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
内外资税收国民待遇立法重构与完善思考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国逐步建立起 了相对 系统 的外 资优惠 制度 。其 中, 收优 惠无 疑是 中 国外 商投 资法 律 、 税 法规优 惠 待遇规定和地方优 惠政 策 的最 主要 内容 。外 资税 收优 惠法
律制度 的实施极大地促进 了我 国对外开放 事业 的发展 , 为吸
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 合资金融
主要表现为 :1税收优 惠内外有另 , 了中国国内企 () U减弱
具体 而言 , 主要在 于所 得税 方面 。在 企业 所得 税 方面 ,
改革 开放 以来 , 外商投资企业 , 享有特殊优 惠的待遇 , 即凡设
业的竞争力。( ) 2 税收优惠层次过多, 相互之间时有冲突和
效用抵消 , 不利于 正确 引导外 资的 投资 方 向, 也人 为 的造 成
元 以上 , 回收投 资时 间长 的能源 、 交通 、 口建设 的项 目, 港 税 率也减按 1 %征 收 。还 有 , 5 从事 码头 建设 的 中外 合 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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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外资在全国各地分布的不平衡。( ) 3 税收优惠方法单一,
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 以直接 降低税 率或者减免税 额为 而且
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 生产用车辆、 办公设备、 出口产品的
原材料和物料 、 个人 自用的合理数量 的交 通工具 和生 活用 品
均免征进 口关税 。在个 人所得税方面 , 中国境 内的外商 凡在 投资企业 、 国企业 和其他部 门工作 的外籍人员 ( 外 包括华 侨 、
内资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
法学研 究 ・
内外 资税 收 国 民待 遇 立 法重 构 与 完 善 思 考
浅析我国的外资国民待遇制度
存的 国际投资领域 内的国 民待 遇制 度具有 相当 的借 鉴意
义。
() I 1MA 协议 欲图建立高标准的多边 国际投 资框架法 律体 系, 除承禀 7 1 7O倡导 的国 民待 遇 和最惠 国待遇 的两 " 项基本原则之 外 , 出具 体适 用 时应 以两 者 中较优 惠 的 提 为准 , 同时将国民待遇 的适 用 范围剧烈 扩大 , 使得 国 民待 遇全 面适用 于投 资准入 、 设立 时 、 立后 的各个 阶段 。这 设 样可能严重损 害 了东 道 国的 主权 , 视 了东 道 国的 国家 忽
资的国民待遇是无 约束 的 、 自由 的, 反 , A S将服 务贸 相 GT
易外 资国民待 遇 的条款 上 升到 国际 多边 条约 的形 式 , 产 生了国际法优 于 国 内法 的 效力 , 约定 性 的义务 变 为强 将
制 性 的义 务 。 3 M I 关 国 民待 遇 的 规 定 .A 有
T I S是第一个实体化落实 国民待遇的多边协 议 , RM 它 使得 国民待遇 有了具体的 约束条 款 , 括序 言 、 包 九项条 款
和一个 附件 , 核心是 关 于国 民待 遇 实体化 问题 ,RMS T I 协 定 以列清单 的形式 首次列举 了违反 国 民待 遇原 则的具体 投资措施 , 其中有五项被 认为 是对贸 易的扭 曲和 限制 , 应 该予 以禁 止和取消 :1 要求 企业 购买或使 用 国内产 品或 () 来 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 品 , 包括规 定使用 特定产 品 、 规 定数 量或价值 , 或者 规定使用 当地产品的 比例 ;2 限制企 () 业购买或使 用进 口产 品的数 量 , 或与 使 用 当地产 品 的数 量或 价值 相挂 钩 ;3 限制企 业进 口与 生产 有 关 的产 品; () ( ) 过限制企业使用外 汇 , 4通 控制企 业进 口其 与生产有 关 的产品 ;5 限制企业产 品出 口或供出 口产品 的销售 , () 包括 规定 特定 产品 、 规定数 量或价 值 , 或者按 照 当地 产 品的数 量或价值确定 比例 。 T IS协议 的条款 明确 了现阶段 国 际投 资 国 民待 遇 RM
论我国关于外资国民待遇政策的法律思考
1要与 我 国的经济 发展 战略 相符合 。 来 2 年 或者更 长时 可 图,甚至 出现亏 损 。一是 原材 料价格 等 生产经 营成本 大幅上 . 未 0 间, 考虑经 济发 展战 略和 政策取 向, 需要 着重 把握如 下几个 重要 涨 ; 二是人 民 币汇率 、 口退税 率大 幅调整 ; 是劳动力 成本上升 出 三 方面 : 力解 决 “ 着 三农 ” 问题 , 快城 市化进程 ; 升产业 结构 , 加 提 在 明显 , 致效益 下滑 。 导 政府 在结构 调整 、 环境 保护 、 节能 降耗等方 新的起 点上推进 工业化 ; 实施西 部大开 发, 实现 区域 协调发展 : 积 面 的政策 力度 , 外 资企业难 以适 应 。 使 这些 政策从 长远来看 是利 极扩 大就业 , 提高人 民生 活水平 ; 进制度创 新: 推 健全 协调社会 矛 盾 的有效 机制 , 提高 社会 和谐程 度等 。 2 要 从数 量扩 张型 逐步转 向质 量增进 型 我们 要相对 淡化 . 引资 数量 , 加强 管理和 监督 , 吸引 高质 量的外 资, 尤其是 引进技术 先进 、 对中 国产 业发展 有利 的, 符合 产业指导 原则 的外 资, 最终提 升 国内企业 的技 术创新 能力 , 促进 产业 结构 的优 化和升 级 。 国利 民的, 由于政策 力度 大 、 围广 、 应期 短 , 但 范 适 叠加效应 日益 明显 , 期内对外 资企业 的冲 击效应 大 。 短 三、 资国民待 遇政 策调整 中的法律 思考 外 ( ) 住时机进 行产 业 结构 调 整 , 变经 济增长 方式 一 抓 转 需要注 意 的是宏观 经济 政策 的短 期调 控只 能达 到稳住大 局 的 目的, 而不 能解决 根本上 的 问题 。 从根 本上解 决 问题还 是要依
论中国外资银行监管措施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V0 . . 19 No 5 0c. 0 7 t2 0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2 1 文 献 标识 码 : G 2.8 A
论 中 国外 资银 行 监 管 措施 中 的 国 民待 遇 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努力实现其承诺加快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统一中国境内注册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标准此次万方数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颁布不仅为中外资银行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为外国金融投资者提供了相对统一的国民待遇从而为中外资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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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第5 卷 期
