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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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

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

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佛山中院民五庭上传时间:2004-6-9司法实践时常出现悬赏广告诉讼,但悬赏广告在我国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亦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为显著的法律漏洞之一。

本文结合各国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判例及学说,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悬赏报酬请求权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据以研究的案情及裁判[基本案情]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

为尽快破案,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

同日,被害人家属将用于奖励线人的50万元交给了公安局。

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播出悬赏通告后分别于12月19日、21日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及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供了两名嫌疑人藏匿地点、时间,两人体貌特征及两人对话以及与他人接应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辩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

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取证,于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

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侦察工作,于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特大枪杀案得以侦破。

案件破获后,鲁瑞庚认为,公安局未按照悬赏通告许诺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和履行保密义务,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安局为破获“12.12”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论悬赏广告(一)

论悬赏广告(一)

论悬赏广告(一)【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

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

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

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

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

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

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契约 说 与单方 行 为说 。 ( ) 约说 一 契
( ) 一 悬赏 广告 的制度 价值
从经济 学 的角度 看 , 悬赏 人在 现行 制度 运转 低效 的情况 下 ,
采用悬 赏广 告的方 式实现 自己利 益的最 大化 , 这是悬 赏人 的理性
契约 说 又称要 约说 , 认为悬 赏广 告是 。种 合 同, 一 悬赏 广告 人 选 择 。在经 济学 中 , 一股 假 定个 人是其 最大 利益 的最佳 判断 者 ,
就 悬赏 广 告可 为双方 当事 人带 来利 有 支付报 酬 的 义务, 对人 享有请 求报 酬 的权利 。 相 因为 民法 的最 有偿 的交换 原 则。 目前 来看 ,
基本 的 原理为私 法 自治原则 , 私法 自治原则 适应 人类社 会 从身份 益 , 提高 社 会效率 , 使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双方 的利 益都 能实现 。因
三 、 种学 说的 争论 两
“ 单方 行为说 ” 是在 弥补“ 契约说” 的不足 中发展起 来 的, 契约 说的主 要 问题 如下 : 1 在不 知道悬 赏广 告 的内容 的情 况下而 完 () 成 了广 告中 的行为 , 此行 为因缺少 共 同的意思 表示而 不能构 成对
定报 酬 的意 思表 示: 张俊 浩先 生 为 , 认 以广 告 的方式 , 完成 一 悬赏广 告的有 效承 诺, 告人可 以 以此 对完成 行为 人的请求 提 出 对 广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5-2 10-5 22 1)7090
告增 加 一 “ 记” 力, 决 实务 问题 。文 中认 为 采用 契约说 更 能兼顾 各 方利益 , 登 效 来解 维持 法 律的公 平正 义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契约说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4期 06
N O. 2 06 4, 0
阜 阳师范 学院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u n l fF y n a h r o lg ( o ilS in e o r a u a g Te c e sC l e S ca ce c ) o e
悬 赏广告 , 以广告 的方 式公 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指 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表示 , 广告人对于行为完成之人负有给付 报酬之 义务 , 行为完成之人享 有请 求给付报酬 的权利…。台 湾学者王泽鉴 给悬赏广告下的定义是这样的 , 悬赏广告是指 以广告声 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 酬。2 L学者 们对悬赏 ] 广告 的概念倒 没有大的分歧 , 可对 它的法律性 质却有 着不同 的见解 , 主要有 “ 约说” “ 独行 为说 ” 两 种基本 观 点 契 与 单 这 ( 关于这两种观点下面还有更详 细的论述 ) 无论 “ 。 契约说” 还 是“ 独行为说” 他们都承认悬赏广告首先是一 种民事法 律 单 , 行为 , 具备 一般 民事法律行 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 具体而言 , 成 立 悬 赏 广 告 必 须 具 备这 四 个 条 件 ;. 告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1广 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 了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才能预见其 行为的性质和 后果 , 并能承担 由此而引起 的法律 后果 。2 广 . 告人 的意 思表示真 实 , 即广告人是在 自愿 的基础上作 出的符 合其 内在意 志的表示行 为。在 广告中 , 必须含有对完成指 定 行为 的不特 定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 , 而且这种表示是完全 出于 广告人的 自愿 。一旦有人 完成 广告中指定的行为 , 便可 以使 广告人产生对其支付报 酬的义务; 广告人的广告行为一般是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刍议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刍议

