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最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7〕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71-********。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浙财采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8月15日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
采购部绩效考核方案(二篇)
采购部绩效考核方案一、总则(一)考核目的为加强采购经理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采购经理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能力,提高采购经理的工作效率与积极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确保采购任务顺利完成,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采购经理绩效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采购部(三)考核指标及考核周期针对采购部的工作性质,将采购部的考核内容为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四)绩效考核原则1、公开原则:管理者向被管理者明确说明绩效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等,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
2、客观性原则:绩效考核要以确立的目标为依据,对被考评人的评价应避免主观臆断。
3、开放沟通原则:在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目标设立、过程督导、结果考评及提出改进方向等环节均应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
4、发展原则:通过绩效考评的约束与竞争促进个人与团队的不断发展。
二、考核内容设计(一)工作业绩指标(总分___分)详见《采购经理绩效考核关键指标》三、考核实施采购部人员的考核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构成完整的考核管理循环,这三个阶段分别是计划沟通阶段、计划实施阶段和考核阶段。
(一)计划沟通阶段1、考核者和被考核者进行上个考核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回顾。
2、考核者和被考核者明确考核期内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需要完成的目标。
(二)计划实施阶段1、被考核者按照本考核期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完成工作目标。
2、考核者根据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协调下属员工的工作进程,并记录重要工作表现。
(三)考核阶段考核阶段分绩效评估、绩效审核两个步骤。
1、绩效评估考核者根据被考核者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标准,对被考核者评分。
2、结果审核总经理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负责处理考核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四、绩效结果运用(一)绩效面谈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进行总结,并根据被考核者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改进、提高的期望与措施,同时共同制定下期的绩效目标。
(二)绩效结果运用采购部人员的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具体有以下标准(以绩效考核工资的___%百分制考核,按得分计算本条应得绩效工资):五、绩效申诉(一)申请受理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绩效考核管理人员申诉。
采购部考核方案
采购部考核方案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采购部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本方案旨在激励采购部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提高个人及整体业绩,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员工对考核结果的认可。
2. 目标与实际相结合原则:考核目标应与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相符合,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考核结果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约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4.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应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全面评价员工的绩效表现。
三、考核周期本考核方案采用年度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季度考核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
四、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主要考察采购部员工在采购任务完成情况、成本控制、供货周期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能力:包括员工的沟通能力、谈判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3. 工作态度:包括员工的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态度等。
4. 职业素养:包括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
五、考核方法1. 自我评价:员工根据考核周期对自己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进行自我评价。
2. 主管评价:主管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评价应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3. 部门经理评价:部门经理对员工整体表现进行评价,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4. 综合评价: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各项指标给出最终的考核结果。
六、考核等级与奖惩1. A级(优秀):员工表现出色,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较大价值。
奖励:晋升、加薪、奖金等。
2. B级(良好):员工表现良好,业绩稳定,为公司创造一定价值。
奖励:奖金、通报表扬等。
3. C级(合格):员工表现基本合格,能够完成基本工作要求。
无奖励或惩罚。
4. D级(不合格):员工表现不佳,业绩不达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浙财采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0月9日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情况通报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根据《__ 省财政厅关亍印发 __ 省 20__-20__ 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__〕7 号)要求,__ 县财政局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抽查相关台帐及档案资料,结合政府采购日常工作情况,对 __ 县集中采购机构20__-20__ 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成立__县20__-20__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小组,在__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亍公开征集对 __ 县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意见的公告》,并亍20__ 年 8 月 21 日开展现场考核,现场听取了 __ 县集中采购机构的汇报,考核小组分为两组开展检查,对抽取的12 个项目逐个核对相关档案材料,逐项记录相关问题。
通过对 12 家采购单位、32 家供应商、21 位专家、监察、审计以及财政共计 68 家单位和个人进行走访或联系,共回收 46 份《__ 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二、存在不足及改进建议(一)__ 县集中采购机构挂牌为 __ 县公共资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与__县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管理模式,财务独立核算,属亍公共资交易中心下单独设置的政府采购部门,并配备了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
由亍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因此,该中心目前无法独立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__ 县集中采购机构亍 20__ 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等各种方式完成的合同金额为 30876.4288 万元,占比 20__ 年度公共预算支出为 5.4。
20__ 年度完成的合同金额为 25221.04467 万元,占比20__ 年度公共预算支出为 4.1。
建议加强人员培训学习,加快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提升采购规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11•【字号】浙财采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人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2月11日附件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③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是否为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采字〔2007〕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或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包括分散自行组织采购和分散委托采购两种类型。
其中分散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采购;分散委托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按照单位内部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审批,应当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它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浙财采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4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级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一)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页脚内容6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页脚内容698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浙财预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3〕13号)省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并结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的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浙财办字〔2005〕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三)政府采购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
