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犯研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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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持有及持有犯(一)

略论持有及持有犯(一)

略论持有及持有犯(一)内容提要:持有及持有犯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之一。

我国在1997修订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少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等。

对于该罪,众说纷纭。

,未能达到共识。

在此,笔者略谈此问题。

关键词:持有、持有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以“持有”作为罪名的犯罪,简称“持有型犯罪”。

例如,非法持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等等。

其中,“持有”是“持有型犯罪”的核心,如何理解持有及其归属,如何理解持有型犯罪等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争论不休,未达共识。

我国应该更加使“持有型犯罪”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其立法。

一、持有的概念持有应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和刑法意义上的。

一般意义上的持有,是指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换言之就是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和控制力。

其中,“持”是拿着、握着;“有”是存在的意思。

在绝大多数场合,实际都大指携带在身。

而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则各有其说。

有人认为,持有是指在客观表现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物的支配能力的状态。

(饶景东,“论持有型犯罪”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也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的行为。

(于英君、张志勇“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1996年第5期)还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装配或控制的行为。

(陈兴良《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版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391)笔者认为,在给持有下定义前,应当弄清楚持有的法律性质,即持有究竟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状态。

刑法中的行为是指危害行为,即要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张明楷《刑法学》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p149)刑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据此可推出,犯罪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

刑法分论论文-论持有型犯罪

论持有型犯罪摘要: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涉及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犯罪,除了我国大陆地区之外,德国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典的草拟和完善过程中,诸多学者将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学说引入我国,促进了我国对持有型犯罪认识的深化。

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构成的犯罪构成,它因其独特的罪状表述方式和罪名证明过程呈现出与传统刑法理论不太相融合的态势。

由于持有型犯罪在构成要件和诉讼证明上有独特的特征,涉及到大量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并且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冲突,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对其作出圆满合理的解释,探讨持有型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诸多前人的理论成果,通过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释,并试图对持有型犯罪概念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探讨,希望对持有型犯罪的性质能得出较为透彻的见解。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概念、状态、行为、人类要认识事物总要从探索事物的概念出发,研究持有型犯罪也不例外。

若想深刻完全的理解持有型犯罪,必须首先理清其概念。

持有型犯罪在国外刑法中早有规定,一般认为,近代刑法最早使用“持有”规定犯罪的立法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278条规定:“乞丐、游民持有价额超过一珐琅之物品而不能证实其来源者,处第276条之刑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

[1]近代,各国都对持有型犯罪加以规定。

美国对“持有”行为的规定为:“如果持有人有意思的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2]德国刑法典第149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通过制作,为自己或者他人弄到、出卖、保管或者转让他人锌板模型、活字、字版、版片、铸模或者类似的按其性质适合与实施该行为的设备的,处……”;第27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不真实的或被伪造的官方证明或者包含有第271条和第348条所标明种类的虚假的记载的官方证明,以使未在法律交往中进行欺骗而使用成为可能的意图是自己或者他人获[1]刘士心:《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新叹》,《南开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2期,第116页。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作者:李瑶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摘要持有型犯罪因其客观上的表现形式方面较为特殊而存在着诸多争议。

“持有”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作为、不作为或者其他形态,至今仍众说纷纭。

本文主要从持有的行为表现特征、刑法理论以及立法目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论证——将持有定位为作为。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独立形态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31-02一、持有行为研究现状(一)持有概念辨析持有是指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即人对物的实力支配。

持有在本质上与占有相同,但是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持有与占有不可相互取代。

占有是指:占据,处在以及掌握,主要强调一种状态。

占有一词基于物权为民事法律所规范,但是刑法规范中为确定刑事责任而设定了持有。

持有与占有均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持有更注重于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支配。

对于绝对违禁物,可以成为持有的标的物而不能成为占有的标的物。

因此,占有更接近于“不作为”,但因不作为需有义务来源而非不作为。

(二)持有的法律性质对持有的行为性质进行剖析,须厘清持有的法律性质。

在中外刑法理论界对持有的法律性质的争议通常有以下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状态说。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型的犯罪在西方刑法中又称状态犯,即根据不法状态与特定主体之间所客观存在的直接归属关系而确定的犯罪,在传统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并不能阐释“持有”是一种现象的归属状态或关系,而非任何意义的行为。

二是状态行为说。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是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一种存在关系存续的状态,但同时也是一种行为。