摘 要 : 这 个 商业性 质 较 强 的 社会 中, 物启 示、 在 寻 寻人 启 示等 类似 的悬 赏广告 到处 可见 , 而对 于 悬 赏广告 的性 质 , 同国家无 论 然 不 是 在 立 法还 是 在 实践 中都 存在 不 同的规 定 和操 作 , 同学者 主要 将 其定 性 为 契约 说 或 者 单独 行 为说 , 而, 我 国由于 法律 对 不 然 在 悬赏广告 的性 质 没 有 做 出明确 规 定 , 司法 实践备 受 困难 。 因此 , 确地 给 悬 赏广告 定性 无论 是 在 立 法上 还 是 在 实践 中都 具 有 重 准
( ) 须有悬 赏 人 , 1必 即广告人 。
f) 2 悬赏 广告 的对 象 是不 特定 的多数 人 。 而 我 同 没有 关 于 悬 赏广 告之 明确 法 律 规 定 , 学说 上 亦 有 契 约说 与 ( ) 赏 广告必 须 以广告 的形 式 表现 来 , 3悬 例如 刊 登报 纸 、 粘 单 独 行 为说 之别 , 主 张 契 约说 者 居多 3 最 高人 民法 院也 以判 例 且 。 贴海报等, 而纯 粹 的商业 性 质广告 不属 于此 形 式 。 形式 确 认 悬 赏 之法 律性 质 为契 约4 我 国将 来 关 于悬 赏广告 的立 法 。 ( ) 赏广告 是 一 种 “ 赏 ” 意思 表 示 , 4悬 有 的 即只要 相村 人 完成 应 该结 合 我 国 国情 , 鉴 外 国 的相关 立法 , 立和 完善 悬 赏 广告 制 借 建 了广 告 中所 指定 的特定 行 为 , 广告人 即支付 广告 中所 约 定 的报 酬 。 () 5 相对人 获得报 酬 的前 提足 完成 广告 中所指定 的特定 行为 。 f 悬 赏广告 的构 成 要 件 二)
2 1年 2 0 1 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那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

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二、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

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1、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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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通过整理的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目录摘要4 关键词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4 二、悬赏广告概述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5 1.主体5 2.客体5 3.主观5 4.客观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样性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7 1.契约说7 2.单方法律行为说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10 1.广告人的权利11 2.广告人的义务11 3.行为人的权利11 4.行为人的义务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获得酬劳权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13 参考文献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丢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渴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从表意行为效力的角度审视
多数人 为对象 所发 出的要 约 , 为人 完 成指 定 的行 行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不 公 平 。
依 要 约 说 , 赏广 告 为 要 约 ,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悬 不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人 , 因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存 在 , 其行为不 能构成 承诺 , 此 , 成 悬 赏广告指 定行为 因 完 的 人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之 间不 存 在 合 同 。 既 然 不 存 在 合
采 用 要 约 说 ,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无 行 为 完 能 力 人 、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因 行 为 能 力 欠 缺 , 承 诺 的 限 无
新疆社科论坛 2 1 ( ) 0 0 6
行 为 能 力 , 能 与 悬 赏 广 告 人 订 立 合 同 , 然 不 能 享 不 当 有 报酬 请求权 。 比如 , 个 未成 年人 完 成 了悬 赏广 一


