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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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规格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说明书;(四)施工图纸;(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能力等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工程招投标制度

工程招投标制度

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与方式
1. 对于估算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 对于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专利技术等,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3. 小额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

三、招标条件与程序
1.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3. 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4.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投标评审
1. 招标单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2. 评标过程应公正、客观,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

3. 评标结果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中标与合同签订
1.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六、监督管理
1.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工程招标的制度

工程招标的制度

工程招标的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工程项目招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和个人,旨在通过明确招标程序和要求,促进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合作伙伴。

二、招标组织机构1. 设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管理招标工作。

2. 成立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答疑、投标文件的接收和保管等日常工作。

3. 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提出中标推荐。

三、招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含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发放招标文件: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和数据。

3. 答疑和修改: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4. 投标: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5. 开标:在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启投标文件。

6. 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7. 中标公示: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8.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投标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内容。

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招标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对于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适当调整相关条款。

结语:。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公司工程 招标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 招标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项目单位以及参与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的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原则,确保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负责制定和修订工程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招标管理组织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招标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关岗位,包括招标经理、招标专员等。

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策略和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对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对招标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程序进行,确保招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招标前,应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评审、招标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招标应公开、透明进行,确保招标文件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招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投标人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第十三条招标评标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招标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招标管理培训,提升招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管理档案,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招标过程的追溯性和可查性。

第十六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风险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招标风险。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均应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应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确定;(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核准部门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二)非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所有人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九条下列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工程项目;(二)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招标组织形式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关资质;(二)具有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项目的招标经验。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引言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2.1 参与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在工程招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操作规范、紧急救援流程、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等。

培训内容应定期进行更新,并记录每位参与人员的培训情况。

2.2 施工计划的制定施工单位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

施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布置、施工流程、材料设备的安全使用等内容。

2.3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并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工地整洁有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4 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发生的突发安全事件。

2.5 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救护知识、施工作业规范、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等。

2.6 安全监督和考核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2.7 安全责任的落实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安全奖惩机制。

对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总结。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制度规定一、招标范围1.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等。

2.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3. 其他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招标条件1. 项目已经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具备招标条件。

2. 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等。

3. 项目的招标保证金已经落实。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直接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四、投标程序1.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招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选出中标候选人。

3.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

4. 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评标原则1.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

2.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内容。

六、合同履行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价格等要求履行合同。

2. 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如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责任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小型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公司小型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小型工程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小型工程招标活动。

第三条小型工程招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招标范围:1. 建筑工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2. 安装工程:电气、管道、通风、空调等;3. 设备采购:小型设备、材料等;4. 其他小型工程。

第五条招标条件:1.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完成项目立项;(2)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已落实资金来源。

2. 招标人具备组织招标的能力,且招标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2. 招标领导小组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3. 招标领导小组应确定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七条招标公告:1. 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2.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送给有意向的投标人。

第八条投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2.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开标、评标与定标:1.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意见;3.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招标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企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制度范文(6篇)

企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制度范文(6篇)

企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制度范文(6篇)企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提高工作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系统。

第二章供应商资料收集第三条项目部提供材料需求计划(一)任何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有项目部提供的材料采购审批单,只有做到"以需定购",才能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

无材料采购审批单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二)根据材料采购审批单,确定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部就采购材料的规格及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详细的沟通。

(四)材料需求计划应有明确的数量、技术指标以及到货时间要求。

第四条搜寻并联系供应商(一)可通过internet、黄页、供应商介绍等方式搜寻材料供应商。

(二)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交流的过程中应努力学习材料知识和行业知识,力求在每次一种材料采购结束后成为该材料的专家。

(三)严禁供应商与项目部私下单独接触,供应商对项目的疑问由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部沟通后由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答复,严格执行前后台管理,杜绝腐败滋生的机会。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预审(一)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将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初步淘汰,减少后期的工作量,做到有的放矢。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供应商的规模、技术资质、市场信誉、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

(三)一般选出10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将来邀请招标的对象。

第六条建档及封样工作(一)选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供应商后应建立详细的供应商档案及相关的电子文件:产品、资格预审的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供应商的信息档案建立起来后应集中汇总,并做到在采购管理中心内部的信息共享。

(二)凡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的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样品。

