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函〔2014〕8号 关于转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广站〔2014〕36号)的通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通报
关于近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青藏监督站2011年11月各位领导、同志们:遵照江副总经理指示和会议安排,下面通报公司管内建设项目11月份以来质量安全情况。
管内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照铁道部、公司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了大量问题,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部分工点问题依然不少,有些问题触及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希参建各方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整改。
本月我站分别对西格二线关角隧道、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代建)、西宁站枢纽改造及相关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了抽查。
本月抽检工点13个,发现问题40个,其中安全问题10个,质量问题29个,其它质量行为问题1个;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4份。
从整体情况来看,隧道施工存在防排水施作不规范如止水带破损、钢边止水带接头不合格、纵、环向盲管安装不符合要求等;二衬钢筋施工不精细,排距、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掌子面超前小导管未注浆;锚杆施作不规范;隧道仰拱、边墙开挖进尺过长;隧道仰拱混凝土浇筑未使用弧形模板;仰拱预埋钢筋间距超标;仰拱混凝土与仰拱填充混凝土同时浇注;洞内积水、通风、照明不良,应急救援和逃生设备不健全等。
桥梁工程存在部分项目施工工艺不规范,如连续梁节段竖向预应力筋未及时张拉,横向预应力筋张拉后未及时压浆封锚。
竖向预应力筋定位不准、锈蚀等问题;个别工点临边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现将存在的具体问题通报如下:一、西格二线(一)施工5-1标(施工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监理单位:四川铁科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1.2#斜井I线格尔木端:(1)二次衬砌(DK285+734)距离掌子面(DK285+770)36m,爆破前未对已铺防水板、土工布、衬砌钢筋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防水板、土工布、衬砌钢筋以及工作台架、台车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应合理控制开挖至衬砌间距,开挖进尺,爆破工艺,确保安全。
(2)下台阶左、右侧钢架底部多处悬空,应及时安装下部钢架并喷射混凝土,严禁拱脚长时间悬空。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4•【文号】办质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办质监发〔2010〕46号)各铁路局、工管中心:为贯彻落实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要求,促进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经铁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印发你们,从2010年8月5日起实施。
2008年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中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四日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考核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设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的直属监督站和各铁路局所在地的区域监督站(以下统称为监督站)监督工作进行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监督人员考核是指监督站依据本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程序、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监督机构考核每年一评,分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进行。
中期考核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一般在7月31日前完成,对中期考核存在较多问题的监督站,监督总站及时提出改进要求。
年终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份进行,由监督总站派出考核组对监督站实施全面考核。
第四条监督站年度考核得分由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汇总计算确定。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出行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质量安全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等。
二、工程建设前期监督在工程建设前期,监督机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
确保项目的规划合理、技术可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证有资质、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三、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点。
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监督机构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记录,如原材料检验报告、施工检验批记录等。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2014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2014年第2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9.27•【文号】国铁科法函[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函〔2014〕133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现将2014年第2批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产品抽查复查情况本批无抽查厂项。
本批复查产品16个厂项,合格16个,合格率100%(见附件)。
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1.根据《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
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
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者,视为复查不合格。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机务段生产的内燃机车用散热器(双流道式、DF8型)抽查不合格(2013年通报),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复查程序,视为复查不合格。
