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水源环境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环保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及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水利工程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环保政策、监督执行情况。
2. 设立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环保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三、规划与设计1. 水利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环境影响,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设计方案应包含环保措施,如水质保护、生态流量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四、施工管理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施工期环境保护计划,包括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
五、运营期管理1. 水利工程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水质和生态环境符合标准。
2.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污染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排放的标准,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2. 对于工程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安全处置。
七、环境监测与评估1. 定期对水利工程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2.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存档,作为环保管理的依据。
八、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 对外公布水利工程的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鼓励公众参与水利工程的环保活动,提高环保意识。
九、培训与教育1. 对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运营人员的环保教育,提高其环保责任感。
十、奖惩机制1. 对于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水利工程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粤府[1991]77号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正文:----------------------------------------------------------------------------------------------------------------------------------------------------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1991年6月24日粤府〔1991〕77号)第一条为了防治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保障沿线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东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及其集雨面积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东深供水工程集雨面积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东江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东深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质保护目标,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城镇、工业区发展规模,防治水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遭到破坏。
沿线市、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质保护目标负主要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水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并将水质保护目标的实施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下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深圳、东莞两市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处理重大的水污染事故和跨市的水污染纠纷。
沿线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沿线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措施,指导和检查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依法查处水污染事故,并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水质管理工作。
沿线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镇范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和贯彻《东江条例》和本规定,督促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完成治理任务;定期检查防污设施的运转情况;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污染事故。
东江干流治理的措施
东江干流治理的措施引言东江干流是位于中国广东省中部的一条重要河流,它不仅是该地区的主要水源,还扮演着支持当地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和污染排放,东江干流面临着严重的水质问题和水资源短缺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东江干流治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措施进行介绍和讨论。
1. 水资源保护东江干流治理的第一步是保护水资源。
目前,东江干流的水资源已严重受损,需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恢复水资源。
其中包括:•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在东江干流沿岸设置水资源保护区,限制非法采砂、水产养殖和捕捞等活动,减少对水资源的破坏。
•引导水源合理利用:通过加强对沿岸农业、工业和居民用水的管理,引导水源的合理利用,并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2. 水质治理东江干流的水质问题是当前治理的重点之一。
由于长期的污染排放和生活污水的进入,东江干流的水质已严重受损,不仅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还威胁到当地居民的生活水源。
为了改善水质,东江干流治理采取了以下措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东江干流沿岸建设大型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对沿江工业企业进行整治和改造,推动工业污染的治理和减排。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管和治理,采取合理农业技术措施,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保护水质。
3. 水域生态修复东江干流的生态环境深受破坏,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生态系统功能严重受损。
为了恢复东江干流的水域生态,东江干流治理采取了以下措施:•河岸带生态修复:对东江干流的河岸带进行生态修复,种植适应当地环境的湿地植被,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洪能力。
•水生态流域管理:推行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生态重建,恢复东江干流的生态功能。
•洪水防控工程建设:加强东江干流的洪水防控工程建设,提高沿岸居民的防洪安全和恢复生态水位。
4. 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是东江干流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6〕3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惠州市东江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东江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惠州市辖区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第三条水系各河段水质按《广东省水环境规划》的规定,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标准,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四条流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六条流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制订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水质监测、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的使用,查处水污染事故。
水务、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公安、海事、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东江源区水环境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和建设 投入 成本 偏 高 , 一 方 面 导致 东 江源 区 自身 另 经 济发 达程 度较 低 , 府 财 力 有 限 。为 了保 护 东 江 政
源 区 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态 环 境 , 南 县 于 20 定 0 8年 限 制 引 进 企 业 达
面掌握 东 江源 区地 表水 体 的污染 状况 。没有 建立 东 江源 区地 表水体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中式 饮 用 水 源 地 集 存 在潜 在 的环境 风 险 。
摘 要 : 出 了 东 江 源 区 水质 的好 坏 直 接 影 响 东 江 中 下 游 水 质 , 效 管 理 东 江 源 区 水 环 境 是 关 系到 江 西 指 有 省 、 东省 和 香 港 人 民饮 水 安全 的 重要 工 作 。 分 析 了 东 江 源 区水 环 境 管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对 创 新 有 效 广 针
污 水处 理厂 、 规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等 点 源 进 行监 督 管
理 , 没 有开 展农 业 、 村 面 源 的监督 管理 。 还 农 近 年 来 , 西 东 江 源 区 域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问 题 引 江 起 了 国 内 学 者 的 关 注 , 些 学 者 探 讨 了 建 立 东 江 源 有
1 , 江 源 区 地 表 水 常 规 水 质 监 测 断 面 偏 少 , 能 全 )东 不
东 江 源 区社 会 经 济发 展 相 对 落后 , 这其 中既 有 地 理位置 等 自然原 因 , 有 为 了保 护 水 源 地 生 态 环 也
境 而牺牲 发展 机 会 的 原 因。 出于 保 护 水 源 的需 要 , 东 江 源 区 寻 乌 水 、 南 水 干 流 水 质 保 护 目标 为 《 表 定 地
东江源保护情况汇报
东江源保护情况汇报东江源位于中国湖南、广东、江西三省交界处,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
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东江源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保护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一、生态环境状况。
东江源地区地形复杂,植被丰富,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屏障。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大量森林被砍伐,草原被过度放牧,湿地被填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一些湖泊水质恶化,部分地区出现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现象,生态系统功能逐渐退化。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东江源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拥有大量珍稀濒危物种。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植物和动物,我们加强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严格限制了人类活动对其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了更多的物种信息,为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水资源保护。
