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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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

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

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

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

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

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

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

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

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

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

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

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

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

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

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

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

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

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

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

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

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

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

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

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

程中心立项计划。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

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

(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九条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

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

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

先支持。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

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

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

年度计划。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

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

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

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立

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

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

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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