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封样工作,封样库的两把钥匙由专人保管,非采购管理中心人员不得进入封样库,避免质量以及腐败的问题发生。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七条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由相应的的项目负责人来统一草拟,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供应商投标需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分别投标装订成册。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3. 招标活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二、招标组织机构1.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招标工作。

2. 设立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答疑、投标文件的接收和保管等工作。

3. 成立评标委员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前准备:包括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市场调研、编制招标文件等。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体和平台公布招标信息,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3. 投标报名:对有意向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4. 发放招标文件: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5. 现场踏勘:组织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6. 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7. 开标、评标:按照既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8. 中标结果公示: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评标原则和方法1. 评标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选出的中标单位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要求。

2. 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法等评标方法,根据工程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3.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确保投标单位提出的方案切实可行。

五、监督管理1. 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招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进行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地获取信息。

2. 公平原则: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招标结果公正。

4. 效率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招标范围:1. 公司投资或授权投资的工程项目;2. 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服务;3. 公司委托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如技术参数不明确或市场供应不足的工程项目或采购项目;4.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或特殊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前期准备:1. 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监督;2.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3.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第七条投标:1. 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 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标阶段。

第八条评标: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中标:1. 招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2.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招标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工程招投标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多个环节。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诚信、守法:所有参与者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

真实、准确:所有招投标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 招标程序4.1. 招标公告招标方应在相关媒体或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保障有足够的时间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提交与评审潜在投标方应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提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工程报价及施工计划等。

招标方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开并及时通知所有参投标方。

4.3.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招标方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与招标方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签订正式合同。

5. 监督与控制5.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投诉处理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6. 处罚与惩戒6.1. 违规情况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

6.2. 失信行为的处理对于重大失信行为,监督机构可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公众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7. 结语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三、招标组成人员及职责1. 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计划合同部、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主要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2. 计划合同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接收、审核、公示等工作。

3. 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文件的编制,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4. 财务部:负责项目造价的审核,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5. 法务部:负责招投标法律事务的咨询和处理。

四、招标管理1.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规和政策执行。

3. 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适用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保密要求高的工程项目。

4.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内容。

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6. 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和综合评审。

7. 招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8. 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监督1.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2. 招标活动过程中,如有违反招投标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招标活动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规定。

2.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4.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5.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期工作条件,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资金证明、用地许可等。

6.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规模、标准、工期、质量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

7.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三、投标8.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9.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10. 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四、评标与中标1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评标经验。

12.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公正,评标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3. 中标单位应当是在技术和商务评审中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

1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合同履行15.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6.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应当符合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17.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变更、索赔等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8.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9.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20. 本制度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单位负责解释。

21. 本制度规定的修改权属于原制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项目范围、技术要求、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招标单位的责任第九条:招标单位应明确招标的目的、范围、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单位应通过公告、招标文件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应投标单位的咨询和提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拔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公开评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签订。

第三章投标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文件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遵守竞争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责任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明确评审标准和权重比例,并将评审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程序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招标范围1. 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 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 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6.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监督管理1.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2. 招标投标各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投标各方实施信用管理。

五、法律责任1.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标投标各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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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一、主要目的
为规范公司采购作业程序,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依据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对工程建设及项目整体品质的影响进行控制,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公司供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主要原则
全面招标、整体招标、严格审查、阳光作业、合理低价、公平公正。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监理、营销、设计等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

四、规定内容
1.工程招标计划制定的规定。

1.1项目部负责根据公司所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编制并申报《工程采购进场计划表》。

1.2设计中心负责提供《工程采购出图计划表》。

1.3营销中心负责提供营销工作计划进度表。

1.4集团采购部负责根据项目部、设计中心和营销中心提供的要求编制并申报《工程
采购时间计划表》。

1.5集团采购部负责根据公司所开发项目建设实际进度调整《工程采购时间计划表》,
每季度核对并及时调整。

2.工程招标的一般规定。

2.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及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成本管理中心总监、
集团采购部全体成员、成本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设计总监
(或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工程管理中心总监(或指定相关人员)、营销总监(或
指定相关人员)。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工作,集团采购部为招标工作的组织部门,
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
师、成本管理中心总监、设计中心总监、工程管理中心总监、营销总监、集团采
购部经理、成本部经理等。

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
集体决策的作用。

2.2公司工程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监理、营销、设计等服务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
作单位。

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须保证三家以上(含三家)
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但下列情况除外:(1)某些已经过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了长
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某些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
下的零星工程和工期要求极为紧急的工程。

