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共同事业局高春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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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7]17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关于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气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邯郸供电公司制定的《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2日邯郸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和人员接收标准(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河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25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维修改造原则(一)先企业移交,再由政府组织维修改造;(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避免新建;(三)维修改造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达到属地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四)坚持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同一标准、同一政策;(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费用不包括运营管理费及人员安置费。

2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修正本).

2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修正本).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保证城市正常供水。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开发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建设,经营城市公共供水水厂,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保证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关于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法律资料]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法律资料]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邯郸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计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保证城市正常供水。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开发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建设,经营城市公共供水水厂,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保证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关于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当水质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数量的增加,城市二次供水也成为重要的环保和公共事业之一。

二次供水是指对通过水厂处理出来的自来水进行二次处理,完成澄清、消毒、输送等一系列过程,使自来水达到更高的洁净度标准,最终供给市民或企业使用。

二次供水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如何更好的管理二次供水,防止水质被污染,成为了二次供水管理的核心问题。

一. 二次供水管理的背景二次供水的发展始于上世纪70年代,由于特殊情况下自来水管道故障,导致自来水不能正常使用,为了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可靠性,故开始了对自来水进行第二次处理的工作,形成了现在的二次供水系统。

现在,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几乎所有住宅、商业和工业都使用水泵站来供应二次供水。

这种供水方式成本低、供水量大,但供水环节也需要层层监管。

糟糕的供水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供水环节污染,给公众带来健康隐患。

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二次供水处理二次供水处理是二次供水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通过对原水的深度处理,去除杂质和留存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得到适宜人体饮用的水。

在二次供水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二次供水处理的前置、中置和后置工作,保证水质的洁净度,合理调节供水压力。

并严格及时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消除隐患。

2.二次供水质量监测二次供水质量监测是保证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关乎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是保证二次供水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必要条件。

二次供水质量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监测、供水管道监测、二次供水处理水质监测和消毒剂剩余浓度监测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供水设施维护及时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于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及时清洗水泵、过滤器和管道系统,保证设备运行的顺畅和水质不受污染。

同时定期更换设备的耗材和部件,以防出现故障影响供水质量。

4.二次供水管理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二次供水管理机制,将管理由点到线,将二次供水的管理分层次、分环节进行确定,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转和二次供水的稳定供应。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邯郸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

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二、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从业标准体检合格并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五、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六、城市二次供水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七、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
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0月23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11月24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与环境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合理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科学利用再生水。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城市二次供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前置审查邯规准字[2013]1号)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邯郸市中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技术要求发布后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按本技术要求执行,在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本要求的应逐步改造到位。

第四条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依据城市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以及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供水方式。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与城市管网接入点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和再生水等供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邯郸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邯郸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危害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或造成供水管道水质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各种行为,由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擅自经营城市供水或单位自建自用的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二)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五)其他危害水质和水量的行为。
第九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严禁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构造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含有病源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在水源井周围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及敷设污水管道等。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实行月计划、季考核。对超计划用水户,按照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价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改进生产用水工艺,推广使用先进的生产用水设备。耗水量大、浪费严重的,应当限期对用水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更新用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选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器具,其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自来水公司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家投资或者用户投资的城市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与用户以总水表为界划分产权和管理责任。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市自来水公司,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户或房产所有者,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总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提供,并负责检修和撤换,用户有偿使用并负责管理,非正常损坏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表井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因表井损坏或井内积有污水、杂物,影响抄表、换表时,应及时整修。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中的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次利用于绿化、洗车、冲厕等用途的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资源的有限性,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对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推动二次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居民则应根据规定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首先,政府应制定具体的二次供水管理政策和法规。

政策方面,可以对二次供水进行税收优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

法规方面可以规定居民在建房时必须考虑二次供水设施,在小区内建设二次供水系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二次供水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建设和运行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水质合格。

同时,需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和维护的监督机制,对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再次,居民是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参与者。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二次供水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居民应该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使用二次供水,并注意合理使用水资源。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和奖惩制度来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提高其积极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定期抽检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总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合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并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的支持和推广力度。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国岭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和城市排水监测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水、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后,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与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排水设施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排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适当比例。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生活用水问题,做好群众供水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市委、市政府“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主题活动要求,加快推进城区供水管网向周边拓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供水体系,提高供水普及率,改善饮用水水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广大市民的幸福指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国家确立的供水行业发展目标,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供水工作为中心,以切实解决群众生活用水问题、改善饮用水水质为目标,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配水管网改造提升,提高引江水消纳能力,不断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油助力,为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做出新贡献。

二、任务目标计划2019年至2021年期间,建设供水管网170公里,满足对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冀南新区村镇的全覆盖,逐步取消使用地下水,改为使用更优质可靠的城市公共供水。