我省自1999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1.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2.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确认的采购类型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范本可参见浙财办字〔2004〕32号文件),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统一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3.分散委托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委托前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采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前,可以参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规定收取,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将中介代理采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或定额、付费方式等在协议中约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浙政采办字[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
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浙财采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有关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决定在全省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后审制度(以下简称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
全面试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不仅是对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的改革,也是对现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操作模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并将对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有利于依法理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机构)与评审小组对参加投标(或谈判、询价,下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职责,规范评审行为,强化各采购组织机构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并充分发挥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集中时间、精力做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评审,提高评审质量和评审效果,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和扩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其“商品服务库”,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网上政府采购市场奠定基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浙财采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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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2012‟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集中
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总结全省各级政府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的考核和评价,经商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同意,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10-201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0-201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
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如集中采购职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下同)等机构且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考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队伍现状、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业务建设、采购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相关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
以及对部分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本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及所属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分别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人员组成,并可视情况邀请中介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参加。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省、市考核小组开展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发布考核公告、收发有关表格等相关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份)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单位自查自评及社会评价考核阶段(2012年2-4月底)
各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见
附1)、自查报告(参见考核细则)和《2010-2011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电子稿(以下简称清单,见附2,电子版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为准),并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清单》报考核机构。
考核机构收到《清单》后,按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数的5%以内(按县级不少于16个,省市级不少于20个,尽可能涵盖不同年度的各种采购方式、不同采购目录)确定“预考核项目”,于3月8日前反馈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3月15日前将所选项目的所有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相关信息汇总成《社会评价考核项目信息表》(见附3)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于现场考核前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并收回《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见附4),评价表回收率应不低于50%。
考核机构在现场考核前,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机构的评价和意见(公告范本见附5),尤其注意收集对集中采购的效率、质量、服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被考核机构的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征集考核评价意见,可由考核机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完成。
(三)现场考核阶段(2012年4月至7月)
1.各设区市的现场考核工作应于2012年6月中旬前完成;省财政厅将于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和抽查复核工作。
2.现场考核前,考核机构应向被考核机构发送《现场考核通知书》(见附6)各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统计分析监管部门和相关采购当事人的评价意见等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逐项填入《量化考核表》(见附7)。
现场检查的50%项目,从前阶段确定的预考核项目中抽取,另50%随机从其他项目中抽取。
3.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根据考核结果填写《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8),并结合采购单位、供应商、专家、监管部门的意见,起草考核报告(见附9,每个考核小组须确定专人负责),连同各小组成员工作底稿(见附10,须签名)及其他所有表格一起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四)反馈整改阶段(2012年7月至8月)
1.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12年6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机构,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可推荐参加省级优胜单位评选;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2.省财政厅考核领导小组应对各省级考核小组评定的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及经复核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汇总统计。
3.各集中采购机构于2012年8月15日前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议或整改通知书(见附11)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8月至9月)
省财政厅于2012年9月30日前,对本次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考核优胜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汇总得分低于300分的以及单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项目达到3个以上的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被考核单位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作为考核不合格,另行处理。
各设区市财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得分达400分以上的单位,可按不高于本地区考核单位总数30%的比例向省财政厅推荐参加考核优胜单位评选。
但有单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得推荐参加省级评优。
对各设区市推荐参加考核优胜单位评选的政府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省财政厅可视情况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
六、其他事项
对集中采购机构单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组织部署严密、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省财政厅将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统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并组织考核的财政部门抄送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同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或补充。
附: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0-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3.社会评价考核项目信息表
4.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5.关于公开征集对各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评价意见的公告
6.现场考核通知书
7.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8.2012年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成绩汇总表
9.某政府采购中心2010-2011年度考核报告
10.2010-2012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底稿
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
主题词:集中采购考核通知
抄送:财政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