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1.医务科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总务科定量印制。
总务科应将印制处方的样稿交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印制。
2.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总务科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临床科室若停止使用其空白处方,须退回总务科,重新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5.总务科、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6.各科室使用、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建立登记。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单位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原则1. 遵循医务伦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按照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学判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单位在管理和使用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或管理精神药品。
3. 安全第一在管理和使用精神药品时,必须以患者的安全和健康为首要考虑,全面实施医疗质量管理。
四、管理要求1. 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关部门或工作小组,负责精神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工作。
2.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向合法的药品供应单位购买精神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药品配送医疗机构应按照患者的实际需求,合理配送精神药品,并做好用药记录和跟踪。
4. 用药管理(1)医疗机构应明确用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确保患者在合适的情况下使用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避免滥用或错误使用精神药品。
(3)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用药监测和随访工作,及时了解和处理患者的用药情况和反应。
5. 药品监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监管制度,确保精神药品的存储、使用、配送和销毁等环节符合相关规定。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经费保障医疗机构应保证精神药品管理的经费投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本管理制度不明确之处,由医疗机构具体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释和决定。
就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而言,上述八方面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要求、违规处理、经费保障、附则等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对于这类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就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展开探讨。
一、处方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医师在开具这类药品的处方时,需要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及用药剂量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此外,医师还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体格检查,排除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因素,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调剂制度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调剂工作由医院的药剂科或药剂师进行,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
在调剂过程中,需要核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药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符合要求。
调剂完成后,药剂师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以提醒患者合理用药并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三、风险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滥用和依赖性,易造成患者身体和心理的损害。
因此,在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中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的有效实施,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师和药剂师的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进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同时,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系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对于维护患者用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这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健康。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下,才能有效防范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风险,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精神药品是治疗各种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的药物,对于精神科医生和患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治疗和调节作用。
然而,精神药品的不正确使用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等问题,因此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一、精神药品的开具与使用1. 医生开具精神药品需符合规定医生在开具精神药品时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和规定,确保处方的合理有效。
同时,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2. 患者需按规定用药患者在接受精神药物治疗时,需要严格按照医生的处方和指导用药,不得随意增减用药剂量或更换药品。
任何情况下,患者都应密切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并及时向医生汇报。
二、精神药品的监测与评估1. 医生需定期复诊医生在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后,应定期对患者进行复诊,评估疗效和药物的耐受性。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反应,适时进行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安全。
2.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管理医生在使用精神药品过程中,如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药品相关的意外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商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理,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精神药品的保管与处置1. 药品保管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机制,确保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品的保管需遵循相关规定,保持药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 药品处置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药品过期、霉变或需报废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药品的处置,避免药品的滥用和浪费。
同时,药品的销毁和处理需符合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对于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规范用药行为,才能有效防范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医生和患者共同遵守规定,合理使用精神药品,共同促进精神健康事业的发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处方书管理
1、处方书的分类:
(1)根据使用频率,处方书可分为普通处方书和绿色处方书;
2、处方使用:
(1)普通处方书给予药剂师和技术人员在提供基本药学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剂量、途径和用法予以使用;
(2)绿色处方书只能核发给注册正规职业药师和技术人员;
(3)集中处方书供医院的药房使用,不得予以调配。
1、普通药品:
(1)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普通药品在符合处方管理要求的情况下,由药剂师或其他职业人员按照预先处方书要求用药;
(2)开具普通处方书前,必须做到药品、病情、剂量三者适当匹配,按原法给予药学服务;
(3)药剂师诊断和出具普通处方书,需要提供就诊时间、就诊医师签名、处方说明等书面资料;
(4)普通药品的处方书使用有效期为1个月。
2、特殊药品:
(1)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诊断和配应由医生负责;
(2)特殊药品的处方应当具有完整的相关资料,如就诊医师和药剂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签名;
四、处方核销
1、已使用处方书的处方应当在处方药店登记核销,印刷核销标记;
4、药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检查和监督处方书登记核销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及时追责。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将依法追究责任。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
过3日用量;控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
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精神药品是一类独特的药品,具有调节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活动,治疗精神疾病等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确保其安全使用和合理处方。