东江源是珠江流域的重要水源地,对于珠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和水资源供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加强了对东江源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了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了水质的安全。
四、社区参与保护。
为了加强对东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积极开展了社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他们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五、未来展望。
东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保护力度,完善保护制度,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展,为保护好东江源这片绿水青山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东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好这片美丽的家园。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东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为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
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东江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规划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泉水和地热项目除外)。
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
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东江源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的重要水源地之一,对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有效保护东江源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制定并实施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东江源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现状出发,提出保护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并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
一、东江源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现状东江源地处于广东省的东北部,涵盖梅州市、河源市和清远市,是珠江的主要支流之一。
东江源地区地势较为险峻,地形复杂,气候湿润,植被茂盛,是珠江流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同时,东江源地区也是广东省的重要水源地之一,为珠江流域的水资源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东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水土流失、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东江源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因此,制定并实施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东江源保护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措施1.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了保护东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应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通过大力推进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生态工程,加强对湿地、森林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同时,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2.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为了保护东江源地区的水资源,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通过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水质,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 推进生态补偿机制为了保护东江源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应推进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者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东江源保护工作中来。
4. 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东江源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江西省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江西省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十一五”规划(2005—2010)(草案)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局赣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目录一、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概况(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二、东江源头区域“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奋斗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奋斗目标三、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步骤四、实施以“青山绿水”为重点的九项生态工程(一)生态林建设工程(二)水土保持工程(三)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四)生态农业工程(五)防洪、饮水工程(六)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七)生态旅游工程(八)生态移民工程(九)生态环境预防监测与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五、东江源头区域“十一五”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保障措施(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机制(二)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三)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责任制和监管体系(四)广泛筹集资金,加大投入(五)处理好“五个重大关系”,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七)加大产业扶持力度,走开发式生态建设之路(八)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公民参与度和生态文化建设(九)建立预警制度,完善生态监测系统(十)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加强法制建设附:江西省东江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十一五”规划重大项目汇总表东江是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主要饮用水源,发源于江西省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流域面积3502平方公里,约占东江流域总面积的十分之一,流入东江的多年平均水量为29-21亿m3,占东江年平均径流量的10.4%。
由于东江源水量稳定、水质好,一直是东江源区和深圳及香港饮用水的重要水源地。
加强东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投资百亿元的东深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珠江三角洲和香港700万同胞的饮用水源的清洁,直接关系到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大政方针的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利用东江流域水资源向深圳市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本工程是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由取水口、泵站、隧洞、箱涵、管道、渡槽、倒虹吸管、明渠、阀室(井)、计量室、水闸、调蓄工程、管理站、弃渣场、变电站、监测防护设施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道路、照明设施、标志物等组成。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沿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深莞惠联动执法机制。
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是本工程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运营管护具体工作和依法委托管理的事项。
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程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保护水资源及水源工程的社会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东江环保管理制度
东江环保管理制度一、引言东江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保护东江水质,维护东江环境的良好状态,对于保障广东省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东江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东江环保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地阐述,以期为东江环保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东江环保管理的意义东江是珠江的重要支流,是广东省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东江水质,维护东江环境的良好状态,对于保障广东省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东江还是重要的生态旅游资源,是广东省的生态屏障。
因此,加强对东江环保管理工作,保障东江水环境的健康和安全,对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东江环保管理现状近年来,随着东江流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东江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中,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排放成为东江水质的主要污染源。
此外,农业面源污染也对东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对东江环保管理,净化东江水质,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东江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1. 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东江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包括明确东江环保工作的责任主体、管理程序、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监测系统的建立建立健全的东江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对东江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东江水环境的污染问题。
