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培训费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理使用原则: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三)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效益优先原则: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项目及费用标准第四条培训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二)岗位培训:针对在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技能水平的培训;(三)专题培训:针对特定问题或需求进行的培训;(四)外出培训: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
第五条培训费用标准:(一)岗前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二)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专题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四)外出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培训计划及审批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时间、地点、对象、费用等。
第七条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更改,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培训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
第十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场地租赁费;(二)培训师资费;(三)培训资料费;(四)培训人员食宿费;(五)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培训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经费的使用,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包括在职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培训经费。
2. 效率优先原则:确保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3. 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严格审批原则:培训经费的申请、使用和报销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培训计划制定1. 培训需求调查: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培训计划。
2. 计划审批: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 计划执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条培训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根据培训计划,相关部门应编制详细的培训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2. 预算审批:培训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六条培训组织实施1. 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单位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2. 签订合同: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时间、费用等。
3. 培训实施:严格按照培训合同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七条培训费用支付1. 费用报销: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报销。
2. 费用审核:培训费用报销前,应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规、合理。
3. 费用支付:经审核通过的培训费用,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1. 结算时间: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单位提交结算清单。
2. 结算审核:培训单位应对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3. 结算支付:审核通过的结算清单,由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1象收取培训费.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第七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
单位课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及必要的培训课时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培训课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省级单位及中央单位举办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举办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
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
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财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原《办法》(财行〔2013〕523号)废止。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培训经费的监督与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员工素质提升,为单位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培训经费预算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培训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二)培训费用构成,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食宿费等;(三)培训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四)培训经费的使用期限。
第三章培训经费使用第六条培训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七条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二)住宿费:包括培训期间的住宿费用;(三)交通费:包括培训期间的交通费用;(四)资料费:包括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课件等费用;(五)食宿费:包括培训期间的餐饮费用。
第八条培训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培训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培训目标和实际需要;(二)经济性原则: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培训项目和供应商;(三)效益性原则:培训经费支出应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九条培训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培训经费监督与审计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单位审计部门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培训经费报销与结算第十二条培训经费报销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
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
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
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
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三、培训费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经费的合规性、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经费的有效保障,也是防范财务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
1. 费用管理团队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培训费用管理、审批、监管和核查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费用的整体计划、安排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安全。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
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4.1 培训需求确定-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 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进行培训经费的调整和优化。
5. 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审核培训费申请。
-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审批培训费,以及报销和财务结算。
- 领导:负责审批培训费申请。
6. 注意事项- 培训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 培训费用必须与培训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不得存在浪费和冗余。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财务管理,保障培训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费用的来源1. 事业单位在职培训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专门列支的培训经费;(2)单位职工自付部分;(3)社会拨款或捐赠的费用;(4)其他合法合规的费用来源。
三、培训费用的管理1. 相关岗位的责任:(1)财务部门负责培训费用的决算和核销;(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费用预算;(3)培训部门负责具体培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2. 培训费用的核算方式:(1)培训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进行核算,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2)费用的发生应当及时登记在册,留存相关票据和凭证;(3)费用支出需要进行报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和报销单。
3. 培训费用的审批程序:(1)培训费用需提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2)费用报销需要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所属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核算审批。
四、费用结算1. 培训费用的结算:(1)培训费用的结算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2)结算方式可以是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或者由培训机构出具发票后再支付。
2. 费用结算的核对:(1)财务部门应当对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费用的核实和准确;(2)如有疑问或者差错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
五、费用监督1. 审计监督:(1)定期对培训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
2. 内部监督:(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培训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2)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培训费用的正常使用。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培训费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行废止;3.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矛盾,可以随时向财务部门反映和沟通。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2017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培训活动的经费管理,包括在职培训、进修学习、外出考察等。
三、培训费用预算1. 各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2. 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3. 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四、培训费用报销1. 培训费用报销应提供以下材料:(1)培训通知或邀请函;(2)培训费用预算表;(3)培训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4)培训期间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相关发票或收据;(5)培训总结报告。
2. 培训费用报销流程:(1)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主办部门收集相关报销材料;(2)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4)报销款项直接支付给培训人员或相关单位。
五、培训费用监督1. 培训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费用合理、合规使用。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培训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具体要求1. 培训主办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培训效果,避免重复培训。
2. 培训费用预算应细化,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3.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
4. 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培训成果,并向财务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
5. 各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费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培训经费管理的认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本机关将有效规范培训费用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为机关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1象收取培训费。
第六条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
单位课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及必要的培训课时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培训~具体培训课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核。
省级单位及中央单位举办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举办的~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
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 月 1 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 月20 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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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