南京涂宝电子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路客车用面漆(丙烯酸改性醇酸磁漆)抽查不合格(2013年通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视为复查不合格。
漳州市益材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煤灰抽查不合格(2013年通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视为复查不合格。
武汉铁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货车轮重测定仪 STS-16抽查不合格(2013年通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视为复查不合格。
2.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三、本通报所公布的内容,不得用于广告。
四、本通报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公布,可登录查询。
附件:2014年第2批监督复查检验结果国家铁路局2014年9月27日附件。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2014〕2号文的回复
关于铁质安监督成都站(成都涉铁节点)【2014】2号
整改回复单
2014年5月5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监督站对正公路下穿成花铁路框架桥工程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指正、补足,现对本次检查所提问题现场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1、入口端U形槽水沟预留钢筋保护措施不足,部分钢筋弯折变形过大,存在质量隐患。
整改情况:由于施工场地大小受限制,机械经过时导致钢筋弯折变形,在后续工程施工时,将弯曲钢筋予以调直,并进行植筋加固处理。
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正公路
下穿成昆、成花铁路框架桥工程项目经理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0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0号一、总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各类工程。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 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四、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 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应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进行。
2. 前期阶段包括项目评估、方案设计和施工准备等环节,监督机构应参与并进行监督。
3. 中期阶段包括施工及工程管理阶段,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4. 后期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维护保养和监测评估等环节,监督机构应继续进行监督。
五、监督内容和要求1. 监督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监督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监督措施和处罚1. 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检查、抽查、取样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督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有权检查施工现场,并提出整改要求。
2. 监督机构应当保守工程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八、监督结果的报告与评估1. 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2.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结果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 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推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断提高。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22号 (1)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2016〕022号文件的整改回复
铁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武汉监督站:
收到贵处编号(2016年第022号)文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后,项目部主管领导立即按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布置工作并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一、整改情况:
1、新五场1道:○1轨道衡整体道床伸缩缝未贯通,且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2未按设计要求设置轨道衡整体道床沉降观测点。
整改情况:我部已将道床伸缩缝贯通,并使用沥青麻筋灌嵌密实;已按设计要求在整体道床上设置沉降观测点共设置8处,以便随时进行沉降观测。
2、上行编尾信号楼:1所有等电位箱端子连接板与扁
铁连接均为一个A 6mm螺丝,不符合扁铁连接工艺要求。
整改情况:我部已将不合格的连接部位拆除,按扁钢连接规范要求采用双螺丝连接。
3、内业资料:1原设计轨道衡整体道床基础为管桩基础,现变更为换填,但变更设计手续不齐全。
整改情况:我部已将变更设计手续补齐,施工蓝图已下发。
二、整改负责人
项目部负责人:李越
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公司襄阳北站后项目部
2016年5月2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国铁科法[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2014]26号现公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等12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原标准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本局部修订条文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局部修订条文的标准目录如下: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2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3铁建设〔2004〕8号收暂行标准4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20035 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4-20106 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TB 10015-2012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7TB 10002.3-2005 范8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20059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2-20101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11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3-201012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5-2010国家铁路局2014年5月12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等12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一、《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3.1.1条“……场所、仓库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