20 0 7年 1 0月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 h n h i ies y o i n ea d E o o c o r a a g a Unv ri f n c n c n mi oS t F a s 7 ) 0 0 0
摘
要: 在对 外资银行 的监 管过程 中, 如何认识和界 定 中国对 外资银行所 实行 的 国民待遇 以及如何看
待政府对外 资银行特别监 管措施 , 中国正确 实施对 外资银行 监管的 重要 问题 。本文论 述 了“ 是 享有 国民待遇 的外资银行应 当只 包括外 国银行的分行及代表处 , 而不 包括外商独资银 行和 中外合资银行 ” 的观点 , 以澄清社 会对此不准确的看法 。同时, 阐述 了如何 正确认 识 中国在 WTO“ 还 国民待遇 ” 的框 架下, 快外资银行 与 中 加 资银行监管标准的统一 , 为其创造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以及 中国对 外资银行 的特 别监管措施 等问题 。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对中国外资领域中国民待遇问题的再思考-《TRIMS协议》下中国外资立法面临的挑战
的全球 多 边 贸易 体制 。 新 的世 界多 边 贸易 体制 下 , 在 国际 直接 投 资作 为 国 际贸 易 的延伸 和发 展 已成 为世 界 经济增 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 为( O协定 》 作 ( WT 重 要 组 成部 分 的( I ( MS协议 》被 视 为全世 界 范 围 内 TR , 具 有 最广 泛 影 响的 国 际投 资法 典 。 T MS协议 》 《 RI 对 国际 投 资法 及各 国外 资立 法 的发展 起 了重 要 的促进 和导 向作 用 。为使 本 国的外 资 立法 、 策 与《 R MS 政 T I
Vo1 2 N O. . 5 S p. 20 e 02
对 中国外 资领域 中国民待 遇 问题 的再 思考
— —
《 R Ms协议》 中国外资立法面临的挑 战 T I 下
程 远 凤
706) 10 9
( 西北 大 学 法 律 系 , 西 西 安 陕
摘 要 : 讨 了 WT 协 议所 强调 的 国民待 遇 原则 与 中国外 资法 的种种 不 协调 之 处 , 如 外 商 探 O 诸 投 资在 我 国享有 广 泛 的 国 民待 遇和“ 国民待 遇 ”也 遭 受许 多不 公 正 的低 国 民待 遇 , 出 了完善我 超 , 提 国外 资待 遇 立 法 的几 点建 议 。 关键 词 : 民待 遇 ; I 国 TR MS协议 ; 资立 法 外 中 图分 类号 : F 1 D 4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90 (0 20 -08 -0 10 — 17 20 )5 0 0 4
立法 和 政策 。尤其 是 我 国外 资立 法 中存在 的非 国 民
待遇 , 给 我 国吸 引外 资 和 国 内 企业 带 来 一 些 明显 已 的பைடு நூலகம் 面 影 响 。因此 , 外 资待 遇方 面 , 在 逐步 实 现 国民 待遇 , 改变 目前 内外资 存 在着 的差 别 待遇 现象 , 制定 统一 的 外 商投 资法 , 以与 国际 协定 接 轨 已势在 必行 。
对外资国民待遇相关问题的研究
和行政惯例中赋予其领土内外国国民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的待遇 ,应与本国国民在相同情势下的 待遇同等优惠 。那么 ,何为 “ 同等优 惠”呢? 对此 ,国际法 律文件 的英文原本有三种不 同的表达方式 :
收稿 日期 :2 0 — 3 2 060—2 # 作者简介 :宋海伟 ( 7 一) 1 6 ,男 ,安徽人 ,上海市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 。 9 王 海 峰 ( 9 一) 女 ,安 徽 人 ,上 海 市 社 会 科 学 院 副 研 究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71 ,
关键词 :外 资 ; 国民待遇 ; 投 资
中图分类号 :F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 2 02 0 )2 0 3 — 5 70 6 3 0 4 (0 60 — 0 2 0
随着中国加入 WT ,以及全球范围内货物贸易 、 O 服务贸易、投资 自由化 的趋势不断加强 ,中国必然 面对 由此带来 的挑 战, 尤其是应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接轨 , 保持一致 ,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应该在外 资领域实行 国民待遇原则 ,本文拟就对外资国民待遇的一些相关问题做一初步研究 。
的英文翻译词典 ,这种翻译严格地说并不太确切。翻译词典 《 英汉大词典 》中对 n s ta 有两种 ol s h n e 译法 : 一是 “ 多达 ” ,二是 “ …同等地 位 、与 …同样 重要 、恰好 、正 是 ”。 牛 津现代 英语 高 与 。《 级词典 》 ( 英文版) ,n esta 中 ols h n的释义是 a u h a ,即 “ sm c s 同样 、一样( ,优惠等) @《 多 ” 郎文当 代英语词典 》对 n s t n o esh 的解释则包含在 nti s t n 中, l a o n l sh 之 h ge a 其含义为jst m n t r uth s e s, o e e e a a b t t a ,中文意思亦 为 “ hn 同样 、同等 。 鉴 于此 ,笔者 认为 ,国际法律文件 中对 国民待遇 的三种英 ”。 文表达实质上都在表达同一个含义: h m vrbe s ,即 “ “ es e ao l a” t a f a 与… 一 同等优惠的待遇 ” ,而不是 “ 不 低于… 一 的待遇” 。换句话说 ,国民待遇实质上是待遇平等( ulyo t a et e a t fr t n) q i e m 原则。 外资国民待遇的内涵虽然基本确定 ,但其外延却是一个历史 的、动态的范畴 ,随着时代发展与世 界经济格局的演变而不 断延伸或调整 。在 实践 中,各 国对外资准入 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 , 各国都划定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 另一方 面,各 国一般都规定 了外资准入 的资格条件。 目前 ,
试论国民待遇与对外资的优惠
质疑 , 提出“ 超国民待遇” 于法无据 , 于理相悖 。 J 对 于这个 问题 , 我们 首先 来分 析各 国外 资立 法 和
’ .
先, 从法理上讲 , 国人 不享有超越 内国人 的权利。 外
国民待遇 实质 上追 求 的是 内外 国 民之 间 的平 权 , 是对 内国人与 外 国人一 视 同仁 ; 国人 不 能要求 不 同于或 外 更多 于 东道 国 国民所享 有 的权利 , 不能处 于 特权 地 更 位 。其 次 ,不低 于” 等于 可 以“ 于” 两 者 没 有 必 “ 不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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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06年 6月
云南电大学报
Ju a f ̄ n T,U ies ̄ o r lo u ma 、 nvri n t
Jn 2O u e.0 6