广 告 指 定 行 为 的 人 在 道 德 上 可 能 更 加 高 尚 ( 不 知 如
悬 赏 广 告 而 举 报 被 通 缉 者 的 藏 身 处 ), 应 获 得 奖 更 励 。 而 采 用 单 方 行 为 说 , 与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的 人 只 知 要完成悬 赏 广 告 指定 行 为 就 能 同等 地 享 有 报 酬 请 求权 。 ( ) 用 要 约 说 , 利 于 保 护 完 成 悬 赏 广 告 指 三 采 不
赏广告人 所负担 的报酬 给付义务 于悬 赏广告 指定行
为完成 时即发生 , 系 明确 , 乎社 会 的一般 观 念 , 关 合
有 益 于交 易 安 全 。
( ) 用 要 约 说 , 不 知 悬 赏 广 告 而 完 成 悬 赏 二 采 对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

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不管是寻人还是启事,随处可见悬赏广告的踪迹。

俗话说“人多力量大”,由于悬赏广告的广泛性和及时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在遇到问题时,乐于选择借助悬赏广告的方式来寻求社会公众的帮助,以达到实现自己特定的目的。

但是尽管悬赏广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但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我国至今仍是一片空白。

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在学界仍然有纷争。

而因为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悬赏广告纠纷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及对完善我国悬赏广告立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立法建议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与法律性质(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商品信息、服务内容、以及文体节目等等的一种手段。

而关于悬赏广告的定义,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第164条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

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从该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悬赏广告主要是广告人通过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在民商法的领域内悬赏广告的定义,我国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1)杨立新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形式发出要约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特定行为的,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2)史尚宽先生则主张:“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的形式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者给予报酬,广告人应对行为人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

”(3)王泽鉴先生称:“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人在声明中指定行为者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是 不 特 定 的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对 于 行 为 人 的 资格


并有 意识 地 完成指定 行 为 来 换 取 约 定 的 报 酬


不 应 作 特 别 的要 求 只要 能够 完成 广 告 人 指定 的行 为 都
广告 人 发 出悬 赏 广 告 的 意 图就 是 与他 人 成 立
对 价 的法 律 关 系

披露 以 广 告 形 式 对社 会 公 布
定 行 为 的人 给 付
因此 可 以 对 悬 赏 广告 下

笔者 倾 向于 在 将来 的 民 事 立 法 中 将 悬 赏 广 告 规 定 为 合 同 其原 因 除 了悬 赏 广告符 合 我 国现 行 合 同法 中关

这 样 的 定 义 :悬 赏 广告 是 以 广 告 的方 式 声 明 对 于 完 成
诺 从 而 在 双 方 之 间形 成 合 同关 系 行 为 人 依 合 同享 有


告 的行为 人 恰好实施 了 特定行 为 的情 况 在 实践 中较 为

■■■■■■■● _
矾 NO V ^ T IDN
S T UD E S
创 新 研 究
形 式 灵 活 的 悬 赏 广 告 以 其特 有 的 价 值 长 期 存 在 于 社会 中 极 大 地 便 利 了人 们 的 生 活 在 抓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
报 酬 请求 权 悬 赏 广告 不 是 广 告 人 单 方 宣 布 自己 要 做什

未 来 合 同 内容 的 要 约
2



中也 没 有 统 的意 见


的法 律规 范 对 此 进 行 界 定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是 基 于悬 赏人 一方 的意 思表 示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不 是基 于 某人 而
悬赏 广告历 史上很早 就 出现 了。据考证 , 界上最 早的文字 世 广告 当属 在古埃及 遗址发 现 的一份 写在羊皮 纸上的 告示, 它距今 已有 四五千年 的历史 , 内容是一个 埃及奴隶 主悬赏一个 金 币找 其
四, 须广 告 人表 示要 对 完成 一 定行 为 之人 给付 报 酬 。
告中所 指 定 的行 为, 该人 仍 能取 得 对广 告 人 的报酬 请 求 权 , 而
广 告人 不得 以该人 不 知广 告 内容 为 由而 拒付 报 酬 。
二 、 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
关 于悬 赏 广告 的性 质 , 说 分歧 由来 已久 。 在Hale Waihona Puke 罗 马法 上 , 学 “ 一

