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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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

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共15部门、52项)序号行政审批事项要求设定中介服务项目设立依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项)1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初审(1)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2)原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2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3)新增原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三条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3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可行性研究服务、并出具报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委托双方协商(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并出具相应报告。

产品质量委托检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2006]1563号二、省国土资源厅(3项)3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5)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1.《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2.《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第四十二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收费委托双方协商(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1.《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009年第44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研究服务,并编制方案。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1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琼发改物价[2004]1398号2004年8月11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海南省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监审权限,认真按照《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项目的成本实施监审,其中定期成本监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对已经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四、《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附:海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序号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年限具体分工1民用燃气城市管道燃气输配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瓶装液化气经营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2水市、县城区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市、县城区以外独立供水设施供水成本定调价监审―――市县价格部门监审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跨市县灌区由省队负责监审;市县级以下灌区由当地价格部门监审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3重要交通运输城市公共客运成本定调价监审―――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交通延伸服务经营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管道运输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4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定调价监审―――由省队负责监审5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由省队负责监审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教育成本定期监审2年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监审7列入医保医疗项目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8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有线电视运营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3年由省队负责监审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2年授权市县价格部门监审说明:1、省队负责成本监审项目,必要时也可委托市县负责具体监审事务。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公布日期】2003.04.03
•【字号】琼计价格[2003]319号
•【施行日期】2003.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3]3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第11号令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规定,本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权限的原则,我厅制订的《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目录是政府定价管理的依据,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目录以外的价格(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适用范围制定,未经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不得擅自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2、国家机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两级,由国务院、省政府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市、县以下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无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市、县依法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海南省定价目录(略)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琼府〔2015〕119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琼府〔2015〕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海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中央驻琼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琼府〔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直部门及各市县确认,62项中央取消的审批事项中:现有3项列为部门其他权力,3项列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已下放市县实施,2项由中央垂管单位(省气象局)实施,18项我省未设立,35项在前十轮清理中已取消。

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凡是正在实施的或变相实施的审批,2015年年底前一律取消。

二、各市县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省直各部门权力清单已经在省政府网站公布,凡未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表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表序号项目名称相关部门现状处理决定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省发展改革委未设立此项审批。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财非税[2007]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琼财非税[2007]772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1.求职择业登记费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编办牵头对省级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其中,取消88项,下放18项,将24项审批事项合并为12项,将16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并入行政许可项目,转政府内部审批23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86项;此外精简41项行政审批子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11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9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

切实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目录3.省政府决定合并的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5.省政府决定调整列入权力清单相关类别的事项目录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5日——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7
•【字号】琼计价管[2002]914号
•【施行日期】200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914号2002年8月27日)
海南启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代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销售代理服务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二)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
(三)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四)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你公司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清单目录