V 18. 外 资 的优 惠
王 勇
( 昆明市 五华 区委 党校 , 云南 昆明 60 2 ) 5 2 3
摘
要 : 入世 界 贸 易组 织后 , 国的 外资 立法逐 步 与 Wq 加 中 ' 则接轨 。但 对 于 国民待遇 问题 , O规 理
论界 一 直存在 争议 , 国民待遇 与对 外 资的优 惠是 否相 悖是 问题 的 焦点 。“ 国民待遇 合 法合 理 论”于 超 法无据 , 于理相 悖 , 想 吸 引高质 量的 外资 , 要 必须依 靠 良好 的投 资 法律 环 境 。在现 阶段 , 国应 以 国民 我 待遇 原 则为指 导 , 步 消除超 国民待遇 , 而确保 内、 逐 从 外资 企业 在 同一 市场规 则 下公平 竞争 。 关键 词 : 国民待遇 ; 国民待遇 ; 惠政 策 超 优
优 惠与便 利 的 主权 权 利 的 正 当行 使 。 ] [ 因而 , 民待 国 遇 与优 惠待 遇在概 念 与理论 上 是相悖 的。
外资国民待遇的经济影响和我国的对策分析
尽管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给予外资企业开业后国
1 更有效的资源配置。 、 与贸易自由 化一样, 在适当的
D 自由化会导致没有市场扭曲的经济部门之间 民待遇, 但仍然保留了国家对外投资准入与开业的全面控 条件下,F I 制权。多数双边投资协定采取了 这种方式,以鼓励缔约各 更有效的资源配置。这一观 的前提基础是东道国具有有 方促进有利的投资条件, 而把外资准入和开业的具体条件 效的市场, 存在让市场有效运作的机构,这些机构本身能 有效的运行。这些在发展中国家是很难满足的 :通常,它 留给国家的法律和条 例来处理。早 的 展 中国家区域国 期 发
开业后的国民待遇也不一定在国家 F I D 法规中明文规
激励或公共采购和具体行业政策有关。基于经济发展 的例
外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一般例外可以适用于开业权和 开业后阶段;国别或具体例外仅适用于开业前阶段。当然
定。某些国家的法规只是包含禁止歧视的 一般规定, 其他
一
这也会因 行业的不同而各异。 A I N  ̄A和 O C ' E D的《 资本流
势团体 的权利适用于所有行业 ,这种做法就不能认为是违
背 了开业后 国民待遇原则 。 (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二
( ) 一 外资国民待遇的经济影响 国民待i 东道国的经济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 寸 一直 是各国政府所 关心的问题。总体来讲 ,外资企业 的国民待
遇对东道 国有三方面 的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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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论坛》 0 8 20. 3期
总第 9 0期
经济理论与实践
外资 国民待 遇 的经济 影 响和 我 国 的对 策 分析
何 树 全 ,王晓 莹
(. 1 上海大学 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上海 2 04 ;2 044 . 上海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4 ) 044
消除理解误区—论国民待遇与入世后我国外资政策的调整方向
第 9期 总 第 1 1 3 期
20 O 2年 9月
商
业
经
济
与管理 源自No. Vo . 3 9 11l
S p. 2 0 e 02
BU S NESS EC o No M I I CS AND ADM 田 S TRA TI N o
始 ,到 最 尽 达 成 的 国 际 公 约 中 , “ 民待 遇 ” 的 本 国 意 始 终 是 指 不 低 于 本 国 国 民的 待 遇 ,而 不 是 同 国 民
一
适 应 人 世 后 内 资 企 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其 具 体 理
消 理 解 误 区 除
— —
论 国 民 待 遇 与 入 世 后 我 国外 资 政 策 的 调 整 方 向
罗 勇
( 汉 理 工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湖 北 武 汉 武 4 07 ) 300
摘 要 : 对 人 世 所 带 来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的 变 化 , 论 是 政 府 还 是 学 术 理 论 界 都 认 为 应 该 对 当 前 我 国 的 外 资 政 策 加 以 面 无 调 整 。但是 , 对 国民待 遇 的认识 和 采取 何种 外 资政 策 问题上 还 存在 一些 误 区甚 至错 误 的 观点 。如 果不 对 它 们加 在 以澄清 和 消除 , 然会 影 响政 府 外 资政 策的正 确 制定 和有 效 执行 。 必
是 “ 国民待遇” 超 。这 是 由 于 对 “ 民 待 遇 ” 的 误 国
收 稿 日期 :0 2—0 20 4—0 1
作 者 简 介 : 勇 (9 9一) 男 , 州 监 利 人 , 汉 理 工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罗 17 , 湖 武
关于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探讨
总第30 4期
张秀 华:&-wr I - o国民 - 待遇原则与进一步完 善我国 外资法 堡
:
:
中圈分类号 :订4 4 文献标识码 :A
W F Nain l e t n r cpea d o i a ’ o eg n et e tLa s O t a ame tP i il n n Chn sF rin I v s n w o Tr n m Z NG i—u , C N He g HA X uh a HE n
一
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 ,不应对它直接或问接征收高 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即进 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 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使用范围包括国内税 费、法令、条例和规定等方面,具体包括:()不对进 1 口产品征收超过对 同类国产 品的国内税或其他 国内费
20 /8 总第 30期 060 4
文章编号:10 —18 (06 8 0 8 o 0 1 4X 20 )0 — 1 4一 2
商 业 研 究
关 于 WT 国 民待 遇 原 则 O
与进一步 完善 我 国外 资 法的探讨
张 秀华 ,陈 恒
( 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0 0 ) 50 1
待遇原则必须是对等 的,不得损害对方 国家 的主权 , 并 只限制在一定 的范围之 内。 wr 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 ,对 其他成 员的货 物、 服务 、服务提供者或企业 、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的待遇 ,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 、服务 、服务提供者或 企业 、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 根据 《 关贸总协定》第 3 条规定 : 一成员领土的产
