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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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开行财会[1994]113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开行财会[1994]113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4年8月5日开行财会〔1994〕113号)为了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们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

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财会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一、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根据贷款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委托代理贷款和直接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1.资金调度信贷局需要下达贷款时,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制“贷款资金汇拨申请书”(格式见资金管理办法)送交资金局,资金局凭以签开“资金调度通知单”(见附式一)安排调度资金。

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填列的“资金调度通知单”,将资金从人民银行转到相应代理行总行,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2.填制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及汇款凭证下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见附式二),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填制汇拨资金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按下列格式填列:“收款人”借款单位的代理经办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借款单位经办行开户人民银行;“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即代理行经办行在人民银行的帐号;(汇款用途栏:注明“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基金”)“汇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汇款人开户行”代理行总行;“汇款人帐号”建行总行566000012工行总行273003农行总行821-8-13(帐号如有变化,则按新帐号填列)。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增强政府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1日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提升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负有供给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项目,优先选择运用PPP模式。

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诚信泰安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及省政府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奖惩分明、信息公开、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科学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下发的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系列备忘录,初步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到2020年年底,全面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信用联合奖惩全面铺开,全市社会信用环境显著提升,为“践行新理念、增创新优势、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

二、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一)对列入守信激励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评先树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以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须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成立##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城乡公司法人代表等。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兼任。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对借款合同的执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和偿还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二)研究安排开行贷款的项目及年度建设计划;(三)审议并衔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四)审议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五)研究年度财政偿债基金还款资金安排及偿债专户管理问题;(六)组织对项目建设计划、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执行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县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监察、审计报告;(七)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
泰政发[1995]2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
泰政发[1995]90号
印发《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制冷暂行规定》的通知
8
政府令第42号
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9
政府令第57号
泰安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0
泰政发[1998]67号
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2: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1
泰政发[1990]85号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试管理规定
3
政府令第38号
泰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4
泰政发[1994]100号
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
政府令第39号
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17
政府令第78号
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8
泰政发[2001]2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
政府令第82号
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
政府令第96号
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
21
泰政发[2004]8号
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泰政发[2005]4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23
泰政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政府令第60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2
政府令第6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泰政字〔2017〕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等相关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泰政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6]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建立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国家开发银行所有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第三条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第五条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监督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由市审计局牵头,市纪检监察、金融合作办公室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组成审计监督小组进行审计。

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开行发[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开行发[2000]259号)各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的要求,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国家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规范开发银行依法收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收贷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发银行对债务人、担保人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采取的法律补救措施。

第三条依法收贷作为贷款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坚持“总行决策指导,分行执行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收贷工作的职责分工(一)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依法收贷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1.拟订依法收贷的计划;2.指导全行依法收贷工作;3.指导分行延续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4.发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诉讼警告;5.审批、承办总行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案件;6.承办总行授权范围内的破产案件;7.承办总行授权的其他相关法律工作。

(二)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的主要职责:1.分行应明确一位副行长负责依法收贷工作;2.设立法律事务岗,明确专人负责依法收贷的日常工作;3.按季报送拟采取依法收贷措施的企业名单;4.具体落实总行提出的依法收贷意见并及时反馈信息;5.监控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并及时报告逃废债务的有关情况;6.具体负责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保全;7.提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及建议;8.经总行批准,具体操作以物抵债;9.承办总行授权的其他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开行综计[1998]284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开行综计〔1998〕284号)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更好地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防范信贷风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体力量,优势互补,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是指由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参与,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相同的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三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四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坚持注重效益、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一般设立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

代理行一般应在参加行中选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对象是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法人。

第七条开发银行中长期银团贷款使用范围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短期银团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

第八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99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西安、武汉、成都、杭州、南京、济南、广州市分行:现将《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合作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达到的办法:(一)资本充足率和可购置固定资产比例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要求,在此期间暂不处罚。

2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贷款质量指标未控制在《办法》规定比例之内的,由城市合作银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后,限期达到规定比例。

在此期间内暂不处罚。

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在成立时存贷款比例指标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均按《办法》规定的存贷款比例执行;存贷款比例指标未达到70%的城市合作银行,鉴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存贷款比例差异较大,其存贷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报总行核批,逐年达到《办法》规定的比例。

二、建立城市合作银行重点联系行制度。

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兰州、重庆、昆明、广州、深圳、郑州、武汉、南京、宁波、青岛和厦门等15家城市合作银行为重点联系行。

各重点联系行要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信贷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并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调整存贷款比例。

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借款人灵活方便的信贷需求,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本行信贷业务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行相关信贷制度规定,结合辖内同业竞争状况及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仅以借款人的信誉为担保向其发放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循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的要求,优先适用于本行服务区域内的目标客户和本行优质客户,发放对象原则上应以我行为主办行的客户。

第四条同一客户多种担保形式并存的,原则上应按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的顺序办理用信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得对本行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本行关系人是指本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以及由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一节个人客户第六条本行个人信用信贷业务对象为本行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主。

第七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个人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职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无实质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良好;(三)在xx市区(同城与异地支行为所在地区县)拥有商品房、自建房、安置房等自有房产或其所经营的项目及企业在本行结算量不低于50%(或承诺办理信用贷款后在本行结算量达到规定要求);(四)个人家庭核心不动产未抵押给他行,如有需转移至我行办理(按揭除外);(五)个人家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六)符合我行产品制度条件的客户应遵循产品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信用贷款额度超过30万元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信用贷款借款人还应至少符合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一)个人(含配偶)融资银行不超过3家(含本行)且个人家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按揭除外);(二)为本行优质小企业主或优质企业股东、中高级管理人员;(三)符合本行产品制度规定条件的个人客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泰政办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泰安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泰安经济稳健发展的意见为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推动泰安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重点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需求。