……”修改为“……场所、仓库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和对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的问题,组织开展工程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7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
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攻关,进一步强化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围绕《2014年度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安监总厅科技函〔2014〕71号)确定的攻关方
向,面向全社会征集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紧密相关的科技攻关项目。
二、征集程序。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国铁工程监函〔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7〕74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进场质量进场验收,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管理及进场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
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加大对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的管控力度,坚持“先检后用”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而给铁路建设工程留下质量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各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进场验收工作;要按规定制定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严格自检、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程序,并建立进场检验工作台账。
凡涉及结构质量、使用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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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安质函〔2014〕8号关于转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广站〔2014〕36号)的通知各参建单位:2014年3月3至5日,广州监督站对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抽查3个施工标段4个施工单位共16个工点(隧道3座,桥梁2座,地下车站2座,拌和站4个,工地试验室5个)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部分内业资料,检查了1家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
本次监督检查共发现质量安全问题53个,其中质量问题11个,安全问题5个,行为及其他方面问题37个。
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处罚通知单》3份,责令临时停工工点1个(同时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工点1个。
现将广州监督站下发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广站〔2014〕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具体要求如下:1.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工电〔2014〕1号)要求,认真开展铁路建设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按期上报公司。
2.监理单位要对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梳理监理项目部在人员履约、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修订、试验检测、监理指令下发、问题整改闭合、以及内部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及时组织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监理人员对管理制度、监理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学习和交底工作,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监控作用的效果。
3.针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管理存在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母体试验室在授权后,定期对工地试验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提高工地试验室的技术管理水平。
4.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按“五定、建档、销号”要求建立问题库,认真组织分析,举一反三,全面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所有问题在2014年3月23日之前整改完毕,整改资料(含整改后的图像资料)报监理站,经现场核实签字确认后,于2014年3月25日17:00前书面报送城际公司安质部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公司安质部邮箱。
对于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司安质部将进行抽查,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回— 2 —复的,将按不良行为考核责任单位。
附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铁质安监督广站〔2014〕36号)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2014年3月11日— 3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铁质安监督广站〔2014〕36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2014年3月3至5日,我站对长株潭城际铁路工程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监督抽查3个施工标段4个施工单位共16个工点(隧道3座,桥梁2座,地下车站2座,拌和站4个,工地试验室5个)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部分内业资料,检查了1家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
