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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文档】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张继良招摇撞骗一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良,男,35岁,1973年7月15日(身份证号码:(略))出生于北京市延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4日被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X年11月7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建宇,北京市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良犯招摇撞骗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景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良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建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继良于201X年2月13日和3月10日冒充延庆县公安局民警王艳军,以自己母亲看病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共计骗取李栋山人民币3000元。
后张继良于201X年11月24日,冒充延庆县公安局预审科姓张的民警,以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的服刑人员王利明送钱为由,骗取王利明的妻子张志霞人民币300元,之后再次冒充姓张的民警,于201X年11月29日以借钱为名,骗取张志霞人民币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继良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定罪处罚。
诈骗控告书范文
诈骗控告书范文诈骗控告书。
被告人,XXX。
被告单位,XXX公司。
原告,XXX。
一、案情概述。
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人XXX以其所在单位XXX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原告XXX发送虚假信息,声称原告中了某项大奖,并要求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或“税金”等费用,以便领取奖金。
在被告人的欺骗下,原告先后支付了共计XXX元的费用。
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所声称的大奖并不存在,其行为构成诈骗。
二、证据材料。
1. 原告XXX的证言和陈述。
2. 原告支付费用的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
3. 被告人XXX的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
4. 被告单位XXX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文件。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诈骗事实和证据。
1. 被告人XXX以XXX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原告发送虚假信息,声称原告中了某项大奖,并要求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或“税金”等费用,以便领取奖金。
2. 原告XXX先后支付了共计XXX元的费用,但后发现被告人所声称的大奖并不存在,其行为构成诈骗。
3.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证言和陈述、支付费用的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被告人的电话录音和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取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取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请求判决。
1.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XXX犯有诈骗罪,依法处罚。
2. 要求被告单位XXX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XXX支付的费用和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
六、附言。
1. 原告XXX在此声明,以上诉讼请求和事实陈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 原告保留追究被告人和单位其他可能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控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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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被告人仇启雄犯合同诈骗罪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仇启雄犯合同诈骗罪上诉案被告人仇启雄犯合同诈骗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佛刑二终字第16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启雄,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仇启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2月13日作出(201X)佛明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仇启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X年10月30日,被告人仇启雄在湖南省浏阳市与天使花炮厂签订烟花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先付定金201X0元,货到付款80%,余款在201X年农历正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仇启雄以现金不够为由,仅支付了定金5000元。
同年11月6日,该厂按仇启雄的要求装运了一批价值145735.44元的烟花送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细塘尾村一仓库,仇启雄签收后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仅支付了货款50000元。
随后谭文锋将烟花全部售出并收回货款,仇启雄从中分得约5万元。
至案发,天使花炮厂已多次向仇、谭二人追收货款均未果,损失90735.44元。
二、201X年10月份,被告人仇启雄、谭文锋又到湖南省浏阳市向银江公司订购烟花,并商定预付货款50%,余款货到付清,每车运费5000元。
银江公司随后派业务员到高明区明城镇细塘尾村参观谭文锋租用的仓库,仇、谭二人支付了5000元运费。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材料。
报案人(甲方),XXX。
被害人(乙方),XXX。
涉案人(丙方),XXX。
案件基本情况:
我是甲方,今年XX岁,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
我在XX年XX月
XX日被XX公司诈骗,经过调查发现丙方涉及本案。
案件经过:
XX年XX月XX日,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本名为《XXX》的书籍,书中内容涉
及到我非常感兴趣的领域,于是我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购买了这本书。
然而,当我收到书籍后发现,书中内容极其低劣,与网上宣传的内容完全不符。
于是我联系了卖家,要求退款,但卖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拒绝了我的退款要求。
我随后向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投诉,但却被告知该交易已经完成,平台无法介入。
我感到非常气愤和受骗,于是决定报警处理。
警方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发现丙方涉及本案,涉嫌诈骗罪。
证据材料:
1. 我与卖家的聊天记录。
2. 网上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
3. 书籍内容与网上宣传内容的对比分析。
4. 警方调查笔录。
目的:
我希望警方能够依法处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丙方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申请:
1. 依法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
2. 要求返还我支付的费用。
3. 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案。
报案人(签名),XXX。
报案时间,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报案材料,希望警方能够依法处理此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高x谎报案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726号
高x谎报案情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72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7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常州市【处罚对象】高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5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鸣)行罚决字〔2021〕3726号被处罚人高x。
现查明:2021年08月30日21时许,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美x浴场内,高x报警称自己吃了97粒安眠药,后前往医院检查,高x称自己没吃安眠药,高翔的行为已构成谎报警情。
以上事实有高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现决定对高x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鸣凰分理处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公安局或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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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人:汤文君,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xxxx省五华县人,现羁押于xx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
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尽量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召陵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1月23日。
【最新文档】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最新文档】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祝英,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 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XX镇XX村X组。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1 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祝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月15日作出(201X)芦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邓祝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邓祝英伙同邹文斌(已判刑)、“梁金”(在逃)窜至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伺机对乘客实施诈骗。
