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的保护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的保护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的保护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物权的保护。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32条)二、物上请求权1.性质:独立请求权【例题·单选题】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3-8)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物权,但是其本身并不是物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请求权,但是,同时该请求权又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选项AC正确。

(2)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但是因债权也为一种请求权,因此在实现方面,可以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故选项B 正确。

(3)物权请求权的实行方式,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公力救济,因此并非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故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D.2.类型1)确认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法律敎育网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修理、更换、重做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三、债权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1-5)龙耒为你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自然人第四章法人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2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过失相抵又可称为“与有过失”。

2、(★)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二、简答题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在侵权责任中,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为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规则:(1)全部赔偿规则,即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

(2)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规则,即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4)权衡利益规则,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在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如果全部赔偿,就会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2、(★)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8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是同时都要适用,也不是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而是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式,可选择适用;2、哪些是财产责任,哪些是非财产责任要分清楚。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典型的非财产责任。

3、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责任形式。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2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

(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

民法学重点荟萃之物权物权法是民法当中常考点之一,尤其是其中的担保物权更是案例分析题当中的高频考点,所以,把握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对于考生来说也十分重要。

物权法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这里可能会以简答的形式出现。

2.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7.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专家建议考生们在目前这个阶段要将这些内容有些大概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的话,客观题和主观题都可以顺利拿下。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本章为为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受有利益。

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

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

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

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

(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第十七章占有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2、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占有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二、简答题1、占有的法律特征。

占有的特征:①占有的客体为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

[注]不能为权利,可为独立物或非独立物。

②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对占有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

③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1)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2)费用求偿权;(3)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占有物及孳息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

物权法规定,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占有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而浊一种权利;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所谓善意和恶意。

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要能够判断得出。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2、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占有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二、简答题1、占有的法律特征。

占有的特征:①占有的客体为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

[注]不能为权利,可为独立物或非独立物。

②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对占有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

③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1)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2)费用求偿权;(3)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真正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占有物及孳息的义务。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②全面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③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整体性、浑一性,是指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

所有权尽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或作用,但所有权并不是这些权能或作用的总和,而是各种权能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权利。

④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

⑤恒久性,即为无期物权。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二)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财产属于国家专有。

(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没收、税收等。

(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在一般情况下,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①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

当然,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盗窃物为禁止流通物)。

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且须支付了对价。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应该是:1.内容规范。

即凡是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

2.程序规范。

即按照“提出方案、组织审定、实施公布、反馈信息、立卷归档”的程序,注重落实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

3.时间规范。

即坚持定期公开为主,不定期公开为辅,适时让党员群众了解党内事务的具体内容、进展及效果。

4.管理规范。

即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党员群众意见处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5、普遍满意。

党务公开的成效要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

经过努力,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组织满意、党员满意、群众满意的“三满意”目标。

公开的内容要体现“四个围绕”、突出“三个重点”。

“四个围绕”: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围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密切联系群众,科学决策;围绕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向西向东桥头堡大通道的进程。

“三个重点”:党组织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1.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情况。

2.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4.本级党组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重大举措;5.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公开的重要事项;6.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办理落实情况;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包括:①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

②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

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

(2)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①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

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

②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有:①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③具有法律强制性;④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适当地作些展开)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注意形成权的识别,特别喜欢考选择题。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④有关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及其(3)晚辈直系血亲;(4)父母、(5)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人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①性质不同。

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

③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后者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生存的合法继承人[订]教材称“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不准确的。

④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后者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课程编号: 161018编写教师:张晓虎陈日新杨民生熬章洪审核:陈日新王南兰一、学时学分学分: 1分时间: 1 周二、适用专业及开课学期自动化专业 6 学期三、课程设计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是一门技术性,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本课程设计是在学完单片机原理及课程之后综合利用所学单片机知识完成一个单片机应用系统设计并在实验室实现。

该课程设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巩固和加深“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验能力,基本掌握单片机应用电路的一般设计方法,提高电子电路的设计和实验能力,加深对单片机软硬知识的理解,获得初步的应用经验,为以后从事生产和科研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四、课程设计内容与基本要求1、课程设计内容单片机课程设计要以89C51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为基础,通过系统扩展达到应用单片机解决不太复杂的实际问题的目的。

下表是参考课题:2、基本要求(1)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初步掌握总体结构的方法和构思,从中选择一种最佳的设计方案。

(2)根据应用系统结构规模的要求,掌握在单片机外部扩展系统硬件设计的基本过程:例如硬件接口的设计,正确合理选用所需元器件,绘制应用系统与单片机连接的电路图等项工作。

(3)根据设计任务和要求,首先画出程序总体流程图,然后进行各控制模块程序的设计、编写系统程序。

(4)掌握如何应用单片机仿真器或编程器来开发应用系统及仿真调试的过程。

例如先进行各模块调试,然后进行各程序模块的联调,最后与硬件一起进行联调,反复检测和修改直至开发结束。

五、课程设计指导书或教材1、彭楚武编著.MCS—51单片微机原理及应用课程设计指导书(第三版).湖南大学电气工程系.19982、苏家键等.单片机原理与应用技术,高等教育出版社3、张迎新主编.单片机中级教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4、丁元杰主编.单片机原理与应用.机械工业出版社5、孙育才主编.MCS-51系列单片微型计算机及其应用.东南大学出版社六、课程设计场所及相关设施要求设计地点可安排在单片机实验室或学生创新实验室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本章重点掌握5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5、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特征:①具有用益性,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②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③占有性,即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④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②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限于此。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3、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限于该农民集体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土地上的住宅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同时存在。

同时,我国现行法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也不允许单独继承。

三、论述题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①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属于不动产物权。

[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存在国有土地上或建筑物上的一种用益物权(×)。

②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即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

③具有期限性(40-70年不等)和可让与性(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

(应适当展开)
2、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的特征有:①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②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物权;③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即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或成为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的标的;④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地役权的发生、消灭、享有和负担都具有不可分性。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用益物权一般在不动产上设定,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动产也可以设定,但目前暂时没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设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在集体土地上,也可在国有的土地上。

3、不动产物权一般是登记要件主义,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却都采登记对抗主义。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转包、代耕、互换等,但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