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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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必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必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必备)一、目的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动火作业活动。

凡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热风枪、喷灯、熬沥青、烘炒等动火作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定义动火作业: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风枪、喷灯、熬沥青、烘炒等。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材、设置警戒线等。

4.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5.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现场安全管理。

6.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五、动火作业审批程序1.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信息。

2.动火作业申请人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

3.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作业,予以驳回。

4.审批通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5.动火作业结束后,申请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作业结束时间,并交回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与处罚1.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动火作业审批人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审批不严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3.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作业,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

4.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防止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焚烧、打磨、铁锤敲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在本制度中指产生和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如危险化学品库房、原辅料库房、污水处理区域等。

4.工作内容:4.1安全用火管理范围:4.1.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临时用电和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4.2管控说明:4.2.1动火者必须持国家核发的有效作业证件(特种作业人员);4.2.2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2.3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规定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作业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4.3动火作业审批:4.3.1动火作业分三个等级(甲、乙、丙级),丙级为最低级,设备部门在本部门固定区域动火,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动火区域);乙级为跨部门动火作业,需要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甲级动火作业为公司重点防火区域,主要是指辅料库、化学品库房、制冷间、配电室、污水池上方、小料房、配料间、餐厅、化验室、油品库、垃圾房、各种罐内、管道上等焊接作业为甲级动火作业,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审批记录安委会存档;相关方作业谁接收谁负责,动火审批流程依据上述甲级执行,同时引进部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安全地进行动火作业,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建筑工地、化工厂、矿山等。

三、责任与义务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按照程序进行作业,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3.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进行,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状况。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四、程序与要求1.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作业计划和防护措施。

2.动火作业许可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包括作业日期、时间、地点、工作内容、所需设备和工具等信息。

3.动火作业准备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提前检查作业地点和设备,确保没有火源和易燃物,保持作业场所清洁、通风和干燥。

必要时,还需进行防火隔离和投入灭火设备等准备工作。

4.动火作业操作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手套,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每次作业前,必须召开安全会议,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5.动火作业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在作业过程中进行巡查,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

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6.动火作业结束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没有火种和易燃物残留。

同时,还需检查作业设备是否正常,并填写作业报告。

五、安全警示与培训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告知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中的危险和防范措施。

此外,还需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语,提醒人员注意火源和易燃物的存在。

六、处罚与奖励措施对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而对严格遵守制度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制度的生效与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提醒全体人员遵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肃清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管道,未洗刷洁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东西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以“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消方针,结合施工中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作好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对易燃物品的存放要设专人负责保管,远离火源。

2、组建成立工地防火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由安全员及施工员任组员。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每周一作为安全日对全体施工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的教育,并充分利用板报和醒目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知识,从思想上使每人职工重视安全防火工作,增强安全防火意识。

4、施工现场防火器材不得随意搬运。

消防物品周围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以保持消防道畅通,在施工现场周边写上119火警电话醒目标志。

5、严禁在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等场所烧水,使用明火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业人看管,用火完毕,并用水将火熄灭,预防火灾。

6、消防器材设施要按规定地点放置,要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性能,未经有关人员认可,不得随意移动和使用(有火情除外);公司消防员负责对使用灭火器的人员培训,每间宿舍门口至少应备一个灭火器,至少有一人会使用灭火器。

7、电焊作业时,采取烧焊报批手续,电焊地点距氧气瓶、乙烯发生器应大于10m,对高空作业时会产生的火花应用石棉板或铁板隔离,用接火斗接收焊滴。

8、乙炔瓶只能直立使用,瓶体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远离热源及避免阳光直射,要距明火、可易燃物10m以上,工棚及仓库安装足够的灭火器并设砂池、水池。

贵港御林皇府16#、17#、22#、23#楼及中心地库工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企业专用版)一、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生产、维修、改造、拆除等过程中的焊接、切割、热风干燥、砂轮磨削等动火作业。

三、管理职责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3.动火作业人员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动火作业分类1.一般动火作业:指在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特种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紧急动火作业:指因生产需要,无法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但必须立即进行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审批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一般动火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紧急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审批。

2.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包括:动火作业地点、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3.动火作业审批通过后,由审批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持证进行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3.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4.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摴潭ǘ鹎鴶。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____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撚没鹬,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____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____天(____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____天(____小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程序,规定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商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硫磺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3. 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4. 术语解释4.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举例见附件 4,包括但不限于:( 1)电焊、气割、氧气焊、氩弧焊、等离子、角磨机磨光、切割机切割等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3)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烘烤等施工作业;( 4)打磨、喷沙、锤击、切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7)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8)其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固定动火区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应办理响应级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参见附件 1 样表。

4.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公司涉及到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常见有:11 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4.3 动火作业分级《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4. 5“三个一”原则一级、二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先向保卫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在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好应急消防器材。

3、安全部门在开具动火许可证之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须按照动火许可证上所列出的项目逐一核对无误,并确认这些措施不会引发火灾事故。

只有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可以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材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并在30分钟内监视现场,以防止有火源残留。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要接受处罚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大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大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大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因生产、维修、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喷灯等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特殊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危险物品仓库、油罐区、油气管道等特定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在非特定场所进行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在非特定场所进行的较低危险性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等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二、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特殊动火作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单位现场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当向审批人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必要性、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动火作业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设置警戒标志,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为规范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煤矿)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动火作业及特殊作业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结合XX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范围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3.一级审批: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井筒、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

4.二级审批:煤场范围内及矿区生活区高危场所(油漆、燃料、危废库等易燃物储存点)、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调度楼、食堂、餐厅、宿舍、澡堂等)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

