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关联方无息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借款金额除去本金外不支付任何利息。
这种借款方式常见于关联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实施资金调剂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面。
关联方无息借款一方面可以帮助实现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协调,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利益输送问题。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指将这种借款方式反映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一系列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
从会计角度来看,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并结合具体的财务状况和交易特点进行具体处理。
在本文中,将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将给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明确其特点和范围。
其次,将详细介绍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确认和计量、利息的计提和确认、以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披露等方面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以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和应对相关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通过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的研究,可以提升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展开探讨。
文章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Chapter 1)首先会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随后阐述文章的目的。
这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背景信息,并引发对这一话题的兴趣。
正文部分(Chapter 2)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将具体讲述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是否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是否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在商业交易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财务活动。
当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无偿借款时,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偿借款实质上并不构成销售和交易,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营业税通常是针对销售、服务等商业交易征收的一种税费。
而借款的本质是借贷关系,不属于商品的买卖,因此无偿借款不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无偿借款的规模较大或用途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时,可能会对其纳税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遵守法规和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此外,也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无偿借款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企业在行使这一活动时还是需要遵循其他法规和规定。
比如,要确保借款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要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确保借款决策经过合理的程序和审批;要遵守相关财务报告和会计准则,确保借款活动的准确记录和披露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述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合同条款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税收法规和商业运营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对相关税收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当企业面临无偿借款的情况时,建议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税务咨询。
总结而言,一般情况下,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企业在进行借款活动时还是需要注意确保借款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税收法规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准确的税务咨询。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无息借款,如果调整前,关联公司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到底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设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为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0万,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貌似已满足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条件。
那么到底该不该调整呢?下面让我们做一个模拟调整测算,母公司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 100调整后税负增加,需进行纳税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600 -400调整前应交所25 25 50得税调整后应交所得税150 0 150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00 10000调整后税负相同,不需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10500 9500调整前应交所得税2500 2500 5000调整后应交所得税2625 2375 5000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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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
他说,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6个月后还款时也确实没有支付利息。
这种情况该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企业从银行贷款而来,又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该企业用不用纳税调整?如果这些银行贷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该企业又该如何处理?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付秀丽关键词: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委托贷款统借统还一、税务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集团向子公司、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并未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并遭受处罚。
(2)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集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资,承担相应筹资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所筹资金却无偿分拨下属公司使用,其承担的筹资成本与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风险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很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关联企业间无偿行为易受税局关注,集团可能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并按法定税率追征销项税金及附加费用。
2019年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该期间,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但政策期满后是否延续应予关注。
(三)印花税风险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集团和下属公司均非金融机构时,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属民间借贷,不是商业借贷。
理论上,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可选的规范方案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一般有四种模式。
一是集团与下属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三是采用统借统还;四是设立财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模式的用款都不是无偿的。
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适合大型集团,本文立足中小型集团,以下将介绍前三种模式。
(一)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税务上无需缴纳印花税,按利息收入的6%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普票(在财税〔2019〕20号文的政策期内,可开免税票)。
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吗
一、借款合同无利息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借款,通常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然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无利息借款,企业可以通过约定合理的借款利率,将借款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二、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无利息。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
甲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将5万元的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四、总结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合理约定借款利率,确保合规经营。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的监管动态,及时调整财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展开全文作者:轻松财税 / 关注公众号:CFO-666 发布:2018-10-31【问题】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全资设立了乙公司。
因乙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018年4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0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
请问:该笔无息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该笔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先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
案例中甲公司无偿给乙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公益事业,也不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应计缴增值税。
如果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视同贷款服务的征收率是3%。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几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向股东借款无息有风险吗?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企业向股东借款无息有风险吗?导读:如果企业向股东进行无息借款时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企业不仅可以向公司的股东进行借款,同时也是可以向其他的企业进行无息借款的,那么在进行无息借款时税务机关也是有权按照银行同期的利率征收,那么税务机关也是可以征收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等税款。
一、企业向股东借款无息有风险吗?按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与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企业间的往来与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作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间若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除非有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是由股东指示的,否则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无限连带责任。
就是说,公司有钱就还,没钱就申请破产清算。
股东不需要向所投资的公司的债权人还钱。
公司债务法人股东的关系就如上所说,股东是不会还款的。
因此,对于公司向股东无息借款,是存在风险的。
二、公司向股东无息借款的风险怎么防范?会计学堂了解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不愿披露企业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投资活动的参与人与投资市场提供的信息不对等,引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资金投向、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
对于公司向股东无息借款的防范,可以这样来考虑:1、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的税务处理1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1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 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3.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3会计处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职工患病,公司要补贴职工5万元,如何给员工钱更省税?请简单说出3种常见思路!选择一:股东个人先从公司借款5万元,再以个人名义给职工。
最新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博主导语:对本文中有关法条适用原则的部分理解,本博主持不同意见。
其他部分,比较赞成作者观点。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注册税务师/赫鹏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 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 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需求的增加日益突出。
为了满足这种资金需求,某企业不惜冒风险向银行贷款,并将这些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
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税处罚的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供一些参考,但请注意本文不涉及具体法律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涉税处罚是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
在我国税收管理法规的框架下,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的一种税种,它是属于个人应纳税款的范畴。
因此,某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使用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不可忽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收入实际取得时,而不是收入入账时间。
因此,个人在使用某企业借款时,如果这些借款被视为个人收入,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如果某企业为个人提供贷款是属于无偿性的,即个人不需要偿还这笔借款,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税务法律规定下,无偿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效益的转移。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借款本身并不是一种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不适用。
然而,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某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是否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
如果某企业向个人提供了贷款,并从中获得了某种形式的利益,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收入,从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的涉税处罚时,也会考虑到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编造交易并开具虚假发票以获得非法税收减免或退税的行为。
如果某企业虚开发票将贷款的利益以虚假的形式转移给个人,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某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应对这种情况时,某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涉税处罚的可能性。
首先,企业应确保贷款的用途合法和合规。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税吗?
