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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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壹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壹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壹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壹辆之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能够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壹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壹件重量在10公斤之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壹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定义1.铁路旅客运输:指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营的旅客客车运输及其相关服务。

2.客车:指铁路集团规定的普通客车或特种客车等。

3.旅客:指列车售票客运营运中的乘客。

二、政策贯彻国家客车运输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地方试点改革以及铁路运营安全和旅客权益等要求,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行为。

1.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铁路集团根据营运需要,规定客车类别及服务质量的的技术要求。

2.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客运站点和列车组织规定的客车购票及安检政策,旅客须遵守。

3.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必须携带购买的有效客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站乘车,不得乘坐无法证明其购买时间及具有保质期的车票,也不得乘坐他人购买的车票,即使是经过旅客身份认证的客票也一样不可乘坐。

4.旅客行为管理:旅客应当遵守客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规定,不得捣乱、闹事、侮辱其他乘车人、破坏客车内设施及设备、烟火、酗酒、非法闯入车厢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5.售票异常处理:购票凭证在运营有效期内无法换取客票、车票保质期内无法乘坐、车票无法退票,及其他不正常行为,铁路集团将按照规定处理。

6.旅客投诉及维权:旅客有权投诉其遇到的运营不当行为,铁路集团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解决。

三、实施1.铁路集团须组织旅客运输部门加强铁路旅客运输的监管工作,杜绝乘客违规行为,维护旅客乘车安全和权益。

2.落实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集团须对旅客运输工作作出安排,不断提升旅客运输服务水平。

3.强化客车运营管理,铁路集团须建立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促进客车运营秩序规范。

4.推进安全改造,铁路集团须时刻把握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与效率相结合,不断改进车辆的安全性能,保障客车安全。

四、总结本文针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行为管理及售票异常处理以及旅客投诉及维权等多项内容做了具体点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随着铁路旅客运输便利化的不断推进,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旅客的安全和权益,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对现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因此,在本文中,将就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因此,在修改这一规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旅客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针对性的措施来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需要关注的主要方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车安全铁路旅客运输是行车安全的首要问题。

因此,在修改这一规程时,需要完善列车的安全设施,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例如,加强对列车整备、检修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设备和信号设施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需要完善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进行处理和应对。

比如,在车站和列车内设置应急电话、应急箱等设施,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

2.服务质量铁路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是影响旅客出行体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时,需要关注以下方面:(1)加强车站和列车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车站、车厢内干净整洁,提高旅客出行的舒适感。

(2)优化旅客服务的流程,加强车站和车厢内服务的配备和培训,提升旅客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3)推广电子化服务,加强网络售票,实现自助取票、自主选座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方便性。

3. 旅客权益保护铁路部门应当始终将旅客的权益放在首位,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旅客权益,铁路部门需要完善投诉平台,建立完善的旅客投诉处理机制。

同时,应当加强对旅客遗失物品的保管和查找工作,及时退款和赔偿旅客遗失物品的价值。

总之,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从行车安全、服务质量和旅客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这一规程,才能保障旅客在出行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进一步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摘录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运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以下简称货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章道路运输运营第壹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有和其运营业务相适应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运营的,仍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运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且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运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之上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其共同的上壹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为了保障旅客安全和顺畅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票购买
1.旅客购票应遵守车票销售窗口、自动售取票机、互联网售票等规定,依据车票类型、车次和座位等级选择购票方式。

2.旅客购票时应提供有效证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3.退票、改签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时应持购票时所用证件。

二、候车安检
1.进入车站进行安检时应主动配合安检工作,出示购票证件并依次通过安检闸机。

2.旅客应保持自身安全,不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三、上车乘车
1.旅客应依据座位号有序上车,并在车范指定位置就座。

列车出站后,不得随意移动或在车厢通道内堵塞。

2.禁止旅客在列车内吸烟、喧哗、扰乱车厢秩序,无线电、电脑等设备音量应保持适度,并关闭震动功能。

3.旅客在列车行驶途中如有需要用餐,应按照列车车厢内的规定进行。

四、下车离站
1.列车驶入目的地车站后,旅客应依次下车,遵守车站内秩序。

2.为了保证旅客的安全和出行质量,禁止旅客在铁路安全区内行走、翻越隔离栏和跨越铁路道口等危险行为。

以上规程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的旅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022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2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2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的主要内容2022年11月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

1、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包括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文明礼貌服务,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旅客服务重要信息。

2、规定了旅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

包括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二、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

1、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便利。

2、对学生、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等群体实行优惠(待)票。

3、针对改签和退票环节,明确了各情形下的改签和退票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退款期限,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4、与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相衔接,明确车票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和安全。

三、优化旅客的乘车和行李运输环节体验,保障旅客高效出行、便捷出行、安全出行。

1、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和旅客列车配备服务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为旅客乘车提供最大便利。

2、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要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

3、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针对旅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为旅客突发疾病等情形采取救助措施,切实保护旅客生命健康。

4、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旅客也应当遵守国家禁限运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出行安全。