因为持有状态的存在反映了人对物的控制,所以这种控制本身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三是行为说。

有的学者认为持有是行为人通过保管、藏匿、拥有、携带等方式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特定物品的行为。

在行为论发展中,有诸如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理论出现。

《刑事政策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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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轻重与理论学说 二、刑法疏密和理论学说
第一节刑罚目 的的二元构建
第二节刑事政 策与刑罚目的
第三节我国刑 罚的功效
第四节刑事政 策与刑罚
一、刑罚目的之理论地位 二、关于刑罚目的之诸学说 三、对刑罚目的的认知
一、刑罚在刑事政策中的地位 二、我国刑罚体系及刑罚的作用
一、刑事政策与刑罚 二、刑罚与刑事政策之结构分析 三、我国刑事政策中的刑罚结构变化 四、我国刑事政策在刑罚方面的法律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关系之简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解析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依归及其路径选择
一、问题的缘起 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视野中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想
一、一个实践的样本 二、和谐视野中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政策法治边界的扩张或紧缩
第一节民族刑事政策 概述
第二节 “两少一宽” 民族刑事政策的内涵
及适用
第三节“两少一宽” 民族刑事政策的发展 与完善
第四节“两少一宽” 民族刑事政策的法律 化
一、民族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 二、民族刑事政策存在的基础 三、刑事政策与民族刑事政策的关系
一、“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概述 二、“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 三、“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实践
一、西方法学界对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认知理路 二、对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观点综述
第二节犯罪及犯罪 人因素
第一节社会经济政 治因素
第三节理论学说的 影响
一、犯罪界定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 二、社会政治因素对犯罪界定的影响
一、对犯罪、犯罪人的“再认识” 二、犯罪、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对策 三、刑事政策最根本的决定因素——犯罪状况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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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看法与建议

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看法与建议

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看法与建议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持有型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持有型犯罪的看法与建议:我国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与边沁的观点存在诸多暗合之处:持有型犯罪就是在由于某些原因如证据难以查证或者证据不确凿而用传统罪名难以入罪的情况下出于严密法网,防止更严重的犯罪的发生的考虑而设立的。

不难看出,持有型犯罪似乎就是为了执行堵截犯罪功能而存在的,这就有悖于犯罪的本质属性了。

根据犯罪行为理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既然把持有行为犯罪化,当然地应该以“持有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为责难的重点。

但遗憾的是,我们从持有型犯罪中看到的更多是立法者对持有行为所牵涉的其他严重犯罪的关注。

诚然,我们并不反对在立法上未雨绸缪,发挥预防犯罪的效用,但立法蕴意的偏差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实践中认识的错误,因而才会产生违背立法初衷而轻纵某些犯罪,或者将治安案件任意上升为刑事案件等种种混乱。

此外,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也使持有型犯罪在规范设计上存在诸多不足,实践中往往产生误解,因“明知”字样的缺失引起关于严格责任的探讨亦是明证。

在价值取向问题上,对持有型犯罪也是责难良多,学界普遍认为持有型犯罪特别是单纯持有型犯罪保护机能超前过度扩张,而对人权保障机能关注不足……有鉴于持有型犯罪的上述症结的存在,笔者在对此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点看法和建议:第一,刑事立法不应仅仅关注持有型犯罪周延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严格行为人责任、堵截犯罪的功能,而忽视其违反刑法最后手段性、削弱人权保障功能甚至因规制错误而冤枉无辜的现实危险,应当重新评判持有型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持有行为的犯罪化应本着谦抑的精神进行,防止持有型犯罪侵占行政领域而不合理扩大。

第二,应当完善持有型犯罪构成理论,尤其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设置。

约翰?波伊克《怪兽股研究》阅读笔记第一章-2020(三)

约翰?波伊克《怪兽股研究》阅读笔记第一章-2020(三)

约翰•波伊克《怪兽股研究》阅读笔记第一章-2020(三)其中包括一只稳固的领导股Livongo Health (LVGO)。

股价持续攀升,在2020年8月初,该公司宣布将在一笔并购交易中被收购。

在4个月里股价令人难以置信的上涨了400%多(见图1-16),股价飙升至140多美元。

你很快将看到一些顶级交易员是如何在那只股票上获得巨大收益的。

这个列表再次囊括了ZM和DOCU,正如你看到的,他们成为了领导股。

在5月份,更多的股票活跃起来,并以强劲的成交量突破或脱离关键支撑区域,成为了领导股。

Datadog, Inc. (DDOG)、Shopify, Inc. (SHOP)、Twilio, Inc. (TWLO)、PayPal (PYPL)、Fastly, Inc. (FSLY)、Draftkings, Inc. (DKNG)和Futu Holdings(FUTU)等股票的强劲走势使它们在当年剩下的时间里成为了怪兽股。

