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法律解释学第十一章 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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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的概念
• 所谓目的性限缩,是指对法律条文文义所涵盖的 某一案型,依立法目的本不应涵盖,为贯彻立法 目的,而将该案型排除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的 漏洞填补方法。
目的性限缩的特征
• 目的性限缩以法律漏洞的存在为前提。 • 目的性限缩以法律目的作为漏洞填补的基础和依据。 • 目的性限缩已损及法律条文的核心文义。 • 目的性限缩的结果是将不符立法目的案型排除于法律
一、目的性扩张
• 目的性扩张的概念 • 目的性扩张的特征 • 目的性扩张的案例
二、 目的性限缩
• 目的性限缩的概念 • 目的性限缩的特征 • 目的性限缩的案例
目的性扩张的概念
• 所谓目的性扩张,是指对法律条文文义所 未涵盖的某一案型,由于立法者的疏忽, 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立法目的,而将 该类案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内的漏 洞填补方法。
• 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有无探望权?
案例Ⅳ
•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 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十一章 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
案例Ⅰ
• 1999年2月8日,香港达利丰集团为购买韩国某公司的钢材,向 荷兰万贝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95万美元的信用证。同年3月14日, 信用证项下的5千吨钢材运抵汕头港。1994年4月15日,万贝银 行垫付信用证贷款而获得该批货物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此后, 达利丰集团及该批货物的需求人汕头某外经公司一直未向万贝银 行赎取提单。1999年9月9日,因该批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汕头海关提取了该批货物,并 委托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人民币900万元, 扣除仓储费、港务费、拍卖佣金、关税、增值税等费用后,剩余 货款人民币584万元。万贝银行获悉后,于1999年10月20日要 求汕头海关发还拍卖所剩余款。2000年5月12日,汕头海关以 “万贝银行不是‘收货人’,没有资格申请领取货款”为由,驳 回了万贝银行的要求。万贝银行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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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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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1224b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2b.png)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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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中国法律法规知识点,每天一点点学习
![中国法律法规知识点,每天一点点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36b1215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c.png)
中国法律法规知识点,每天一点点学习中国法律法规知识点第一章:宪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1.2 宪法的修订程序和原则1.3 宪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第二章:行政法2.1 行政机关的构成和职能2.2 行政行为的特征和分类2.3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制度2.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三章:刑法3.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3.2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3.3 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与犯罪责任3.4 刑法中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类型第四章:民法4.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2 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与义务4.3 合同法和侵权法4.4 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第五章:劳动法5.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5.2 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3 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5.4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六章:知识产权法6.1 专利法和商标法6.2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6.3 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6.4 商业秘密和技术转让第七章:环境保护与资源法7.1 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7.2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7.3 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管理7.4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第八章:金融与证券法8.1 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和主要法律法规8.2 金融合同和金融产品8.3 证券市场的监管和交易规则8.4 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程序和要求第九章:税法9.1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9.2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9.3 增值税和消费税9.4 税务行政管理和税收征收方式第十章: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10.1 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0.2 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10.3 跨国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法10.4 对外投资与国际仲裁第十一章:司法实践和法律职业道德11.1 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适用11.2 法官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11.3 法庭审理程序和证据的规则11.4 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律文件2.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具备特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该申请的行为3.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4. 合同法:调整声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5.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6. 专利法:国家确立的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和利用方式的法律规范7. 环境保护法:国家对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预防、治理的统一法律8. 金融业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9.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10. 国际贸易法:规定跨国贸易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法律体系。
重庆邮电大学817法学综合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重庆邮电大学817法学综合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5e2b3cbc3169a4517623a30e.png)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期日、期间 第一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权利行使概述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 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 参考书目 《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 《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 1 月版。 备注:2018 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目前《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只有 2011 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在组织修订,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民法典对法的规定与解释
![民法典对法的规定与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ab2be0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f7.png)
民法典对法的规定与解释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体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法的规定与解释作为法律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明确和界定法律意义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法的规定与解释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法的规定民法典对法的规定,是指通过明文规定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
举例来说,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并体现了法律对民事行为保护的目的和原则。
此外,法的规定还可以对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确保公民、法人在相关领域享有合法权益。
例如,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了继承的一般规则,包括继承的主体、继承的对象、继承的方式等,为继承关系的建立和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引。
二、法的解释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阐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
在民法典中,法的解释有多种形式,包括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解释的目的在于使法律规则更具体、更实践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首先,宪法解释是对宪法中相关内容的解释和阐释。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不仅是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的人身权利确认了公民的人身尊严、健康权等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的具体内涵和适用条件,需要通过对宪法的解释与适用来确定。
其次,法律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发布的法律规定的解释说明。
在民法典中,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性决议。
这些决议对特定法律条款的适用、解释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
例如,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五节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而法律解释可以进一步解释侵权行为标准、赔偿责任等具体内容。
最后,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79911fd9f705cc1755270963.png)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五、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
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一)物质资料
民法学
1、天然资源;2、人造产品
(二)非物质事物 1、智力成果:作品、专利等 2、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等; 劳动力,如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
民法学
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所有关系 流转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瑞士民法典
20世纪初,在内容上具有时代 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 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苏俄民法典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 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 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1996年1月通 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是权利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学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民法学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https://img.taocdn.com/s3/m/c607460e763231126edb11ca.png)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引论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1.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2.思考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
