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继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将其财产或负债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在民法中,继承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着个人财产的流转和家族传承。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继承权利进行汇总和介绍。
第一、继承权的获取和继承顺序根据民法规定,继承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定规则,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
而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并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继承顺序上,民法将合法继承人分为四个顺序:直系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祖父母继承和曾祖父母继承。
直系继承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兄弟姐妹继承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由祖父母继承财产;曾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情况下,由曾祖父母继承财产。
第二、继承份额和受遗财产的限制在继承份额方面,民法规定了不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
例如,在直系继承中,配偶继承的份额通常较大,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继承份额则相对均等。
这种设计旨在保护配偶和亲属的继承权利,同时维护家庭利益的平衡。
另外,民法对受遗财产的限制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民法规定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尊重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定继承份额的部分。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继承人滥用遗嘱权力,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
第三、继承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某些情况下,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民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对其实施过故意犯罪行为,例如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将失去其继承权。
此外,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过程中有重大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限制。
第四、继承权的保护和争议解决继承权的保护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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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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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继承权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互谅互让、协商原则
2、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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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遗嘱与遗赠的区别: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3、继承权放弃: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对比:遗赠的接受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做出,否则视为放弃。
考点: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略)
4、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动机)(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考点:明确分辨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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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及丧失
关于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及丧失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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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三节: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
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 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 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 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 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 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有强制性。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 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代位继承1.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且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权利主体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4.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5.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遗产管理人」1.确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1.继承的通知(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应对债权人有哪些权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都是没有继承的资格,但是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他们的区别是什么?我们的法律中对于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有没有做出相关的区分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法律规定。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与继承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与继承权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与继承权。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婚姻,继承法 第三十四章 继承法 )【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继承法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一、继承权的性质1.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指向的标的是财产而非人身。
2.继承权是期待权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这种权利才有可能实现。
二、继承权的取得方式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即遗嘱继承。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具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有争夺遗产的动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0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1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3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放弃规则1.含义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放弃规则(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2)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理解小贴士: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知识点,即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或放弃的问题。
二者的不同在于,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继承开始时间的认定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016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概述
2016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概述
2016司考民法讲义:法定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权词解释
继承权词解释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具体来说,继承权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在继承开始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则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此外,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要成为继承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二是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条例或咨询专业律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解析】D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解析】C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代位继承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继承权有哪些情况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继承权有哪些情况民法中的继承权是指个人在他人死亡时,享有对其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利。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继承权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
接下来,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一、普通继承情况在民法中,普通继承情况是指根据合法的继承顺序和比例,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
这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
在普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丧葬费用、债务偿还等。
普通继承情况下的继承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益,继承人在符合继承顺序和比例的情况下,无需征得被继承人的同意即可继承财产。
二、遗嘱继承情况除了普通继承情况外,根据民法的规定,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财产继承的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在生前可以通过遗嘱表明自己死后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可以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情况下的继承权是一种由被继承人自主决定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
然而,继承人在遗嘱继承情况下依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遗赠继承情况遗赠继承情况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单独指定某个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财产或特定财产赠予特定的继承人。
遗赠继承情况下的继承权是一种遗赠人授予的特殊权益。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遗赠继承情况可以更加个性化地确定继承人和遗产分配方式。
而对于继承人而言,遗赠继承情况下的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其权利和义务也由遗嘱的约定来决定。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继承权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普通继承情况、遗嘱继承情况和遗赠继承情况等。
这些情况下的继承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继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通过合理规定继承权的情况,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保险金分为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两种。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 承,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 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可以 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继 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依据《继承法 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无效。例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自己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为由, 规避对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 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
2.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 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3.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二讲 继承权
• (2)性质
• 作为在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的地位,既非对于继 承财产为支配的地位,亦非确定的地位,对于被 继承人的财产未有任何的权利。从而,客观意义 上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一资格;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也不能放弃此种继承权。 • 对继承人的地位有争执时,能够提起确认之诉。
•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放弃继承被 继承人在遗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被继承人生前与保险 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所指定继承人是保险金受领人 的,该保险金属于继承人的财产,当该继承人放弃继承 权时,他作为保险金受领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因此而受 影响。 • (4)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 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遗产 处理后,放弃继承权人反悔的,不予承认。 •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死后,其直系卑血亲没有 代位继承权。 • (6)继承人仅部分放弃继承权的,对未放弃的部分仍享 有继承权
• 3. 继承权的特征 • (1) 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严格上说还并非是一 种权利,而只是一种法律地位;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则 是一种财产权,而非身份权。继承权虽以一定的人身关 系为前提,但该前提并非权利本身,不能决定权利的性 质。并且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 (2)继承权是与特定身份联系的财产权利。继承权只发 生在具有婚姻、家庭、血缘等特定的合法亲属身份的自 然人之间。 • (3)继承权享有主体的专属性。继承权只能由与被继承 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 不能转让给他人。
• 4. 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 (1)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 间,即其继承开始之时,不为继承人。 •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如果法定继承 人有数人,而其中一人放弃继承权时,则其应继 份额应当归属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 果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则遗 产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仅为一人,而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则遗产归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 弃继承权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解读民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
解读民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享受和承担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民法中,继承法律关系涉及到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遗产的确定和继承债务的承担等方面。
下面将对民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进行详细解读。
一、继承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并享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的一种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根据法定顺序和份额,由法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在我国的继承法律中,法定继承主要包括继承人的类别和继承份额两个方面。
继承人的类别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
继承份额是指按照法定顺序,根据继承人的类别和个数,确定各自继承的份额。
一般而言,配偶继承的份额较大,子女和父母继承的份额相对较小。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继承人,并规定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等事项的一种继承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可以单独成立或与法定继承同时存在。
遗嘱继承的效力取决于遗嘱的形式、内容和遗嘱的有效性。
在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二、继承遗产的确定继承遗产的确定是指在继承过程中,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的民法中,继承遗产的确定主要涉及到遗产的组成和遗产的分配两个方面。
1. 遗产的组成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包括合法财产和遗嘱财产两类。
合法财产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有的权益和财产。
遗嘱财产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的规定的财产。
2. 遗产的分配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分配主要涉及到继承份额的确定和继承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份额是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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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2016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我国有三种情况可以取得法定继承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赡养关系均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
如果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则属于遗赠的范畴,不是继承。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
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第1,2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题例】(2008-3-14)
四、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
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五、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对于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2)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那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注意两点:
A.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能够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情形处理;
B.“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的真正含义是“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因为这种情形的大前提就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张甲、王乙是夫妻,驾车出游,出车祸死亡。
路人丙在现场发现张甲已经死亡,王乙也生命垂危。
王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则张甲、王乙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死亡时间有先后,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关系。
【题例】(2008-3-60)
△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地点
(1)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