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房地产法》(第五版)电子教案
一、房地产立法体系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问题
关于房地产的立法体系,理论界由五种主张。
1.城市房地产法和住宅法为主干的两分法体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干的三分法体系。 3.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为主干的三分法体系结构。 4.三层次和三个子体系结构。 5.将房地产法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包括城市房地产
2主体的不可分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可分的3客体的不可分性房屋的所有权离不开土地所有权二两者的重心是房产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房地产相邻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二相邻流水用水截水排水关系三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四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五相邻疆界关系六相邻环境与安全关系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座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建筑物共同部分享有的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减少纷争,促进安活 (二)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民事司法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
依法理 (四)损失合理赔偿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1、通行关系:邻地通行、历史通道 2、使用关系:临时占用、长期使用 三、相邻地界关系 1、土地分界 2、越界建筑物 3、越界竹木根枝 4、越界果实: 果实属于果木所有权人所有,但果实自落邻地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 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角度讲,又称 为相邻权,从义务角度讲,又称相邻义务。 2、意义: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 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不属于独立的物权, 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增进物的 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归邻地人所有
四、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1、通风、采光:保持适当距离,相互不得妨碍 2、历史通道、必要通道 3、建筑物共用墙、门等 五、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 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相邻防险关系:潜在危险和现实危险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有如下特点: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 客体:互相给予的便利(包括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 核心是相互给予必要方便 4.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 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事实而发生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不动产相邻关系
售住宅时承诺;花园庭院,人性化立体空间布局规划, 附赠多个免费车位,但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 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与开发商理论时,他们却说 由于私家车的增多,小区的车位设计一时不能满足要 求,只能出租。实际上开发商以8万元的单价对外卖 掉了其中1/3的车位,其余车位以每月200元的租金租 给了小区居民。可是张先生交了租金还没过两个月, 物业公司又发出通知,由于车位紧张,每月租金提高 到600元,如果不租也可以买,价位在6万-9万元之间。 为了自己的爱车,张先生每天下班在小区内打“游击 战”寻找车位,为此还与邻居闹了不少纠纷。对此, 张先生一脸的无奈。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 主所有权的Biblioteka 体。“业主”不等于“房主”
几十年来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刘今年喜事不断, 儿子在城里混得有出息后给他老人家在某小 区买了一幢楼房,住惯了乡下大瓦房的老刘 如今也过了一把“业主瘾”。前几天,老刘 到小区的植物园散步,恰巧遇到了业主委员 会的李大妈,两个人便攀谈了起来。李大妈 问老刘:“怎么样,在城里还住得惯吗?当 上业主的感觉如何啊?”老刘一时摸不着头 脑了,忙问道:“啥叫业主啊?难道和俺乡 下的房主不一样吗?”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
相邻权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
核心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见诸于下列规定。
属于法律的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邻权纠纷与地役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审判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将以下两类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加以区分:1、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前面已经分析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
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0条调整;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
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2、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住房条件的改善,因安装防盗门、封闭阳台、安装铁栅栏等因使用公共部位而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日益增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草案建议稿》)。
民法送分,这份口诀建议你抄写并背诵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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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02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03
第七章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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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 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 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 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 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物业 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