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
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
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
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9b32d4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df.png)
民法总则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近民法典,⾛进⼀段新征程条⽂内容第⼗⼀条(特别法优先于⼀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般法与特别法适⽤关系的规定。
⽴法法第92条规定,同⼀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制定时,有代表认为既然⽴法法有此规定了,民法总则就⽆需再作规定。
但考虑到我国对特定领域民事法律关系进⾏规定的民商事单⾏法较多,在民法典出台后,有些单⾏法将作为特别法存在。
将本条内容规定在民法总则第⼀章,明确强调特别法的优先适⽤,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析,故予保留。
[1]关于本条,还需说明以下三点:1. ⽴法法及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的“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应以同⼀机关制定为前提。
由于民法总则为全国⼈⼤制定,因此,可知如需通过适⽤本法第11条来排除对民法总则条款的适⽤,条件之⼀便是与民法总则规定内容不⼀致的法律规范也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如若不然,则需要适⽤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的规定了。
这就排除了与民法总则位阶不同的⾏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单⾏条例等作为特别法的资格了。
2. 民法总则,其本质上属于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作为民法典的分编。
梁慧星⽼师认为,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包括⽬前单⾏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之间不构成⼀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应按照“特别法优先于⼀般法”的原则排除民法总则的适⽤,⽽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1条所称的“其他法律”,是指置⾝于民法典之外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法。
即这些单⾏法中的特别规定,原则上应优先适⽤。
同时鉴于民法总则第三章“法⼈”章的内容较《公司法》变更甚多,此时应按照新法废该旧法的原则,适⽤民法总则的规定。
国际私法 第11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11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69730f4ef705cc1754270956.png)
本次更新算是一次小改版,条款总数依然是11项。如果根 据运输模式来划分,此次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
–E组:EXW l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FCA l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5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
《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 则:
(1) 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 (2)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
国友好关系; (3) 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
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1941)。该《定义》对FOB、FAS、CIF 和
C&F等六种价格条件作了解释。它在美洲国家
间使用较广。值得注意的是,它将FOB术语分
为6种类型,其中5种类型的定义与国际贸易
中一般使用的FOB的解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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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际贸易惯例
(三)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国际商会在巴黎集会,制定了《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简 写为Incoterms® (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该《通则》先后在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和2010年及2020年进行了八次修订和补充。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在巴黎推出 Incoterms® 2020,它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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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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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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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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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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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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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占有占有,需要开窍的一个概念。
第一节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而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占有人实际管领控制占有物的事实。
•基于占有的事实,法律赋予了各种效果•小偷显然对窃取之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小偷当然是占有人。
•会产生“相对强盗,小偷是否应获得保护?”这样有趣的问题•《民法典》令人费解的规定•第458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能解释为后续三条规范的先导规范。
根本不是在界定或排除“占有”概念本身•民法占有制度的功能•保护占有从而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功能•占有的权利推定功能•占有的权利取得功能二、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人之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有权占有:基于本权即法律上之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区分之主要意义•《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不在于“占有保护”(无权占有人也应受占有保护:自力救济、物上请求权),而在于所有权保护(所有权人仅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明确无权占有,才能界定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为标准•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无占有的权源但误信存在此种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无占有权源,或者对是否存在占有权源有怀疑而为的占有•区分意义•取得时效的期间往往因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取得占有时为善意为要件•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上,如在占有人是否可获得孳息、是否可就必要费用向所有权人求偿等方面,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参见民法典第459-461条规定)•法律优待善意占有人(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为标准(双重占有结构)•直接占有:对占有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的占有•区分意义:•间接占有人经由直接占有人的占有而维持其对物的管领力,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均可适用于间接占有人•承认间接占有亦为占有的一种形式,使占有趋于观念化,为替代现实交付的“占有改定”提供了基础(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客观上有无所有权在所不问•区分意义:•取得时效中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先占取得须以自主占有为之(五)其他分类•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三、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一)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依赖于前占有而取得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的继受取得•基于前占有人的意志而取得对物的实际控制,如“交付”(二)占有的变更•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二)占有的消灭•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抛弃占有•非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例如被窃、被抢或遗失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一、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我国实证法未规定)•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如驾车追赶飞车抢夺者并以武力夺回被抢之物•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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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从最新进入社会适用的民法总则来说很多新条文仍然不能够被老百姓所理解,就比如说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某些特殊的行为因为其他的法律也可以管辖而不能继续再用民法来调整了。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从最新进入社会适用的民法总则来说很多新条文仍然不能够被老百姓所理解,就比如说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某些特殊的行为因为其他的法律也可以管辖而不能继续再用民法来调整了。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能够调整所有民事领域的民事关系,就是民事一般法;有的法律只调整特殊的民事关系,就是民事特别法。
第十一条看似规定的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但问题在于“其他法律”如何解释,是否可以将其解释为除了本法(《民法总则》)之外的所有法律?倘若如此,《合同法》、《婚姻法》等特别规定与《民法总则》发生冲突时,适用前者规定,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就变得毫无意义,岂非大谬!因此,需要对“其他法律”的范畴做以详解。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婚姻法等的关系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我国是以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这个体系中,《民法通则》相当于基本法,是一般法,如果其他单行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我们适用其他单行法,并且其他单行法一般来说相对于《民法通则》较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应当适用其他单行法。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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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2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3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4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第二章:民事主体2.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3 代理制度2.4 民事合伙与企业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3.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3.2 物权的种类3.3 物权的变动3.4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债权法律制度4.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4.2 债权的种类4.3 债权的变动4.4 债权的保护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1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5.2 知识产权的种类5.3 知识产权的变动与保护5.4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6.1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6.2 合同的种类6.3 合同的订立6.4 合同的履行6.