清单目录

具有相应地质勘 查资质的单位
编制勘查报 告收费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地质勘查报告技术评估、评 审
27
地质勘查报告 编制
采矿权授予许可 (第一阶段:划 定矿区范围)
省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13
产品质量检测 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农药产品的初 审
省工业和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息化厅
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
产品质量委 托检测服务 收费
市场调节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检测 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14
节能专项报告 书编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
9
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审批
省发展改革 委
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 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实施 方案
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机构
编制项目实 施方案收费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估 、评审
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机构
编制项目初 步设计及概 算收费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 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 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技 术评估、评审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0年6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发展计划厅:1.审批博物馆收费标准(下放市、县);2.审批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注:未标明下放市、县的均属取消);3.审批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下放市、县);4.审批旅游饮食业收费标准:(1)国际、国内旅游团体综合服务费;(2)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房指导价格;(3)餐饮客房洗衣加收服务费(下放市、县);5.审批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下放市、县);6.审批餐饮业毛利率;省经济贸易厅:7.省产学研联合项目协调审定;8.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9.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初审;10.缫丝、绢丝准产证初审;11.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初审;12.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初审;13.“高压开关柜生产秩序整顿合格证书”换发证资格审核确认;14.“低压开关成套设备生产秩序与产品质量整顿合格证书”换发证资格审核确认;15.债权转股权审批;16.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审批;省教育厅:17.民办职业中学、民办普通中学设置、调整审批(下放市、县);18.中师学校设置、调整审核;19.教师进修学校设置、调整审批;20.普通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审批;21.职业中学专业设置审批;2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23.成人高校专业设置审批;24.新设普通高校本专科专业审批;25.省高校科研项目审批26.普通中专学生转学审批;27.重点职业中学、中专、民办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批;28.成人中专、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29.成人高校学生毕业资格审批;30.成人中专学生毕业资格审批;31.教育教学软件发放审批;32.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审批;33.普通大、中、小学校省级体育、艺术竞赛、远足野营、夏(冬)令营等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审批;34.普通中、小学和农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审批;35.普通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成绩测定考试、考级审批;36.普通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破格升学审批;省考试局:37.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点设置审批;3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点设置审批;39.全国少儿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点设置审批;40.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设置审批;41.本科毕业生学位审批;省科技厅:4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43.省、市技术交易会审批;44.技术市场经营、中介和服务机构审批;省民族宗教事务厅:45.少数民族成份证明(下放市、县);46.变更民族成份审批(下放市、县);47.高、中等院校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48.参加全国民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省公安厅:49.因私双程赴港澳审批(下放市、县);50.外国签证延期、加签变更审批(下放市、县)51.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审批(下放市、县);52.台湾居民暂住加注延期、变更加注(下放市、县);省民政厅:53.审批殡葬设施(殡葬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下放市、县);省司法厅:54.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市、县);省财政厅:55.资产评估立项审批;56.会计电算化甩帐评审;57.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58.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审批;59.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60.社会培训机构审批(下放市、县);61.社会培训机构广告审批(下放市、县);62.全省技校招生录取审批;63.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审批(保留至2000年底);64.专业技术人员配偶、子女“农转非”审批(下放市、县);65.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人员选拔初审;66.“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权;67.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点审批;68.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机考试培训点审批;69.照顾吸收因工死亡、致残职工子女就业审批;70.招收征地农民审批;71.照顾吸收家属在农村的老职工子女就业审批;72.落实工人政策审批;7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下放市、县);74.农保基金借支审批;75.人才引进审批;76.招聘广告刊播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77.土地证书年检;省建设厅:78.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审批(下放市、县);79.环卫车辆运营证审批(下放市、县);80.排水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8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82.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83.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资格证书审批(下放市、县);84.民营中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85.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下放市、县);省交通厅:86.出租车运力审批(下放市、县);87.收费公路设置审批;88.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招生指标审批;89.旅游车运力审批(下放市、县);省农业厅:90.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下放市、县);91.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省海洋与渔业厅:92.渔港码头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审批(下放市、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93.旧货市场审批;94.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95.企业改革方案审核确认;96.外资企业设立审核;97.本省企事业单位驻内地办事机构审批;98.临时出入境航班审批(含包机);99.直通港澳货柜车经营权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100.录像放映经营许可(下放市、县);10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下放市、县);102.境内个人营业演出审批(下放市、县);103.临时性出版物展销审批;104.艺术品(国家规定的文物除外)展销审批(下放市、县);105.艺术品(国家规定的文物除外)拍卖审批(下放市、县);106.境内营业性文艺展演和营业性文艺培训审批(下放市、县);107.全省乡镇以下35MM、16MM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108.群众性体育社团审批(国家有规定的气功组织等除外);109.举办100人以上的体育健身活动审批(下放市、县);110.营业性娱乐场所审批(下放市、县);111.书报刊零售出租审批(下放市、县);省卫生厅:112.社会力量办医药卫生科研机构设置审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113.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11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下放市、县);115.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个人卫生许可(下放市、县);116.二次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审批(下放市、县);117.保健药品使用管理审批;118.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审批;119.中等医学教育招生计划审批;120.省级病媒防治有偿服务单位资格审批(下放市、县);省外事侨务办:12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审批;122.出国(境)培训备案类项目审批;123.出国(境)培训审核类项目审批;省地方税务局:124.纳税申报延期办理审批(下放市、县);省水利局125.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上岗证审批;省林业局:126.松香产品运输凭证审批;127.松树采脂许可证审批;128.山林权属初审(下放市、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9.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审批;130.漏电保护器产品认证审批;省旅游局:131.旅游项目建设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琼府[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13〕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海南省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海南省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海南省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琼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海南省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的通知琼府〔2015〕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我省对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

第一批清理的我省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共232项,涉及25个部门的136项行政审批事项。

其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及15个部门共52项,取消设定或者指定的中介服务涉及22个部门共180项。

现将《海南省第一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和《海南省第一批取消设定或者指定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清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完善竞争机制,打破垄断。

对暂不具备引入竞争机制条件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管。

二、对于取消设定或者指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取消设定或者指定后申请人可以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中介组织完成。

依照规定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各审批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四、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琼财采〔2006〕2053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采〔2006〕2053号省直各单位、海南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和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和分散采购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法》),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是指省级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省级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18
安全评估报告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1号)附件目录的第109项。
评估费
市场调节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卫局19建设 Nhomakorabea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文本
土地评估费
市场调节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7
土地价格评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审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土地评估费
市场调节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8
土地价格评估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土地评估费
市场调节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9
土地价格评估





3
建设工程放线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物放线
市场调节
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测量
4
竣工测量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验
3、《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海府〔2017〕99 号)第十八条
可研咨询评估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2015】299号),经委托人和咨询方协商确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6号)
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地税发〔2016〕5号)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23日起执行,2016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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