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温州出入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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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2003年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企业名单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打私办(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去年,我市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由于政府重视、部门支持、企业配合,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标准、强化培训、落实责任、实施奖惩等办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市6家进出口试点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综合治理新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和加快建设“一港三城”的理念。

根据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重点,引导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是:根据省打私办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分4年普及这项工作。

2003年要在去年6家企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20家企业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其进出口贸易额要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0%;2004年再确定一批企业,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5%;2005年要基本普及,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以上。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日期】1986.02.20•【文号】[86]国检鉴字第59号•【施行日期】198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规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公布[86]国检鉴字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工厂生产的重点出口机电产品。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电产品归口部另发。

生产厂经批准取得某个品种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时,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全面负责实施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和对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出口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

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第二章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二)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议器与试验设备;(三)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四)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五)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均衡生产和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检检联[1999]383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

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了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验、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出口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商品出口,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对提升出口商品档次、改进企业生产管理、开拓并巩固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3、什么是法定检验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法检目录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称为法定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境。

4、怎样确认产品出口前是否需要进行商检?答:一是通过查询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二是查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出口援外物资、进口旧机电产品等。

5、出口机电产品在正式检验之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怎样的出厂检验文字材料?答:出厂检验文字材料应当包括产品合格证、厂检报告等。

规范的厂检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出口机电产品现场检验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答: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做好产品抽样检验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等作为外包装的产品,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封箱。

7. 什么是产地检验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2009年报关员考试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习题及答案

2009年报关员考试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习题及答案

第⼆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作业⼀、单选题1、我国出⼊境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是()。

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B、海关C、⼯商局D、税务局2、属于⾃由进出⼝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收到规定的⽂件之⽇起()个⼯作⽇内对技术进⼝合同进⾏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合同登记证。

A、2B、3C、5D、73、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起,不超过()个⽉,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个⽉。

A、6,12B、5,8C、4,9D、3,64、反补贴、反倾销针对()不公平贸易⽽采取的措施。

A、进⼝产品激增的情况B、价格歧视C、国别歧视D、数量5、()是针对的是进⼝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A、反倾销B、反补贴C、保障措施D、知识产权措施6、对于限制出⼝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货物,实⾏()A、许可证件管理B、配额管理C、⾃动出⼝管理D、禁⽌出⼝管理7、属于⾃由进出⼝的技术,申请⼈凭()办理外汇、银⾏、税务、海关等相关的⼿续。

A、技术进出⼝合同登记证B、⾃动进⼝许可证明C、技术进⼝许可证D、科技部的批⽂8、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般不超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年。

A、2;5B、4;10C、5;8D、10;209.保障措施是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种⽅式,其实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200天B.4个⽉C.4年D.10年10、进⼝许可证有效期为( ),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

A.1年;3⽉31⽇B、6个⽉;2⽉底C.3个⽉;1⽉31⽇D.9个⽉;3⽉31⽇11、出⼝许可证有效期为( ),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A.1年;当年12⽉31⽇B、6个⽉;次年2⽉底C.1年;3⽉31⽇D、6个⽉;当年12⽉31⽇12、进⼝许可证和出⼝许可证,如实⾏“⾮⼀批⼀证”,应在许可证的备注栏打印“⾮⼀批⼀证”字样,有效期内多次使⽤,但最多不超过()。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国质检检〔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25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落实措施(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 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 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

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检检[2000]241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检检〔2000〕241号2000年12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中关于“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的要求,国家局在外经贸部的支持下对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试点,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了《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为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范围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实行分类检验管理。

二、分类管理类别及职责分工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分为:一、二、三类。

列入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列入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监管。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doc-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doc-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

出境机电轻工产品检验指南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一、业务概述出境机电轻工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出境机电轻工类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机电轻工产品主要包含: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家用电器、轻工业产品(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机床、成套设备、医疗器械、量刃具、标准件、手工工具、仪器仪表、电动工具、其他电器类产品、起重类机械产品、其他机械产品等,不包含鞋类、玩具。

二、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一)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且在特殊要求栏内输入产品所用的检验标准;(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三)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五)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六)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七)特殊要求:1、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详见附件),应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后再报检,电子报检时需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内输入许可证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出口质量许可-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须知;2、自行车及零件、小家电需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书)复印件(童车报检要求同玩具类商品),小家电还需提供产品(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办理型式试验报告需先由施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抽封样,再交由相关实验室做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3、电池类产品提供电池备案书复印件,办理电池备案书详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进出口电池备案办理指南;4、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还应该提供由国家指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八)外埠机电轻工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口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机电轻工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机电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重要性机电产品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等,它们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理管理机电产品的进口,有助于:1、促进国内产业升级:通过引进先进的机电技术和设备,可以推动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保障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机电产品,进行严格的进口管理能够防止敏感技术和设备的流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平衡国际贸易:科学的进口管理可以调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平衡,避免过度依赖进口,增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二、管理范围与分类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应明确管理的范围和分类。