悬 赏广告的概念分析
约 的意 思表 示 。从 要约 、 承诺 的定义 来 看 , 约 人和 受要 约 人 要 所 作 的意思 表示 必 须 以成立 合 同 为 目的 。但 是在 悬 赏广 告 中 , 悬 赏人 发 出广告 以给 付报 酬 为条 件 要求 某人 完成 指 定行 为 , 根 本无 依 据悬 赏广 告 为要 约与 某人 订立 合 同 的意 思表 示 ; 人 只 某
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所谓悬赏契约, 乃要约人
于 其要 约 内, 定不特 定之 相对 人 , 成一 定行 为后 而给予 报酬 指 完
5 f决策& 8 I 信息f q F )

种许诺,基于这种许诺产生了债 的关系。采用单独行 为说,
既 有利 于吸 收历 史经 验 , 也便 于 更好 地维 护 当事 人 的利 益和 交
易安全 。主要 理 由是 :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悬赏广告,一种观点认为是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即使该法律行为成立,构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说,合同说属于要约,完成行为则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那么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第一,含义上的区别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第二,后果上的异同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二、悬赏广告相关司法解释“悬赏广告者乃是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而广告声明人对于完成此行为之人,有给付报酬之义务”。

学界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有两重含义:1、广告声明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2、不特定人或特定人按此意思表示做出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第二重含义,我们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两大类:对世性悬赏广告:即广告人对不特定人做出了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其典型特征是:广告的相对方是不特定的或不确定的,而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去完成该行为。

人们之所以想去完成该行为,是为了获得该悬赏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

如“赏10万美金给首先游过英吉利海峡者”。

不特定人看到此广告后就可能有人为此做准备,而不论其目的如何。

在此悬赏广告中,其相对方是不确定的。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若依“契约说”,按一般法理,订立契约双方之间必须有合意,即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那么,没有看到此悬赏广告之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呢?“契约说”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未看到此广告之人与广告人之间没有合意。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试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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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悬 赏 广 告 的 法 律 性 质
刘 坚 勇
( 州矿 区职工 大学 , 兖 山东 兖 州 2 30 ) 7 50

要 : 赏 广 告 的 性 质 系一 要 约 。 理 由是 要 约 说 符 合 民 法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和 契 约 自由 悬
原 则 , 够 找 到 充 分 的 法 律 依 据 , 碍 于 维 护 当事 人 利 益 及 交 易安 全 , 够 解 释 悬 赏 广 告 的 各 能 无 能 种 复 杂 情 形 。 悬 赏 广 告 应 具 备 以 下 构 成 要 件 : 有 广 告 人 , 以 广 告 方 式 发 出要 约 , 告 内容 须 须 广
2 有利 于 维护 当事 人利 益 。 即在完成 行 为人 系 限制 行为 能 力人 、 行 为能 力 人 时 , 单 独行 为说 亦 . 无 采 可享 有报 酬请 求 权 , 因为完 成一 定 行为 属于 事实 行 为 , 以行 为 人 有 行 为 能力 为必 要 ; 不 或行 为人 在 不 知 有广 告 而完 成一 定行 为 时亦 可 享有 报酬 请求 权 。如果 采 要约 说 , 为人 在 得 知 有 广 告 前 完成 一定行 为 行
3 有 利 于吸收 历 史及 国外 的立 法 经验 。许 多 国家 在 立 法 体 例 上 未 将 悬 赏 广 告 之 规 定 列 于契 约 之 .
内。例 如德 国 民法典 将悬 赏 广告单 列 一节 , 与买 卖 、 易 、 互 赠与 、 承揽 、 当得 利 、 因 管 理等 各 种债 的关 不 无 系并 列 , 体系上 免 于被作 为 契约 看待 。 从 笔者认 为 , 独行 为说 虽有 一 定 的道理 , 相 比来 说 , 单 但 要约 说 更 为 合 理 。悬 赏 广 告 的法 律 性质 应 当

试论悬赏广告

试论悬赏广告

试论悬赏广告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上看到寻找遗失物、走失的人或动物等等广告。

这就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还是英美法法系各国,莫不详细规定或判例发展之。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有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

