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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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沪消[2008]73号)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四)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金融单位

(一)央行及国家级商业银行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营业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金融交易场所;

(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充装、储存(含仓库、堆场、储罐)单位;

(二)汽车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存量超过200公斤的经销商店、实验室。

十、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世界知名企业研发中心。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要政治影响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除停车库以外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总床位数超过200张的供务工人员集中住宿的集体宿舍;

(四)国家储备粮库;

(五)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六)总储存能力超过500吨的棉花仓库;

(七)固定资产(含建筑、设备、原材料等)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或者储存物资总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仓库(堆场);

(八)区级以上创意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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