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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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

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对策

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对策
施, 严格 管 理 . 实 推进 , 扎 全省 超 额完 成 了“ 一 五 ” 十 目标 任 务 。 截 至 2 1 0 0年 底 ,全 省 累 计 投 入 资 金 3 .5亿 元 , 中 中央 预 算 内投 资 2 .9亿 元 , 级 01 其 21 省 配套 27亿元 . . 市县 配套 及群 众 自筹 5 6 元 , . 亿 2 建成
立 了党 和政府 良好形 象 , 障 了农 民群 众身 体健 康 , 保 极 大改善 了农 村群 众生 活条件 .改善 了农 村 生活条 件 , 力促 进 了农村 经济 发展 , 一步 推 动 了社 会 主 有 进
义新 农村 建设 , 被社 会各 界 和农 民群众 誉 为“ 民生工 程 、 政工 程 ” 德 。
程 建设 和运 行管 理 。 ( ) 格 标准 , 2严 扎实 做好 项 目前期 工作 。 级水 各
发 挥效 益 。 ( ) 程建设 管 理不 规 范 。部 分工 程 未按 批 复 2 工 的实施 方 案组织 实施 , 部分 工程 项 目法人 组建 、 标 招
全问题 . 全省农村 自来水普及率 由 20 年 的 2 . 05 5% 8 提 高到 5 . 农 村饮 水安 全 工程 的建设 , 实解决 1 %。 0 切 了人 民群 众最 关 心 、 直 接 、 现 实 的利 益 问题 , 最 最 树
配 套 的消 毒 设 备没 有 真正 运行 起 来 , 质 检测 工 作 水 滞 后 , 水 工程水 质合 格率 偏低 。 供 这 些 问题 不仅 直 接 影 响农 村 居 民 的正 常生 活 , 影 响农村 饮 水 安全 工程 效 益 发挥 。 而且 影 响党 和 政
府 的形象 。对此 , 高 度 重视 当前农 村 饮水 安 全 工 要 作, 特别 是工 程建设 和 运行 中存 在 的问题 , 一步 提 进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市政供水工程在向农村供水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和管理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或组织、管理人员。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区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卫健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和工程水质改善技术指导与监督;区环保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并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部门负责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监管;区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水源涵养林的保护监管;区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区国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矿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区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区审计部门对水费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好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帮扶捐赠投资等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中村、集镇及集镇延伸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护措施另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计量收费等工作进行分级指导和监管,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护机构。

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管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

一是组织成立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小组,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二是督促运行管护机构收缴水费,将其储存至本级供水运行管护机构并加强管理;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核及实施;五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小水窖的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饮水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权责分明,落实管理责任;(四)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二)对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二)负责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三)负责水质监测和供水保障;(四)负责水费收缴和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宣传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二)协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三)协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解决供水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第八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工程设施维护保养: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二)水质监测: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三)供水保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四)水费收缴: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价标准,依法收取水费。

(五)工程财务管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5-12-16|点击次数:78 次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即《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确定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人口。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饮水安全范围内,需提高饮水标准的,由受益农户或管理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xx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以甘发改农经〔2007〕98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林、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管。

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与饮水工程的审查,加强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及用水计量收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供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市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对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工程,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市发改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三)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八)三镇政府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村集体组织(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嘉峪关水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管理权,入户工程水表以后(含水表)由用水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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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

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单位级别。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协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管理总站、分站管理。

用水协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

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户协会的职能。

(三)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四)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自主经营。

(五)单村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

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存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七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站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负责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九条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十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工程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一条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三条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

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

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甘肃省水利工程划界标准》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六条地表水水源保护(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地下水水源保护(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八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电井为饮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内不准种树、建房,10米以内不准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条水质检验(一)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取水构筑物管理第二十一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管理。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拦污栅前后的水位差不宜超过0.3m;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内的静水位、动水位;当水位、含砂量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应定期量测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积较多时,应及时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洗井;渗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更换或清洗反滤层。

第六章净水厂管理第二十三条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 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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