有些在很短的时间内股价就翻了一番。

这些股票来自不同的技术和成长板块,包括基于云计算的商务和技术应用、数字支付和在线体育娱乐,以及另一家中概股。

图1-15是2020年5月15日的每周观察列表。

你可以看到前面刚刚提及的一些已经启动的股票。

也有其他许多获得不错收益的股票。

现在,有许多顶级交易者参与了这些股票,他们更加坚定地看好这轮上升趋势,因为并未出现大幅回撤。

注意,观察列表用的是周线图(来自我订阅的eIBD),个股分析用的是日线图(来自StockMaster)。

威廉·欧奈尔和许多其他传奇交易员都是从周线图开始分析和研究的。

他们都提到,周线图能更好地反映整体情况。

如果他们注意到周线图上有什么结构正在形成,他们就会查看日线图。

他们更多地使用日线图来获取交易时机更细致的指示。

这两种图表的使用都是必要的,但周线图首先提醒交易者要注意什么,而日线图则用来进行深入的分析。

如今,许多顶级交易者都采用同样的策略。

《犯罪学》笔记(2)

《犯罪学》笔记(2)

《犯罪学》笔记(2)第三篇犯罪现象存在论第九章犯罪现象存在论概述第一节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及其意义一、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犯罪现象存在论是指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来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律性研究的理论体系,属于犯罪现象论的内容。

基本特点。

把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把犯罪学作为研究对象规律的社会科学,全面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科学的理论体系。

理论背景。

传统犯罪学几乎把全部精力倾注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很少或者没有对犯罪现象的存在形态、发展变化规律即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研究。

这种以犯罪现象原因代替犯罪现象整体的研究,把部分当作整体,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严重地限制了对犯罪现象本身的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

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不进行或很少进行整体研究而只注重犯罪原因研究的研究理路,表明了研究者在逻辑上预设了一个犯罪现象不存在的虚假前提,把情感期待作为事实存在来对待,在事实上并没有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没有真正接受犯罪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的结论。

要使犯罪学适应社会的需要,使犯罪学能够真正成为对犯罪现象进行全面研究的科学,就要真正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理性地对待犯罪问题,承认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这样就必须在犯罪学理论中明确地提出犯罪现象存在论,把犯罪现象存在作为犯罪学的理论前提。

二、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意义首先,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克服犯罪问题上的情感因素。

其次,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全面认识犯罪现象,对犯罪的防治采取更科学、有效的犯罪对策。

再次,犯罪现象存在论的提出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成熟。

第二节犯罪现象存在的概念和根据一、犯罪现象存在的概念犯罪现象的存在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犯罪现象的存在是必然的、普遍的,不会因为人们的憎恨和治理而彻底消失,而只能是一定数量的减少和一定危害的减轻。

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蕴涵以下内容:首先,犯罪现象存在的命题表明,犯罪学要把犯罪现象的存在作为学科的理论前提,把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来研究,而传统犯罪学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刑法研究(第二卷)刑法绪论 II(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陈兴良刑》读书笔记模板

《刑法研究(第二卷)刑法绪论 II(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陈兴良刑》读书笔记模板

作者介绍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浙江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他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刑 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科研成果丰富,著有《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 等,曾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分析
三刑事政策
二刑事法治(续)
四刑法立法
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以刑事法治为视角 劳动教养之权力归属分析 劳动教养制度:一个文本的研究 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 社区矫正的理念与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的罪与罚法官职业化:根据与标志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刑事一体化:刑事政策与研究方法视角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规制 “严打”利弊之议
立法理念论 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 我国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 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会建构中的刑法修改 刑法修改的双重使命:价值转换与体例调整 刑法修改的理论思考 刑法修改的理性思考 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从价值观念角度和立法技术层面的思考
刑法研究(第二卷)刑法绪论 II (国家出版基金项目;陈兴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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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作者介绍 05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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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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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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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教授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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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

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摘要】持有型犯罪已经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了较为稳定的地位,并且在立法规定上也日臻完善,但是国内外学者们对持有的性质问题仍争论不休,难以形成统一的共识。