“梁金”上前与被害人夏梅搭讪,邓祝英谎称其“表弟”(即邹文斌)能帮忙买到更快的汽车票,夏梅便要求邓祝英帮其购买车票。
随后,邓祝英、“梁金”以购买车票为由将夏梅带至芦淞区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邹文斌谎称自己是长途汽车检查站工作人员,可以帮忙买到快车票,但买票时不能带包进去,夏梅便将随身携带的挎包交给邓祝英保管。
随后,夏梅发现自己被骗,邓祝英便将所骗挎包返还给被害人夏梅。
挎包内有人民币10370元、黄金项链一根、诺基亚手机一台。
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25元,诺基亚16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1459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邓祝英的供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伙同邹文斌(已判刑)、“梁金”(在逃)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诈骗被害人夏梅挎包一个的事实;②被害人夏梅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被邓祝英伙同他人诈骗挎包一个的事实;③同案犯邹文斌的供述,证明201X年9月1 3日其在株洲市红卫桥长途汽车站及贺嘉土“红胜火”超市前伙同邓祝英、“梁金”(在逃)诈骗被害人夏梅挎包一个的事实;④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扣押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夏梅的事实;⑤破案经过,证明邓祝英于201X年9月13日被抓获的事实;⑥照片,证明邓祝英系怀孕妇女的事实;⑦鉴定结论书,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25元,诺基亚16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⑧身份证明,证明邓祝英的基本情况。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范文大全集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范文大全集以下为一份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范文大全集,仅供参考:合同编号:【00001】甲方(诈骗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被害方):XXX个人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电脑设备,并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付,乙方将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条合同货物及数量1、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品牌为XXX的100台电脑。
2、电脑设备的具体规格及型号见附件。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计XXX元的购买款项,具体价格明细见附件。
2、乙方可采用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的交付及款项支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五条合同交付方式与期限1、甲方应在3日内将电脑设备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在7日内验收电脑设备并签收。
第六条合同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设备,应承担延迟履行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2、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延迟履行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3、因一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对方权益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涵盖所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如有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无法协商,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1)甲方未按约交付设备,且乙方已经催告甲方履行还未履行的义务,但甲方仍未履行;(2)乙方未按约支付款项,且甲方已经催告乙方履行还未履行的义务,但乙方仍未履行。
2、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尽力保护对方权益,妥善处理已经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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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黎登雄、刘强犯诈骗罪-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黎登雄、刘强犯诈骗罪黎登雄、刘强犯诈骗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黔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登雄,男, 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强,男, 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8日被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X)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登雄、刘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登雄、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31日,被告人黎登雄、刘强伙同郭荣江、吴正祥(已判决)等人,预谋将卷烟包装锡箔纸伪装为高科技感光芯片到湖南等地实施诈骗,由吴正祥、刘强二人负责“挂”(即寻找作案目标),郭荣江充当“媒子”(跟被害人接触),租用熊正明的汽车并由其开车配合实施,被告人黎登雄负责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收购高科技感光芯片。
随后黎登雄、刘强等人便乘坐熊正明驾驶的长安车从涪陵出发准备驶往湖南。
当车行至黔江区册山收费站时,被告人黎登雄、刘强等人发现被害人张登全,当即决定对其实施诈骗。
按照事先预谋的作案方法,被告人黎登雄、刘强等人最终以买卖高科技感光芯片为手段,骗取了张登全的10万元现金,之后,几人逃离黔江回到涪陵。
诈骗控告书范文
诈骗控告书范文在当今社会,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少受害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起诉的方式提起诈骗控告。
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份诈骗控告书范文,希望对受害者们有所帮助。
控告书原告:XXX(姓名)、XXX(身份证号码)被告:XXX公司(或者个人)一、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合同,约定XXXX。
然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XXXX损失。
在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诈骗控告,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处理。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X合同,约定XXXX。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遭受了XXXX损失。
3. 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但被告未能给予合理的回应和赔偿。
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1.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XXXX的赔偿责任。
2.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XXXX的诉讼费用。
3. 其他诉讼请求。
四、证据1. 合同书及相关附件2. 原告与被告的通讯记录3. 相关证人证言4. 其他证据五、代理人意见原告特委托XXX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六、附言原告特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裁决。
以上就是一份诈骗控告书的范文,希服对受骗者们有所帮助。
在面对诈骗行为时,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机构能够加大对于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社会风气,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金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顾某某诈骗案
金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顾某某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正文金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顾某某诈骗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人顾某某,女,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某某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
此后,金某某授意陶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顾某某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
2017年1月至11月,金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
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被告人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按案民警要求代为通知其他四名被告人投案。
金某某在人社局执法部门查处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陶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金某某系主犯。
陶某某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金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高某某强奸、寻衅滋事案
高某某强奸、寻衅滋事案文章属性•【案由】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寻衅滋事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0.01.26裁判规则先后以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强奸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重。
正文高某某强奸、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高某某。
1985年4月高某某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
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5年8月22日,因进行流氓活动被治安拘留十天。
