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2x]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
(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2002年10月31日)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上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考核的程序是:(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
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
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13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计价格[199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林业部: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
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
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
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
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在《关于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的请示》(林计字[2003]6号)上的批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计发[2004]159号),经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现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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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6•【文号】财建[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建[2007]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实现木林生产向生态建设转变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木林生产向生态建设转变作者:汪雯娟来源:《吉林农业·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同年开展试点工作,新疆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工作,工程一期期限为2000年~2010年。
天保工程的实施,是我国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向转变的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主要阐述了新疆天山西部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问题,并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建议。
关键词:天保工程;问题;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8.0492011年启动的天保工程二期与一期相比,不仅工程实施范围扩大,更重要的是各项政策更加体现以人为本,更符合实际性。
天保工程二期大幅度提高森林管护、基本养老统筹、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补助标准,保证企业职工全员参保,同时更加关注扩大就业,工程二期保证了工程区所有职工充分就业。
1新疆天保工程概况新疆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国土面积占全国的1/6,森林覆盖率仅为2.94%,天然林极其珍贵。
通过天保工程一期建设,为建立天然林保护长效机制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期工程中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继续强化森林管护、实施后备资源培育、保障和改善民生。
通过落实政策和工程项目,增加林区就业,提高职工收入,健全职工和林区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使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接近或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2工程实施的成效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后,天西林管局林地面积由一期末的1201万亩增加到1506万亩,森林蓄积由一期末的6781万立方米增加到7110万立方米,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明显加强。
林区内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案件逐年减少,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了改善,大量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要求分别编人 国家林业局部 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
第 五条 省级 财政 部 门可按 照有 利 于统筹 安排 的原则 ,在森林管 护 费 、社会 保 险补 助费 、政 策性 社会性 支出补 助费 之间进 行适 当调整 。省 级财 政部 门会 同省级林 业部 门将经 省级人 民政府批 准 的调整 方案 ,抄 报财政部 和国家林业局 。 第六条 天保 资金实 行专 款专 用。任何 部 门和 单位不得截 留、挤 占、挪用 、强 行划 转 或抵 扣各 种 债务和税金等 。
员经费支 出。
森林 抚 育补助 费是 指专 项用 于 国有
第二十六条
改革 奖励 资金 :是 指对 有关省 剥
中幼林抚育所 发生 的各项 经费支 出。森 林抚 育补 助
费标准 为每亩 10 。 2元
离实施单位办 教育 、医疗 卫生 职能 给予 的延续补 助
资金 ,以及支持 国有森 工企业 管理体 制改 革措施得 力 、取得显著成效给予 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 工程 实施过 程 中 ,实施单位 政策性社会性 职能移 交地 方政府管 理 、公检 法 司经 费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 管理 的相关补 助资 金 ,以及改 革 奖励资金 ,重点 用于补 充地方 政府 接受剥 离机构
.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 林生 态效益 补偿 基金 是 指 中央财政对天 保工程 区 内集 体和 个人所 有 的国家 级公益林安排 的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基金 。中央财 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标准为每亩每年 1 。 0元 第 十四条 中央财政 森林生 态效 益补偿 基金 的
申请 、使用 、管理等有关要求按 照 《 政部 国家林 财
●政 策 法规
2 1 年 第 1 期 0 1 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国家林业局发布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发布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张玉萍
【期刊名称】《中国人造板》
【年(卷),期】2016(23)2
【摘要】201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该通知指出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页数】1页(P40-40)
【关键词】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森林生态系统;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生物多样性
【作者】张玉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63
【相关文献】
1.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 [J], ;
2.《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J],
3.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J],
5.《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对 长江 上 游 、 河 中上 游 地 区 , 北 、 黄 东 内蒙 古 等 国有
生产人员如超过 2 人 , 0 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 矫形 林 区 天然 林 二期 工 程 实施 企业 和单 位专 门用 于天 然林 保 护 器( 辅助器具 )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 工程的房产 、 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企
免税 的企 业 进行 认真 审核 , 合条 件 的应 及 时办理 相关 免税 符 手续 。企 业 在未 办理 免税 手续前 , 必须 按 统一规 定 报送 纳税 申报 表 、 关 的纳 税 资料 以及 财务 会计 报 表 , 按 规 定 预缴 相 并
企 业所 得 税 ; 企业 办 理免 税 手续 后 , 税务 机 关应 依 法 及 时退 回已经预 缴的税 款 。
为了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 保证伤 残人员人身安全 、 劳动就业 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 障和 保
四、 企业以隐瞒、 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 的, 按照《 中华人
五 、 通 知 自2 1 年 1 1日起 至 2 1 年 1 月 3 l 本 01 月 05 2 1 止 E 执行 。 附件 :略 ) (
提供纳税资料 , 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工程的决定精神 , 为支持 国家天然林 资源保护二期工程 ( 以 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 准确核算;
( 企 业拥 有取 得 注册登 记 的假 肢 、 四) 矫形 器 ( 助器 具 ) 辅 下 简 称天 然林 二 期 工程 ) 的实施 , 就 天然 林 二期 工 程 实施 现 企业 和单位 有关 房产税 、 土地使 用税 政策通 知如下 : 城镇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附件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2010年12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天保工程一期实施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1)一、主要成效 (1)二、主要经验 (4)第二章实施天保工程二期的必要性 (8)一、战略定位 (8)二、实施天保工程二期的必要性 (9)第三章主要目标与任务 (13)一、实施期限 (13)二、实施范围 (13)三、指导思想 (13)四、基本原则 (14)五、主要目标和任务 (14)第四章森林分类经营与木材产量调减 (16)一、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16)二、进一步调减木材产量 (17)第五章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19)一、资源状况评价 (19)二、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20)三、加强后备资源培育 (22)I第六章保障就业和改善民生 (29)一、扩大林区就业渠道 (29)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30)第七章主要政策和资金投入 (31)第八章保障措施 (33)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四到省” .............................33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程管理 (33)三、推进国有林区改革~构建林区科学发展新体制 (34)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35)五、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35)六、完善规章制度~实行绩效考评 (36)第九章效益分析 (37)一、资源质量提升 (37)二、生态效益显著 (38)三、社会效益巨大 (38)附表:表1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实施范围表 (42)表2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43)表3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林分各龄组面积统计表 (44)表4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木材产量调减情况表 (45)II前言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即天保工程一期,重大战略决策~同年开展试点工作。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林计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
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
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
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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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天然林保护工程,有关税收政策,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4﹞126号
【发文日期】2004-06-04
【实施时间】2004-06-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19日 财税[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
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