3. 污染源治理加强对东江流域的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排放,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对东江生态环境的影响。
4. 宣传教育加强对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引导民众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共同参与到东江环保管理工作中来。
5. 紧急处置措施建立一套紧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东江环境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五、东江环保管理制度的落实1. 加强领导责任广东省政府要高度重视东江环保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领导的责任,推动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加强对东江环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2009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和鄱阳湖(以下简称“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必须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江西五大河流都汇入鄱阳湖,形成相对独立的水系。
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保护江西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的重中之重,对于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统一。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也关系到长江中下游水生态稳定和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
按照流域综合管理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以保护水质、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推动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洁净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长江中下游和粤港地区生态安全。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2.18•【字号】•【施行日期】1991.0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修改)(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水污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水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对水系的水质要求,执行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本省《DB44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责任,并督促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系水体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责任,负责治理。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系水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负责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安排水质管理和监测经费的使用,查处水体污染事故。
第七条流域内市、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或水系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内水系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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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权 支援权
协调权 协调权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管理权 管理权 管理权 管理权
执法权 执法权 执法权 执法权
支援权
协调权
决策权 管理权 执法权
表 "理部门 政府 环保 水利 计划
职责
(!)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 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鼓 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上一直是 "#$ 挂帅的政府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使得 而这样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损失由谁来赔偿以及赔
在决策中一方面可能轻视各种水源环境保护法规, 偿方式,并未提及,这样即便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另一方面由于法规本身冲突造成决策权失效。
也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由于环保部门相对
!" 执行上,在《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于经济管理部门在政府中的地位较弱,往往很难协
东江是广东省的重要饮用水源和重点水质保护 区,不仅担负香港、深圳、广州、惠州、东莞、河源等城 镇的供水,同时担负下游灌溉、航运、纳污等任务[9]。
随着东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地方各级 政府对东江水质保护一直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流 域内经济和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仍然给东江的水质 安全增加了新的压力。主要体现在生活污水和面源 污染引起的氨氮和总氮超标,一些历来污染比较严 重的支流尚未得到削减,包括观澜河、龙岗河、西枝
机构
职能
国务院 广东省 河源市 惠州市
决策 决策 决策 决策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支援 执行 执行 执行
协调 支援
协调
东莞市 深圳市 广州市 江西省
决策 决策 决策 决策
监督 监督 监督 监督
执行 执行 执行 执行
支援
协调
赣州市 决策 监督 执行
管理范畴及功能
污染 污染 污染 污染
供水 供水 供水 供水
上所遭遇的困难往往体现了制度体系的可操作性比 检测分析上尚需依靠技术支援上提供支撑。
较弱,以至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可适从。
’ 对策建议
# " 执法上,前已提及对于各种造成水体污染、
违反饮用水源保护规定需要禁止的行为,多以责令 改正并处罚款的方式进行执法。事实上,在早期的
东江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功能,流域上下 游之间的跨界环境管理问题一直颇受人们关注[%]。
由于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要求水源保护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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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造成各级政府所管辖各 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上游市水质超标并采取措
职能部门往往自行制定部门规划(如从表 ! 中水利 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不能消除下游水质恶化的危
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都制定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加 险,因为到上游采取措施时下游可能已经被污染了,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 易地发展用地,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对流域内的矿 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以及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江下游、淡水河[%],同时个别断面还出现了重金属浓 度上升的情况。因而剖析东江水源环境管理制度, 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是进行决策的前提。
A 东江水源环境管理制度
在进行东江水源地保护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政 府和部门均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各种法规政 策和技术 手 段 力 图 严 格 控 制 污 染,保 护 东 江 水 源。 如果一旦在法规政策上存在缺陷,那么政府和相关 部门执法就会变得非常困难,甚至还会阻碍污染防 治法规政策的执行,因此有必要对东江水源环境管 理制度进行分析,探求法规政策层面的改进措施。
海事
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检验船舶的防污设备,监视港区水域,查处船舶违章排污事故
港务
收集、处理港区内船舶污水和废弃物
公安
监督管理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陆域运输、贮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体
卫生
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监查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以及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察
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 单位 $ 个人 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 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饮用水源水域 内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 的水质要求
=>-)%*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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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功能、权限,见表 ! 和表 "。 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制定了相当多的法
律法规来规范水源地保护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 质管理规定》、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排 水许 可 管 理 办 法》、《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 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 水质保护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修正)、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 强东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航运 航运 航运 航运
饮用水质 饮用水质 饮用水质 饮用水质
监测 监测 监测 监测
污染 污染 污染 污染
供水 供水 供水 供水
航运 饮用水质 航运 饮用水质 航运 饮用水质 饮用水质 监测
监测 监测 监测
污染 供水 饮用水质 监测
权限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决策权
管理权 管理权 管理权 管理权
执法权 执法权 执法权 执法权
(!)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增长;(")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 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
农业
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
规划与 国土
建设
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文献标识码: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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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许多法规对东江进行保护,但存在目标不明确、 测,许多涉及有害有毒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并未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