供水管网向东辐射至肥乡区界,向西推进至户村工业园区,向北拓展至苏黄路,向南延伸至冀南新区,供水服务面积由目前的110平方公里增至240平方公里,供水服务人口由135万人增至200万人,逐步形成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公共供水服务的大供水格局。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二次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及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4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题目修改为“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修改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法”修改为“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灌区、水库、蓄滞洪区、渠道、堤坝、供水站、输排水管路、闸涵、闸桥、泵站、水电站、机井、塘坝、水池、水柜、水窖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四、第三条作四处修改。

一是删除“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集体兴办和群众自办的水利工程,由兴办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修改为“负责其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三是新增三款分别作为第三、第四、第五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乡(镇)、村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必要时可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四是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城区内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管理”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属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

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

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三、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创新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新模式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创新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新模式

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创新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新模式供水管网是城市的生命线,是城市供水企业产、供、销的中间环节,其管理、运行水平不但影响着城市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还影响到供水企业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创新市区二次供水建设管理运营模式。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顶着压力和阻力,创新发展思路,大胆改革,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向管理要效益,向科学要决策。

实现了城市水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城市管网不同区域的压力和水量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二次供水方案和技术要求,减少二次供水设备对城市供水管网的影响,最大限度的发挥管网配水能力,确保水质安全。

探索出一条城市二次供水可持续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全国供水企业面临的共性难题。

在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没有介入二次供水管理以前,二次供水设施普遍处于开发单位自建自管模式。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由个人及其他单位承建,所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标准低、材质差、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使用不到1-2年就出现漏损、水压不足等问题;二是日常运行管理中,管理维护不到位,不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卫生状况较差;三是新建的高层二次供水小区,所采用的二次负压式供水设施,没有考虑主网的承受能力,存在着严重的区域供水失衡问题。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邯郸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为此,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克服重重压力和阻力,在做好主管网维修、抢修、确保正常供水的同时,对全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和支持。

择优选取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维护维修有保障的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商,准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二次供水设备、材质、安装调试等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大大提高了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

同时指导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完善制度,维修维护及时到位和按期清洗消毒,这种全过程的服务工作措施,改变了原来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的鱼目混珠现象,真正做到了上为政府分忧,中为企业服务,下为百姓解难。

浅谈二次供水设施和管理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

浅谈二次供水设施和管理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

浅谈二次供水设施和管理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发表时间:2018-12-04T16:40:16.120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5期作者:刘鹏[导读] 但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存在水质安全隐患,影响到了饮用水的水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情况下,还可能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想要增强饮用水的水质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全的生活饮用水,需要对于二次供水所使用的各项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材料和施工控制,以及在竣工后使用过程中运行管理工作。

刘鹏邯郸市自来水公司 056001摘要:本文主要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和管理对饮用水水质的影响进行阐述和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饮用水;水质;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二次供水已成为目前城市高层建筑普遍采用的供水方式,是解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末梢和特殊区域用水的重要设施,但容易导致二次污染,存在水质安全隐患,影响到了饮用水的水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情况下,还可能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想要增强饮用水的水质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全的生活饮用水,需要对于二次供水所使用的各项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材料和施工控制,以及在竣工后使用过程中运行管理工作。

1二次供水设施和管理对饮用水水质影响1.1二次供水设施对于饮用水水质的影响二次供水设施的应用。

二次供水设施主要是用来解决高层建筑、供水管网末梢以及一些特殊性区域用水的问题,对于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公众用水情况产生重要影响。

在具体的城市二次供水工程中,二次供水的设施主要有水泵、地下水箱(池)、附属的管道阀门和变频控制系统等,这些供水设施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影响到了饮用水的水质状况。

城市政府在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时,没有运用整体的宏观控制概念进行总体的规划工作,导致城市建设过程当中的二次供水工作逐渐处于失控的状态,从而造成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地区无序进行开发的现象。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促进社区和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二次供水系统的建筑物、社区或其他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的原则是安全、合理、高效、节约。

第四条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宗旨,保障供水设施运行的优质安全与合理经济。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设定供水标准和供水能力。

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供水单位,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九条建筑物和社区应建立二次供水管理专职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维护和清洗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防止水质污染和设备故障。

第三章供水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和饮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持续稳定,不受污染和波动影响。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清洗水管和水箱,清除污垢、沉积物和细菌,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处理供水故障,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供水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供水量和用水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需求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备,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确保公平科学用水。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节约措施,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减少浪费。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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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共同事业局高春华发布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机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需要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并按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并每年定期向用户公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成本费用。

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供水职工健康从业标准体检合格并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二)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建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规范性台帐。

(四)从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三条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限期改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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