作者简介:张秀华 (93 ,女 ,辽宁人 ,哈 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研 究生。研 究方向: 17 一) 企业跨 国经营与管理。 基金项 目:黑龙 江省教 育厅人文社科项 目,名称 “ 发展 中国家跨国公 司技术创新模式研究” 。
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兼论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
在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 对一些与
我国国家 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不利影响的行业和领域 ,
一
般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特别是近几年来, 为适应我国加^
世贸组织的需要, 对一些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 其方向也是 从过去的优惠、 规定向国民待遇啄贝过渡= 限 l l 恻如, 修改前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规定, 合营企业、 外资企 业所需要的原材料、 燃料、 配套件等, 可以在中国购买, 也可 在国际市场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 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而世 贸组织通过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规定, 各成员国 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 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 自于
一
、
爱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
当地的产品 另外, 市场经济条件下, 如何采购属于经营自主 权范畴, 政府不宜直接干预 因此, 我国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比较复杂, 立法机构包括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主管机关, 以及有立法 权的地方立法机关; 跨越时间从 7 年代束开始直刊 目 已 0 前, 初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 其基本法律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从以 。 上三部外商投资法律来看, 我国对于前来我国投资的外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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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3 2 0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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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 u No 2 1 4 S m . 4
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必然性研究
外商投资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必然性研究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其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法》第4条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
负面清单是指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与国民待遇不相符合的措施,我国赋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准入前国民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统一内外资立法、全面贯彻国民待遇有着坚定的决心和足够的诚意。
一、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一)国民待遇的概念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存在分歧,按照学界通说观点,国民待遇是指一主权国家赋予外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外商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企业设立过程、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司法行政救济措施等方面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国民待遇是一个相对标准,比较的对象是“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而不是绝对标准,认为国民待遇必须要达到最低国际标准是错误的;其次,国民待遇所蕴含的“平等”也不是绝对平等。
按国际惯例,国民待遇只提供有限的平等,一国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活动进行限制。
(二)国民待遇的演变最初,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至13条将国民待遇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之后其被大量地引入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
二战后,国民待遇产生适用范围的扩展,开始适用于外国法人。
之后,国民待遇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而开始进入国际经济领域。
同样国民待遇也成为了WTO基本原则之一。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也有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国民待遇以多边条约的形式被引入了国际投资领域。
从国民待遇的发展历史来看,国民待遇完成了从国内法延伸到国际法,从民事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最后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一项法律原则的转变。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一)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由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将国民待遇分为准入后国民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两种模式。