"我国台湾地区亦采用此立法体例。

近年来,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漏,没有悬赏广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悬赏广告在理论界引起各种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如,1993年发生于天津市的“李琅诉朱啬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琨取得悬赏广告酬金的请求,二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纠正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根据悬赏广告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一、二审截然相反的审理结果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关于悬赏广告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争论不一。

在我国当务之急,是从立法上对悬赏广告及与之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我国有关专家学者借鉴台湾及国外立法例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的第1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内涵、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的撤销等内容。

由于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争执不一,新《合同法》未有对悬赏广告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合同法》中“要约、承诺”制度等给悬赏广告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依据。

一、关于悬赏广告存在的合法性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存在的合法性之认识,尚未完全统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已被广泛适用,也体现其存在价值,这已被绝大多数人所肯定。

由于我国是传统礼教的国家,崇尚拾金不昧精神,《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了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拾得物,这是强制性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也没有这方面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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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日渐增多,悬赏广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悬赏归还遗失物的,有悬赏交通肇事目击者的,有悬赏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有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也有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我国日渐增多,由此起因于悬赏广告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致使有关悬赏广告的一些法律问题,见仁见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
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给悬赏广告定性,但认定了悬赏广告是产生债的原因.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的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悬赏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推定一审法院是把因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之债来处理.二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认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没有明确东港市公安局是违反"合同"义务还是"不履行其他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0]26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悬赏广告纠纷置于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悬赏广告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这似乎可以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的倾向.综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其二,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二,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主要观点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历来有契约说(或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1.契约说.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此种要约因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合同.美国合同法巨擎科宾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之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英美法虽将之列入契约法的范畴,但学者们对之讨论并不热烈.在美国,法院通常在判决中把商品广告
解释成进行交易的邀请.但是有例外规则他们认为某一特定广告是不是要约是由法院解释的问题.如果广告的条件具有确定性,同时,广告邀请其对象不用经过进一步的接洽就采取某一特定行为,这样的广告就是要约.悬赏广告具有这一特征,因此被视为要约.2.单独行为说.持单独行为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持悬赏广告契约说观点的人,其理由有所不同.就英美法系来说,因为他们把合同看作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悬赏广告被视为允诺的一种,并认为基于悬赏广告成立的合同是单务合同,英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允诺说",使他们把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有着充分,合法的理由,在此不多赘述.但大陆法系对悬赏广告是要约的理由阐述似乎就不那么充分.我国学者很少从理论上论证悬赏广告是要约,而是在介绍要约的构成要件中的"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时,把悬赏广告作为一个特例.用以说明耍约有时也可以对不特定人作出一不同意悬赏广告契约说的依据是悬赏广告的契约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其理由归纳起来有几点:第一,如果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于知晓广告前,不知要约的存在,也就无从谈起承诺,行为人无法主张报酬请求权战略,寻求其他竞争优势,如采用跟随战略或其他歧异性战略等.2后继竞争优势——虚拟市场().在企业竞争优势战略演进过程中,"成本领先"和"质量领先"战略是从产品和服务的本身出发.到了时间领先战略(即),企业便围绕顾客,来加快产品和服务的速度,改善产品和服务成本与质量,而不是坐等顾客上门.当战略走向成熟的时候,因特网,环球网和其他"虚拟"通信方式产生了,并对企业的竞争战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不再需要"门面"摆货售货,而是通过网络寻求需求信息和发布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这样便形成了"虚拟市场",即方便了顾客,也提高了效率.虚拟市场主要特征是:首先,虚拟市场是一一个全方位的市场,交易的对象可以包括所有的要素;其次,虚拟市场理论不受时空条什的限制,楚个国际化的,"全天候"的市场;再次,虚拟市场是具有高速流动的开放性市场.通过虚拟市场.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实现人量定制生产,减少库存,减少流通环节,加快交易进程,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多个企业还可联盟组成"虚拟企业",充分利用多方面能力资源,完成顾客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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