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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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

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

目次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

(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

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重大误解

(二)其他重点内容

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

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

(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十一 民法的适用效力及解释

十一 民法的适用效力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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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的逻辑 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之下, 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 决的全过程。 二、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
四、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指法律条文之文义失之过窄,不足以表示 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 律意义内容之一种解释方法。 五、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指法律条文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 意,是限缩法律条文之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正确 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六、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 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迳行适 用该法律规定之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七、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 的一种解释方法。 八、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指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 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九、比较法解释 比较法解释,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 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某个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 法律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 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二、体系解释 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 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 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方法。 三、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 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 思。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体系
意定 担保物权
法定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特别法上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 工程价款优先权
抵押权及特殊抵押权
要约的撤销
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 效力
合同 生效
效力 待定
可撤销、 可变更
无效
主体 合格
意思 真实
内容 合法
形式 合法
格式条款
合同的 解释
文义 解释 原则
体系 解释 原则
目的 解释 原则
参照习惯 或惯例 原则
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 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 抗辩权
不安 抗辩权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物权法定: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应负何种义务 物权公示: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
债权意定 债权不公示
债权变动不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
公示行为 的效力
强制 公示 (登记 要件)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民法典对法的法律适用与解释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人民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对于法律适用与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对法律适用与解释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适用

于民法领域。根据这一原则,无论是国家机关、法人还是个人,在法

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特权和特殊待遇。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当事

人的意思为依据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原则强调合同的自

由意愿,注重契约精神的尊重和维护。

最后,公共秩序原则是指法律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同时,还要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个体权益与公共秩序

相冲突时,公共秩序原则会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适用的权威解释

在民法典中,法律的适用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我国法

律制定了多个权威解释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

们的解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典的解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某些重要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这些解释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民法典的适用进行解释。检察机关对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案件有法律监督权,他们在对民法问题的审查中,可以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裁决。

三、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

在法律适用中,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即文本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和历史解释法。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ppt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pp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 制性规定。
• 管理性强制规定?
案例Ⅰ
• 1999年2月8日,香港达利丰集团为购买韩国某公司的钢材,向 荷兰万贝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95万美元的信用证。同年3月14日, 信用证项下的5千吨钢材运抵汕头港。1994年4月15日,万贝银 行垫付信用证贷款而获得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此后, 达利丰集团及该批货物的需求人汕头某外经公司一直未向万贝银 行赎取提单。1999年9月9日,因该批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汕头海关提取了该批货物,并 委托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900万元, 扣除仓储费、港务费、拍卖佣金、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后,剩余 货款人民币584万元。万贝银行获悉后,于1999年10月20日要 求汕头海关发还拍卖所剩余款。2000年5月12日,汕头海关以 “万贝银行不是‘收货人’,没有资格申请领取货款”为由,驳 回了万贝银行的要求。万贝银行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Ⅱ
• 孙某因为与妻子吴某不和,于2004年3月离婚并办理了 离婚登记。在与吴某离婚前,孙某因为超生二胎到医院。 做了节育手术。2006年5月,38岁的孙某与其亲表妹 谭某(26岁)结婚,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部门在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关系后,根据《婚姻 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给他们办理登记,并告知,不 给登记是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 的健康。孙某称自己曾做过节育手术,并出示了医院开 具的节育手术证明。婚姻登记部门仍然以申请双方系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拒绝登记。孙某、谭某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婚姻登记部门为他 们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制定的民法总则,旨在全面整合和统一我国民法领域的各项法律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律保障。以下是对民法典部分重要条款的解释。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民法典的颁布目的和适用范围,指明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个人、家庭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同时明确该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的法律适用,并承认国际私法的适用。

第二条明确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保护弱势、诚实善意、损害赔偿、保护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第二编自然人

第一章中规定了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明确界定。根据本编规定,满足法定条件的自然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与代理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确保他们在民事活动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

第三编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章中明确了法人的设立和终止条件,以及对法人的权利和

义务进行了详细界定。此外,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为各类法人组织的设立、运营和解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第四编民事权利