本文在确定持有是行为的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探讨和分析,并最终得出“持有属于作为”的结论。

【关键词】持有;作为;第三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不作为一、持有的概念和特征由于学界对持有的性质的争议颇多,因此对于持有的内涵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与物品之间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也有观点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

还有观点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法定违禁物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支配或控制的一种故意行为。

以上观点都是围绕人与物的支配和控制关系对持有进行定义,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和控制。

一般而言,持有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支配的状况下,持有与该支配关系同时存在,并且持有引起的非法状态与持有同时存在。

第二,持有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可以由保管、携带、藏匿、转移等具体的行为方式或这些具体的行为方式的组合来实现;第三,持有并不要求持有人对特定物品拥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也可以成立持有;第五,持有不以持续一定时间为必要。

行为人只要有支配之意思,并以一定方式实现即可构成持有。

第六,持有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表现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有的对象有管制物品、非法物品、财产、绝密、机密文件等。

二、持有的行为性在对持有的性质作出判定之前,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持有的行为性。

持有属于行为,已为多数国家和学者所认可和支持,然而仍有少数学者持否定态度。

否定论的代表、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认为:持有不属于行为,而属于事态(事物的状态)。

其将持有归结为与行为同一层次的概念,且提出“无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观点。

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

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

试关于刑法中持有型犯罪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特征(一)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何谓持有型犯罪,理论界的看法不尽相同。

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根据行为人实际上支配或控制法律禁止持有物品的不法状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一类犯罪。

” ○1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对法律禁止持有的某些特定物品在事实上处于支配或者控制状态,刑法规定为犯罪的一类犯罪行为”。

○2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即因故意非法持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而构成的犯罪。

” ○3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支配或控制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 ○5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他们从不同角度给持有型犯罪下了定义,但是他们也都存在着不足:其一、他们在给这类罪下定义时,均使用了“持有”二字,在逻辑上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定义项直接包括了被定义项。

其二,他们都缺少了持有型犯罪自己特有的一个特点,即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

据此,要正确界定持有型犯罪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为违法。

即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第二、对象特定。

即行为人持有的物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的;第三、根据证据尚不能确定构成其他犯罪,换句话说,无法证明是为其他犯罪而非法持有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

根据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支配或控制刑法禁止的特定物品,根据证据尚不能确认是构成其他犯罪的一类犯罪。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持有型犯罪,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犯罪客体。

持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

对“持有型”罪名扩张的反思

对“持有型”罪名扩张的反思

的持有 鸦 片或 吸食鸦 片之 器具 罪规 定 : “ 持有 鸦片 烟
或吸食 鸦 片烟之 器具 者 , 处 1年 以下惩 役蚍 。大 陆 法 系刑 法设 计“ 持有 型 ” 罪 名 的最 初 目的 , 一 是 为 了 解 决 传统 罪名难 以规制 “ 持有型” 新 犯 罪 的 困境 ; 二 是 为了 司法过程 中减轻公 诉机 关 的证 明责任 。
为之 外 的第三 种形 式 , 但 是 根 据 其 具 体 条 文 的解 读


“ 持 有型 ” 罪 名 理 论 基 础 的 违 背
来看, 它是将 我 国刑 法理 论 中 的犯 罪 预 备 状 态直 接
认 定为犯 罪 , 而不 论行 为人 之后 的行 为发 展如何 、 该
( 一 )“ 持 有 型” 罪名 缘起 的探 究
[ 摘 要] 从“ 持有型, , 罪名的缘起探究此类罪名在中外刑法史上的发展变革, 指出 “ 持有型” 罪名破坏了刑
事理论的传统 , 违 背基 本 的刑 事政 策 , 从 而提 出要 逐 步 限 制 适 用“ 持有 型” 罪名 , 在 刑 法 之 后 的修 订 中 不 再 增 加 “ 持
法典 》 第 2 . 1条规 定 : “ 持 有者 故 意 取得 或 收受 该 物
面也有 违刑 事法 基本 的谦 抑原则 。
大 陆法 系 国家刑 法 典 则 是 在 法条 中 明确 “ 持 有
型” 犯 罪 的罪 名 。如 法 国刑 法 典第 2 2 2 —3 7条 的非
件 或如 欲终 止其 持 有 时 , 在足 够时 间 去终 止 之 期 间 内, 对其 自己支配 该 物之事 实有认 识 时 , 在本 条 之适 用上 , 持 有 即为 一种行 为 。 ” [ 1 可见 美 国刑法 是将 “ 持 有” 认 同为 一种 犯罪行 为 , 将“ 持 有” 加 以刑 事法 律规 制 的理 论基 础在 于首 先“ 持 有” 是需要 持有人 的一系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持有型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持有型犯罪的研究
摘要:
本研究将对持有型犯罪进行探讨。

