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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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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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篇一: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

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

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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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党校培训费可以报销吗

篇一:20xx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

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

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1]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7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必须严谨、明确、规范,以确保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拥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

一、培训费用范围

培训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包括培训材料费、教材费、师资费、设备使用费、培训期间餐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其中,师资费应该是最重要的一项费用,因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是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师资费应该是其中的重点。应合理核算费用,做到精打细算,以尽量减小支出。

二、培训费用使用条件

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1.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销。报销培训费用应该严格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对象等相关材料,以说明培训在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

2. 经费使用在合理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范畴,严禁擅自将培训经费用于非法用途,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3. 全面核查培训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对培训机构提供的资质和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的核查,以确保培训资质和课程内容的合规性。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如果相关机构要求的费用超过了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范围,应该立即停止合作。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1. 引言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

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

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

4.1 培训需求确定

-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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蝿蚂蚅艿虿袃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蒃袅螆衿蒀膃莅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肅薈聿节莃膇罿

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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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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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莃肆荿蒈莁莄羈

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

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芆袆蚈膂薄蒅薈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蚈肁羄螄芇羂羁

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

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

准后施行。

芁蒂袄聿膁螃蒆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芄肃蚇莁芁蚆芆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芃蒈蒁肂螅肈莁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实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适用本办法。适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级审批:

(1)省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2)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的,应当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未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选调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训。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已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议审批。

第六条,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省直单位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34.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34.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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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

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

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doc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doc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X市财政局、中共X市委组织部、X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区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

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内部为培训员工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培训费的标准和规定一般包括培训费用的确定、费用的支付和报销、费用使用范围和责任、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首先,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培训费用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培训设施等方面因素。培训费用的确定应当由事业单位内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经过内部程序审批确定。

其次,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支付和及时报销。一般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方式,即员工参加培训前由单位先行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员工再根据相关报销流程进行费用报销。单位要确保支付流程的规范,及时支付培训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销费用。

其次,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使用范围和责任应当明确。培训费用主要用于培训员工,包括培训课程费用、培训材料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费用使用应当符合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的要求,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训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和规范。

最后,事业单位培训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应当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管理责任和程序,

对培训费用的使用、支付和报销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单位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的评估和选择,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总之,事业单位培训费规定是为了保证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合理使用费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费用标准和规定,并加强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县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计划、备案和组织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

议或党组(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标准和结算管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

2017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

(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关培训费的管理,确保培训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机关培训是提升公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和管理培训费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2. 定义

机关培训费:指用于机关组织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的经费,包括培训费用、差旅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

机关: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单位。

3. 培训费使用原则

合理性原则:培训费使用必须符合培训目标,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公平公正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公务人员均能享受培训机会。

省费原则:培训费使用应尽量节约成本,合理选择培训方式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经济效益。

禁止浪费原则:培训费使用禁止浪费现象,严禁虚报冒用,确保培训费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培训费管理流程

4.1 培训需求确定

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个人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等要素。

4.2 培训计划编制

机关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交上级审批。培训计划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公务人员的个人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活动。

4.3 培训费用报销申请

公务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需要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报销凭证。报销申请应包括培训费用明细、报销金额、报销原因等内容。

4.4 培训费用审批

机关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审查报销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4.5 培训费用支付

经财务部门审批通过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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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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