1996年2月18日,高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强奸妇女、寻衅滋事一案,经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犯罪事实如下:强奸罪一、199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株洲县禄口镇街上拦住7路公共汽车,将该车18岁的女售票员文某强行拖至高家,并以“打死你”和持红砖砸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对文某实施了强奸。
此后,高某某采取殴打、持刀刺伤的方法或以杀害文某家人相威胁,多次对文进行强奸,致其两次怀孕堕胎。
二、1991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以到岳阳楼游玩为借口,将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19岁的女学生谭某某骗至湘阴城关镇一旅店。
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某窜入谭某某住的房间,用袜子堵住谭某的嘴,实施了强奸,致谭某某怀孕、堕胎。
三、199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到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威胁17岁的女学生凌某,并把凌强行拖出课堂,到禄口镇杨梅村一茶山坡时,高某某不顾凌某的哀求与反抗,将其强行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
此后,高某某还多次到学校纠缠凌某,先后两次对其强奸。
四、1991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将禄口职业中学16岁的女学生李某骗至禄口镇渡口附近的湘江河堤边欲行强奸,遭到李某某反抗。
高某某以“这里不久前还杀了一个女的,乳房和下身都被割去了,你不知道嘛”等语言相威胁,将李某某拖至一水塘边,不顾李的呼喊和反抗,将李按在地上碰昏头后对其进行了强奸。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务经理,我在这里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公司因为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以下是我公司遭受合同诈骗的详细情况:2019年5月,我公司与某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供应商在合同中承诺在30天内交付货物,并要求我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支付货款。
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按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我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严重不符,且部分货物已经过期。
我公司立即联系供应商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和赔偿。
随后,我公司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其在合同中所陈述的严重不符。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在多个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涉嫌多起合同诈骗案件。
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认为供应商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已经造成我公司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我公司已经多次要求供应商退款和赔偿,但供应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此,我公司特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供应商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我公司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保留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我公司已经准备了以下证据材料:1. 采购合同原件及相关付款凭证;2. 货物验收报告和货物质量检测报告;3.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4. 供应商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财务资料;5. 供应商涉嫌欺诈的其他证据。
我公司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此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为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特此报案。
某某公司法务经理,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我公司遭受合同诈骗的详细情况和报案材料,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受理并依法处理此案,谢谢!。
【精编范文】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上诉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精编范文】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上诉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上诉案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佛刑二终字第23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雄,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顺德区容桂福宝米店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赛娟,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梁权坤,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永雄、梁权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4月28日作出(201X)顺刑初字第0090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梁永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X年1月17日8时许,梁永雄、梁权坤共谋诈骗后,由梁永雄驾驶粤J31T75摩托车、梁权坤驾驶桂RXK020摩托车一前一后去到顺德区容桂上佳市永康路与丰榆路交界路段,见到受害人湛善容一人步行,梁永雄按计划驾车经过受害人湛善容时丢下一包钱(白色胶袋包装,对折用橡皮绑好,外面是100元币值,里面是1元或10元不等币值,合计人民币300元),梁权坤从后面驾车迅速靠近,在受害人湛善容面前捡起钱,对受害人湛善容称拾到很多钱,要受害人湛善容保密并跟其到偏僻地方分钱,然后将受害人湛善容骗到容桂容里文丰北路一巷子。
2019年诈骗刑事申诉状-word范文 (6页)
2019年诈骗刑事申诉状-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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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刑事申诉状
关于刑事申诉状范文,怎么写才更符合要求,下面小编整理推荐刑事申诉状推荐范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诈骗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阳彪,男,1956年12月10日生,壮族,商人,因被花都区公安分居认定涉嫌“合同诈骗”于20** 年6月13日遭刑事拘留,并于同年的7月20日经花都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申诉人:冯卓明,男,1965年9月5日生,因被花都区公安分居认定涉嫌“合同诈骗”于20** 年3月27日遭刑事拘留,并于同年的5月21日经花都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申诉人:钟志凌,男,1968年11月24日生,因被花都区公安分居认定涉嫌“合同诈骗”遭刑事拘留,并于同年的5月21日经花都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申诉人:李升才,男,1955年7月7日生,因被花都区公安分居认定涉嫌“合同诈骗”遭刑事拘留,并于同年的8月13日经花都市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上述申诉人因不服花都区公安分局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处以刑事拘留并进而被花都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亦不构成任何其它犯罪,花都区公安分局及检察机关应立即释放申诉人。
【最新2018】XXXXXX诈骗案-word范文 (1页)
【最新2018】XXXXXX诈骗案-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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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诈骗案
XXXXXX诈骗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房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 其中内容已经删除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妍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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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良雄诈骗案子
高良雄诈骗案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丰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良雄,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
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岭头村三组152号。
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冷光强,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金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
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星庄村西津59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燕溢,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
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606号。
因涉
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二莲,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14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砾心,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小蜜,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小
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周湾村委会南海周湾村委刘
楼164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瑞敏,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兰园1号楼4门201号。
因涉嫌犯诈
骗罪,于201X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夫国,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1X)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良雄等六人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