名称、住所;(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三)物业服务期 限;(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物业公共收益
的分配与使用;(六)物业服务改进、退出和终止;(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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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第责 九任 百; 四(十八一)条解【决物争业议服的务方转法委托】物业服务人不得委托 他 第人 九从 百事 四物 十业 二服 条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
第九百八十二条【共有权益的归属】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
4 地使用权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
明示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定义和权利归属】建
5
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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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 履行】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 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 、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 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建设单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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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 会 对 第 应与 业 九 当业 主 百 包主 具 四 括有 十 下大法 条 列会律 【 主依约物要法束业内选力服容聘务:的合(物一同业)的物服主业务要服人条务订款当立】事的物人物业的业服姓服务名务合或合同者同,
20个必须知道的司考物权法名词解释
20个必须知道的司考物权法名词解释NO.1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3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关键词」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相邻便利,相邻妨害,地役权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差不多原理(-)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之概述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为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同意限制而发生的权益义务关系(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即为不动产相邻关系。
易言之,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因此扩张或限制。
不动产相邻关系,按其内容来分,能够分为上地相邻关系和建筑物相邻关系。
而建筑物相邻关系又可分为建筑物内相邻关系、毗邻建筑物间相邻关系、建筑物与上地相邻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其中,建筑物内相邻关系,又可称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是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因各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住宅单元-专有部分彼此邻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梁葱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岀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是一种平而与立体相互交错的相邻关系。
居住于同一栋建筑物上的各区分所有人,因其专有部分如火柴盒一样相互邻接,彼此之间的用役面紧密地堆砌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故他们之间除发生前后左右的平而相邻关系外,还发生立体的相邻关系。
(温丰文:《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之构造》,载《法令月刊》第43期。
)此立体相邻关系是较之平而相邻关系更复杂、更重要的一类相邻关系,且有区别于一样平而相邻关系的显著特点。
(二)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刚才我们差不多说到,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因此扩张或限制。
因此,要研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必须先弄淸何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界左与衡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发端迄今,已有不短的一段历史。
惟关于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各国不但没有形成通说,反而形成了多种对立的学说。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举例:业主A计划在自家卧室外墙安装空调外机,但邻居B认为该外墙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要求A必须得到大楼内超过2/3业主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A拒绝这一要求,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一、具体分析1.外墙归属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业主A在其专有部分(如卧室)相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
2.相邻关系处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A安装空调外机时,需确保不侵犯邻居B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应影响B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噪音污染等。
3.决策与费用问题:关于B提出的需获得全楼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使用费的要求,这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
通常,对于共用部分的特殊使用,需要遵循物业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如果小区管理规约中有明确约定,则应按规约执行;否则,此要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据,除非A的安装行为确实对其他业主权益造成了显著影响,需要通过协商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补偿或其他安排。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专有部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其所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具体空间(专有部分)拥有独占的财产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住宅内部空间通常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2.共有部分共有权:涉及到建筑物中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专有,而是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如楼梯、电梯、过道、外墙、屋顶、地下室、公共绿地、停车场等。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研究