外商“超国民待遇”的理性思考及应对方案
履 行 其 最 初 的 承 诺 。我 国在 外 资 立 法过 程 中 , 也应 当注 意 贯 彻 “ 定 必 须 遵 守 ” 则 , 直 接 关 系到 我 国政 府 约 原 这 及 外 资法 本 身 的 信 用 。过 去 , 国 为 了吸 引 和 利 用外 资 我 以解 决 现 代 化 建 设 资 金 严 重 短 缺 的 问 题 , 向来 华 进 行
终 有 碍 于 该 国 经济 的迅 速 发 展 。与 国 内投 资 不 同 , 来 外
投 资 由 于 一 国 政 治 、 济 、 会 、 化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差 经 社 文 异 , 遭 遇 到 各 种 不 同程 度 的 风 险 , 战 争 、 乱 、 政 将 如 内 财
பைடு நூலகம்
投 资 它 法 中 隐射 的 “ 国 民待 遇 ” 超 ,在 外 资 企 业抢 占了 有 利 的 商业 地 位 的 同 时 , 原 本就 实 力 不 敌 外 企 的 内 资 使
外 资 法 作 为 我 国法 律 体 系 的 一 部 分 ,显 然 也 具 有稳 定 性 的 内 在 需 求 , 如其 内容 变 动 过 于 频 繁 , 假 则会 对 我 国
吸 引 外 资 产 生 一 些 不 良影 响 , 即外 资 法 的 不 稳 定 性 会
外 商 投 资 中 的 “ 国 民待 遇 ” 反 了 WT 超 违 O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在 世 贸组 织 规 则框 架 下 , 平 竞 争 原 则 是指 成 员 公
经济 发 挥 更 大 的 作用 。 那 么 , 国 外资 立 法应 如何 看 待 “ 国 民待遇 ” 如 何 我 超 , 从立 法 _ 卜增设 平 等 、 正 、 合 中国 国情 , 公 符 有利 于 中 国 国 民经 济发 展 的条 款 , 是不 是 尽快 取 消一 切优 惠 政策 , 设 增 更多 的引 进 外资 的 限制性 条 件 ?答 案 显然 是 否定 的 。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 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 电视大学 )
性的法律 法规 ,包括 规 范外 资企业在 我国的经 营活动。新 进技术,培育自己的高科技服务业。再次 ,增加对教育、研
的《 外贸法》中的第六十 二条 ,规定 了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 究和开发等方面的投资。 服务 贸易的 ,或 者未经许 可擅 自从 事属于 限制的国际服 务 贸易的人所 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 。这 样就保 证法律 的真正 落 4 .清楚认识 到国民待遇不等于同等待遇
成员境 内,应 当享受与该国的商 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是 措施 。我国只应根据具体国情对具体服务业部 门做 出对外开
我国对国民待遇应采取坚持 逐 步 的渐 进 的开 放 模 式
我国于 1 9 9 4年生效的 《 贸法 》第 2 外 2条规 定 : 国家 程度 ,在加强其本国服务 业的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出 口等 “ 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但到了新修订的《 贸法》 方面予以较大的优惠 ,使得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服务业的 ” 外 中,
在服务领域 纷纷 向外 国投 资者提供超国民待遇。
根椐 GA s的规 定,国民待遇是一种具体承诺而非普遍 T
鉴于 G T A S的许 多灵活性规定导致 了长期 的谈判过程 , 义务 , 以每一成 员方只需根椐所承担的义务开放服务贸易, 所 因此 中国应该注重在服 务贸易谈 判中的一些策略。发达 国家 即在所 承担 的义务 以外可以实行低国民待遇。但一个国家要 基于他们的服 务贸易优 势推行 自由化 ,国民待遇 正好 作为一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要达成多边协议 ,能够实行低国民待遇 种推行 自由化的手段,如果让他们单方面决定其 中规则,对 的领域 将会很有限。如果在承诺的领域 内没有适当理由而给
论中国外资法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 中国外资法外商投资 的国民待遇 问题
徐 骨 颢 0 6 0
摘 要 : 文参 考 WTO协定 中总揽 国民待 遇原 则以及各 个具体 协定 中的 国民待遇 原则 , 析 它们之 间的 关 系与差 别 , 本 分 认 为在 WTO协 定 中各 个 国民待 遇原 则的 总体一致 以及 细节 差别 , 员必 须一 体 遵循 , 成 同时指 出我 国外 资法 对待 外 商投资 的 国民待 遇 问题 的一 些不足和 忽略 的地方 , 包括 立法上 与 实行 上等 等 , 并提 出改善 的建议 与方 法。
关 键 词 : 民 待 遇 ; 双轨 制 ;TRI S 国 M ;GATs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 W TO 规 则 中 几 大 核 心 原 则 之 一 , 是 它 贯 穿 于 GAT 9 4 《 物 贸 易 协 定 》 《 务 贸 易 协 定 》 T1 9 , 货 ,服 , T P RI S协定 等 等 , 以说 , 可 这一 原则 被 世界 贸易 组织 定义 为 国际贸 易乃至 国际经 济行 为 的 一项 基 本原 则 。本 文 意从 中 国的外 商投资法体 系人 手 , 析 国外 投资 主体在 中 国这一 法 浅 律体系规 范下所 获得 的国民待遇 的程度 和 问题 。 中国在 2 0 0 1年 人世 的立 法 准备 工作 中 , 曾经 大力 修 改 了 诸 多 法 律 以 为 符 合 W TO 成 员 义 务 打 下 立 法 前 提 , 外 资 在 法 这 一 块 , 国 也 根 据 GATT 以 及 T M S协 定 , “ 资 中 RI 以 三 法 ” 主干 , 同其他 相关法 律规则 做 了一次 大范 围 的修 正 , 为 连 但 是 , 一 次 的修 改 , 那 由于 时 间 上 的 紧 迫 , 没 有 一 次 性 完 整 并 与 WT O协 定沿丝合 密地嫁 接工作 , 仍然 有着 很 多与协 定 不 符 的 地方 , 中 , 民待 遇 这 一 原 则 问题 也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其 国
外资在华国民待遇问题
外资在华国民待遇问题摘要我国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过程的不断发展,我国作为WTO成员、国际多边和双边协定的缔约国,在履行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国民待遇与主权国家对外国人的待遇直接相关。
在国际投资方面,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针对投资东道国府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措施。