持有型犯罪是指持有或拥有非法物品或文件,包括毒品、非法武器、赃物、假证件等,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些非法
物品和文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于持有者本身也有潜在的风险和影响。

本研究将通过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方法,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分析持有型犯罪的定义、种类、危害以及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别。

2. 持有型犯罪的成因和影响。

借助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剖析持有型犯罪的成因和影响因素,探讨持有型犯罪者的心理、行为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特征。

3. 持有型犯罪的预防和管理。

基于运用科技手段、法律制度和社会教育等措施,探讨持有型犯罪的预防和管理实践和政策,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研究持有型犯罪的本质,揭示其成因、危害和防控策略,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和研究者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也有助于提高公众
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促进公共安全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试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试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试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论文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

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和择一行为说。

文章通过对持有行为方式在逻辑学角度和刑法规范学角度来论证持有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作为的择一说,同时更通过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相较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方式的科学性。

[论文关键词]刑法;持有;行为方式一、理论依据在刑法界,持有的行为方式的四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

根据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从逻辑学和规范学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从逻辑学角度分析储槐植教授在《三论第三犯罪形式“持有”》中从“逻辑学角度、实践需要、实际价值、消除误解和形态辨析五个方面论述了持有作为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同时,杜宇博士的类型化思维为该学说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

在研究形式逻辑时,当然要格外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

“在同一律中,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对象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

同一律要求,如果一个词语表达某个概念,它就必须表达这个概念。

要求语言有确定的意义。

利用语词歧义的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错误。

”同时,根据同一律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推出同一性质的内容在同一场合下的“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矛盾的态度之间不能存在两不可。

然而不同内容或不同场合是可以存在“两不可”的情形。

这并没有与排中律的内容相反。

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所以作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形式,其存在是有逻辑学依据的。

(二)从刑法规范学角度分析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在实定法构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

他认为,“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或命令,之所以这样说,因为它对行为能力者,是举动的规矩,是其自由的栏栅。

”目前,关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主要包括三类即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授权性规范。

也论“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兼与储怀植教授、杜宇博士商榷

也论“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兼与储怀植教授、杜宇博士商榷

也论“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兼与储怀植教授、杜宇博士商榷关键词: 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内容提要: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还是所谓的融作为与不作为于一体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至今争论不休。

“类型化”思维似乎能够说明“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属于第三种行为方式,但也经不住推敲。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可从“持有犯罪”行为特征、刑法规范的种类和明确“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的意义来予以澄清。

在“持有犯罪”引入国内刑法理论之前,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

在“持有犯罪”引入国内刑法理论之后,围绕着犯罪行为方式到目前为止形成了第三种行为方式肯定说与第三种行为方式否定说:前说认为在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犯罪行为还有与之并列的融作为与不作为于一体的第三种行为方式①;后说又分为:(1)“作为说”,即认为持有属于作为的范畴②;(2)“不作为说”,即认为持有属于不作为的范畴③;(3)“择一说”,即有的情况下是作为而有的情况下是不作为[1]。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究竟有哪些类型呢?由于“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是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故仍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由于储怀植教授率先提出持有型犯罪的“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所谓第三种行为方式[2],现又有杜宇博士以“类型化思维”为其作“有力”佐证[3],故本文同时也是与二位学者商榷。

一、“持有”的“作为”定位(一)“持有”不属于第三种行为方式笔者认为,“持有”是否应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方式,首先应着眼于“持有犯罪”的行为特征。

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其现实表现是行为人的直观有形的身体动作或物理运动,如抢劫、盗窃等。

而“持有犯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例,我们显然不能说毒品持有者没有对毒品实施动作,因为持有者恐怕暴露总是要对毒品进行包装或再包装、寻找藏毒地点、藏匿毒品、经常或适时转移毒品。