三峡大学学报 ( 文社会科学版 ) 人
Ju n l f hn he og s nv r t ( u a ie o ra o iaT reG re U i s y H m nt s& S ca S i c s C ei i o i ce e ) l n
1 .区分所 有建 筑物 相邻 关 系的界 定
谋 共 同利 益 , 由法 律直 接 规 定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鉴 间及 分 隔该 空 间 的墙 壁 、 板 、 而 地 天花 板 中心 线 内侧 外 , 于相 邻关 系 制度 的 机 能 在 于谋 求 实 现 不 动 产 相 邻 各 其余 部 分 均 为 共 有 。如 外 墙 面 、 顶 平 台 的 使 用 关 楼 方发 生 冲突 时之 利 害关 系 的 衡 平调 整 , 常舍 弃 相 邻 系 , 属 于共有 关 系 。 故 就 权 之 称谓 而改 称 “ 相邻关 系 ” 似 能更 准 确说 明此 制 度 , ( ) 邻 关 系 的权 能 具 有 复 杂 性 。 在 专 有 权 层 3相
S p. 2 e 011 Vo . 3 No 5 13 .
区分 所 有 建筑 物 相 邻 关 系研 究
方 金 华
( 建农 林 大 学 法 律 系 ,福 建 福 州 福 30 0 ) 5 02
摘
法》 。
要: 对建筑物 区分所有这种新 型相 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了清晰界定 , 出了区分所有 相邻权争议 提
栋 建筑 物 内 , 由于各 个 区分所 有 人 的住 宅单 位 彼 此 比 邻, 相互 间因利 用其 专 有 部 分或 共 有 部 分 而发 生 的相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 系, 是指数人居住 于同一 称为 “ 区分所有 建 筑物 相邻 关 系” 。 2 .区分 所有 建筑 物相 邻 关 系的特 征
相邻关系原则介绍
相邻关系的解释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是很重要的。
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同样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那么物权法又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生方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首先我们要清楚的是“第八十四条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这个概念的范围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
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
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迫切需要法律做出调整。
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
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第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哪三种1、专有部分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成员权。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
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2、主体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3、客体不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相邻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相邻关系制度在性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知识相邻权
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详述“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原则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行使权利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五
权。
当几个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影响其正常行使物权。
只有通过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上重新明确物权人的物权,排除其他人的争执后,真正的物权人才能正常地行使其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确认。
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物权还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二、返还原物【分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等特别制度的限制。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分析】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由于请求排除妨害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害,因此,排除妨害之请求,不仅可以由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请求排除妨害既包括请求除去已构成的妨害,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
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与排除妨害一样,消除危险请求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占有人。
四、恢复原状【分析】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旨在恢复物的圆满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应具备下列条件:(1)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2)须财产的损坏系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损坏财产的行为和使用不当而致财产损坏的行为。
对于财产在使用中的自然磨损,除非使用人为非法使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人不得请求使用人修理。
(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五、损害赔偿【分析】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准则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准则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之间在空间上的相对位置关系,包括相邻、上下、前后、左右等方位关系。
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相邻关系愈加重要。
合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能有效维护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准则。
一、相互尊重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首要准则是相互尊重。
相邻各方在处理不动产关系时,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不动产权益。
在土地使用、建筑改造等方面,需要与相邻方进行充分沟通,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利益,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二、合理利用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合理利用原则。