对外国投资的国民待遇的相关概念、本质属性、特点以及对体现在各种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投资条约和全球性投资立法中的外资国民待遇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清国际投资立法中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如何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提供导向。
关键词:国民待遇;外商投资超国民待遇;国际投资法;外国直接投资世界贸易组织国务院曾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此项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外资在华投资国民待遇问题的讨论,对于外资在华是否应该享受超国民待遇及其利弊各方都有自己的看法。
据了解,我国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
但两项税费开征20多年来,一直仅对中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
为了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外经贸大学FDI 研究中心主任卢进勇教授指出,“两税合一”的变化,实质是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变为平等待遇,从超国民待遇变为国民待遇。
本文由国民待遇这一问题展开,结合我国投资环境现状,浅谈外资在华国民待遇的情况及发展的个人意见。
首先说的是国民待遇制度原则和特征。
国民待遇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比较古老的一项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
其通行的基本涵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授予或签订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承担义务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浅析当代投资领域中的“超国民待遇”——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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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析 当代投 资领 域 中的“ 国民待遇” 起
以 中 国的 外 商投 资 为例
口李 世 玺 西 南 财 经大 学经 济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国民 待遇 的基 础 理 论 进 行 分析 , 述 国 民待 遇 原 则 在 我 国的 运 用 , 后提 出 完善 中 国 国民待 遇 制 度 的 若 干 思路 。 该 论 最
一
、
国 民 待 遇 的基 础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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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 待遇 原 则 的含 义 和 特征 一) 国 民 待 遇原 则 是 有 关 外 国人 民商 事 法 律 中最 古 老 的待 遇 原 则 ,是 国 家 属地 优 越 权 所 派生 出来 确 定 外 国人 地 位 的 一 种 待 遇
样适 用 , 此 清理 和调 整 地 方 性 法 规 及 政 策 中 与 WT 及 双边 投 因 O 资协 定 不 一 致 的规 定 既 是 我 国人 世 的 承 诺 ,也 是 更 好 地 利用 外
必 卖 给 中 国银 行 , 且 还 可 以 直 接 向 外 资 银行 借贷 外 汇 ; 外 汇 并 在 调 剂 渠 道方 面 ,外 资 企 业 可 以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和 外 汇 调 剂 中心 自由选 择 进 行买 卖 外 汇 。 3经 营 管 理 方 面 : 国外 资 法 赋 予 外 资 企 业 在 生 产 、 购 、 . 我 采 销售 、 事 、 金 、 人 资 物质 、 出 口等 各 方 面 享 有 生 产 经 营 自主 权 。 进 在 当前 的法 律制 度 框 架 下 , 内资 企 业 很 难 充 分享 有 这 些 优 惠 。 此 外 , 资 企 业 在 土 地 使 用 、 础 设 施 使 用 、 工 费 用 等 方 面 也 享 外 基 用 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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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遵循WTO规则,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健全法律制度,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外国投资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外经贸工作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
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当前政府、企业都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规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WTO立法体系,在新形势下的外资促进与管理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国民待遇的历史演进(一)国民待遇的缘起和演进国民待遇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指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本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制度。
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国民待遇法律概念的提起,是国际经济交往漫长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有着密切联系。
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国家与国家之间基本处于自给自足、闭关自守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代,对外国人通常采取歧视待遇。
如奴隶制时期的古罗马“市民法”只赋予罗马公民以某些特权,却拒绝给予其他遥远行省的居民,否认了外来人口可以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的各种权利。
而到了国际间民商事活动和交流日益频繁,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后封建主义和前资本主义时期,伴随着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民待遇就开始为各国采用与确认。
