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 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 、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 、客房数在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 、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 、住院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医院;2 、老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学校;4 、幼儿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 、广播电台、电视台;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 、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 、建筑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 、博物馆、档案馆;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规范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条: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公众聚集场所,指供公众聚集的各种场所。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指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指单层或多层建筑面积较大或构筑物体积较大的高层和地下建筑。
重要的科研单位,指在特定领域内从事科研、设计、教育、试验等工作的单位。
广播、电视、电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和医院等公共场所,指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公共场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指以上单位中,消防安全工作量大、火灾危险性大、建筑结构复杂、火灾损失大的单位。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示例,不完全且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特定情况而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和具体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消防部门。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遏制火灾及其危害,政府机关及其消防部门采用“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危害性较大的关键单位和场所作出明确的要求。
按照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方针,所有符合相关归类的场所和单位均可成为消防重点单位,其具体界定的依据有:
1.危险等级较高的场所:诸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科研学术机构、电厂、矿山、厂矿、高层建筑以及有宗教活动场所等,都属于高风险的消防重点单位。
2.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诸如石化、化工、放射性物质、易燃气类等用具,都属于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的场所,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3.处于重大安全隐患地域的场所:诸如可能出现歹毒、暴力恐怖行为的娱乐场所、重要的油气管线和提供较为安全的运输、存储等职能的场所,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均作为消防重点单位。
4.人员密集的场所:诸如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公车、火车站、游乐场、饭店,人员密集而又难以撤离,也属于消防重点单位范畴。
以上是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消防部门将不断加大消防备案、检查、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力度,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减少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范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范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档子事儿。
你说啥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一旦着了火,后果不堪设想的地方。
比如说,商场!那可是人来人往,热闹非凡。
想象一下,要是商场起火了,那得乱成啥样啊,人们惊慌失措地乱跑,东西扔得满地都是,多吓人呐!所以商场就得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还有工厂,那里面机器轰鸣,各种原材料、成品堆得到处都是。
要是不小心着了火,不仅财产损失惨重,说不定还会有工人受伤呢。
就像一个庞大的机器,一个小零件出了问题,可能整个机器就运转不起来啦。
医院也不能忽视呀!那可是救命的地方,病人都在等着治疗呢。
要是医院起火了,医生护士们还得忙着救火,病人咋办呀?这可不行,所以医院的消防安全得时刻放在心上。
学校也是重点呢!孩子们在那学习、玩耍,都是祖国的花朵呀。
要是学校起火了,孩子们可危险了。
就像小树苗,得好好保护才能茁壮成长呀。
那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单位是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呢?这就得看相关规定啦。
一般来说,像建筑面积大的、人员密集的、易燃易爆物品多的单位,大概率就是啦。
咱既然是重点单位,就得有重点的样子呀!首先,消防设施得齐全吧,灭火器得有,消火栓得能正常使用。
不能到时候要用了,发现这个坏了,那个没水了,那可就抓瞎啦。
然后呢,人员培训得跟上呀。
员工们得知道怎么使用消防器材,遇到火灾该怎么逃生。
不能火都烧起来了,还在那傻愣愣地不知道咋办。
还有啊,日常的检查可不能少。
就像咱每天都要洗脸刷牙一样,得经常检查消防设施是不是完好,有没有什么安全隐患。
我就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工厂平时不注意消防安全,觉得不会出事。
结果有一天真的起火了,因为灭火器都过期了,消火栓也没水,火越烧越大,最后损失惨重。
你说这多可惜呀!所以呀,咱可别不当回事儿。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不是说着玩玩的,这是一份责任,一份对大家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咱都得重视起来,让我们的单位像一个坚固的城堡,火魔来了也攻不进来。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一)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饭店或者总床位数超过100张(含本数,下同)普通的旅馆;(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三)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超过200个的批发市场;(四)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六)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七)乘客座位总数超过3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八)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九)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十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十二)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十三)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十四)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十五)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在同一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从事生产、管理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消防重点单位定义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2013版)一、高层公共建筑(一)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二)1983年6月1日前设计的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筑(一)地下公共建筑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地下轨道交通超过3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三、人员密集场所(一)三级医院;(二)五星级的宾(旅)馆、饭店;(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市场;(五)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枢纽;(七)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八)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和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九)乘客座位总数超过5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十)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十一)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四、易燃易爆单位(一)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总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工艺装置;(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五、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建筑内(含合用建筑)内,如设有符合上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该建筑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纳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消防安全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我国经济和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上海市消防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给予了特别关注。