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利益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实现。
在土地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应考虑到相邻不动产的利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相邻不动产可以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公平公正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不能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处理相邻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弘扬社会正义,促进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协商解决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协商解决原则。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各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解决问题。
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应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尽可能达成共识。
五、合法合规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各方应当依法依规,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不得违法侵犯他人权益,不得违规占用他人土地,不得违约损害他人利益。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和谐发展。
六、预防为主原则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原则。
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时,各方应当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加强监管等方式,预防不动产相邻关系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兼评《物权法》第85条
2019年第6期(总第14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6㊀2019(SumNo 141)论相邻关系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依据 兼评«物权法»第85条张怡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1)摘要:«民法总则»颁布生效以来ꎬ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全新的阶段ꎬ«物权»编的起草工作全面铺开ꎬ而相邻关系正是物权法领域中一个极富研究意义的话题ꎮ在世界范围内ꎬ对于相邻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ꎬ我国采 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说 ꎬ认为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与延伸ꎮ而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ꎬ依照«物权法»第85条ꎬ存在可适用的法律㊁法规时ꎬ其得以优先适用ꎬ而无可适用的法律㊁法规时ꎬ适用当地习惯ꎮ该条之外的依据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如此排列:一是自律法与当地习惯位于同一适用优先级ꎻ二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ꎬ 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 ꎬ作为法律原则ꎬ在没有前述依据时ꎬ可作为裁判依据ꎮ关键词:相邻关系ꎻ纠纷处理依据ꎻ比较法中图分类号:D913.2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6-0050-05收稿日期:2019-05-05作者简介:张怡然(1995-)ꎬ男ꎬ山东济南人ꎬ2017级法律硕士ꎮ一㊁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性质按照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ꎬ 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占有㊁使用㊁收益或处分时ꎬ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他方权力予以延伸ꎬ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 [1]ꎮ在相邻关系的性质上ꎬ大陆法系存在以下三种主流学说:第一种学说ꎬ即 权利的限制与延伸说 ꎬ此种学说从禁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ꎬ主张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ꎬ而是法律基于私人利益的协调而对不动产物权做出的某种限制ꎮ 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限制或延伸 [1]ꎬ或者说 相邻关系制度的功用在于谋求实现不动产相邻各方发生冲突之际的利害关系的衡平调整 [2]ꎮ«德国民法典»采此种学说ꎬ把相邻关系规定在第三编ꎮ物权法 之第三章所有权 之下ꎮ此种学说即我国民法学界之通说ꎬ本文将在本学说之下展开ꎮ第二种学说ꎬ即 权利说 ꎬ此种学说从民法 权利法 的角度出发ꎬ把相邻关系定义为一种独立的权利ꎬ称之为相邻权ꎮ«法国民法典»采此种学说ꎬ在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之第四章 役权或地役权 中ꎬ以 法定地役权 对相邻权进行规范[3]ꎮ第三种学说ꎬ即 区分相邻权与相邻关系说 ꎬ为«瑞士民法典»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所采[3]ꎮ而英美法系则没有名为相邻关系或者相邻权的规定ꎬ其主要通过规制妨害行为的 妨害法 ꎬ来规范㊁调整妨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4]ꎮ(二)相邻关系的主体: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德国民法典»将相邻 土地所有权人 定义为相邻关系的主体①ꎬ«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亦采相同或类似之描述ꎬ即 土地所有权人 或者 不动产所有权人 ꎮ而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ꎬ故在我国«物权法»将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ꎬ而非所有权人ꎬ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ꎬ符合相邻关系法的一般理论ꎬ同时兼顾了我国的立法ꎮ①«德国民法典»第905条: 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场面下的地层ꎮ但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ꎮ 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ꎬ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的精神ꎬ正确处理截水㊁排水㊁通行㊁通风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ꎮ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ꎬ应当停止侵害ꎬ排除妨碍ꎬ赔偿损失ꎮ③«物权法»第84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的原则ꎬ正确处理相邻关系ꎮ相邻 ꎬ并不要求两个不动产在空间上直接连接ꎬ只要两个不动产的使用足以相互影响即可ꎮ比如在用水㊁排水的相邻关系中ꎬ上下游土地可能并不毗邻ꎬ但依旧可以用相邻关系调整权利人之间的关系ꎮ权利人 