据学者考证,国民待遇萌芽于中世纪后期,17世纪时,已有国家通过双边条约互相给予对方特定客体的国民待遇。
1688年7月丹麦和荷兰的初步协议(Preliminary Treaty),被认为是关于最早的一个有关国民待遇的双边协议。
现代国家国内法中最早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法典第一章第十一条列明:“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
正是这一经典性的条款明确无误地宣告了外国人可以与本国人享有对等权利,从而成为各国效法的滥觞。
由于国民待遇规则经过国际双边条约后可以直接与国内法相联系,使得外国人在内国享受的待遇可以比照国内法具体适用,因而具备了明确的适用标准,较之“公平合理待遇”等极为弹性的原则性条款要实用得多,所以后来很快得到推广,逐渐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中所采用。
随着国际间政治、经贸、文化交往规模的扩大,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复杂。
由此反映在国际法实践中,国民待遇的含义渐次丰富,适用范围日渐广泛,国民待遇从民事权利范畴扩大到经济贸易领域。
在具体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从主要适用于外国自然人的出入境管理和民事权利,逐渐引申到经济生活诸多方面,涉及投资、贸易、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品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等民商事法律领域。
及至当今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理论与实践势如破竹的情势下,国民待遇更加普适化,开始大量渗透到传统公法领域。
具体表现在各国国内外贸法典中越来越多地突出国民待遇的内容,以迎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国际法领域也越来越多地就国民待遇问题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中予以规范。
其中最为知名的当属1948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GATT),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了多边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成为后来多边经济贸易往来广泛引用的基本原则。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1994年GATT总协定、以及TRIMs、GATS、TRIPs等公约,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对国民待遇在国际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民待遇适用范围和内容的演进更加丰富多彩。
(二)国民待遇内涵与外延的几个问题就基本内涵而言,国民待遇是指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适用对象是外国人。
因此,国籍不同是确定国民待遇适用对象的惟一标准。
在现代社会和广泛的经济活动交往中,理论上抽象的人的概念总是在一系列社会关系与社会活动参与过程中得以具象化的体现,所以国民待遇制度随着跨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就不仅指外国人在东道国的活动,而且包括了其参与民商事活动的资产。
理解国民待遇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初期国民待遇的概念是全面而无条件的,即不附任何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从现代国际法实践角度看,国民待遇的授予皆有一定适用范围,各国总是要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外国人的待遇作出某些限制。
因此,国民待遇制度所确定的只是内、外国人同等的权利,而非完全相同的权利。
即便是普遍性规定了国民待遇制度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仍然要对外国人作出某些限制。
同时,国民待遇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民,其平等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差异的。
原因在于:近代国际法的基石是国家主权原则。
只要存在国家,只要国家的职能依然是解决社会自我矛盾和缓和经济利益冲突,纯粹的、毫无保留的“国民待遇”就不可能存在。
2、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各国是否给予他国人以国民待遇,有赖于一国依其主权予以确定。
对此目前各国立法大体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通过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或要求他国以互惠方式授予;另一种则主要由国内立法予以单方面规定。
3、国民待遇的原则内涵虽然基本确定,但其权利义务等实体化的内容外延却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范畴,随着时代发展与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而不断延伸或调整,它的外延很难划出一道明晰的边缘线。
例如在国际投资领域,20世纪50 - 70年代,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扩张民族经济,广泛开展了国有化运动。
此时国民待遇的内容焦点集中于外资在东道国的经营、国有化征收补偿等待遇方面,对外资准入限制等问题就无暇顾及。
投资准入问题并未列入待遇标准。
而进入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从借贷转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后,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就纳入了国民待遇的基本讨论范畴。
由此可见,国民待遇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不断注入新的解释内容。
(三)国民待遇的法理本质属性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并在国际法中予以广泛地确定,有其深刻的政治思想和法哲学理论渊源。
它是人人平等的人权思想、法哲学公平正义原则、国际法的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和民商法的平等互利原则的综合体现。
国民待遇的提出与启蒙时期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人文思想密切相连。
由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广泛的社会交往,需要一种正义公正的体系来支持与调整。