本文将就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探讨,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义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对该市内一些特别重要的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以确保其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应急处置。
这些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往往涉及建筑的结构和安全设施、人员密集程度、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三、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1. 建筑结构和安全设施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包括建筑防火墙、防烟控制系统、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等。
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要求也是划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要标准之一。
2. 人员密集程度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常是一些在特定时间内人员密集的场所,例如商场、医院、学校等。
这些单位的人员密集程度是划定重点单位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
3. 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要求:一些工业和化工企业可能存储一定量的危险化学品,这些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也是界定其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要依据。
4.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的消防演练、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四、对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人理解个人认为,上海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合理的、科学的。
毕竟,在这个城市中,涉及到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丝马虎都不容忽视。
建筑结构和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能够有效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人员密集程度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的考量则能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关键时刻的安全。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简介本文档旨在确定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界定标准。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实践经验,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是指具有较高火灾风险,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连锁效应的单位。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界定标准以下是针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界定标准:1. 性质: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高层办公楼、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化工厂、仓储物流中心等。
2. 规模:单位的规模包括建筑面积、人员数量、消防安全设施等指标。
具体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单位特点进行灵活调整。
3. 条件: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单位所处位置特殊,火灾发生后扩散速度较快。
- 单位的人员密集度较高,疏散困难。
- 单位内存储有大量易燃物品或危险品。
- 单位拥有特殊的火灾风险,如高温、高压或易燃易爆环境等。
4. 危险品:单位存放、使用的危险品种类和数量是界定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更需要被视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
责任与要求对于被界定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单位,以下责任与要求应予以落实:1. 防火管理: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防火计划和措施,提供必要的消防培训和演练。
2. 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新。
3. 安全宣传:向单位内部员工、租户或客户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意识。
4. 应急预案: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事故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以上是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的界定标准及相关责任要求的简要说明,希望能够为保障消防安全作出贡献。
---注意:本文档中所述界定标准仅供参考,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一)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饭店或者总床位数超过100张(含本数,下同)普通的旅馆;(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三)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超过200个的批发市场;(四)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六)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七)乘客座位总数超过3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八)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九)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桌球房、酒吧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十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十二)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十三)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十四)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十五)生产加工车间总建筑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在同一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从事生产、管理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六)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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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沪消[2008]73号)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具体如下: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8修订版)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超过200张或者客房数超过80间、以及设置于地下空间且床位数超过50张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座位数超过2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夜总会、音乐茶座、网吧、酒吧、棋牌室、电子游艺厅、桌球房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健身房、洗浴(含足浴)、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数超过50张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县级及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和越江交通隧道
(一)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越江交通隧道。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四)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金融单位
(一)央行及国家级商业银行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营业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金融交易场所;
(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充装、储存(含仓库、堆场、储罐)单位;
(二)汽车加油(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存量超过200公斤的经销商店、实验室。
十、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一、重要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世界知名企业研发中心。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要政治影响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除停车库以外的地下公共建筑。
(三)总床位数超过200张的供务工人员集中住宿的集体宿舍;
(四)国家储备粮库;
(五)总储存能力超过10000吨的粮油仓库;
(六)总储存能力超过500吨的棉花仓库;
(七)固定资产(含建筑、设备、原材料等)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或者储存物资总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仓库(堆场);
(八)区级以上创意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