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责任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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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风险案件责任书

信用社(银行)金融风险案件责任书

信用社(银行)金融风险案件责任书甲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部)乙方:为有效防范联社各类风险,深入推进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集体资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和保障全辖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联社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明确个人在防范经济案件和责任性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内部管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为责任人;甲方代表为乙方履行案件防范责任监督人,乙方应对甲方负责。

二、责任目标在责任年度内,乙方在所辖工作范围内,切实有效地防范案件的发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资金、财产、人身安全,具体目标如下:1、无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因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因个人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

2、无贪污、受贿、抢劫、盗窃、诈骗、丢失案件。

3、无赌博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甲方责任1、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对乙方进行宣传教育,并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对乙方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指导。

2、按照职责,对乙方案件防控工作给予指导,并督促其案件防控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3、对乙方执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四、乙方责任1、案件防控工作列入自己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实现责任目标。

2、加强自身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贯彻上级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3、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经常检查对照,发现隐患与问题,及时汇报,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行为。

五、奖惩1、在本年度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与本人奖金挂钩。

2、实现当年防范责任制目标的对乙方给予适当奖励。

3、对未实现当年防范责任制目标者取消各种奖励及当年选先资格。

4、对发生因职务犯罪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某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防控操作风险手册

某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防控操作风险手册

某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防控操作风险手册一、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1. 建立完善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明确风险定位和责任分工。

2. 鼓励员工参加风险管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3. 建立健全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二、客户管理风险防控1. 在进行信贷业务前,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

2. 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核实机制,确保客户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3. 建立合理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调整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条件。

三、抵押物管理风险防控1. 对抵押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足够覆盖贷款金额。

2. 建立抵押物登记和监管制度,确保抵押物的权属清晰、可行使抵押权。

3.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抵押物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信贷业务流程控制风险防控1. 严格执行信贷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规,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批权限分配、流程审查和风险集中监控等机制。

3. 加强对信贷业务流程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五、外部环境变化风险防控1. 密切关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信贷业务策略,降低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2. 建立灵活的风险应对机制,通过调整信贷业务结构和降低风险集中度来应对突发风险。

六、信贷业务监测和评估风险防控1. 建立信贷业务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

2. 定期对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及时的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以上是某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防控操作风险手册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手册中的规定,可以有效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保证信用社的稳健运营和客户的资金安全。

七、不良贷款管理风险防控1. 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分类和核销制度,确保不良贷款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控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和落实内控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联社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既是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又是防范案件、控制风险、促进信用社稳健发展的有力保障。

因此,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促进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经营法制化是信用社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健全内控制度的目标:构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信用社审慎经营、规范管理;确保信用社财务、业务的真实完整;确保信用社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

第四条健全内控制度的原则:(一)全面审慎原则。

内部控制应渗透到信用社各项管理、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应以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任何决策和操作均有据可查,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控制。

(二)规范发展原则。

必须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为依据,以信用社稳健发展为前提,规范集体及员工行为。

(三)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内控管理文化氛围,着力提高员工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自我约束能力。

(四)内控优先原则。

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职能变更等都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五)科学严谨原则。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探索符合信用社实际的有效控制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严谨有效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增强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

(六)权威有效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

存在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监督部门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二章制度保证第五条强化员工教育是实行内部有效控制的基础,理解和掌握制度是运用和执行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一)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对内控机制建设指导思想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员工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和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修正全体干部员工对内控制度的各种模糊或不正确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居民的金融机构,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风险挑战。

为了确保信用社的长期稳健发展,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的几个关键控制点。

一、审慎的贷款审批流程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业务,同时也是风险最高的业务之一。

为了控制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建立起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

首先,信用社应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规范,并对贷款审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其次,信用社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每个借款人进行全面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评估。

最后,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确保所有贷款都符合合规要求。

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农村信用社保持良好经营秩序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贷款业务方面,信用社应设立贷后管理部门,定期对已发放贷款进行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此外,农村信用社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为了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农村信用社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

其次,信用社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预案,并进行有效实施。

例如,在资金风险管理方面,信用社可以通过合理配置资金和建立风险准备金来降低信用风险。

最后,信用社应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和上报风险发展情况,确保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员工是农村信用社运营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信用社的管理风险能力。

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信用社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开展内部演练等方式,加强员工对风险管理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方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农村信用社在保持稳健运营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风险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和化解潜在风险,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一份全面、科学的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I. 安全度量框架设计根据国家监管要求及各项指标体系,结合本社区具体经营环境,建立适应本社区特点的风险监测防范指标体系,对一、二、三类风险予以分类监测。