由此看来,我们把“持有”归属于作为或把“持有犯罪”归属于作为犯罪,可以说是顺理成章。

第11卷研读笔记

第11卷研读笔记

第11卷研读笔记在《欧洲战争》(14—19)中恩格斯指出:“如果目前在加里西亚边境上对峙的两支大军都行动起来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不管指挥官的意图和能力如何,大量军队的本身,再加上地形性质,将使有名无实的战争和优柔寡断的现象不再存在。

迅速集中,强行军,军事智谋,大量兵力对敌人翼侧的迂回,作战基地和作战方向的变换,简单地说,符合真正军事学术原则的大规模的机动和会战,这时就成为完全必要和理所当然的了。

在这种条件下,根据政治上的理由行事的或行动不够果断的统帅,不可避免地会葬送自己的军队。

”当年中共撤离延安就是没有根据政治上的理由行事。

但是,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争上不应当急于根据政治上的理由过早地通过三八线发起第三次战役。

不然,就不会被动地进行第四次战役,丧失第三次战役的成果。

在《政党和集团》(50—52)中马克思指出:“掌握着管理国家的垄断权的旧的议会政党,现在只不过是一些集团罢了,但是,促使这些集团削弱并让它们没有可能建立政党、独树一帜的那些原因,也促使这些集团失去了联合的能力。

因此,在英国议会史上任何时期都没有出现过像联合内阁时期那样的分裂成许多人数很少、偶然拼凑起来的集团的情况。

在这些集团中,人多势众的只有两个集团,这就是得比派和罗素派。

在他们的拥护者中,有一个由势力雄厚的古老世家及人数众多的被保护者组成的支线散布得很广的集团。

但是人数众多恰恰是得比派和罗素派软弱的根源。

要组成独立的议会多数,他们的人数太少,但同时他们的人又太多,其中有不少追求名位的人,必须满足这些人的野心,这就使得他们没有可能用分配重要职位为代价来取得外界的充分支持。

因此,人数较少的皮尔分子集团、格雷集团、帕麦斯顿的拥护者等等就比较适合于组织联合内阁。

但是,使他们适合于组织这种内阁的原因,即其中每一集团都较弱,也使得他们的议会多数带有偶然性,在任何时候,只要得比派同罗素派或得比派同曼彻斯特学派等等勾结起来,这个多数都可能瓦解。

持有犯罪——精选推荐

持有犯罪——精选推荐

持有犯罪我国持有型犯罪严格责任之否定严格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但其实体和程序法上的实质表现却是⼤陆法系容纳并值得借鉴的。

它与我国的主客观相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刑法谦抑也是相契合的。

因为我国刑法条⽂中也有严格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司法上也应该完善其适⽤。

⼀、概述严格责任是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国家⼯业⾰命的产物。

因为⼤⼯业的发展,先进技术的运⽤急剧增多,相应地出现了⼀些对公众有很⼤危害⽽犯罪意图⼜难以证明的犯罪,如⼯业灾害、环境污染、伪劣产品等损害公众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现象。

⽴法者宁可冒有可能冤枉个别⽆辜的风险,也要从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出发,在⽴法上表明对这种⾏为不可容忍和统⼀处理的态度,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严格责任虽然在英美刑法中已经客观存在,但在理论上并未能取得⼀致的理解与认同。

由此,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便应运⽽⽣。

(⼀)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较权威的阐释有如下⼏种,⼀是“绝对严格责任说”,该主代表者为英国学者克罗斯与琼斯,他们指出:“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有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思或者⾏为过失,即使被告的⾏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虽然没有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①⼆是“相对严格责任说”,该主张代表者是英国学者史密斯和霍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某些对于特定⾏为的⼀个或者多个⾏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疏忽的犯罪,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犯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某⼀罪⾏属于严格责任并未完全排除主观要件。