积极关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沟通协商,高效、扎实地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落实到位。

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进度,对京沪高铁泰安段、东(都)平(邑)铁路、聊泰铁路、104国道改线、济南至泰安轻轨、京杭运河东平段、宁磁快速通道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满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2、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煤炭工业、汽车工业、输变电设备工业、非金属新材料工业、化工工业、食品工业、纺织服装工业、新能源产业八大优势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强银企沟通,搞好项目对接评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确保骨干企业贷款规模不减少,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有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不断档,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振兴发展。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doc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doc

国开行贷款运用管治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信用合作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的特殊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加快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按时足额偿还专项贷款,根据《县人民政府、中国开发银行信用合作协议》、《县政府信用合作项目专户管理协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贷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有还款能力的项目;
(二)开发项目:
(三)政府将投资建设的行政和公用事业项目。

具体项目必须按程序确定,部门筛选、专家论证、县政府办公会议。

第三条专项贷款实行生产性项目自我偿还,政府将投资建设的项目财务统一调度、总体回报。

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中国开发银行县域信用合作贷款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县财政局领导+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县审计局领导+县监察局领导组成,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还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一)为领导小组初步确定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和进度、年度贷款支付计划、年度财务偿债基金和还款基金安排提供决策
依据和建议;
(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决定和任务;
(3)协调贷款合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4)协调借款人、项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管、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监督项目资金和贷款本息偿还。

第五条专用借款人为县山梅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为县交通局。

第六条申请专项贷款的程序:
(a)借款人申请:
(二)经县项目部初审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借款人的申请必须包括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能力评估、还款资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有关驻泰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农民金融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6年,在总结推广新泰市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立足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在全市新发展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

其中,泰山区2家、岱岳区8家、新泰市15家、肥城市15家、宁阳县5家、东平县4家、泰安高新区1家,逐步构建起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体系,打造与全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

(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

(3)理事长信誉良好。

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泰政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0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全资或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提高担保机构竞争力。

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机制(一)设立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

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泰政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融资决策及运作机制,防范和控制政府投资风险和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政府融资资金或市财政资金,并已列入或准备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实施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而举借的债务资金,包括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市场化运作引入,但由市财政兜底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统筹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树立效率和效益观念,在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同时,努力实现政府投融资效益最大化。

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政府投融资项目属于重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的,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是市级政府投融资总平台和投融资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牵头落实投融资方案,筹措、拨付相应资金,对分平台实施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根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1实行统一管理。

开行贷款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2落实专款专用。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动态跟踪检查。

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4确保归还贷款。

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发放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年度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2项目用款年度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

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

对符合年度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

对超出年度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

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9]3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银企合作,扩大银行信贷规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银企合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运行的命脉。

加强银企合作是促进地方经济和金融业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加强银企合作是共同应对困难与挑战,实现合作共赢的现实选择。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金融
机构和企业,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文件精神,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扎实推进银企合作,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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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泰政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2003-7-13
执行日期:2003-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审批
第三章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13日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分为政府信用贷款和债项评审项目贷款两类,主要用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泰山旅游基础设施、城市公益经营性项目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按照“借款、用款、还款”一体化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以项目法人作为借款人,统借统还。

市城建国资公司应当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四条政府信用贷款由市财政建立偿债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负责还款。

第二章贷款项目审批
第五条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单位提供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债项评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来源证明、财产抵押计划书以及担保意向书等,经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计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计委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四)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批复后,准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使用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八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

第九条项目单位将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下达的付款通知书,按要求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办理批准用款手续。

第十条政府信用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的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城建国资公司下达项目用款计划;
(二)市城建国资公司凭有关文件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支用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局按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县(市、区)、市开发区项目用款,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市开发区签订转借协议,按协议拨付款项。

第十一条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批准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
(二)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转借协议。

转借利率按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签订转借协议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城建国资公司提供以经营收入、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等为内容的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
(三)市城建国资公司按照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偿债基金,用以偿还政府信用贷款。

偿债基金的来源是:
(一)城市市区及市开发区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二)泰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
(三)城市市区各类建设项目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费、城市维护费形成的市级财政收入;
(四)部分国有资产转让形成的市级收益;
(五)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六)其他来源。

偿债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偿债基金来源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市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开发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应按协议规定将还贷资金划入市偿债基金专户。

到期不能偿还的,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款。

第十五条为保障债项评审项目贷款偿还,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结算必须在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集中进行。

项目单位的经营收入扣除人员工资、补贴及经营成本、费用后,其余资金全部划入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还款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暂借给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偿还贷款,市城建国资
公司依法追偿后归还市财政。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政府采购、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建设、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违反制度规定、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停止拨付贷款资金,限期追回挪用款项,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债项评审项目由市城建国资公司组织
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要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决算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统计评估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投放、使用、偿还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在统计评估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监测,并提出防范和解决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费用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费用支出计划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财务月报表实行备案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备案。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重大经营事项实行
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的大额借贷、担保、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事先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营权转让等事项,必须落实贷款偿还的债务人及偿还措施,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致使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或造成其他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对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的相关要求,必须在贷款转借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国资公司解释,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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