不采取招标方式直接发包的工程供方
由集团采购部从公司确认的《合格工程供方名录》中选取,会同项目部及相关部
门协商确定后报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工程供方。

2.3工程招标应遵循全面招标和整体招标的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
标。

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标底,不提倡无标底情况下的费率招标。


有投标单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个招标过程须保持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同时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邀标对象、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2.4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能、权责按照佳兆业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授
权手册相关内容执行。

3.工程招标采购流程的规定
3.1设计中心根据《工程采购出图计划表》及时提供招标用图纸或设计方案。

3.2集团采购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标前会议并撰写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须安排专
业人士参加,确定开标人选。

3.3项目部组织编制《招标要点确认表》,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集
团采购部。

3.4集团采购部根据《招标要点确认表》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招标
文件,并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记录形成《招标文件审批表》。

营销中心负责提供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要求,设计中心负责提供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要求和材料样板的确认,成本部负责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商务支持。

3.5集团采购部从《合格工程供方名录》和《可试用工程供方名录》中选取入围单位,
并将《工程供方实地考察评分表》和《工程供方履约评估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形成《投标人资格审批表》。

3.6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集团采购部根据《工程采购时间计
划表》按时发放招标文件,并做好图纸资料的签收及图纸押金的收取工作。

3.7集团采购部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召
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答疑会结束后,形成《答疑会纪录》并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发给所有投标人,同时由集团采购部存档。

3.8集团采购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开标会,并提前通知各开标人员,
开标会结束后,形成《开标纪录》,各开标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3.9招标工作小组各相关专业人员依据投标单位投标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见《评标
细则》),集团采购部组织召开评标会,根据对比分析结果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选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形成《评标记录》。

3.10集团采购部填写《定标审批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开标纪录》和《评
标纪录》作为《定标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中标单位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定标,由集团采购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11集团采购部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商,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批和签订,执行《公
司合同管理规定》。

3.12若招标条件发生变更,包括招标要点或投标单位的变更,由变更提出部门填写《招
标条件变更审批表》后交集团采购部,集团采购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13若出现开标后招标标的的主材发生变更、新增投标单位、多个投标单位放弃投标
或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串通抬价等情形,集团采购部可组织填写《废标审批表》,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宣布原招标为废标,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废标通知书》。

4.工程直接采购流程的规定。

4.1项目部直接采购的权限为5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采购。

项目部提出采购项目后根据成本估算及公司授权范围确定是否直接采购。

符合项
目部直接采购范围的,由项目部通过比价或商谈的方式进行,项目经理负责采购
结果及合同的审批,项目部同时将合同送集团采购部备案。

4.2由于设计或销售有特殊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采购时,由提出部门填
写《直接采购审批表》,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集团采购部
和直接采购提出部门共同进行采购工作,由集团采购部进行价格商谈。

集团采购
部经办的直接采购的结果及合同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集团采购部负责合同
的签订。

4.3其他部门的直接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5.工程战略采购流程的规定。

5.1集团采购部根据公司整体采购需求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定点采购审批表》,将部
分材料设备或专业施工采用战略采购方式,审批表中注明确定战略供方的过程。

5.2定点采购审批通过后,集团采购部负责组织战略采购。

对供方进行筛选后,确定
拟邀请参与投标的供方,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招标工作。

5.3集团采购部负责定点战略采购的评定标工作,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负责与
中标的供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协议内容和价格。

5.4集团采购部负责《定点采购战略协议》的拟订,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签署
并实施。

6.工程招标资料与信息管理的规定。

6.1投标结束后,集团采购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投标文件、《工程供方实地考察评
分表》、《工程供方履约评估表》、《招标文件审批表》、《投标人资格审批表》、《答
疑会纪录》、《开标纪录》、《评标记录》、《定标审批表》及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6.2投标文件一式两份,一套完整的投标资料(含材料样板)由集团采购部整理、归
档、保管,另一份工程类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由设计中心评标完成后转至项目部,
其它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分别由设计中心、营销中心保管。

另一份投标文件的
商务标部分交成本部进行报价分析,并保存在成本部。

中标单位的样板在合同签
订后由集团采购部转交项目部,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后由项目部转交成本部,成本
部完成工程结算后转交集团采购部保管。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佳兆业地产(深圳)有限公司集团采购部拟定,其解释权归佳兆业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所有,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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