1. 一类风险:重大风险,如利率波动、政策调整变动等,具有高度预见性和可控性。

2. 二类风险:业务固有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点和亏损点难以预测和掌控。

3. 三类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合规风险等,通常存在于短期和长期等不同时间尺度,主要由内部人员行为引发,成本高且风险难以定量、定性评估。

II. 风险评估和监控1. 风险评估: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估方法来确定风险的类型、程度和隐患。

依据客户信用、经营管理、外部环境、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评分,量化风险的影响力和潜在损失,及时预防和化解潜在问题。

2. 风险监控:不断调整风险监测指标,及时发现风险点和亏损点,引导业务部门完善内部流程和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和风险规模。

建立风险评估报告制度,每季度发布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评级,明确风险整改计划和措施,保证风险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III. 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1. 风险控制:改进客户名录管理,并严格落实“三查一验一核”流程,严格依据评分等级,对风险客户采取限制措施,对风险较高业务操作人员增信投入,作为风险治疗方案的一部分。

2. 应急处理:面对不可预见风险,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应对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

IV. 建设风险管理团队和文化1. 建设风险管理团队:建立风险管理岗位,加强风险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培训,使风险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确保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一支稳定和专业的风控队伍,支撑业务的长期发展。

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

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

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为了确保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安全、高效、稳步发展,各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坚持从严治社,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防范经济案件的工作,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努力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各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题(一)各农村信用社要对所辖信用社案件防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责任。

(二)各农村信用社主任是所辖信用社案件防范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防范工作负总责。

(三)各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防范案件目标责任。

二、责任范围(一)各农村信用社要对案件防范工作高度重视,落实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从源头上堵截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农村信用社要落实责任目标,结合所辖信用社实际,把案件防范贯穿于各项业务经营之中,要对本单位业务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负永久责任。

(三)各农村信用社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自律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务经营和自律监管的双重职能,保证各项业务操作都置于内控制度的监督下。

(四)各农村信用社要强化信贷管理,严格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完善和落实贷款基本制度,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严格按照主责任人制度,追究各环节责任。

(五)各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认真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完善监督机制的整体功能。

年内要按规定对上年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自律监管情况再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农村信用社要对所辖信用社案件防范和制度落实等方面,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实行领导办案责任制。

发生案件应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组织指挥案件查办工作,亲自听取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汇报,亲自解决办案的困难和阻力。

(八)对1000元以下案件,案发农村信用社领导要带组亲临现场,直接组织查处;对1000元以上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承担的后果。

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从业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责任认定范围(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五条责任类型(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根据信贷业务流程,信贷岗位应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操作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调查岗设立主调查人和次调查人,审查岗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岗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

独立审批人包括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指信用社、支行、营业部、分理处,下同)信贷人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行长(主任);集体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贷小组和法人机构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

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风险预警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风险预警

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风险预警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风险预警

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风险预警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风险预警金融风险存在于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会计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它潜伏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我们应当知道,会计结算工作涉及资金的收付,与资金运动密不可分,时时刻刻与资金打交道,因此,会计结算一旦出现差错,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故,我们切不可忽视会计结算风险的防范。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会计结算风险,确保会计结算业务方面不发生安全事故呢?以下根据我县联社会计结算业务,结合实际操作,对业务的风险点进行梳理及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现金收款业务风险点:1、柜员未认真审核凭证、清点现金,以及未按规定执行复核制度,导致未能发现账款不符、账款相符但凭证方向与客户意向相反的情况。

2、柜员选择交易处理业务时金额录入错误或选择交易错误,如取款操作成存款,造成差错。

3、柜员清点现金未置于录像监控下和客户视线内,出现差错易造成纠纷。

4、柜员将现金收入的原始交易作抹账、冲账处理,网点主管没有认真审核授权,造成收款不入账,挪用客户资金。

5、对可疑、大额的现金交易没有核实客户资料、没有及时上报可疑交易,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防范应对措施:1、柜员在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应坚持“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一笔一清,认真卡验大把,清点细数(采用机器点钞时应特别注意清分整把现钞中有无混杂其他面额、币种现象),认真与客户填写的凭证核对,无论错误与否,及时告知客户。

2、认真选择正确交易,仔细输入相关要素,交易处理完成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凭证,是否正确无误。

3、柜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应置于监控下,并应在客户视线内当面点清,做到一笔一清,出现差错便于明确责任,防止纠纷。