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6.6 违约责任第七章:人格权法律制度7.1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7.2 人格权的种类7.3 人格权的保护7.4 人格权的限制第八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8.1 婚姻家庭的概念与特征8.2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8.3 夫妻关系8.4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8.5 子女抚养与赡养第九章:继承法律制度9.1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9.2 法定继承9.3 遗嘱继承9.4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9.5 遗产的处理与继承权的保护第十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10.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0.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0.3 侵权责任的种类10.4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0.5 特殊侵权责任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11.1 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1.2 民事诉讼的管辖11.3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1.4 民事诉讼的证据11.5 民事诉讼的程序11.6 民事裁判与执行第十二章:商法12.1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2.2 商人及其资格12.3 商事合同12.4 商事公司法12.5 破产法12.6 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13.1 著作权法13.2 专利法13.3 商标法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13.5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第十四章:特殊民事法律关系14.1 环境法律关系14.2 消费者法律关系14.3 劳动法律关系14.4 房地产法律关系14.5 金融科技法律关系第十五章:《民法典》的适用与解释15.1 《民法典》的适用范围15.2 《民法典》的解释机构15.3 《民法典》的解释规则15.4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15.5 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解决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事法律关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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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主要是对法律规 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的解释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立法逐一 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 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 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民法学理论研究的应有之 义,尽管它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探 讨法律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 有重要的意义)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 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 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如《担保法》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 证人;但在抵押中对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等能否 设立抵押未作规定,根据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 法意旨可以解释为此等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
二、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立法法》第 83条规定“…… 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 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 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 有效。如果两部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 则应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三、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1)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
4.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 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某个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 解释方法 如《产品质量法法》34条关于产品缺陷定义为“不合理 的危险”即采纳美国商品出卖人严格责任的经验。因此, 哪些属于不合理危险可借鉴美国判例学说。 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效力未得到立法的肯定,但 此种情形并不妨碍在法律条文发生疑义难以适用而已有 妥适之判例时借鉴该判例进行解释。事实上最高院已经 根据立法精神、学理、域外立法例等对某些有争议的法 律条文的适用通过案例予以了解释(如关于公司人格否 认方面的案例、关于商标信托方面的案例等),此种由 最高院正式通过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应当赋予其先 例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民法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相 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具体 表现: 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 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 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 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 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属人效力的主要情况
1、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 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 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 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 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民法通则》 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属人效力的两种例外
1.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
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外国人
在中国购买房产)
典型案例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 管理委员会(GMAC),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著 作权及商标权纠纷。 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 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TOEFL)和 “研 究生录取考试”( GRE)并将TOEFL和GRE 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 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 (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 “研究生入学考试” (GMAT),将开发的试 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 “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民法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 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如将“饲养的动物”解释为由人工喂养而非处于自然 状态的动物,即属此类 一般情况下,法律解释仅靠文义解释是不够的,是很 难确切地阐释法条的真意的,需借助其他解释方法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力,并在法律条文 中对其含义进行了初步的说明,但不可抗力到底包括 哪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法律规范本身未作列举, 其外延应当如何确定存在争议,如政府行为、社会动 乱、动植物疫情、技术风险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 畴,需要首先在学理上阐述清楚,才便于文义解释方 法的运用。
第十一章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的效力范围——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 时间、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对人 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 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5.法意解释: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 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6.扩张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 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 内容的解释方法 7.限缩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过泛,不符合立法真意, 因此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正确阐 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8.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 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迳行适用该 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9.合宪性解释: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 较低的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 10.社会学解释: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 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 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 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 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特定区域、规定 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 事法律。
四、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 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间相互冲突, 此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
但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意 义的法律解释,而是具有立法行为,其 解释的内容也不限于法律文本,而是填 补法律漏洞和发展法律。
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擅自复制ETS、 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暂扣了《TOEFL全 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 此后,新东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 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 GMAC的著作权。但新东方继续销售这些书籍资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 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范畴。新东方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 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 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判决新东方学校: 1.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 2.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 3.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 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 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原则,确 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 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外无效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外的效力。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 用的规范(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授予自己权利 的自由而实现自主调整,当事人在法律限度内 为一定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后果) 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 变的规范(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 强制规定: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禁止规定: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某一事项,强行法已作 出规定,任意法不得再发挥,法官可直接援引 强行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 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