第一章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旨在保障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其中包括对财产权的定义和限制、财产交易的规定以及对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控制财产的追赃等内容。该编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保护,为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典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及合同、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细化。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过程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 理解法律条文:首先需要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准确的理解,这是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基础。

2. 掌握司法解释:其次,需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法律条文或问题提供具体的指导。

3. 分析案件情况: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4. 适用司法解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5. 法律论证:在法律文书中,需要对适用司法解释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逻辑性。

6. 遵循程序正义:在适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还需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比如在诉讼中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7. 更新知识和培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会更新,法律工作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确保自己的理解和适用是符合最新法律规定的。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过程需要法律工作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可以帮助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十一章占有制度真题+解析(026-027)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十一章占有制度真题+解析(026-027)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十一章占有制度真题+解析(026-027)

1.12-03-58

(多选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D

【考点】占有、侵权损害赔偿

【解析】

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因丙与乙之间并无借用法律关系,故丙占有乙车属于无权占有。选项A表述正确,当选。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修理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故B选项正确。

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可对丙行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故C选项正确。补充一点,侵占者的概括承继者亦不考虑善恶意,但特定承继者须考虑善恶意,善意的特定承继人无须承担占有返还义务。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民法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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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

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11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在发生损害事故后,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时,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 :
动物园是否尽到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如提醒义务、警示义务等 动物园是否建立了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该义务并尽到对游人擅自翻越、
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危险行为的劝阻义务 动物本身的危险程度 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等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第七篇 第十一章
《民法学》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篇 第十一章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
第三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七篇 第十一章
饲养人、管理人
责任主体包括
遗弃、逸的动物致害时的责任主体
动物脱离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处于逃逸的状态,或者动物的饲养人或 管理人遗弃了动物时,该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仍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二)两类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近民法典,⾛进⼀段新征程

条⽂内容

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般法与特别法适⽤关系的规定。⽴法法第92条规定,同⼀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

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民法总则制定时,有代表认为既然⽴法法有此规定了,民法总则就⽆需再作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对特定领域民事法律关系进⾏规定的民商事单⾏

法较多,在民法典出台后,有些单⾏法将作为特别法存在。将本条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第⼀

章,明确强调特别法的优先适⽤,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析,故予保留。[1]

关于本条,还需说明以下三点:

1. ⽴法法及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应以同⼀机关制定为前提。

由于民法总则为全国⼈⼤制定,因此,可知如需通过适⽤本法第11条来排除对民法总则条款的

适⽤,条件之⼀便是与民法总则规定内容不⼀致的法律规范也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如若不然,则需要适⽤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的规定了。这就排除了

与民法总则位阶不同的⾏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等作为特别法的资格了。2. 民法总则,其本质上属于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作为民法典的分编。梁慧星⽼师认为,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

括⽬前单⾏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之间不构成⼀般法与

特别法的关系,不应按照“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排除民法总则的适⽤,⽽是按照“新法优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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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 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 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 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 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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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 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 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 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 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 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特点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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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 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 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 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 识。

018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018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23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使用和收益就是对物的利用,而其实现又以占有为前提,这也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最大的差异。

用益物权的表现是对他人之物的直接占有,或是一种间接支配。担保物权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不必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以无形支配为主。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独立物权。

①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旦产生,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不仅可以排除一般人对于其行使用益物权的干涉,还在其权利范围内直接对抗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妨害。

②是他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③是一种限制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另外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③是一种有期限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恒久性)。

三、一般规定

1、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2、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1章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1章

第十一章占有

占有,需要开窍的一个概念。

第一节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

•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而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占有人实际管领控制占有物的事实。

•基于占有的事实,法律赋予了各种效果

•小偷显然对窃取之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小偷当然是占有人。

•会产生“相对强盗,小偷是否应获得保护?”这样有趣的问题

•《民法典》令人费解的规定

•第458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只能解释为后续三条规范的先导规范。根本不是在界定或排除“占有”概念本身

•民法占有制度的功能

•保护占有从而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功能

•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

•占有的权利取得功能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依占有人之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

•有权占有:基于本权即法律上之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区分之主要意义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不在于“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也应受占有保护: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而在于所有权保护(所有权人仅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明确无权占有,才能界定恶意占有、善意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为标准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但误信存在此种权源的占有