4、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抹账、冲账交易,网点主管必须对交易原因、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详细了解抹账、冲账才可授权,柜员应对交易处理情况作详细登记。

5、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业务,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二)现金付款业务风险点:1、柜员未认真审核凭证或审验身份证件,会造成冒领、洗2、未核对取款人名称、金额并逐位唱付,会造成冒领、差错;未提示客户当面清点。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客户经理贷款发放的责任意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是指客户经理对其负责的贷款从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的相关制度,明确客户经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客户经理应对其负责的贷款实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对客户经理的贷款发放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第九条对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客户经理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

1.贷款调查环节:客户经理需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贷款信息的真实性。

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申请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并实地考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

2 .贷款审查环节: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结果,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审查应重点关注贷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规定。

3,贷款审批环节:客户经理应将审查通过的贷款申请提交给有权审批的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批委员会。

审批环节应严格按照信贷政策和程序进行,确保贷款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V1

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V1

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V1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证村镇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份文件的内容。

一、文件的背景与目的《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工作,减少银行运营中的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村镇银行的风险应对能力和竞争力。

二、文件重点内容(一)风险管理责任制度。

村镇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起严格的风险管理责任制,界定好每个岗位、职责和权利的分工,以确保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有效运作。

(二)风险分类和度量。

村镇银行应对所有业务和活动进行风险分类,实行科学的风险度量,包括风险定价、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敞口等方法,以全面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

(三)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村镇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合规管理、情报分析等方面的工作,以监控风险状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数据和信息管理。

村镇银行应实现风险数据的集中统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和信息安全体系,确保风险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

村镇银行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和有效解决。

三、总结《村镇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以规范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于中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不仅要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农村金融服务,更要深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不断提升自己的风险应对能力和竞争力,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XXX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流动性风险管理,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及新监管标准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农村信用社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XXX及辖内分支机构。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针是经由过程建立科学完善的流1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的辨认、计量、监控和报告,确保农村信用社在一般经营情况或压力状态下,能及时满足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激发的流动性需求和履行对外领取义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理(XXX)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急处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框架系统,组织框架系统划分由决策系统、执行部门和监视部门构成。

其中,决策系统是理(XXX)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构成;高级管理层为执行机构,下设执行部门包孕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人力资源、财务计划和资金营运等部门;监事会和稽核部门承担监视管理职责。

第七条理(XXX)事会是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承担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信用社(银行)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网点柜员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结合省联社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规定的风险需求规则来进行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是针对在各类业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违规、违法操作以及用户欺诈等风险隐患,通过对业务操作重要环节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展示符合预警条件的业务信息,并统计形成相关报表供管理人员查看,通过对预警的信息的查证核实来界定业务行为是否违规。

通过预警和处置行为,督促业务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办理日常业务,实现对营业网点、柜员、客户、业务操作交易等情况的有效监控,减少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隐患。

第四条省联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

各地市办事处、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省联社,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规范运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有效的处置预警信息,化解暴露出的潜在风险,不得相互推诿,延误时机。

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落实系统要求的各业务岗位人员,处置和审核本辖区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处置涉及到的具体部门包括:陕西省各县(区)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稽核、业务、财务、风险、安全保卫、监察等部门及下辖的各营业网点。

第五条预警项目的预警级别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将所有的预警项目划分为五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罗马数字字符标识,即一级-I区(高风险区)、二级-II区(较高风险区)、**-III区(中等风险区)、四级-IV区(较低风险区)、五级-V区(低风险区)。

预警项目风险警级在五级和四级时需要分别进行关注;当风险警级处于**时,需要特别关注;当风险警级处于二级时,需要进行监控;当风险警级处于一级时,则处于高风险区,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置。

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中如何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精品文档

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中如何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精品文档

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中如何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风险防控是金融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

因为风险隐患常伴业务左右,这既不是危言耸听,又不是杞人忧天,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又让人不能经常看到的东西。

农村信用社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风险隐患层出不穷。

虽然近几年,上上下下出台各项内控制度,但是由于执行上的偏差和个别制度先天性的缺失,风险隐患不是削弱了,而有愈加明显之势。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农村信用社在抓好业务经营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风险警钟要常鸣,风险提示的黄灯要常亮,防风险制度措施要常抓不懈和抓好落实。

这样才能在风险防控工作中争取主动,才能为经营合规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农村信用社存在风险的表现所谓风险,包含两个层面的定义:一是说明具有不确定性,说明风险随时随地可能会发生;另一个定义认为风险会带来损失,而这种损失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引申到收益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看来,风险就是隐患,可防可控,但是如果防控措施疏忽,依然会导致风险的发生。

