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3•【字号】黔府办发[1996]166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66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
第二条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
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
第三条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四条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三)中试目标明确,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建立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强烈的科技意识,高度重视中试基地建设,能提供20%左右资金,并在人员、设备、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黔府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特色科技强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离子通道在多器官上皮黏膜保护及黏膜损伤疾病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2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淀粉酯化改性修饰机理研究”等7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耦合复杂系统中的集体动力学行为研究”等19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自主可控超高压芯片化保护关键技术与应用”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微生物辅助的矿山废弃物胶凝材料及配套应用技术”等4项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铁路隧道空气动力学效应理论与工程应用”等8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条件下岩土结构体的灾变机理及工程应用”等2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儿童孤独症防治体系构建及适宜技术应用推广”等5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斯洛伐克籍专家Feckan Michal、厦门大学王传超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大力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科技力量。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黔建设通[2008]591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
3、压力传感器
4、位移传感器
JGJ94
JGJ106
同上
1
地基基础
5、桩
高应变法☆
113
桩身完整性
桩身混凝土强度
桩长
桩底沉渣
1、低应变动测仪
2、超声波测试仪
3、高应变动测仪☆
4、钻机☆
5、压力试验机
JGJ94
JGJ106
同上
低应变法
114
声波透射法
115
10、温度计
JTG F40
JTG F80/1
JTG E20
同上
乳化沥青☆
035
破乳速度
粒子电荷
筛上残留物
蒸发残留物
粘度
与粗集料的粘附性
常温贮存稳定性
1、天平
2、乳化沥青微粒离子电荷试验器
3、标准筛
4、粘度计
5、沥青软化点试验仪
6、电热鼓风干燥箱
JTG F40
JTG E20
同上
沥青混合料☆
036
沥青含量
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伸长率
最大力总伸长率
弯曲性能
反复弯曲
1、天平
2、游标卡尺
3、万能材料试验机(10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300kN)
4、弯曲试验机
5、引伸仪
6、反复弯曲试验机
GB 1499.1
GB 1499.2
GB 13788
GB/T 701
GB/T 228
GB/T 232
GB/T 238
JGJ 18
GB50021
JGJ79
GB50330
同上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安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我办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以上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保障审批制度改革(一)市州转发。
各市(州)人防办要将本通知及转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政策文件及时转发至县(区)政府办,并加大力度,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办加强组织建设,明确人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做好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审批工作。
(二)县区发力。
各县(区)政府办要主动作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政府办加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人防职责写入政府办三定方案;二是明确1名政府办副主任专职分管人防工作;三是已设有人防股的,明确2-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事业单位的,要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
二、完善人防窗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一)明确窗口人员。
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县(区)政府办要明确1名人防窗口首席代表和1-2名窗口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审批工作,窗口人员要在政务大厅坐班。
窗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提拔使用、调离单位、严重违纪或身体健康原因调整外),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创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为研发中心规范管理及技术创新提供指导。
二、组织架构1. 研发中心设立研发总监,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研发水平。
2. 研发中心下设研发团队,根据项目需求设立不同的小组,负责具体的研发工作。
3. 研发团队内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成果验收及团队协作等工作。
4. 研发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各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交流及研发成果评审。
5. 研发中心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研发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成果的质量把控。
6. 研发中心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需求分析及技术推广等工作。
7. 研发中心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团队建设及员工培训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1. 研发项目由研发团队按照研发总监的指示制定计划,并向技术委员会汇报审核。
2. 研发项目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阶段性成果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重新规划实施方案。
3. 研发项目的风险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及时发现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4. 研发项目的成果归研发中心所有,实现成果转化需经公司同意。
四、技术创新1. 研发中心鼓励团队成员进行技术创新,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团队成员积极投入研发工作。
2. 研发中心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促进团队之间的技术沟通和经验分享。
3. 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究项目。
五、团队建设1. 研发中心重视团队建设,举办团队建设活动,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2. 研发中心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研发中心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平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福利待遇。
六、监督检查1. 研发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团队成员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奖惩分明。
2. 研发中心设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工程研究机构法规
工程研究机构法规简介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研究机构的法规要求,以便确保机构的合法运营并促进科研活动的有效进行。
注册与许可工程研究机构在设立之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许可申请。
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机构详细信息、研究领域、人员构成等相关资料,并符合相关审批条件。
资金管理工程研究机构应遵守资金管理的法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人员管理工程研究机构应依法管理机构内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合规的研究人员、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等。
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研究机构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进行科研活动中,机构应加强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和专利申请,以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安全管理工程研究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研究过程和实验设备的安全。
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学术道德规范工程研究机构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秉持科学精神进行研究。
机构应制定学术道德准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法律合规工程研究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机构的合法运营。
机构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建立法律合规的管理机制。
结语以上是工程研究机构的法规要求的概述。
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应牢记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注:此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规要求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1.明确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主管等职位设置。
2.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职责清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二、人员招聘和管理1.制定科学公正的人员招聘制度,包括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等方式,确保招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管理1.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建立项目进展和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2.建立财务审核机制,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五、知识产权保护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2.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
六、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管理、文档管理、知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机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七、团队建设1.建立团队建设机制,包括组织团队培训、开展团队活动等方式,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合作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包括褒奖制度、晋升机制等方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八、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审查等方式,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运行效果。
