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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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第一篇: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八条(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最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常住户口办法

最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常住户口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职称论文咨询严老师417472079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职称论文咨询严老师417472079联系。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014上海开始实施新的异地高考政策

2014上海开始实施新的异地高考政策

2014上海开始实施新的异地高考政策
上海异地高考条件已出,需要外地生父母缴纳社保达到一定积分后,取得居住证A才可就地高考,但上海异地高考缺少操作基础,真正实施至少要等到2014年高考。

上海异地高考新政策至少2014年实施
11月22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居住证管理办法”被视为上海实施异地高考方案的人口信息管理基础。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于外来人口的“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按照规定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

积分指标体系尚未公布,2013年的高校招生方案已经推出。

上海的高校招生对象中,仍然包括了“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两类。

前者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后者则包括了9类近年来逐渐获得本地高考资格的学生。

事实上,上海在异地高考问题上是在逐渐迈出脚步的。

2013年,有9类非上海户籍考生可以在上海市参加全国高考,而2010年只有8类人可以参加,2006年为6类。

虽然从今年春开始,上海即承诺将在年底出台上海异地高考
新政策,但显然,由于居住证方案尚未定稿、积分制细则有待公布,“异地高考”缺少操作基础,真正试行的时间表,至少要在2014年以后。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背景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旨在建立便利居住、参与和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在此之后,许多城市纷纷跟进,不断推进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上海市作为全球城市之一,一直走在全国城市改革的前沿,对居住证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一直持续关注并不断加强。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政策居住证是指预留在居住地的登记证件,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该城市享受许多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居住证。

条件和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条件1.居住在上海市连续6个月以上,且有稳定的职业或居住证明;2.年满18周岁;3.有合法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所;4.无不良记录。

2. 申请程序1.在线预约。

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务网站预约,并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资料。

2.提供申请材料。

在实际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下列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如户口本、工资单、营业执照等)。

3.现场审核。

当用户提交了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审核。

一般包括填写申请单,留取现场照片指纹等个人信息的采集。

4.等待审批。

提交的申请将会交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不同情况,审批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几日内得到结果。

5.领取居住证。

如果申请成功,可以在规定的领证地点领取新的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使用规定完成居住证的申请后,居住证的持有人需要遵守下列三点规定:1. 勿要忘记更新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等方面发生任何变更,都应该及时向居住证管理部门申报更改,否则有可能会被没收或者面临处罚。

2. 离开上海不要忘记注销居住证如果持有人因故离开上海,需要提交居住证注销申请,并在60天内将居住证交回给指定部门,居住证注销原则上不返还所收取的居住证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以下简称“居转户”)通知如下:一、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doc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doc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草案已经通过了,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户籍制度改革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10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

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户籍制度改革又迈出坚实的一步10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财经评论员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增加外来打工者公共服务权利。

持证后落户按城市分四等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对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

李文海说,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

从这点来看,居住证作为户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表示,2019年在国家层面推出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的重要步骤。

今后户口上附加的福利应该做减法,作为过渡性工具,以居住证为载体的福利应该做加法。

最终,整个公共服务和待遇应该以常住人口为标准。

居住证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申领的条件,二是申领后享受的权利。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活动,鼓舞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别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转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诞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状况、居住地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平安保障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其次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制定背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制定背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制定背景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及制定背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活动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开通面向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网上信息填报和服务功能。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共享。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采用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社区综合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

本市积极推动“随申码”等信息技术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应用,便利来沪人员自主填报信息、提供预约上门核查等服务事项。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本市积极推动《居住登记凭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网上登记和申领。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从业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2023修正版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摘要本文档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主要包括居住证的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使用规定等内容。

1. 引言--居住证是指在城市居住的人士获得的合法居住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

本文档旨在帮助居民了解居住证的相关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为居民提供便利。

居住证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不同类型的居住证。

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居住证:- 就业居住证- 学生居住证- 技术人才居住证- 人才引进居住证- 其他居住证2. 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 居住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无犯罪记录。

- 就业或学习要求:申请人应具备合法就业或学习的资格。

3.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材料- 联系明材料- 居住证申请表格- 相关证明文件(如就业或学习证明)-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 按照所在居住地区的规定,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派出所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 第三步: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居住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条件审批是否发放居住证。

- 第四步:领取居住证- 如申请人满足居住证发放条件,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联系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居民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 居民在就业、学习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 居民在租房、购房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 居民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转借或证件使用;如居民违规使用居住证,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为了控制和规范常住人口流动而实施的居住证制度。

该制度正式实施于2016年7月1日,旨在促进常住人口合理流动,优化城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成为其他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样板。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一、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背景过去,由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前来生活和工作,内地人口流入和流出不断,导致城市管理难度加大,人口安居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上海市实行了居住证制度来规范人口流动。

二、上海市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一)常住人口: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

常住人口需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后获得。

(二)外地户籍人口:指非上海市户籍人口。

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迁入上海的户口,并获得上海市居住证才能在上海市合法居住。

(三)临时居住人口:指来自非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在上海市其他合法居住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获得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时间段的临时居住证。

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条件(一)常住人口: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前往当地的居住证办理服务点,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支付相关费用后,进行办理。

常住人口可以享受上海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福利。

(二)外地户籍人口:需要满足有合法房产、稳定工作、合法缴纳社保等基本条件后,可以在上海市各大居住证办理服务点申请获得居住证,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当居住证到期后,需要及时申请办理续证手续。

(三)临时居住人口:可以在上海市其他合法住所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表格,办理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临时居住证。

该证件不可用于办理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仅限于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办理等临时性需求。

四、上海市居住证的意义和价值(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上海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

(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居民越城谋取更高的福利,减少人口流动对当地社会资源造成的负担,规范社会秩序。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沪人社规〔2020〕1号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1—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3—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府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17〕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相关解答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七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2021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细则

2021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细则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细则10月21日 ___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细则,希望大家喜欢!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___发展 ___、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___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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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签发、注销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到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事务和信息,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六条(《居住证》的种类)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申请办理不同种类的《居住证》:(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但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

第七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八条(有效期)《居住证》有效期为1至5年。

第三章《居住证》积分管理第九条(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评分。

经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居住证》C证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累积分值,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以转办《居住证》A证。

第十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公布)《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积分指标体系的适时调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居住证》的申办、发放及相关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其中,申请人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的,由用人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合法住所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的,提供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投资开业证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二)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等。

(三)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的,提供结婚证,或者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本市大、中专院校、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证明。

第十五条(收件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信息提交和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收件凭证当日,将申请信息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居住证》A证的材料移送所在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将申办《居住证》T证的材料移送所在区的公安部门。

人才服务中心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办《居住证》A证的材料移送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居住证》A证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办《居住证》A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审核属实的申请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告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构办理领证手续;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居住证》C证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居住证》C证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构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居住证》T证的核定)公安部门应当对申办《居住证》T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审核属实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构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签发、制证、领证和工本费)《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领证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机构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的住所、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续签)《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经核定,未达到规定分值或者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续签。

第二十三条(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转办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一)持有人已转办为其他类型《居住证》或本市常住户口的;(二)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续签手续,致使《居住证》有效期满失效的;(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居住证》的;(四)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章持证人待遇第二十六条(子女教育)《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就读。

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

持《居住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证照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公共卫生)《居住证》持有人,其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本市免疫规划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科技申报)《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四条(参加评选)《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其他待遇)《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服务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来沪人员申办《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七条(信息保密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经本人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与居住证相关的信息。

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有关服务和管理职责的;(二)提供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居住证》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个人在1至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居住证》。

单位在申办《居住证》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过渡条款)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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