则包括占有人与用益物权人ꎬ而用益物权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㊁宅基地使用权人等ꎮ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否能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ꎬ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肯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之间的管理规约是处理相邻关系时的依据ꎬ因此笔者认为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ꎬ其权利与义务受相邻关系的保护与限制ꎮ(三)相邻关系的起源与演变相邻关系起源于罗马法ꎮ罗马法中关于不可量物侵扰的规定ꎬ是今天各国法律中相邻关系㊁相邻权㊁亦或是妨害法的起源ꎮ中世纪法学家巴托鲁斯解释了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烟雾或污水妨害ꎬ如果其程度轻微或者是来自于对物的通常使用ꎬ那么邻人无权请求加以禁止ꎬ应该予以容忍ꎻ而对于排出过度的烟雾或流出大量的污水则是属于禁止之列[5]ꎮ简言之ꎬ即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用途正常的适用自己的土地ꎬ那么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即有义务容忍其正常使用而对自己造成的影响ꎬ这就是 容忍义务 ꎮ相邻关系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时期ꎮ第一个时期ꎬ从罗马法时期到19世纪末期ꎮ在此时期ꎬ社会生产方式以农牧业为主ꎬ土地的利用方式基本上为平面利用ꎬ而调整相邻关系主要依靠私法ꎮ第二个时期ꎬ从19世纪末㊁20世纪初至今ꎮ在此时期对土地的利用ꎬ超出平面利用而进入空间利用ꎮ除了依私法对相邻关系进行调整ꎬ大量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规范开始介入相邻关系领域ꎬ环境保护法㊁建筑法㊁城市规划法等多种类型的公法ꎬ均发挥调整相邻关系的作用ꎮ第三个时期ꎬ当代社会已经形成了私法㊁公法与自律法并行调整相邻关系的局面ꎮ这里的自律法ꎬ主要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ꎬ其中业主的管理规约即是典型的体现ꎮ(四)我国相邻关系的演变在中国古代法上ꎬ 邻里关系 包括社会管理与财产利用两方面ꎬ前者事关国家安定ꎬ由 法 主动加以规制ꎬ后者则靠 礼 来维系[6]ꎮ清末变法后ꎬ中华法系即宣告终结ꎬ新法制下的民法吸收了欧陆国家民法之规范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六法全书 则是其中的集大成者ꎬ其民法典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ꎮ新中国成立以后ꎬ 六法全书 被废除ꎬ在相当一段时期ꎬ中国大陆的范围内没有任何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ꎮ1986年ꎬ«民法通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②ꎬ即 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 ꎬ但未对各种具体的相邻关系做有关的规定ꎮ实践经验证明了该原则的正确性ꎬ2007年ꎬ«物权法»全盘吸收了这一原则③ꎮ而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几种的相邻关系做了具体规定ꎬ也被«物权法»所继受ꎮ«物权法»在所有权编对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ꎬ通过规定总的原则与具体规则ꎬ兼顾原则性与具体性ꎬ同时运用准用性规则来保持体系的开放性ꎬ集中表现在对公法规范与自律法规范的引致上ꎮ二㊁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物权法»第85条规定: 法律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ꎻ法律㊁法规没有规定的ꎬ可以按照当地习惯ꎮ(一)法律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首要依据处理相邻关系ꎬ首先依照«物权法»等私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ꎮ其他相关公法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ꎬ从其规定ꎮ例如对于用水㊁排水相邻关系ꎬ«物权法»与«水法»都有相关规定①ꎬ都可以在相关纠纷的处理中作为依据ꎮ在 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㊁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ꎬ(2017)川民终395号]中ꎬ千佛岩水电站与堰板电站均位于青衣江上ꎬ位于下游堰板电站建成在先ꎬ位于上游的千佛岩水电站建成在后ꎮ堰板电站认为千佛岩水电站在上游拦水蓄水导致其取水量减少ꎬ进而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ꎬ要求赔偿损失ꎮ乐山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ꎬ堰板电站不服提起上诉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ꎬ应受«水法»«民法通则»«物权法»调整ꎮ«水法»第26条规定ꎬ 国家鼓励开发㊁利用水能资源ꎮ在水能丰富的河流ꎬ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ꎬ为利用水能资源ꎬ梯级发电站的运营必然互相影响与互相制约ꎬ因此堰板电站作为青衣江流域上的最末一级发电站ꎬ受到上游发电站的影响是必然的ꎮ只要千佛岩水电站运营发电时不存在不正当或不合理操作行为ꎬ在现今的梯级发电站管理模式下ꎬ下游的发电站无权对上游的发电站在正当㊁合理的范围内的生产运营行为以相邻关系为由进行限制②ꎮ从本案可以看出ꎬ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与作为公法的«水法»ꎬ在用水㊁排水的相邻关系纠纷中ꎬ均能作为处理依据ꎮ而二者作为处理依据时ꎬ基本上不产生冲突ꎬ而是相互配合适用的ꎮ①«物权法»第86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㊁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ꎮ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ꎮ对自然流水的排放ꎬ应当尊重自然流向ꎮ «水法»第56条规定: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㊁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ꎻ协商不成的ꎬ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ꎮ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ꎬ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ꎬ由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ꎬ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㊁阻水㊁引水和蓄水工程ꎬ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ꎮ②参见«乐山市堰板电厂有限责任公司㊁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ꎬ(2017)川民终395号ꎮ③参见«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二审案»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ꎬ2004ꎬ(11)ꎮ(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相邻关系侵权的矛盾与处理法规ꎬ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ꎬ«物权法»肯定了其在调整不动产相邻关系时的效力ꎬ其适用的优先级与法律位于同一层级ꎮ法规适用的前提ꎬ就是不能与法律发生冲突ꎮ根据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做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ꎬ遵循 行政行为合规即合法ꎬ从而不侵权 的裁判依据ꎬ但根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做出的民事行为ꎬ不能因其具有合法依据而豁免其侵权的民事责任ꎮ在 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二审案 