5、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拒绝运输及补收票款的情形,既便于企业按规定操作,又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四、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时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1—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新颁发)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新颁发)

第一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目录1997年发布的规定2010年修改的内容第一节 1997年发布的规定一、通知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铁运[1997]101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铁路客货运输)和车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便利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和运输需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优化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

第五条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国家铁路车站(以下简称车站)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需求和铁路运输能力,制定旅客运输计划,并报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根据旅客运输计划,合理配置旅客列车和车厢,提供符合规定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旅客票价政策,合理制定票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购票、候车、乘车、行李托运、到达接站等一站式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客应当购票乘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客票销售管理规定,禁止倒卖车票、制售假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旅客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旅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安全。

第三章车站管理第十四条车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候车室、售票厅、行李房、卫生间等设施,并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车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组织规定,确保旅客顺利出行。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加强环境建设,保持车站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旅客出行环境。

第十八条车站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国家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及车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最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最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最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提供方,乙方为接受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乘客,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乙方接受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运输服务内容1.1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运输需求,为乙方提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1.2 乙方按照甲方的票价标准和乘车规定,购买车票,享受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二、票价及支付2.1 乙方按照甲方公布的票价标准支付运输费用。

2.2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购票渠道购买车票,购票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3 乙方应在乘车前支付完毕车票款项。

三、乘车规定3.1 乙方按照车票指定的车次、座位、乘车日期和时间乘车。

3.2 乙方需持有效车票和身份证件进站、乘车,无票或票、证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乘车。

3.3 乙方应遵守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四、服务保障4.1 甲方应保证铁路旅客运输安全,及时、准确地提供运输服务。

4.2 甲方应按照乙方需求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4.3 甲方应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车票款项,或未按照乘车规定乘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六、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至U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

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车票销售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

2024年版铁路旅客运输操作规程诠释

2024年版铁路旅客运输操作规程诠释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铁路旅客运输操作规程诠释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定义1.1.1 第一小项旅客1.1.2 第二小项铁路运输企业1.1.3 第三小项车票1.1.4 第四小项行李1.1.5 第五小项托运行李1.1.6 第六小项随身携带物品1.1.7 第七小项旅客运输合同1.2 第二项法律法规1.3 第三项规程的适用范围2. 第二条旅客购票2.1 第一项购票条件2.2 第二项购票方式2.3 第三项购票限制2.4 第四项退票规定2.5 第五项改签规定3. 第三条乘车与行李携带3.1 第一项乘车条件3.2 第二项行李携带规定3.3 第三项禁止携带物品3.4 第四项托运行李规定3.5 第五项随身携带物品规定4. 第四条服务质量与服务设施4.1 第一项车厢环境4.2 第二项餐饮服务4.3 第三项休息设施4.4 第四项信息服务4.5 第五项特殊旅客服务5. 第五条旅客安全5.1 第一项安全检查5.2 第二项火灾预防5.3 第三项紧急疏散5.4 第四项事故处理6. 第六条旅客权益保护6.1 第一项隐私保护6.2 第二项投诉与反馈6.3 第三项旅客权益保障7.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7.1 第一项运输责任7.2 第二项行李损失责任7.3 第三项旅客伤害责任7.4 第四项服务失误责任8. 第八条旅客的责任8.1 第一项遵守规程8.2 第二项支付费用8.3 第三项配合安全检查8.4 第四项损害赔偿责任9.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第一项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9.2 第二项旅客的违约责任9.3 第三项违约赔偿10. 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第一项协商解决10.2 第二项调解解决10.3 第三项法律途径11.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第一项生效条件11.2 第二项合同变更11.3 第三项合同解除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一项保密内容12.2 第二项保密义务12.3 第三项保密期限13.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第一项不可抗力的定义13.2 第二项不可抗力的后果13.3 第三项不可抗力的通知14. 第十四条附则14.1 第一项解释权14.2 第二项合同的副本14.3 第三项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定义1.1.1 第一小项旅客本合同所称旅客,是指按照本合同规定,购买车票并持车票乘坐铁路旅客列车的自然人。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The Railway Passengers Regulations)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部以实施交通运输便利和保障铁路旅客安全、舒适运行、有序服务为宗旨,对铁路运输活动中互相关联的各方、各类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

2 内容概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共计十三章,包括:第一章总则内容;第二章旅客安全和维护权益;第三、四章有关纳入统一定价的火车票、改签票、停留车票和补助票;第五章有关铁路客运站;第六章有关运行车辆;第七、八章铁路运输服务;第九章行李服务;第十章室内服务;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二章进行车费;第十三章责任和赔偿。

3 主要内容(一)旅客安全对于铁路客运旅客的安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对乘客违规行为已经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罚款处罚,可以阻止和打击乘客的违法行为。

(二)行李服务“乘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在进入车站或上车后,必须将行李进行装载。