5.三级审批:各区队加工车间、工房、临时加工点等其他作业地点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当日总值班领导批准。

6.动火作业审批严格执行“一项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作业审批表”制度,审批表中所有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

— 1—7.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等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及相关部室审批后执行,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并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管理及审批职责如下:通风科:对井下电、气焊地点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管。

保卫科:对地面电、气焊地点是否符合作业条件进行审核。

安全管理部:对《动火作业票》、《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可操性进行审查,对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部分进行审核,同时安排安全员对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与安全管理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以下两类:(一)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热剪等;(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动火作业,如砂轮打磨、电钻作业等。

第六条直接产生明火的动火作业,应当在作业前进行安全评估,确认无火灾、爆炸风险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动火作业,应当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当明确动火区域,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品,确保动火区域干净整洁。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确保灭火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与实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作业前应当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类型、地点、时间;(二)动火作业的理由;(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四)动火作业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内容、掌握安全措施,并服从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确保动火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企业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作业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动火作业,包括明火、电焊、气割等。

三、作业程序1.动火作业申请:作业人员在动火前,必须向所在部门申请进行动火作业,提供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注明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名单、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

3.动火许可:通过安全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批准,颁发动火许可证。

4.作业执行: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备,并按照动火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期间,必须由专人进行监护,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处置动火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6.作业结束验收: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清理作业场所并复查,确保无火源、无烟雾等危险情况存在,由监护人进行验收合格后,作业结束。

四、安全防护要求1.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帽、防火鞋等。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和消防器材,并确保使用有效期内、合格的设备。

4.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周围设置安全防护区,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5.作业前必须将附近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对周围区域进行润湿处理。

6.作业前必须查验设备、电缆等是否存在故障情况,以防发生火源。

五、安全应急措施1.发现火灾情况:在发现火灾情况时,立即按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值班人员和相关负责人。

2.燃烧物泼洒:在燃烧物泼洒时,应保持距离并注意安全,防止火势蔓延,尽可能采用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进行扑灭。

3.扑灭明火:对于明火的扑灭,可以使用灭火器、灭火器具等进行灭火,注意扑灭方法和前提条件。

4.紧急疏散:在火势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不得盲目救火,造成人员伤亡。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小区和外来施工单位在小区禁止烟火区域内,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管理处保安主管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管理处各保存一份。

2、保安主管根据动火作业的范围,按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加以核准或报管理处经理批准。

原动火施工单位因未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动火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须严格按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4、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动火〃: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有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动火后必须做到〃四要〃、〃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3)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有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4)要及时扑灭动火作业中发生的火警或其他事故苗子;
(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火种,火种不清除不可撤离动火现场。

6、动火申请施工单位应委派现场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处保安主管应指派保安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手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手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手册)一、概述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高温设备或者产生火花的工艺进行作业的活动。

这类作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固定动火区:指单位内部固定的、专门用于动火作业的区域。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2.临时动火作业:指单位内部非固定动火区进行的动火作业。

临时动火作业应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

3.紧急动火作业:指因生产、维修等紧急需要,无法事先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动火作业。

紧急动火作业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在动火作业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的管理1.动火作业计划的制定:单位应根据生产、维修等需要,制定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2)动火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3)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4)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人;(5)动火作业的批准人。

3.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无可燃气体泄漏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5.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人应全程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现场监护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动火作业的验收: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四、动火作业的培训与演练1.动火作业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的一系列制度。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负责人的责任:-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动火作业,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 负责人应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消防培训。

- 负责人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确保所有参与者理解和执行该方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规范化动火作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从事焊接、切割、烘烤、焚烧等作业的人员。

二、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燃火灾的设备、工具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层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管理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3. 进行动火作业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动火作业,并负责作业现场安全;4.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动火作业风险评估,确认作业范围和需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 动火作业前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明火作业需要设置火灭器,并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3. 动火作业现场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他人不要靠近作业现场;4. 动火作业前需通知相关人员,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五、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需佩戴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2.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的作业流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越过操作程序;3.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需保持镇静,严禁在作业过程中喧哗、打闹或者吸烟;4.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需保持作业环境整洁,不得在作业现场乱堆放材料或易燃物。

六、动火作业后的处理1. 动火作业结束后,需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作业环境整洁;2. 动火作业结束后,需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没有明火或未熄灭的燃烧物;3. 动火作业结束后,需将使用的火灭器、防护装备等物品妥善存放,并做好记录;4. 动火作业结束后,需对作业现场进行评估,总结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改进。

七、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需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护措施;2. 动火作业的责任人需定期组织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动火作业的责任人需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了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库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库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文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动火作业的开展,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进行动火施工、动火作业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动火、明火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作业现场进行作业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企业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制定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

第七条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应当熟悉动火作业相关安全规定,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八条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许可第九条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

第十条动火作业许可由企业内设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地点、时间、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的有效期为一次性,逾期需要重新审批。

第四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警示标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必须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内设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等各个方面,确保安全隐患不被忽视。

第十九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的现场应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施工、维修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明火、电热器械等能够产生火花、火焰或者加热源的操作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电焊、割炬切割、热剪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控。

二、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2.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采取防火措施。

3. 设置动火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三、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操作前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

2.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造成中毒和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物和隐患。

四、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与消防车辆保持联络。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报警、疏散人员等。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

以上是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2)制度名称: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制度目的:确保动火作业安全有序进行,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

制度内容:1. 动火作业许可:所有动火作业都必须事先申请许可,并由专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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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三、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四、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六、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七、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八、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十、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十一、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十二、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三、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十四、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十五、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值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七、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十八、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十九、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十、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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