中ꎬ江苏省扬州市规划局向东方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规划许可ꎬ该规划许可符合技术标准ꎮ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提起行政诉讼ꎬ请求撤销此行政行为ꎬ历审法院均不支持其请求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ꎬ规划许可减损了利害关系人的日照利益(日照间距系数为1ʒ1.365)ꎬ但仍然高于当地建筑管理技术规范的最低标准(日照间距系数标准为1ʒ1.2)ꎬ因此该行政许可未侵害利害关系人的相邻权益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利益ꎬ以建筑管理技术规范为最低标准ꎬ未低于此标准ꎬ则不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犯③ꎮ此即 规划许可合规即合法ꎬ从而不侵权 的裁判规范ꎬ但必须要说的是ꎬ该裁判规范适用于行政行为ꎬ而不适用于民事行为ꎮ在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㊁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二审案 中ꎬ南京市娄子巷某建筑由钟宝强等住户㊁房产公司和盛名公司区分所有ꎮ盛名公司在其专有部分增建夹层ꎬ使梁㊁柱的负载加大ꎬ地基裸露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认为ꎬ盛名公司行为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许可ꎬ只能说明从行政管理角度看ꎬ该行为可以实施ꎮ但增建夹层利用了房屋的共用部分ꎬ该部分的权利并非由批准的行政机关享有ꎬ故而行政机关不享有处分权ꎮ房屋共有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ꎬ因此增建夹层须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ꎮ盛名公司未征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就利用共用部分增建夹层ꎬ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ꎬ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基于相邻关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①ꎮ①参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㊁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二审案»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ꎬ2001年第5期ꎮ②参见«周银鸿与卫伯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ꎬ(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28号ꎮ③参见«乐文篡与大田县石牌镇龙坑村民委员会相邻用水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ꎬ(2014)闽民申字第2035号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我国没有相应的调整行政许可与民事权利矛盾的法律规范ꎮ以技术标准确定相邻关系的边界并非完全没有道理ꎬ但笔者认为此时更应援用法国的立法例ꎬ坚持行政许可不能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ꎮ(三)当地习惯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的适用条件与方式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是丰富多样的ꎬ而法律规定是原则与抽象的ꎬ这就是法律在处理具体事务的局限性之一ꎬ因此ꎬ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ꎮ越界树枝上的果实落于相邻土地ꎬ«物权法»未对果实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ꎬ应当以当地习惯作为依据ꎮ习惯允许果树所有人取回果实的则应当支持ꎮ当然ꎬ在德国法㊁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ꎬ邻地人拥有 邻地人的果实取得权 ꎬ果实自落于邻地的ꎬ应当属于邻地人所有ꎬ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ꎮ在没有相应的法律㊁法规时ꎬ当地习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ꎬ才能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依据ꎮ第一ꎬ存在多年并为当地人认可ꎻ第二ꎬ不与法律㊁法规存在冲突ꎬ不违背公序良俗ꎻ第三ꎬ主张者可以就此举证ꎮ在 周银鸿与卫伯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案 中ꎬ周银鸿和卫伯虎是邻居ꎮ因住房狭窄ꎬ卫伯虎从上世纪八十年入住开始ꎬ一直在楼道做饭ꎬ占据了楼道的部分空间ꎮ2008年ꎬ周银鸿认为卫伯虎此行为影响通行ꎬ并且因产生的油烟使自己身体不适ꎬ故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ꎬ要求魏某拆除过道中的厨具ꎮ卫伯虎辩称已在过道中置放厨具多年ꎬ且小区内的住户基本上都在楼道中做饭的ꎮ松江区法院认为ꎬ本案中被告居住之房屋建成较早ꎬ面积较小ꎬ结构亦有不合理之处ꎬ故在楼道内安放使用厨具ꎬ虽有不妥ꎬ但实属必要ꎮ该小区内业主有在楼道内安放使用厨具的习惯ꎬ而本案系争厨具也已在楼道内安放使用十多年ꎬ若判令被告将厨具拆除㊁搬入其住宅内ꎬ必将影响被告的日常生活ꎬ为其造成极大的不便ꎬ并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ꎬ更加不利于邻里矛盾的解决ꎬ显然不合情理ꎮ周银鸿不服上诉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ꎬ驳回了周银鸿的上诉②ꎮ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ꎬ 当事人按照此习惯生产生活 ꎬ不是把当地习惯作为纠纷处理依据的必要条件ꎬ并且通常是当事人违反了当地习惯ꎬ才可能产生相邻关系纠纷ꎮ在 乐文篡与大田县石牌镇龙坑村民委员会相邻用水纠纷再审案 中ꎬ龙坑村委会为解决本村村民饮用水问题ꎬ组织修建蓄水池ꎬ导致乐文篡的水田水源不足ꎬ影响水稻种植ꎮ在损失的范围方面ꎬ乐文篡主张按其每年种植两季水稻计算ꎬ而历审法院均认为应按照当地习惯的每年种植一季水稻进行计算ꎮ乐文篡申请再审ꎬ称认为种一季水稻和种二季水稻是个人行为ꎬ不能把其他村民的习惯强加于自己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否认了这一观点ꎬ认定乐文篡按其每年种植两季水稻计算损失赔偿之主张依据不足③ꎮ(四)自律法是否能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前文曾论ꎬ不动产的相邻关系ꎬ应当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相邻关系ꎮ笔者认为ꎬ«物权法»第83条肯定了以业主管理规约为代表的自律法ꎬ在调整不动产区分所有权人间相邻关系时纠纷具有效力ꎮ在 陈龙辉与顾新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中ꎬ陈龙辉与顾新民为同小区业主ꎬ顾新民在室外安装了不锈钢雨棚ꎬ陈龙辉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ꎬ故向法院起诉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ꎬ«物权法»第83条赋予了业主间的管理规约以规范效力ꎮ业主大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ꎬ业主应当予以遵守ꎬ不得违反ꎮ根据原被告所在社区的«万盛锦园物业管理公约»«万盛锦园业主公约»«鹿城区万盛锦园业主管理规约»ꎬ业主不得在外墙上搭建雨棚ꎬ顾新民在室外安装不锈钢雨棚的行为侵犯了陈龙辉的合法权益①ꎮ(五)法律原则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的后位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ꎬ 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 ꎬ其作为法律原则ꎬ在无其他依据时ꎬ才可以直接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依据在 欧阳学军与邓建红相邻关系纠纷案 