(一)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根本服务对象是农村、农民,如果离开了这一定位,就会让农信社走上偏路。

据了解,某地的信用社贷款,由于追求投放与效益的高速度,把贷款大量投放到房地产、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非农产业。

由于这些产业不是农信社支持的对象,其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非常大,具有不可预见性。

一旦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虽然有抵押物和抵押程序合规,但是抵押物基本不能及时变现。

而且这类贷款具有单笔数额大集中度、偏离度高等特点,对农信社信贷资金营造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这是由于贷款投向不合规导致的风险隐患,在各地农信社大量存在。

尤其城镇社和集镇社情况明显。

还有一类贷款,就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由于贷前调查不严,贷款户为了能够多得到信用社贷款,千方百计地提高抵押物评估价值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当贷款形成逾期不能以现金形式偿还贷款时,农村信用社就要处置抵押物,这类抵押物往往是林地、草原、沼泽、机械、房产、院落等,一经变卖,多数抵押物不足值,有时损失一半以上,给信贷资金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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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事件,根据监管要求和我社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风险防控要实行主任(经理)负责制。

各信用社主任是辖内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风险防控责任要层层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风险防控要全员参与。

三道防线要紧密协作,发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置和全程监督的合力。

第四条风险防控要快速应对。

要及时报告风险信息,妥善处置风险事件,消除风险隐患,着力控制舆情,防止风险蔓延扩大。

第五条风险防控要实行双线问责。

要坚持“权责统一,错责相当”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位、追究到位。

第二章风险防控职责
第六条各信用社全面负责辖内信用、市场、操作、声誉风险防控工作。

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是辖内风险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辖内风险防控工作,管好本社员工,确保合规经营,及时报告风险信息,快速应对、处置风险事件,控制声誉风险。

第七条各业务管理部门是本条线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全社风险防控制度,在产品、制度、流
程和系统时明确风险控制目标,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流程制约、系统制约和岗位制约等风险防控手段。

(二)建立风险防控自律机制,制定风险防控自律制度,明确风险防控岗位责任、重点事项、重点环节和操作要求。

(三)掌握本业务条线风险形势和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和缓释措施。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对管理范围内的风险防控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持续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排查风险隐患,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风险处置职责
第九条各信用社要结合本社风险事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措施,并上报联社风险合规部。

第十条要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风险事件发生后,各信用社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联社风险合规部报告,由风险合规部初步确定风险性质、范围、程度后,向经营管理层报告。

第十一条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处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处置社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处置小组,根据风险事件的性质和发生部位,统筹协调内外部相关资源,妥善处置和化解风险。

并将处置情况报风险合规部。

第十二条各信用社要根据工作实际开展舆情监测、控制和应对的工作,针对重大风险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对声誉风险进行防控,做好客户安抚和解释工作,从正面引导舆论,控制声誉风险,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各信用社及业务管理部门针对风险事件所暴露的风险隐患,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涉及各信用社内部管理的问题,按照“谁的问题谁整改”的原则,由各社进行整改;涉及产品、制度、流程、系统的,按照“谁主管,谁整改”的原则,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第四章责任承担与追究
第十四条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在客观分析风险事件发生原因基础上,按照“权责统一,错责相当”的原则确定责任承担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联社全辖内发生风险事件的,理事长和分管主任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社(部)和涉及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发生大要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要及时采取联动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联社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本条线发生风险事件的,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一)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及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承担直接责任。

(二)尽职监督过程中应监督未监督,应发现未发现的,负责尽职监督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整改不到位、不及时,导致同类风险再次发生的,负责督导整改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对常规稽核应监督未监督,应检查未检查,应发现未发现,故意隐瞒发现事实以及对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由稽核监察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八条风险事件发生后,瞒报风险事件的,要追究瞒报社主任及委派会计的责任。

风险应急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延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风险蔓延扩大的,要追究处置社主任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对外发布信息或未按统一口径发布信息的,产生声誉风险,或者出现舆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要追究相关社主任和分管领导的声誉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风险防控责任分为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单位责任追究形式主要为考核评价。

各信用社、部发生风险事件的,在风险水平评价、内控评价、案防工作评价以及年终综合考核中对承担相应责任的信用社、部扣分。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的,对承担相应责任的信用社、部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个人责任追究按照自治区联社及我社有关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风险持续多发的信用社,联社及分管领导要对主任及委派会计实行问责或约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ⅩⅩ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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