检查组拟定了监督计划,确定了检查重点,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当场给予指出,检查结束后与相关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共发现质量安全问题53个,其中质量问题11个,安全问题5个,行为及其他方面问题37个。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处罚通知单》3份,责令临时停工工点1个(同时对监理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工点1个。
- 1 -- 2 -二、 存在问题(一) 下发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的问题1. CZTZH-Ⅰ标湘江隧道斜井建设单位:湖南城际公司设计单位:铁四院监理单位:铁四院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中铁隧道局存在问题:湘江隧道斜井左线小里程掌子面(里程:ZWDK11+518,Ⅳ级围岩)超前小导管采用L-3.0m、φ42mm 钢管且1环/2榀钢架间距(图1),与设计要求(L-4.5m、φ42mm 钢管且1环/3榀钢架间距)不符,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图1处罚措施:对施工单位下发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1份(编号:〔2014〕11号),责令改正。
以上问题责成建设单位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2. CZTZH-Ⅲ标湘潭特大桥133~136#墩现浇连续梁建设单位:湖南城际公司设计单位:铁四院监理单位:长沙中大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五局存在问题:湘潭特大桥133~136#墩现浇连续梁,①未按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2013年9月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方案后要求“补充施工作业平台、安全网防护、四周围栏、上下作业通道(爬梯)等相关内容”,方案中至今未补充相关内容;施工现场临空面未设置安全围栏、密目网以及施工作业平台,上下爬梯简易且顶节坡度过于陡峭(图2)。
②B1节段在安装顶板顶层钢筋前未按设计要求对预应力筋波纹管进行调直,现场纵向预应力筋波纹管普遍扭曲、不顺直,在与竖向预应力筋冲突处纵向波纹管严重扭曲,以铁丝绑扎代替波纹管定位卡(图3)。
③B1节段顶板普通钢筋安装不规范,顶层钢筋安装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架立筋,底层钢筋紧贴底模,部分保护层垫块破损(图4)。
④加工场内Φ16钢筋,现场抽查3个批次(批号分别为213121080-19、213121089-5、21312251-3),与提供核查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钢筋试验检测报告不能完全对应。
⑤现场未留置已浇筑梁体砼同条件养护试件。
- 3 -- 4 -图2图3 图4处罚措施:对施工单位下发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1份(编号:〔2014〕13号),责令临时停工。
要求施工单位暂停B1节段后续施工,对以上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由建设单位复查合格后书面向广州监督站申请复工。
以上第①项问题责成建设单位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3.CZTJL-Ⅲ标湘潭特大桥133~136#墩现浇连续梁建设单位:湖南城际公司监理单位:长沙中大监理公司存在问题:湘潭特大桥133~136#墩现浇连续梁B1节段施工现场存在临空围护及施工作业平台等安全防护措施不足、预应力筋波纹管安装违背设计要求、普通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架立筋和保护层垫块、加工场钢筋进场验收把关不严、现场未留置梁体砼同条件养护试件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监理工作失职。
处罚措施:对监理单位下发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1份(编号:〔2014〕14号),给予警告。
责令监理单位调整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立即安排经验丰富且符合要求的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把关。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1.中铁隧道局施工、铁四院监理公司监理的CZTZH-Ⅰ标段(1)湘江隧道斜井(市雷暗挖区间):左线大里程方向二衬(里程:ZWDK12+862)前方防水板环向搭接处焊接不到位(图5),采用射钉直接穿透防水板固定,局部基面凸起部位未及时处理平整;中台阶一次开挖支护3榀钢架,Ⅴ级围岩,循环进尺超标,且钢架间距不均匀、歪斜(图6);部分锁脚锚管未注浆。
左线小里程方向循环进尺超标,Ⅵ围岩地段中台阶一次开挖支护3榀钢架、下台阶(里程:ZWDK11+565,线路右侧)一次开挖支护4榀钢架(图7);钢架安装定位差,在接头板不密贴时采用短钢筋焊连,部分连接螺栓用短钢筋替代,个别钢架中间焊接处未设缀板加强(图8);安装钢架前未对开挖面进行初喷并回填超挖部位。
- 5 -- 6 -图5 图6图7图8(2)三工区拌和站:核查1#拌和机组2014年1月份及3月3日(检查当日)的砼搅拌生产记录,均有原材料计量误差超标- 7 - 现象,其中水泥共超标2次(最大误差为-4.8%),粉煤灰共超标6次(最大误差为+5.29%),水共超标25次(最大误差为+18.77%)。
砼施工配合比随意修改;核查3月3日(检查当日)3a-20140303-3#施工配料单(湘江隧道市~雷区间ZWDK12+841.1~+853.1段衬砌C35砼)中砂:5~10mm 碎石:10~20mm 碎石的设计配合比为811:431:544(kg),施工配合比为830:476:580(kg),误差分别达+2.3%、+10.4%、+6.6%。
(3) 工地试验室:个别试验仪器如静水力学天平、电子天平未及时标定(2014年1月13日已到期),质量负责人已发生两次变更均无相关审批手续。
抽查编号为WJ201309009、WJ201401007的减水剂样品室未留样。
2. 中铁十四局施工、华南监理公司监理的CZTZH-Ⅱ标段(1) 树木岭站:北区端头井东侧边墙竖向钢筋排拒不满足设计要求,现场实测钢筋排拒为70cm (边墙设计厚度为120cm,内、外侧钢筋保护层厚度为40、50mm),在转角处与暗柱钢筋明显错位(图9)。
满堂脚手架上采用竹脚板搭设的作业通道未固定。
- 8 - 图9(2) 2#拌和站:拌和物计量自校周期间隔过大(每月自校1次),且校核砝码配置数量不足。
(3) 中心试验室:CMA 计量认证章印模到期未重新授权,授权书无被授权人签名,部分外委试验检测机构未经建设单位核准。
3. 中铁二十二局施工、华南监理公司监理的CZTZH-Ⅱ标段(1) 七斗冲京珠高速立交特大桥(20#墩连续梁):小里程方向5~9#节段横向、竖向预应力筋尚未张拉,滞后5个节段;4#节段横向预应力筋张拉时未预留一束至下一节段进行时张拉。
大里程方向9#节段砼表面松散(图10);端头(包括边跨直线段)砼凿毛后露出砼新鲜面不足75%(图11)。
部分已压浆的竖向预应力筋溢浆孔内浆液不饱满(图12)。
临空面的安全防护栏杆及密目网设置不全或破损。
加工场内标识牌中批号为21401929的钢筋现场均无铭牌,且部分钢筋锈蚀较严重(图13)。
图10 图11- 9 -图12 图13 (2) 1#拌和站:1#拌和机组砼拌和时间设定为1.5min,不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指南》(铁建设〔2010〕241号第6.6.5条“拌和时间不少于2min ”规定。
(3) 中心试验室:减水剂样品的留样时间不足(3个月)。
4. 中铁二十五局施工、长沙中大监理公司监理的CZTZH-Ⅲ标段(1) 湘潭特大桥(133~136#墩现浇连续梁B1节段):个别横向预应力筋锚固端露出波纹管的钢绞线长度过大,现场实测102cm(图14)。
纵向预应力筋波纹管接头处未采取措施对接口进行密封,且上一节段已张拉的纵向预应力筋外露端未切除(图15)。
加工场内钢筋原材料及半成品标识不规范,缺少钢筋生产厂家、批号、进场数量、进场日期、检验状态,以及半成品的规格、尺寸、使用部位等相关内容(图16)。
现浇支架预压方案中未明确需要观测的断面数量、位置(里程)以及各断面的测点布置编号等内容,预压观测资料中不能准确反映具体观测断面的位- 10 -置等。
图14 图15图16 (2) 1#拌和站及工地试验室:拌和物计量自校最大值为1000kg,每盘砼称量为1600kg,自核砝码配置数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