2.建立评估机制,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效果评估,为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依据。
以上是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合理规范的制度建设,可以提高研究中心的管理效能和科研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8〕34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建设厅科学技术标准定额处。
附件: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施工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靠技术进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摸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采用上述新技术中的六项以上,并结合工程特点采用其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的新技术。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28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4〕28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安排,科技部已组织完成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论证与综合评审工作。
经研究,批准特高压变压器等14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列入2014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主管部门按照经专家论证确定的工程中心组建目标和方向、主要任务、运行机制、组建经费预算等组建方案内容(组建年限为3年),抓紧组织相关依托单位认真填报《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版(一式6份)和电子版报送科技部。
二、请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国家工程中心建设的重要性,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组织管理保障,通过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加强组建过程管理,指导组建工作,并于每年12月前向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组建进展情况。
三、请相关依托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中,支持工程中心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人、财、物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在着力提高工程中心自主创新能力及工程化、产业化能力的同时,注重提高其开放服务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发挥工程中心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
附件: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表科技部2014年9月28日附件2014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表单位:万元序号计划编号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总投资科技部拨款部门及地方拨款依托单位自筹及其它12014FU125Q01国家特高压变压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10300300500950022014FU125Q02国家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荆门市格林美公司湖北省科技厅200003005001920032014FU125Q03国家纺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山东省科技厅143703004001367042014FU125Q04国家煤基合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科技厅2500030010002370052014FU125Q05国家母婴乳品健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三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科委7600300700062014FU125Q06国家煤矿水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科技厅151303006001423072014FU125Q07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装备智能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科技局3900300300330082014FU125Q08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厅33000300800319002014FU125Q09国家苗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技厅46003003004000102014FU125Q10国家茶叶质量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科技厅26003009001400112014FU125Q11国家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迪赛诺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科委55003003004900122014FU125X01国家水运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汉理工大学湖北省科技厅84007007007000132014FU125X02国家甘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科技厅502070010003320142014FU125X0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390070011002100——结束——。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研究及开发能力的机构,属于贵州省政府直接管理。
第四条中心的组织形式采取主任负责制,中心设有相关研究部门和行政机构。
第五条中心的名称、主要职责和任务由贵州省政府确定。
第六条中心的经费由贵州省政府安排,并受财政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中心设立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科研和管理工作。
执行机构由主任领导,设有多个研究部门和行政机构。
第八条主任由省政府委派,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执行机构的成员由主任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九条研究部门的设置根据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任务进行调整,部门领导由主任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条行政机构包括行政办公、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贵州省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研究与攻关。
具体任务包括:(一)开展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二)组织和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监督;(三)推进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高贵州省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五)承担工程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任务,提高贵州省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中心的研究成果归中心所有,研究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收益归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中心应把科技创新和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和拓展创新团队,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中心应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中心的经费由贵州省政府按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执行单位应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中心应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财经纪律和规定进行经费使用和报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昆山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依托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突出产业特色,聚焦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企业研发实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企业、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二)确定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大科研项目;(三)审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监督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五)决定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心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
执行委员会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心章程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三)组织研发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四)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六)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研发与成果转化第九条中心应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中心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十二条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激励第十三条中心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研发团队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中心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中心应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个人能力和中心整体水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一、总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为了加强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 突出科技创新,强化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
3. 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布局,加强产学研合作。
4. 注重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成长。
5.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中心高效运行。
二、组织结构1. 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2.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中心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学术事务。
3. 中心设立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项目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
4. 中心设立实验室,实验室是中心的研究实体,负责具体科研项目的研究实施。
三、运行机制1. 中心实行开放运行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
2. 中心实行项目驱动机制,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究。
3. 中心实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4. 中心实行人才培养机制,通过科研项目、实践锻炼等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科研项目与成果1. 中心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企业合作项目四个层次。
