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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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电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编辑)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电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编辑)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电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

编辑)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电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机电工程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行) (试

一、总则

第一条机电养护基本要求

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快速、舒适。达到法律法规要求高速公路必须提供的服务等级和服务水平,符合适用的规范要求的技术指标,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章程。

规范机电工程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以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效益。

逐步实现机电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专业化重视技术分工,注重技术水平,提高养护质量。社会化要求组织协调技术分工,实行充分竞争,降低成本。专业化与社会化应当适当结合,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条机电养护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除隐患,克服病害。在出现故障或病害前,按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做经常性、预防性养护工作。在出现故障或病害后,及时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技术处理,恢复系统设备良好的运行状况。

依靠科技、强化管理。应用科技不断提高养护效益,持续提高管理水平。

主附并重、全面养护。把握重点,关注细节,主体与附属全面养护。主体工程有: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以及隧道机电,附属项有:机电接地网、场区管道、机房空调和环境监控工程等等。

第三条机电养护管理办法及参考标准

执行企业标准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遵守政府规章,参照技术规范。若企业标准与法律法规要求或技术规范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则需要按上位法、强制性规范、企业标准、一般性规范的顺序选择适用标准。(机电养护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见附件1。)

本实施细则适用单位第四条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其具体工作范围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

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推行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工作,县、乡公路

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

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小修保养工程经费,实行

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

第七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

依照《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

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投资,审查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下达基层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 号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

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养护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公路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主管辖区内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辖收费公路养护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收费公路的经营者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五条收费公路的养护必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

收费公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六条收费公路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实施公路绿色通道建设。收费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规划,逐步实施“GBM”工程和创建文明

建设样板路活动,不断提高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交公路发[2002]572号、厅公路字[2003]511号)进行检评。采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相关指标: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

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确定。

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根据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的计算结果分为优、良、中、次、差五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按下表确定。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细则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细则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细则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

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

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版).doc

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版).doc

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版) -1-粤交集基〔版)》的通知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推进日常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化、精细化,同时便于所属相关二级单位、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对养护工程造价进行平行对比,有效控制养护工程成本,结合工作实际,集团编制了《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清单(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清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从印发之日起,集团所属高速公路日常保洁、小修保养计划统一按“标准清单”填报汇总,已经完成招标或填报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路段公司按照“标准清单”分解合并后重新填写清单细目,并做出相应的清单细目调整说明。

二、各二级单位依托“标准清单”建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合-2-同工程量清单台账,并针对各路段公司管养高速公路里程、车道数和使用年限等养护工程造价敏感因素进行比较分析,为集团今后的养护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提供数据来源和决策依据。

三、为逐步完善本“标准清单”,使之更加适应省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际,不断提升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本“标准清单”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清单(版)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月5日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2月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

路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日常养护标准工程量清单(版)编制单位: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编制日期: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目录1111标准工程量清单说明标准工程量清单说明11111111..1111定义定义11111111..22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1111111..3333计价项目说明计价项目说明11111111..4444编制规定编制规定22222222标准工程量清单格式标准工程量清单格式33333333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限比较分析养护费用,本标准工程量清单特设置清单清单清单第1000章日常保洁工程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07-11绿篱(管理区)1007-11-1浇水m·次1007-11-2无机肥m·次1007-11-3除草及松土m·次1007-11-4修剪m·次1007-11-5杀虫m·次1007-12草皮(管理区)1007-12-1浇水m²·次1007-12-3除杂草m²·次1007-12-4修剪m²·次1008-1清理收费棚1008-1-1清理收费棚m²·次第1000章合计人民币元63333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第第100100章章总则总则111101010101节节通则通则101.01101.01101.01101.01范围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已通车项目日常养护工程(土建、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和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产范围的主线、匝道、附属区以及纳入养护责任范围的联接线、线外桥涵结构物等土建工程和沿线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交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广东省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粤公养函(2009)1211号)

《广东省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试行)》(粤公养函(2009)1211号)

广东省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 T G H12-2003)、《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省普通干线公路隧道(下简称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隧道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隧道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隧道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 隧道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公路局为公路隧道管养的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全省公路隧道养护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为非收费公路隧道的管养责任单位,具体的养护管理工作可由其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专门的养护机构负责;受省公路局委托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还负责辖区内收费公路隧道养护监管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其收费公路隧道的管养责任单位,负责收费公路隧道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隧道的管养责任单位落实隧道养护管理经费,以及维修改造工程费用。对于非收费公路及政府还贷项目的隧道,其维修改造工程资金筹措办法可参照危桥改造工程。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

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粤交基[2008]436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

程》的通知

(粤交基〔2008〕436号)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大修工程技术管理程序,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和大修工程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公路大修工程管理技术规程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作,规范大修工程技术管理,合理确定大修方案,有效使用大修工程资金,提高路面工程质量,保障公路正常的服务水平,提高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程。

一、本技术规程大修工程定义:指沿旧路局部加宽、罩面或翻修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对视距不良的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局部线形调整,改善桥涵等设施及行车条件,提高行车安全性,且连续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不含整段提高公路技术标准的改造工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粤交〔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交〔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压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和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与尺度,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含监控量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广东省收费公路养护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技、全面养护。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实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所属独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省交通集团参股或合作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省交通集团、省交通

集团直属二级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为“二级业主单位”)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三级组成。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明确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足够的专职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明确任职条件和职责。各二级业主单位可视所管辖高速公路里程长度以及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

加强养护管理;项目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岗位和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养护工作全部实行委托经营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交通集团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主要职责如下:

关于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

关于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向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征收并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凡缴纳养路费的,由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发给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车辆位置上,缴讫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凡没有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减征、免征范围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暂定免征车辆外,其余车辆均应缴纳养路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定编内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养护管理的道路上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清洁车、洒水车、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消防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震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囚车(设有囚箱)和“警”字号牌车辆;有固定标志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略专用微波通信车;民政部门的收容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1.05

•【字号】粤府办〔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36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打造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省的工作要求,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完善适应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粤交[2022]3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7

【摘要】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已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7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7页(P39-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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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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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

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

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二) 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厅的主要职责:

(1)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审批;

(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4)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5)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6)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

(7)制定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8)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9)协调省管公路项目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

(2)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3)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省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

(5)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2)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上报本市(地)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保养工程的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地方协调工作;

(5)协助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

(6)协助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国、省干线公路年度中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9%,大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6%,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养护工程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一)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必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实行社会监理和完善企业自检;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资格。

(二)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监督站负责监督,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 养护项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造价管理,建立养护工程造价审查制度,降低养护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分级专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中应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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