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笔记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考“保险法”笔记(5)
自考“保险法”笔记(5)(三)接管1、接管条件。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成立接管组织和制定接管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使用不当或者由其他不适合的做法,导致公司损失或者即将损失赔付能力,对投保人已经或者即将构成损害,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决定对该公司实行接管,以减少或者化解保险行业风险。
2、接管目的和期限。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以利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接管是指由接管组织取代该保险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公司的领导层需要离开原来的管理岗位,公司的业务和其他管理活动由接管组行使,或者由接管组授权保险公司原来的人员行使。
接管的期限由保监会决定,期限届满,但未达到接管目的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接管终止。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监会可以决定接管终止,解散接管组,将民事行为能力交还给该保险公司行使。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其他经营业绩良好的保险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在输入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制度之后,有可能使被接管的公司恢复正常的赔付能力,所以就可以终止或者提前终止接管。
在接管期间,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没有能力并且也没有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赔付能力和清偿能力的,由保监会终止接管,债务人经保监会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法-笔记
保险是人类对抗危险的有效方法。
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具有如下特征:危险具有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定性,4、损失性。
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结合人类历史上危险处理的实践,可以分为八种措施:避免危险;预防危险;自留危险;抑制危险;集合危险;中和危险;分散危险;转移危险。
保险的概念:保险为预防特定危险之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之安定的制度。
经济学上的保险,主要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筹集费用,形成保险基金,对特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为职能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应具备下列四项要素:(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2)以确保经济之安定为目的,即在于“补偿”(3)须有多数经济单位之集合,须有“协力”(4)须基于合理计算,而公平负担其资金,即需要有“保险费”等。
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生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保险具有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及金融性四大特征。
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的特征有:1、危险依赖性。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9)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9)三、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与法律地位特点: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
(1)约定或明显的权限。
即在代理合同中有保险人所授其的权利。
(2)默示之权。
即法律默许保险代理人拥有的公众合理地相信其应享有的权利。
(3)显有之权。
即代理人曾经运用过而保险公司并未加以抗拒而默示之权。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对其也有拘束效力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位: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把保险代理人看作是保险公司的代表。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一切行为,均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只要保险公司的保单由代理人出售给被保险人并收取保险费,保单即生效。
四、保险代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当事人具体指保险人与代理人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有权选择其需要的代理人,并有权监督,指导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活动2.授权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并要求代理人按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开展活动3.保险代理人违约并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进行追偿,有权终止保险代理合同4.保险人应按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和各种单证,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
保险人还应承担全部代理人合法代理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2.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的权利3.具有诉讼的权利4.保险代理人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诚实而有合法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经纪人仅限于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种类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分为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七、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2.留置权义务:1.为客户介绍情况和信息2.为客户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3.为客户争取最佳保险保障4.监督保险公司执行情况和协助索赔八、保险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自考“保险法”笔记(3)
自考“保险法”笔记(3)第二部分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一)保险公司的设立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滥设保险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割断,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立一道风险防火墙,并形成行业制度,以利整个保险业体系的安全。
2、资本金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3、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
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念•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特征•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自愿性•储蓄性•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近因原则•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业法律制度•经营原则•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金营运限制•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追究越权人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概述•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39条•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合同附加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禁止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超额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原因•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处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保险人同意•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期限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代签处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格式条款争议•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义务•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给付期限•30日内核定,通知;•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自然损耗;•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种类•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特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制度•概述•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产生•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争议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特殊人身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法》第16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情形•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人寿保险•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规则•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法》第33条•一般死亡险合同•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第34条•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保险法》第33条•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险法》第34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欠缴保费处理《保险法》第36条•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处理规则•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中止后的复效•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保险合同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健康险•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健康险规则•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理赔规则•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法》第45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第44条•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愿解除;•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时间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保险法》第16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理赔规则•赔偿标准•一般赔偿规则《保险法》第55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的渊源可以分为: 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监管法:是对保险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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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 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不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保障性质为标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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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的关系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和不定值) 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个险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 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分类: (1) 死亡保险 (2) 生存保险 (3) 生死两全保险 (4) 年金保险 (5)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 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 万能保险: 1,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 2,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一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 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法律本科保险法复习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保险法考研笔记
保险的定义:1、从金融角度,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由此可见保险交易的本质特征在于——源自充足保险基金的财务支付能力之确定性和潜在损失之可预测性。
保险机制通过向每个参与者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实现损失成本的再分配。
作为支付保险费的回报,保险人承诺——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保险人则予以赔付。
从上述意义而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通过它,一组人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以及和损失资料,这样,就可用统计方法来预测损失,并用所有风险转移者交纳的资金来支付损失。
详言之,第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
第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
第三,允许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
第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计算,系统地积聚资金。
第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一言以蔽之,保险的真义,在于利用自己有限的力量,配合他人的力量,结合成团体的力量,以救助自己或他人的经济准备措施。