•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源,或者对是否存在占有权源有怀疑而为的占有•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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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 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些法律失效。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阐明民法应有含义的工作
1、民法规范是一般性规定,具体案件是多种 多样的,将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多样性的案件, 就需要解释
2、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社会处于不断发展 中,某些民法规范随着社会发展可能过时,而 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又需对法律作出扩大解 释或对法律漏洞作出补充 3、民法本身也难免存在错误,需通过解释予 以纠正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 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解释 (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 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 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 用合同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 释的规定。 民法溯及既往须对各方当事人有利,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 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 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 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 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 《合同法》94条: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68条:应当先 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两条文内容不同排 斥,则当事人既可根据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以根 据94条行使解除权,法律赋予其选择权
属人效力的主要情况
1、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 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 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 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 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民法通则》 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法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 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如将“饲养的动物”解释为由人工喂养而非处于自然 状态的动物,即属此类 一般情况下,法律解释仅靠文义解释是不够的,是很 难确切地阐释法条的真意的,需借助其他解释方法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并在法律条文 中对其含义进行了初步的说明,但不可抗力到底包括 哪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法律规范本身未作列举, 其外延应当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如政府行为、社会动 乱、动植物疫情、技术风险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 畴,需要首先在学理上阐述清楚,才便于文义解释方 法的运用。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 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 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如《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但在抵押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 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根据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 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1)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
3.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 一种解释方法 前提是司法者须理解立法和法律规范追求的一般价值, 如公平、正义、安全、效益等,同时理解具体规范所对 应的价值追求 如《合同法》54条: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 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未规定当事人 请求撤销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否变更,若当事人以显 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未请求变更,法院经审理未 支持撤销的请求,但认为确属显失公平而予以变更,是 否妥当?从立法目的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 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系基于安全与效益的价值 取向,不轻易否定已经形成的交易和权利义务关系,以 此目的推论,应解释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原则,确 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 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外无效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外的效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立法法》第 83条规定“…… 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 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 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 有效。如果两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法意解释: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 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6.扩张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 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 内容的解释方法 7.限缩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过泛,不符合立法真意, 因此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正确阐 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8.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 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迳行适用该 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9.合宪性解释: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 较低的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 10.社会学解释: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 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 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主要是对法律规 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 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 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 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 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 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 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一章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 时间、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对人 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 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 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某个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 解释方法 如《产品质量法法》34条关于产品缺陷定义为“不合理 的危险”即采纳美国商品出卖人严格责任的经验。因此, 哪些属于不合理危险可借鉴美国判例学说。 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效力未得到立法的肯定,但 此种情形并不妨碍在法律条文发生疑义难以适用而已有 妥适之判例时借鉴该判例进行解释。事实上最高院已经 根据立法精神、学理、域外立法例等对某些有争议的法 律条文的适用通过案例予以了解释(如关于公司人格否 认方面的案例、关于商标信托方面的案例等),此种由 最高院正式通过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应当赋予其先 例的效力
属人效力的两种例外
1.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
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外国人
在中国购买房产)
典型案例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 管理委员会(GMAC),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著 作权及商标权纠纷。 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 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TOEFL)和 “研 究生录取考试”( GRE)并将TOEFL和GRE 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 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 (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 “研究生入学考试” (GMAT),将开发的试 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 “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擅自复制ETS、 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暂扣了《TOEFL全 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 此后,新东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 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 GMAC的著作权。但新东方继续销售这些书籍资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 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范畴。新东方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 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 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判决新东方学校: 1.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 2.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 3.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 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 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相 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具体 表现: 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 用的规范(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授予自己权利 的自由而实现自主调整,当事人在法律限度内 为一定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后果) 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 变的规范(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 强制规定: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禁止规定: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某一事项,强行法已作 出规定,任意法不得再发挥,法官可直接援引 强行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 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 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特定区域、规定 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 事法律。
四、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 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间相互冲突, 此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
但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意 义的法律解释,而是具有立法行为,其 解释的内容也不限于法律文本,而是填 补法律漏洞和发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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