严格责任犯罪的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

三是“实体性与程序性严格责任区分说”,此为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胡萨克所⼒倡,认为严格责任应分为实体性严格责任与程序性严格责任,他指出:“由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不必要求有犯罪意图的证据。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第一讲1.犯罪学的概念,调整对象2.犯罪学的研究意义3.犯罪学与相近关系学科的关系4.犯罪学的研究方法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特别注意犯罪原因的研究犯罪现象——发现问题,加以描述犯罪原因——分析问题犯罪对策——解决问题6.犯罪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有什么意义?对刑事诉讼法研究有什么意义?7.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1)犯罪学研究在我国的特点:a 有政府推动80年代初期产生大量犯罪现象(青少年犯罪),中央要求组织专家学者研究 b 从特定犯罪现象入手,而不是从理论学派上入手(2)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的明确西方早期是法学家研究,后来犯罪学独立地位日渐明晰,在学者中增多,被归为社会学派,而在我国却没有明显定位8.犯罪学研究方法:问卷、参与性观察、个案研究、电话访谈、当面访谈、邮寄法9.犯罪学中犯罪的根源是什么?犯罪到底是指什么?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什么关系?10.犯罪学中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相比较,有4种学说:(1)等同说两犯罪概念一样(2)扩大说(3)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4)社会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其他有害行为)西方犯罪学派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刑法学贡献大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对犯罪学贡献大2.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他的理论被称为“犯罪人类学”,加罗法洛为其继承代表,菲力也有部分贡献,但被后人归为“犯罪社会学派”。

3.犯罪人类学:(1)龙勃罗梭a 生来犯罪,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和生理,这种人必定会构成犯罪。

b犯罪原因论:○1人类学原因,决定犯罪人生来犯罪的人类学原因是隔代遗传,是一种返祖现象○2自然原因,气候、年份、月份、季节、发病期等○3社会原因,文明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现象会增长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犯罪类型不同文明程度发展,犯罪现象会增长新闻媒介、报纸等新闻媒介将犯罪现象记录,导致模仿犯罪,随着发行量的增长,更多模仿犯罪的增长,又扩大了报纸的发行生活状况,饥饿对造反的影响酗酒吸烟、流浪、乞讨经济条件宗教家庭出身(2)其他:英国格林、美国胡顿英国格林:a 假设所有人都具有犯罪素质,有些人犯罪素质强有力,犯罪并被监禁b 犯罪人个人特征,犯罪人身体特征比一般人低劣美国胡顿:将犯罪人隔离到独立的区域4.犯罪生物学理论作为生命个体来研究人类学和生物学区别:人类学研究外部特征;生物学强调身体素质。

持有型犯罪立法理念偏差及价值冲突检讨

持有型犯罪立法理念偏差及价值冲突检讨

持有型犯罪立法理念偏差及价值冲突检讨
张忠国
【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12)002
【摘要】对于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局限于研究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以及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形式层面,而不重视从立法意图、规范角度等实质层面评价持有型犯罪.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检讨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基准是否妥当、罪刑配置是否均衡、规范设计是否存在缺陷、立法价值取向等问题,指出持有型犯罪目前存在的理念偏差及价值冲突问题,并认为持有型犯罪立法不应扩张.
【总页数】7页(P187-193)
【作者】张忠国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我国涉外民事司法失律及其检讨--冲突法适用的视角 [J], 黄晖;张春良
2.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检讨及完善对策 [J], 王利宾
3.推理偏差:冲突察觉还是冲突抑制的失败? [J], 孙铁;袁上清;李艺;肖风
4.我国企业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以立法理念冲突为切入点 [J],
龚鹏程;王斌
5.著作权与商标冲突判例检讨 [J], 高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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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犯研究》读书笔记
书名:持有犯研究
作者:邓斌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持有犯研究》一书是由作者邓斌的博士论文修改出版,全书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至第三章研究关于持有犯的概念和认定的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研究持有犯的抗辩事由以及持有犯的特殊形态,第六章和第七章则探讨了持有犯在司法和立法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篇读书笔记主要是我对第一章至第三章三个章节的总结、心得体会以及一些不同观点。

一总结
第一章,持有犯概论。

该章主要阐述了持有犯的概念,采取的方法是汇集当时对于持有犯概念的7个定义,然后对各个定义分为3类加以探讨:第一类侧重于管制物品的限定,作者认为管制物品的范围难以限定,同时如果将持有犯定义的重点放在管制物品上会造成难以与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区分;第二类侧重于持有犯刑事责任的确定,作者认为刑事责任这一术语太过抽象,学界本就对于刑事责任的定义争论颇多,如果以刑事责任基础来定义持有犯,那么不仅具体的法律条文难以阐述,还会造成司法实践认定持有犯的困难;第三类则侧重于说明持有的构成,作者认为这类定义界定了持有犯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同时也很好的阐述了持有犯的构成特征,但仍然存在缺乏对于持有犯主观要件的说明。

因此,作者最后给持有犯的定义是,“持有犯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为持有的犯罪形态,并且特定物品的持有不被视为他类罪行的修正形式。