中ꎬ欧阳学军㊁邓建红为同小区业主ꎬ两房屋为上下层关系ꎬ邓建红违反房屋设计私自建造洗手间ꎬ二人因渗水问题产生纠纷ꎮ经现场勘查ꎬ在被告房内可见桌上留置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ꎬ主要内容为:邓建红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ꎬ责令邓建红自行拆除ꎮ法院勘察中在原告卧室未见天花出现明显渗水ꎬ现场做冲水实验ꎬ楼上卫生间冲水时ꎬ楼下801房卧室未听见明显声响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ꎬ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ꎬ不动产的相邻各方ꎬ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的精神ꎬ正确处理截水㊁排水㊁通行㊁通风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查不动产权利行使行为是否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ꎬ而非审查该不动产权利行使行为本身是否违规ꎮ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卫生间已然侵害原告权益的情况下ꎬ被告装修行为违规与否ꎬ属于行政违法与否的问题ꎬ并非本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审查因素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卫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ꎮ综合考虑相邻方的合理容忍义务及被告未构成实质性相邻侵权等案件情况ꎬ虽然对原告诉求未予支持ꎬ但被告也应严格约束自己及房屋使用人ꎬ尽量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ꎬ将对邻里的影响降低到最小ꎮ遇到问题时积极与对方协商ꎬ加强沟通ꎬ减少矛盾发生ꎬ共同创造和谐㊁有序的邻里关系②ꎮ(六)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依据适用的先后顺序关于处理各类纠纷时各种依据适用的先后顺序ꎬ最早可以追溯到«瑞士民法典»③ꎬ而«物权法»第85条吸收了«瑞士民法典»的精神ꎬ规定在存在可适用的法律㊁法规时ꎬ其得以优先适用ꎬ而无可适用的法律㊁法规时ꎬ适用当地习惯ꎮ①参见«陈龙辉与顾新民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ꎬ(2015)浙温民终字第2766号ꎮ②参见«欧阳学军与邓建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ꎬ(2017)粤0604民初6815号ꎮ③«瑞士民法典»第1条:法律问题ꎬ在文字上及解释上ꎬ法律已有规定者ꎬ概适用法律ꎮ法律所谓规定者ꎬ依习惯法ꎬ无习惯法时ꎬ法院应遵立法者所拟制定之原则ꎬ予以裁判ꎮ于此情形ꎬ法院务须恪遵稳妥之学说及判例ꎮ另外几种依据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ꎬ依法理应当如此排列:1.自律法应当与当地习惯位于同一适用的优先级ꎬ二者都是在没有相关法律㊁法规时适用ꎻ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ꎬ 有利生产㊁方便生活㊁团结互助㊁公平合理 ꎬ作为法律原则ꎬ在没有前述依据时ꎬ可作为裁判依据ꎮ参考文献:[1]王利明ꎬ杨立新ꎬ王轶ꎬ等.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5:269.[2]陈华彬.物权法论(第一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18:375.[3]张鹏ꎬ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J].法学研究ꎬ2000ꎬ(2).[4]王明远.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J].法学研究ꎬ1993ꎬ(3).[5]焦富民.容忍义务:相邻权扩张与限制的基点 以不可量物侵扰制度为中心[J].政法论坛ꎬ2013ꎬ(4).[6]蔡养军.对我国相邻关系法的历史解读[J].北方法学ꎬ2013ꎬ(1).[责任编辑:陈㊀晨]。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几种类型。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
”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区域内的土地、其他附着物等建筑物构造享有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但这些法律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处分仍需遵循一定的民事法律原则,这些民事法律原则对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会被轻易地转让、继承,保障其安全与完整。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封闭性所有权人可以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也可以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共有关系结合行使,但不得单独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人不能抛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如果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独行使,就失去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除处分权外,其他各项权利均具有弹性。
当专有部分出现瑕疵时,其他各项权利仍具有完整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区分所有制度,它是在同一区域内的房屋上存在着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这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不是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具体的权利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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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邻环保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 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一方可能 产生有害气体、液体的设施,应与邻 人生产、生活的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特别在建造该设施时,还应采取严格 的预防和应急措施,一旦造成邻人损 失的,应予赔偿。同时,相邻各方不 得以持续的噪音、喧嚣和震动等妨害 邻人,对超过一定限度的,邻人有权 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 措施。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 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 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 重自然流向。据此:
(1)用水关系 (2)排水关系
①自然排水 ②人工排水
3、相邻采光、通风关系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日照。
例题3: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 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 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 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上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 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内商业广告由谁获利?
季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临街的顶楼房子,今 年元旦,他无意间发现,自己所住的楼顶上 竖起了一块巨型商业广告牌,季先生当时并 不在意。前两天,他和几位朋友在一起吃饭 聊天,朋友开玩笑说,你头顶上做了一个这 么大的广告,赚了不少钱吧。言者无心,听 者有意,季先生随后便找了个机会顺便问起 小区物业,在自己的楼顶上做广告,自己是 否应该有所收益。小区物业答复得很干脆, 这是物业自己的事,和住户无关。季先生当 时也就没再说什么,但过后想想还是有点疑 惑,“屋顶做商业广告,的确和住户无关 吗?”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买了“二手房”,没有停车位 怎么办?