2、保险定义法学分析,“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见,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业行为,与其他商行为区别:(1)共同团体。
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的工具,危险的分散需要一遭受同类危险威胁的共同团体承担,故任何一种保险均已以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之人(被保险人)所组成。
保险法完整笔记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
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8)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主要内容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特征(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一、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主体特征: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指定受益人)行使。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届满时,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给付的多少,按照事先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1)本人;(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有保险利益。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请求支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保障范围分: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3.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人的滥用权力,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无效,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两年后,就丧失此权力。
2.迟交宽限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时间都比较长,在此前间内,由于投保人的疏忽、经济变化、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可能影响投保人的按时交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一段时间为迟交宽限期。
我国为60日。
如果超过60日,保险人有权中止保险合同。
保险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习笔记通过数次的庭审,我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这本书。
通过学习了解到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险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订立为判断时点,并不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
P215 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条着重强调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
虽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但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让与的,其来源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可以说,没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没有受益人的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无须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P51 2.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P2124.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条文精解】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的转让。
P230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劵,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来说,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人,享有保单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陆法系保险法中,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签发保单、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前处分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则归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学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保险概述1. 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特定风险发生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2. 保险的基本原则:a.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有保险利益。
b.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c.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或滥用权利。
d. 保险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或诱骗。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
3.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4.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
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6. 保险费: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7.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三、保险的种类1.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a.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b.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c.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a. 全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全部风险的保险。
b. 附加险:在主险基础上,增加部分保险责任的保险。
四、保险的理赔1. 理赔流程:a.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b.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c.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决定是否赔偿。
d.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理赔条件: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b.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c. 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保险代理人1. 定义: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人授权下,代理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的人。
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a. 权利:代理保险人订立、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代为理赔等。
b. 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浙金院—保险法课堂笔记梳理
保险法的一般规定1、保险相关要素的法律定义①保险(1)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2)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注意:1)纯粹的投资连结性保险产品不属于该保险定义,保险公司一般销售的理财类保险中都含带上述(3)中一点;Because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险标的”2)保险公司(人)不得赠与保险②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③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⑤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注意: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⑦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⑧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⑨受益人(1)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⑩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方法)①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②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协议3、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Example:A借用B车出事故,B在拿到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4、保险人举证-保险法第二十二条①保险人:按照约定,认为证据不完整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②义务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③证明和资料的范围: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5、保险人及时赔偿义务-相关条文(保险法23-25)1)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赔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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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
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
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
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身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简易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七、现代保险的新发展1、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
2、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
3、社会福利性及综合性保险日益增多。
4、保险当事人防灾、防损意识不断增强。
5、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八、杂谈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近代财产保险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近代保险的发祥地: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英国“老公平”是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晚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晚于财产保险。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简答或论述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人。
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告知的形式: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无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险法及其基本内容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立法体系: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英国。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
日本。
3、制定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基本内容:1、保险契约:构成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指保险合同以外,规范于其他民商中有关商业保险关系的条文。
海上保险。
3、保险业法: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
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
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5、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险)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价值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2、根据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4、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要保书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四、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3、标准保险条款4、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五、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六、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1、返还保险费2、退还保险金3、赔偿损失4、其他行政制裁七、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八、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九、保险合同的终止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3、因解除而终止4、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分类:a.企业保险合同b.家庭保险合同c.运输工具保险合同d.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分类:a.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b.公众责任保险合同c.产品责任保险合同d.雇主责任保险合同e.职业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保证保险合同分类: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三、索赔和理赔1、索赔: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2、理赔: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3、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索赔和理赔的原则:a.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