本文将详细介绍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目的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不良反应和药物依赖的风险,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三、范围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精神药物处方、销售、分发、配送、储存以及使用的医疗机构、药店、药品配送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管理法规精神药品在药品管理上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监管,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2.处方管理规定医生在开具精神药物处方时,需要按照相应法规的规定进行诊断和治疗,严格控制药物的种类、剂量和使用时间等,同时保留相关的处方记录。
3.药品销售和配送管理规定药店和药品配送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销售和配送精神药品,确保药品的存储、转运和交付过程安全可靠。
4.药品储存和贮存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建立专门的储存和贮存设施,保证精神药品储存环境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防止药品受潮、受热、变质等。
五、管理措施为了确保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处方,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规范药品处方和监测医生在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准确诊断和合理用药。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监测机制,定期随访患者,及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
2.加强药师和医生的培训药师和医生是精神药品管理的关键环节,需要掌握有关药物的知识和技能,理解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等,提供准确的药物信息和咨询。
3.加强药品信息管理医疗机构、药店和药品配送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的库存和销售信息,确保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医院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精神药品的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患者权益,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的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精神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品采购部门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采购精神药品,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精神药品设立专用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储存精神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药品应当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专用仓库中;(二)药品应当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实行色标管理;(三)药品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药品的出入库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负责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和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二)熟悉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三)掌握精神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剂量;(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6-05卫医发〔2005〕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精神处方管理制度
精神处方管理制度1. 制定原则(1)患者优先原则。
精神处方管理制度应该以患者的利益为最高准则,确保他们获得正确的治疗和关怀。
(2)科学合理原则。
开具精神处方应当遵循药物治疗的科学原则,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风险评估原则。
医生在开具精神处方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药物使用的必要性和风险。
(4)综合治疗原则。
精神处方管理制度应促进综合治疗,鼓励医生结合心理治疗、行为治疗等非药物治疗手段,降低对药物的依赖性。
2. 机构设置(1)设立精神卫生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精神处方管理制度。
(2)设立专门的精神卫生药物处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的精神处方使用情况。
(3)建立精神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医患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处方的电子化管理。
3. 医生责任(1)医生在开具精神药物处方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确保诊断准确。
(2)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药物类型和剂量,并向患者和家属充分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不良反应。
(3)医生应定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和随访,调整药物治疗方案,避免药物滥用和依赖。
4. 患者权益(1)患者有权选择合格的医生进行精神药物治疗,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2)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拥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3)患者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拥有表达意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5. 管理措施(1)建立精神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精神药物处方进行审核和监督。
(2)建立处方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存档和监管。
(3)加强医患教育,提高医生和患者对精神药物使用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6. 监督机制(1)建立精神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对医院和社区精神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2)加强对精神卫生药品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销售和滥用精神药物的行为。
(3)建立患者投诉反馈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精神处方管理制度是维护患者健康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在国内医疗体系中,精神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药物,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合理、有效的使用,同时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深入解析其特点、流程以及管理上的注意事项。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定义和特点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药理作用的药物,在治疗多种精神疾病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这类药物对于患者的症状缓解、病情控制和康复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特点:1. 强效性: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临床评价和权威机构的审批,并且具有很强的药理作用。
2. 风险性: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和依赖性,需要医生严密的监控和控制。
3. 个体差异:每个患者对精神药品的反应和耐受程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流程1. 诊断和评估:医生在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后,需全面评估患者的病情和需求,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应用。
2. 处方书写:医生在处方中明确列出药物的名称、用量、用法等信息,同时需注明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3. 患者知情同意:医生须向患者详细解释精神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等信息,并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4. 药店发药:患者持有效处方到认可的药店购买药物,药店工作人员需严格审查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用药监测: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及时调整用药方案,避免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和依赖问题。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注意事项1.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只有经过合格医师确诊并有效监控的患者才可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2. 强化知情同意:医生在提供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向患者充分解释药物的使用目的、可能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3. 药店审查合法性:药店发药前需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4. 提供用药指导:药师应向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时间、用量、不良反应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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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
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
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
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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