严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 的楼房,相关手续办好了,房子也重新进行 了装修,严先生一家高高兴兴的搬了进去, 但是等到严先生把车开到自家楼前的时候, 却被另一户居民赶走了,找到物业公司询问 才知道,由于小区的车位处于饱和状态,小 区居民已经把地上的车位“瓜分”干净,而 原来的房主又没有私家车,当然也没有遗留 下车位。物业公司建议严先生购买地下车库, 可是一个车库12万元,自己的车还不到5万 元,购买车库太浪费了。严先生只好把车停 在公司,每天做公交车上下班。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 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 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 有。”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 有。”
庄稼地能否通行?
老王和老孙是同村村民。最近两家为了土地 问题闹起了纠纷。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两家 所承包的土地相邻。老王承包的这块地,因 三面是别人的,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 他只能跟着孙家干活,否则就要出问题。比 如孙家耕完地后,老王去耕自己的地,就要 开拖拉机从孙家地上轧过,使孙家得重新耕 一次。而庄稼长出来后,由于老王经常行走, 使孙家一垄地庄稼受到严重破坏。为此,老 孙几次找老王让他注意,时间长了,两家便 因此伤了和气,以至于老孙不让老王再通过 自己的土地。老孙找到村委会解决,希望问 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 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 元 , 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 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 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 筑 B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C、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 6米的建筑 D 、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 过 6米的建筑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 而就其所有人及利用人间所设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 适用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 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1)邻地通行权 (2)管线铺设关系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 有。”
除了对道路、绿地、车位等公共 设施享有共有权外,业主还享有 一些政治权利,如《物权法》第 七十五条所规定的“业主可以设 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的权利及七十六条规定的七项共 同权利等。
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相邻防险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有利用其土地的权利和自由, 但其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 安全。包括以下几种: 1.最典型的相邻防险:《物权法》第91 条 不动产 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 以及安装设备 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险关 系:防止“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放 置或使用易
评述: 老孙禁止老王通过自家地的做法是不 正确的。对于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根 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 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 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 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 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 要求老王赔偿自己的损失。
例题1:甲、乙使用的土地相互比邻,甲如果不经过 乙的土地,就无法到达共用道路。甲在自己土地上 有一个车库,内有甲的重型卡车一辆,也需进出乙 的土地,并须在乙的土地上修建相适应的道路。以 下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基于相邻关系,甲无须征得乙的同意,即可步行 通过乙的土地至公共道路。 B、 基于相邻关系,甲无须征得乙的同意,即可在乙 的土地上修筑车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C 、甲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能在乙的土地上修筑车 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D、 甲与乙之间可达成修路、通行协议,但须办理登 记手续。在没有登记的时候,仅对乙有约束力。
底层住户可以拒交电梯运行维 修费吗?
吴女士去年购买了电梯公寓底层的一套住房, 房子交通便利,采光、通风、供暖等方面都 很满意,可是当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收费时, 吴女士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物业管理人员 要求吴女士与其他住户摊电梯运行和维护的 各项费用。吴女士以收费不合理为由拒绝交 纳电梯维修费用,她认为自己住底层,根本 用不着电梯上下楼,电梯对其而言形同虚设, 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不用电梯的住户交电梯费。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 只要在这居住就要分摊费用而不论其是否使 用。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最后不欢而散。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 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 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遇到邻居“住改商”业主是否 有权说“不”?
退休后的郑大妈为安度晚年,在某小区买了 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可没过几天舒服日子, 叫人堵心的事就来了。先是隔壁的住户把房 子出租,变成了一家经营音像制品的商店, 每天播放着震耳的音乐,令她心烦意躁。接 着,楼下又开了一个餐厅,来来往往的客人 络绎不绝,不仅油烟熏人,而且蟑螂、老鼠 满地爬。面对如此的居住环境,郑大妈整日 愁眉苦脸,为了维持邻里关系,她不想和邻 居吵架,但又实在受不了这样的居住环境, 只好和老伴搬到女儿家住。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 主所有权的客体。
“业主”不等于“房主” 几十年来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刘今年喜事不断, 儿子在城里混得有出息后给他老人家在某小 区买了一幢楼房,住惯了乡下大瓦房的老刘 如今也过了一把“业主瘾”。前几天,老刘 到小区的植物园散步,恰巧遇到了业主委员 会的李大妈,两个人便攀谈了起来。李大妈 问老刘:“怎么样,在城里还住得惯吗?当 上业主的感觉如何啊?”老刘一时摸不着头 脑了,忙问道:“啥叫业主啊?难道和俺乡 下的房主不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