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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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建〔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补助办法(精)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补助办法(精)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暂行办法(全文)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暂行办法(全文)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暂行方法(全文)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为加强私人购置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那么安排使用,并承受社会各方面监视。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置、登记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根底设施的标准化建立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置、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置: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效劳。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根底设施建立、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置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到达一定规模,并建立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根底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根底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根底设施建立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冀发改环资[2012]253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2〕253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双三十”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冀办字〔2011〕53号)精神,探索推动节能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河北省节能专项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探索推动节能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以目标导向、过程控制、动态监督、持续改进为理念,以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为核心,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重点,落实目标责任,健全指标体系,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考核奖惩,探索推动节能工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倒逼调结构、转方式迈出坚实步伐,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遵循原则1围绕主题主线,完成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着力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2把握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工作。

妥善把握好绩效管理中的建立分类评估模式、构建科学指标体系、建立规范评估方法和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结果运用机制等关键环节,突出抓好设区市、新老“双三十”单位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努力做到绩效管理试点与节能工作互促共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省级节能降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省级节能降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省级节能降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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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省级节能降碳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通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分批下达到相关市县(冀财建〔2018〕342号、冀财建〔2019〕8号、冀财建〔2019〕9号)。

请你们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督导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确保达产达效,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此外,要切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和省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情况,请于3月底前汇总报我委(环资处)。

联系人:杨路彪
联系电话:*************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8〕342号)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9〕8号)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建〔2019〕9号)4.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5日——结束——。

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

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冀财建〔2019〕353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
补助资金的通知
冀财建〔2019〕353号
保定市、邢台市、清河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9〕687号),现下达你市(县)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用于预拨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

上述资金2019年收入科目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11103减排专项支出”。

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1.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预拨表
2.2019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办法-政策解读2(精)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办法-政策解读2(精)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问题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解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走向成熟、产业加速形成,我国自主创新成果即将迈向规模产业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当前,全球汽车工业共同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作为形成新一轮竞争优势的主攻方向,即使是在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汽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境之际,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仍坚定不移地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战略,并将其作为应对危机、振兴本国汽车工业的重要途径。

在各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预计在2010年前后将迎来一次世界范围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高潮。

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经过多年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自主开发的产品技术基本成熟,目前正处于由科研转入产业化的关键时期。

尽管国内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近来发展较快,商业化推广也取得了初步成功。

但是,由于新能源汽车大量采用高新技术,在市场导入期成本仍明显高于传统汽车,目前还难以被市场接受。

因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示范运行,实行积极的经济鼓励政策,已成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主创新成果向规模产业化发展的必经途径,对启动和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带动产业快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题2:出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解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充分借鉴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成功推广经验,综合考虑国内汽车工业发展新形势,紧密结合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的迫切需求,探索以科技、财政联合新机制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培育战略产业,在财政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创新。

同时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和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等工作部署,加快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发改环资[2012]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2.09
【实施日期】201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2〕7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直管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317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遴选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上报文件应附
汇总表,格式参照国家通知附件二,按照工程类别分列、排序,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和审批)文号、环评批复号、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主要采用的节。

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审核情况公示(河北省)

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审核情况公示(河北省)

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审核情况公示(河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审核情况公示(河北省)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4〕2号),河北省收到本地区逐级上报的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唐山上汽客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领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8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涉及第一类新能源汽车11611辆,补助资金11318.9904万元;第二类新能源汽车3920辆,补助资金16190.1712万元,合计新能源汽车15531辆,补助资金27509.1616万元。

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河北省对上述8家企业进行了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并进行了实地抽查。

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第一类新能源汽车11610辆满足申报要求,拟申请补助资金11317.6718万元;第二类新能源汽车3821辆满足申报要求,拟申请补助资金15451.9562万元,合计15431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拟申请补助资金26769.628万元。

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3月24日联系电话: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电子邮件:****************附件: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地方公示车辆信息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3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冀政函[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12〕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精神,抓住汽车产业结构升级机遇,加快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产业现状及面临形势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经过近几年发展,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基础。

2011年以来,我省长城汽车有29款车型列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一款纯电动车型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省内初步形成了长城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河北神州巨电、钢中锂能、唐山锂源、河北洁神、河北敬众等一批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唐山普林亿威和秦皇岛普林赞威等新能源汽车配套电机生产企业;保定宇能、石家庄凯翔拥有充电站和充电桩技术;河北金力新能源拥有锂离子动力电池隔膜技术。

但总体上看,行业规模偏小,省内只有长城汽车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且尚未量产;动力电池企业规模小,产量低,主要面向低端电子产品或电动自行车。

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较低,全省只有长城汽车、保定长安客车开展了新能源汽车研发,而且处于起步阶段;动力电池企业多是加工制造,研发力量十分薄弱。

缺乏龙头骨干企业,从整车企业到动力电池、电机企业,尚未形成新能源汽车产品规模化生产。

未来10年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推动我省汽车工业结构调整,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电池、电机、电控”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以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主攻方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政策引导,整合相关资源,培育骨干企业,推动我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尽快形成规模和优势,逐步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新的产业支撑。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试点城市政府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组织工作。

(一)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建立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实现年度车辆推广目标。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政策。

在落实好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要积极研究针对新能源汽车落实免除车牌拍卖、摇号、限行等限制措施,并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扶持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

(五)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其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工作场所停车位配套建设充电桩,该类充电桩与新能源车辆的配比不得低于1:1;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的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和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并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调配资源建设少而精且覆盖示范运行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16]87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9
【实施日期】2016.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
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文件发布 > 装备工业 > 正文发文机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标题: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建[2016]958号成文日期:2016-12-29发布日期:2016-12-30文章来源:装备工业司分类:装备工业管理> 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一)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

一是增加整车能耗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不同,增加相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要求;纯电动专用车按照车型类别增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吨百公里电耗等要求;进一步提升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要求。

二是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提高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续驶里程要求,适时将新能源客车续驶里程测试方法由40km/h等速法调整为工况法;逐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

三是引入动力电池新国标,提高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

提高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扣减补贴资金、暂停车型或企业补贴资格。

五是建立市场抽检机制,强化验车环节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及时清理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六是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目录》后销售推广方可申请补贴。

一年内仍没有实际销售的车型,取消《目录》资格。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冀财建[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省属有关企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省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为此,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和《河北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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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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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

附表三:
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单位:
示范推广单位当地财政部门当地科技部门
签章:签章并加注意见:签章并加注意见: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填写。

2、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实际运营数量×补助标准。

附表四:
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编制单位:省(市)财政厅(局)(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年月日
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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