2. 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发展战略,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成果。
3. 中心科技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为中心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支持。
4. 中心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和推广,提高科研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五、人才培养与交流1. 中心应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科研领军人才。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运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规范。
二、中心性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位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三、中心任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解决方案;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创新;3.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4.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中心组织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般设立主任、副主任、研究员、工程师等职务。
中心通常设置办公室、科研部、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
五、中心管理制度1.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的整体工作负责;2.设立科研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科研项目的审批和管理;3.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立项、组织、执行和结题等程序和要求;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机制;5.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六、中心运行机制1.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成果评价;2.注重科研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3.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规;4.建立评价机制,评估中心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七、中心考核评估1.建立中心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评估;2.定期组织各项考核活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3.评估结果作为中心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上报依托单位,并作为决策依据。
八、中心发展规划1.制定三年、五年、十年中心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路径;2.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目标分解,加强工作跟踪和督导。
九、中心宣传推广1.加强中心品牌宣传,提升中心知名度和信誉度;2.加强与媒体合作,扩大中心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3.建立品牌推广机制,提高中心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2023年新认定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2023年新认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黔工信〔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2023年新认定名单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科技局、隶属海关、税务局,有关企业:根据《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黔工信科技〔2019〕7号),经审定,现将2023年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名单及评价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贵州凯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23年新认定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附件1)。
二、经评价,贵州航天林泉电机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159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评为良好;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评为基本合格;贵州精忠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技术中心因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逾期未报送运行评价相关材料等原因,评为不合格,撤销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附件2)。
本评价结果仅针对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不涉及企业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对24家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相应更名,自所在企业更名、重组之日起仍为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
请各地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及时将评价结果转告相关企业;及时总结推广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做法和经验,督促引导评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加强整改,切实发挥好企业技术中心在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
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相关企业要持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水平,为企业持续发展、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政府令第12号《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中心研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是研发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工程中心旗下所有研发项目,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包括研发项目立项、进度控制、成果评价、保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四条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由研发部门负责起草,经工程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生效,并向全体员工下发。
第五条工程中心研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中心负责人和研发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研发项目立项第六条新项目的立项由工程中心研发部门提出,并经工程中心负责人批准。
项目组成员将在项目开始之前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计划和资源等,提出项目方案和计划书。
第七条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目标、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开发计划、资源配置、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全体项目组成员共同审议通过。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面督导项目进度和成果,并定期向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将项目成果提交给工程中心负责人进行评定和存档。
第十条无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方案和计划,如有需要变更,需经过全体项目组成员讨论通过。
第三章进度控制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要根据项目计划书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任务分配,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需要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汇报工作进展、讨论问题解决方案,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负责人有权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终审通过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将项目成果提交给工程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进行整改。
第四章成果评价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工程中心负责人进行项目成果评价,评价标准包括项目目标是否达成、研发质量、成本控制、技术创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评价结果将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将得到相应奖励,不合格者需要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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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
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
(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九条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年度计划。
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立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
依托单位根据与省科技厅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在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批准。
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成立由技术骨干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工作,工程技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工人。
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黔进行转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注重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或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支持。
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工程中心可优先、优惠使用全省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中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未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的,责成限期整改并停拨经费,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将撤消立项并收回已拨经费及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资料(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如对原计划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和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对信誉不良的依托单位,暂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程中心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已建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持续支持或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倾斜,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的,将列入培育计划,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