因此,人权思想就成为现代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原则的思想基础。
国民待遇制度承禀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每个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个人,无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充分体现了法哲学公平正义的理念。
国民待遇的法律理念中,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管辖权和平等权两个国家基本权利方面。
在管辖权方面,外国人的国民待遇要经过一国国内法的认可才能得以实施。
因为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入境是每个国家根据主权自由裁量的事项。
在平等权方面,基于国际法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原则,国民待遇体现了国家之间互相善待国民的国际法准则要求,对居留于境内的外国人,国家有义务充分保护其合法权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个人迁徙自由扩展到跨国交易与投资自由。
在跨国民商事活动等私法领域中,国民待通原则蕴含了民法平等互利的理念。
国民待遇将内、外国人同等对待,意味着市场对所有主体平等开放,无论主体国籍如何,一律给予平等的竞争地位。
消除歧视,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外资国民待遇的特点及适用范围(一)外资国民待遇的特点国民待遇适用于FDI领域,就构成外资的国民待遇。
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一国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予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以平等的、不低于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外国投资者可以做狭义和广义理解。
狭义范围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广义上还应该包括虽不具有外国国籍,但存在外国控制因素的法人。
理解这一点对我们准确把握FDI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十分重要,它在处理外资待遇的适用范围上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例如在我国注册的外国独资企业,就其法人国籍而言,属于中国公司无疑,但在外资国民待遇中则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适用对象。
通常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指国外资本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进入东道国的一种经济活动。
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通过对所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进行直接经营管理。
投资者的目的是在一经济领域的企业取得持久利益的投资,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有效控制权。
FDI 的这个特点,使得外资国民待遇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除民商法之外的东道国市场运行法、国家经济调控法等经济法、行政法领域。
这是因为FDI是外国资金、物权、公司股份、知识产权等形式进入东道国的行为,跨国投资从投入到退出是一种持续性很长的过程,此期间外资始终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乃至政治、文化环境之下发展,涉及投资保护的待遇问题就变得异常敏感,成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关键问题。
从民商法等私法的角度看,待遇问题涉及外国人(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从国家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公法角度看,则构成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管理被管理法律关系。
各国在外资国民待遇方面的立法和制度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内外资法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际公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对此也多有规定,由是构成了国民待遇制度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
(二)外资国民待遇适用范畴的演变由于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投资国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
各国在维护本国利益时,总是在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下进行各项论辩与讨价还价,由此产生种种关于国民待遇的理论与实践。
在这个意义上,“国民待遇”更像国际私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抽象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
从1959年西德与巴基斯坦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很快成为国家之间保护外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总括而言,双边投资协定往往列出“待遇”专门条款,用以明确双方在何等适用范围内采用何等待遇,比如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或公平合理待遇。
除此之外,在其他诸如对投资和投资活动的定义、对投资的鼓励与保护、投资的转移、剥夺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国民待遇问题。
由于各国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得失的考量,在国民待遇标准的认定方面往往分歧很大,此时仅仅依靠双边协定已经无法解决问题。
为此,各国政府之间和非政府组织之间曾作出多方努力,试图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框架体系,对国际投资中诸多重要法律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一直到TRIMs协定出现以前,因各方分歧过大未能取得重大进展。
不过,围绕外资待遇问题,仍然可以从中看出各国对外资待遇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