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作中遇到问题解决不了怎么办?新政策不知道从哪⾥学习怎么办?很长时间没有给⾃⼰充电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同⾏业精英害怕被淘汰了怎么办?祥顺财税俱乐部为您推荐: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交流+定期财税直播课程+每⽇分享学习⼲货分享+每周财税新政汇总,只等你来!近⼏年,在经济下⾏压⼒⼤、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款⾏为越来越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息借贷的情况更是常见。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3,078篇作者介绍1案例甲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9⽉共同投资2000万元成⽴A公司。
其中,甲公司投资1400万元,占70%的股份,⼄公司投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
因A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甲公司2020年3⽉⽆偿借款1500万元给A公司,请问该笔⽆息贷款,应如何进⾏税务处理?2税务处理分析(⼀)⽆息借款要缴增值税吗?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规定,⾃2019年2⽉1⽇⾄2020年12⽉3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这个条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息借款要缴企业所得税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减少其应纳税的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所⽀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即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税的风险。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一般来说并不符合经营常规,因为资金都是有价”的,无价地提供资金占用,是一种隐性的利益输送行为。
而利益一旦被传输,往往就会导致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间的无息借款,首先要分清借款双方有没有关联关系。
面对关联企业间的无息借款行为,税务机关最直接的权力就是“核定一个利息”,然后对这个核定的利息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比如,子公司因为信用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母公司出面向银行货款,然后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子公司的利息或者只收银行贷取的利息。
这样的借款安排,不考虑银行借款用途风险,只分析在税务上有没有风险。
母子公司是“关联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当然就要交利息的增值税(母不得开专票,子公司无法抵扣),就算不收利息,税务机关也有权核定一个利息来征税。
就本例来看,子公司其实使用的是“银行贷款”,但因为经母公司倒了一手变成了母公司的“转贷”行为,从而增加了不少的税负与风险。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税收政策对这类间接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况进行一个例外的优惠,就本例来说:如果母子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则母公司转贷给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子公司直接使用银行贷款,而不再算关联贷款。
首先,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银行借款利息时不征增值税。
如果无息借款的双方没有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力来调整呢?分三点来分析风险: (1)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如果相互借贷的金额过大,可能会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
(2)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为什么会进行无息借款?不合乎商业常规税务人员显然会怀疑:可能有其他的利益输送被隐瞒、可能双方有关联关系而被隐瞒等,加大税务人员的疑心,总归对企业不利。
(3)如果确实无关联关系,也查不到利益输送,税务人员也可做这样的认定:无偿借给其他单位的资金,是一种与自身收入无关的行为,这笔资金无息借款,资金的成本不允许扣除。
比如,房老师财税工作室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但股东实际并没有花钱,由代理注册的公司筹集了500万元完成注册。
对无息借款可否核定利息收入征税
对无息借款可否核定利息收入征税作者:邵开宇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4-0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日益增多。
有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融通资金却不支付利息的行为,采取了按核定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营业税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是: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四、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笔者认为,依据上述理由,对无息行为核定收入来征税有些牵强,理由如下:第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征收营业税一般要满足“有偿”这一条件,而无偿融通资金行为就不符合该条件,不应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如果要征收,对照该规定要求,应能掌握证据证明企业无偿行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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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关联方让渡资金需纳税调整
无偿让渡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
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
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关联方交易不做调整仅仅限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独立企业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