查)科目评价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学生基本信息和学分认定信息。

报送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所在年级、身份证号、姓名、学籍号、学业水平考试号、性别、民族)、高中三年学分认定信息。

二、信息报送的流程和方法附件1的报送流程和方法:学校将附件1(EXCEL格式)数据表格刻成光盘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学校数据导入普通高中信息管理平台的高考招生相关数据管理栏目(光盘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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