车站依据货运条例要求,有权核实行李是否符合无害、无火药,以及是否超出所携带行李限额。

(三)室内服务铁路客运规范中规定,室内及卫生为保障乘客权益,铁路部门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并将采取坚定的措施保障客车大小便害和空气污染的控制,以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四)进行车费根据规范规定,乘车人必须凭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件购票,购票时需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如果乘车人未正确填写及核对信息,将视为乘车人放弃购票并承担乘车费用。

4 总结《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部以促进交通运输便利和保障铁路旅客安全通行及舒适运行、有序服务为宗旨所制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旅客安全、行李服务、室内服务及进行车费等。

7月20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7月20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7月20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2.铁路旅客运输应遵循安全、方便、快捷、经济、优质的原则,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速的旅行服务。

二、旅客运输1.旅客应按照车票指定的日期、车次、座位乘车,并携带有效证件。

2.旅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进站乘车。

3.旅客如有特殊情况,如老、弱、病、残、孕等,可优先购票并进站乘车。

4.车站应按规定设置售票窗口,合理安排购票、改签、退票等窗口数量,保证旅客购票、改签、退票等基本服务需求。

5.列车上应按规定配备乘务员,乘务员应热情服务,维护好列车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三、行李运输1.行李应包装完好,便于装卸和运输,并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2.行李内不得夹带危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3.行李的重量、尺寸应符合铁路运输标准,超出标准的行李应按规定办理行李超重或托运手续。

4.行李应按规定的存放位置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5.行李到达站应及时通知行李的收货人领取,对未及时领取的行李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四、特殊情况处理1.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铁路正常运输时,铁路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车票或退票时,铁路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退票或改签优惠。

3.列车晚点或停运时,铁路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旅客权益。

4.旅客在旅行中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铁路部门应及时协助旅客就医或提供必要的急救服务。

5.如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铁路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遇有重要活动或突发事件时,铁路部门应根据政府要求或社会需求调整列车运行图或暂停部分列车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如旅客需要开具非客票原因的证明时,铁路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随着铁路旅客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铁路出行,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铁路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修改背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铁路行业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铁路旅客运输行为,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随着铁路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规程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要求,不同的管制部门、机构的监管标准和对铁路行业的行为要求也有所不同。

因此,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成为提高铁路运输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二、修改原则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目的,是为了更贴合现代化的铁路旅客运输需求,更加明确、细致、严格地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乘客的权益。

修改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现状和需求,采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模式,确保各项修订措施合理、有效。

2.严格规范。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对铁路旅客运输行业进行更加细致、严格的规范,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3.强化监管。

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行为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检查和评审机制,对各项规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得到有效实施。

4.注重人性化服务。

在规范运输行为的同时,注重乘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旅行体验,加强对乘客服务的质量管理和提升。

三、修改内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和优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乘客权益保障。

明确规定乘客对铁路站车的申请、许可等事宜,加强对乘客权益的保障。

2.票务管理。

加强车票售卖管理,规范车票价格、免票、儿童票等相关规定,防止运输市场失衡。

3.安全管理。

明确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计划,实施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性。

4.服务保障。

规范服务品质和标准,加强信息公示,注重服务转化和品质提升,提高乘客服务的满意度。

5.经营管理。

明确管理流程和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增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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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和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和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且和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之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和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之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壹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和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和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且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车票第十壹条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十二条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俩部分。

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

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能够和客票合且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

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仍票价差额。

第三节售票和购票第四节第十四条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

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第五节承运人能够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六节第十五条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壹段乘坐硬座车,壹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

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第七节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第八节第十六条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仍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九节第十七条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第十节第十八条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

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和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十一节第十九条承运人壹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

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儿童票)。

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每壹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壹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壹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第十二节儿童票的座别应和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第十三节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仍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十四节第二十条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壹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壹次学生票。

第十五节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第十六节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第十七节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第十八节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壹方时;第十九节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第二十节3.学生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地点时。

第二十一节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第二十二节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第二十三节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和学生证记载不壹致的。

第二十四节第二十壹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第二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节第二十二条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

站台票当日使用壹次有效。

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

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二十七节第二十三条20人之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座别相同的旅客可作为团体旅客,承运人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时除代用票持票本人外,每人另发壹张团体旅客证。

第二十八节第二十四条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可在列车内购票,不收手续费。

第二十九节第四节车票的有效期第三十节第二十五条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第三十一节(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第三十二节(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第三十三节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壹日的24时止。

第三十四节第二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通票的有效期:第三十五节1.因列车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通票的有效期。

延长日数从通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节2.旅客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在通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三十七节第五节检票、验票和收票第三十八节第二十七条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

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第三十九节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第四十节第二十八条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能够在车内验票。

第四十一节第六节乘车条件第四十二节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且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第四十三节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第四十四节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四十五节第三十壹条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能够收取车票且予集中保管。

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第四十六节成人带儿童或儿童和儿童可共用壹个卧铺。

第四十七节第三十二条除特殊情况且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第四十八节第三十三条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能够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节第七节变更第五十节第三十四条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壹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

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第五十一节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且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且加盖站名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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