第二章,持有犯的客观构成。

该章首先辨析了持有的内涵,采取的方法是将当时对于持有内涵的6种学说进行汇总,然后将这些学说的主要分歧集中为5大议题加以辨析,明确了持有并不是单纯的人与物的位置关系,也不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空间密接性和时间延续性,同时也不能排除持有的主观性和外观上的法律持有。

因此,作者最后认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基于物品的存在的意识对物品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

接下来作者讨论了持有的认定,以在司法实践中常见4个问题的讨论明确了应当避免单纯以场所关系认定持有,以及持有的成立仅仅要求行为人有对象物存在的认识,同时遗忘并不能否定持有。

最后在关于持有性质的认定是确定了“持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报关、藏匿、拥有、携带等方式在事实上支配、控制特定物品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持有型犯罪是作为、不作为或是二者兼有,通过对三种不同学说的辨析得出了“通常情况下持有是不作为,只有行为人明知地获取特定物品的持有、且在持有的起始点就被终结持有或仅有起始点证据的情形才是作为”的结论。

第三章,持有犯的主观构成。

该章主要阐述了持有犯的主观方面的两种学说,一种认为持有犯主观方面存在严格责任或故意,另一种则认为持有犯仅能有故意。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学说在实践中会增加控方的对于主观方面的证据责任,司法的实效低于预期。

而严格责任或故意难以与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相结合,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认定的逻辑。

二体会
对于前三章的研读让我得益颇多的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对于持有内涵的辨析和性质的认定上:
1.区分了持有和持有犯的主观内容。

当确定持有属于行为时,就意味着持有是存在主观内容的,但是持有的主观内容并不等同于持有犯的主观方面,二者存在认识内容
和程度上的差别。

持有的主观内容仅要求行为人有对象物存在的认识,也就是说除
了客观证据外,行为人还主观上了解对象物正处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下,但是持有
犯的主观方面对于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和程度要求更高,行为人持有对象物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必须认识到了对象物的存在以及对象物的性质,关于对象物性质的认识要
求并不是物理或化学性质的认识,而是对象物违法性质的认识。

2.明确持有犯的特性。

持有型犯罪与其他犯罪形式区别于持有本身并没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没有使社会权益处于紧迫的现实危险状态,特定物品的持有是由于
该行为会给社会增加难以确定的潜在危险,威胁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刑法才将其
犯罪化。

因此在对持有型犯罪中持有的对象物应当是法律上的管制物品或违法物品,区别于民法上的所有、占有的对象物则是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同时也支持了持有犯
主观方面不包括过失的理论。

3.持有犯严格责任的引入可能性。

英美刑法关于严格责任的理解是指有关某构成要素犯意的缺乏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常的做法是将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犯罪纳入严格
责任中,严格责任的优势在于分配了控辩双方的证据责任,免除了控方主观罪过的
举证责任,转而由被告人自行证明。

持有犯往往没有积极的行动和客观实害,客观
的对象物与行为的空间或者位置的联系也难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增加了控方
的举证难度,不利于实现持有犯的立法效果,因此在完善刑事对抗制度和证据制度
的前提下严格责任在持有犯的引入是有可能的。

三不同观点
作者在对于持有认定讨论了一个关于共同持有的议题,通过假设5种不同的情形对涉案人的范围进行确定,其中对于特定场所他人在知悉和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成立持有犯争议颇多,作者认为当他人知悉和同意时成立持有犯,法律应当对人们施加确保特定物品不得进入规范领域的义务,原因在于通过这种义务的履行得以减少特定物品带来的危险。

我则不赞成作者的这种观点。

首先,持有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对象无的存在和性质的认识,还要求行为人客观上能够对对象物进行支配和控制。

而他人知悉和同意行为人持有对象物但却无法实际支配和控制对象物时,对于他人而言是无法对社会生活产生抽象的危险或威胁的。

其次,他人在无法支配和控制对象物时是没有能力结束和终止行为人持有对象物的,此时如果对他人施加确保特定物品不得进入规范领域的义务只不过相当于强加了他人的举报和告知义务,并不是阻止某种危险后果发生的义务。

最后,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内知悉和同意的他人个数较少容易确定,但对于一个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状态的场所,不仅难以确定知悉和同意的他人,更不用说确立作者所说的能够阻止结果发生的重要参与者。

实际上,当行为人持有对象物时对于社会生活的潜在危险已经存在了,他人有能力阻止的只可能是行为人利用对象物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或现实紧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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