管理范围应涵盖各类机械、电气、电子等产品及其零部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如产品的用途、技术含量、安全性能等,可以将机电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鼓励进口类:对于国内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应鼓励进口,以促进产业升级。

2、限制进口类:对于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影响国家安全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电产品,应限制进口。

3、禁止进口类: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或已被淘汰的机电产品,应禁止进口。

三、进口审批与许可制度1、建立健全进口审批机制:进口商在进口机电产品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产品信息、用途、进口数量等资料。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对于限制进口类和部分鼓励进口类机电产品,应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

进口商只有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合法进口相关产品。

3、简化审批流程:在保障管理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

四、技术标准与检验检疫1、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明确进口机电产品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辖区出口电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电机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出口输入电压在安全特低电压以下,输出功率37.5W以下微电机按监督抽查检验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其余出口电机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抽查+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电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

第五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等);(四)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五)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第六条企业应具备必需的安全项目(如:耐电压试验、接地电阻、泄漏电流等)和主要性能参数的检测设备和相应的检测人员,同时应具有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

第三章型式试验第七条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每年度型式试验抽查。

第八条抽样前,应按附件2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

第九条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一台样品。

同时,填写《电机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3),并要求企业填写《电机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件4)、《电机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件5)。

第十条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盖章,与抽封的样品一起,送交指定实验室;并由分支局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实验室收取样品,审核有关资料。

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杭州出入境检验

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杭州出入境检验

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杭州出入境检验建低整办〔2018〕2号关于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整治验收的通知各低压电器及配件生产企业:为推进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依照《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政办[2018]49号)文件要求,决定对低压电器生产企业开展整治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比检查,落实整改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要求,对比《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见附件),认真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咨询题,抓紧组织整改,进一步增强质量法制意识,改善硬件和软件实施条件,强化产品质量治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动申请,组织验收完成整改的企业,应主动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型号规格清单及图片资料,关键采购件及供应商清单,产品标准、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属出口产品的还应注明使用国、地区。

申请资料交建德市质监局、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一份。

整治验收小组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后,一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

三、严格标准,讲求质量验收小组应按照《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对验收合格的,准予生产、申报出口;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整治验收小组设在市质监局质量科,联系人程晓辉、蒋宏,电话:64758896附件《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00八年三月十八主题词:低压电器整治通知抄送:建德市政府办公室、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吴铁民副市长附件:建德市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整治验收细则1、本细则适用于建德市范畴插头插座、延长线、胶枪、灯具等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整治验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温政办〔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的通知温政办〔202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7日温州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贸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实现外贸创新高质量发展,助推“千年商港、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扩大外贸企业主体规模。

挖掘未开展外贸业务企业出口潜力,加强外向型企业招引力度。

建立全市重点外贸企业库和头部外贸企业库,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品牌出海”,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将外贸业务归集总部运营,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搭建流通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提高本地出口产品采购出口比重。

鼓励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和国内国际质量认证结果互认。

加快培育一批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相互融合的新型外贸主体。

培育和招引大型货代企业,2022年培育10家以上本地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

建立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外流名单,分层分类分档,推进外贸企业、货物及数据“三回流”,力争2022年新增回流率达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二、鼓励企业拓市场增订单。

支持外贸龙头企业在稳定欧美传统市场基础上,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加大自主品牌宣传,建立营销网络和服务保障体系,抢占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新兴市场。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

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doc温州出入境检依照《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锐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5)质量治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治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显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锐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

机电部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0•【文号】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施行日期】199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机电部机电质(1990)451号1990年4月10日)一、总则(1)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和承担出口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

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与职责(1)生产方的厂长(经理)对出口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出口基地企业和扩权企业应设立总质量师,总质量师由企业任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省市厅局)或其主管部门和部质量安全司备案,总质量师要对厂长(经理)和上级质量部门负责,接受外贸和商检部门的业务指导。

总质量师协助厂长(经理)负责产品的质量工作(包括出口产品的质量工作),负责审核出口合同的质量要求条款和验收条款,有权代表厂长(经理)停止不合格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厂。

(2)生产方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生产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保证和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

(3)生产方必须具备相当于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实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生产方必须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4)生产方出口的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可采用下列范围内的一种,一旦供需双方合同选定即合法生效。

①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②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③进口国的标准;④双方商定的具有质量要求、检验验收规则要求等技术协议。

(5)生产方应积极申请并列入《出口机电产品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名录》(实施办法见附件一);实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方能列入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名录。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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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
(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5)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
(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乐清办事处
2008年4月7日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填表说明 : 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 该页填总数 ,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附件2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产品:
评定方法:每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

其中带*符号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验证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日期:
附件3:
附件4:
质量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

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
告;
五、发现生产能力、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或企业处于整改期间,暂停报检出口;
六、发现出口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告知进口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
七、报检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且出口产品已生产完毕并经厂检合格;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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