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各行业办,省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技术中心发展,省经信委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的相关内容,制订了《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定量数据表及相关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已认定的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定量数据表及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企业负责申请、评价材料内容和相关附件的真实、合法性,并承担因材料不实、不合法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同发改服价发〔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同发改服价发〔2017〕209号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委,大同火车站,大同地方铁路公司,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或经营单位: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27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49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太原、北京、郑州铁路局,山西地方铁路集团公司,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或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要求,经过前期认真调研和清理,现就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减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省以下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长治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晋城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服务中心及郑州铁路局提取的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分成。
三、价格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新颁布的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不得越权定价,不得对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定价。
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发改委)
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经信委、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司、工信部规划司《关于做好2008年四季度以来工业领域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开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2010〕169号)精神,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效益、质量及进度,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将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重点对2008年四季度以来使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检查(各地市项目名单附后)。
二、检查内容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共同负责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省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进行督查,对各市州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一)项目决策行为1、是否符合项目的核准、备案相关程序。
2、是否符合产业、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要求。
3、专项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建设实施1、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改造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和目标的情况。
2、是否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3、是否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重点检查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
4、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达到的效果如何。
(三)项目资金管理1、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已完工程套取专项资金,虚假列报投资完成额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质量及安全1、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相关质量和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3、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苏中小综合[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名单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530号)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有关企业:根据《关于举办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苏中小综合〔2013〕425号)要求,经过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场决赛等程序,最终评选出30名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30名优秀创新创业者将被推荐参加全省“首届中国江苏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地认真组织并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参加总决赛的准备工作。
附件: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名单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7月3日附件2013中国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新创业者名单(南京)1、华子春南京吉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常朝晖江苏凤凰优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袁方江苏威凯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曹钰轲南京钰和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肖宏南京司莱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陈晓磊南京普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7、惠建明无锡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涂成生无锡市新吉凯氏测量技术有限公司9、张雪轮江苏大润传感科技有限公司10、孙伟海博瑞恩电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徐州)11、傅志伟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常州)12、钱荣江苏久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苏州)13、张峰张家港耐尔纳米科技有限公司14、张一震苏州牧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15、孙智江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6、肖先刚南通贝斯特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7、陈健南通东之杰电气有限公司18、周正中南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19、吴驰飞江苏英纳新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20、韩江龙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21、张昊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淮安)22、梁桂华江苏西派集团阀门有限公司23、蔺健江苏紫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盐城)24、张志敏江苏金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25、黄万盛腾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6、何鹏江苏傅鑫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7、伍芃华江苏瑞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沈明君扬州瑞农科技有限公司(镇江)29、曹祥春江苏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30、杜兵江苏联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市经信委、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实际,现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能效水平对标的意义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要求,2008年以来,我省在水泥、金属镁等行业先后组织开展了能效对标活动,铁合金和电石行业能效对标工作也已启动,同时各重点耗能企业也自行开展了能效同业间横向对标和企业内部各年度纵向对标。
对标活动的开展,使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得以下降,行业能效整体水平得以提高。
如对2009年省千家企业部分产品单耗分析,与“十五”末相比,金属镁单耗下降了44%,水泥单耗下降了40.59%,合成氨单耗下降了31%,焦化单耗下降了24.8%,电石单耗下降了57.5%,粗钢单耗下降了35.19%,粗钢、焦化、金属镁、合成氨、烧碱和氧化铝等产品单耗平均水平已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部分企业产品能效水平居全国前列。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相比,我省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提升依然有较大空间。
能效对标是推动重点耗能企业查找能源利用薄弱环节,改进能源利用方式,实现节能的重要途径。
在前期对标活动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明确能效对标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完善能源管理体系,挖掘节能潜力,有针对性的采取节能对策措施,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对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能效对标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在前期对标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能效对标的目标,到2012年末,全省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冶金、焦化、电力、煤炭、化工、建材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效整体水平显著提高;70%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运行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重点耗能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体系。
12-11 转发鲁安监发[2010]138号文件关于危化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烟安监…2010‟187号转发鲁安监发[2010]138号文件关于危化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安监局、经信(发)局,市直各有关企业:现将《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安监发[2010]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宣传贯彻。
《实施意见》针对性强,对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要结—1 —合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10‟100 号)文件精神,组织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对《实施意见》逐条进行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掌握每一条款的具体要求。
同时,以培训班、专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确保《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抓好自查自纠。
《实施意见》是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对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具体要求,对指导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查找并消除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级安监、经信(发)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各市船舶办,各有关船舶企业:为加快贯彻国家造船企业新标准,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我省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对全省造船企业开展认可评价工作,制订了《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印200份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一、申请评价的基本条件1、申请评价企业具备相应级别的船舶建造基本条件,并列入地方规划;2、申请评价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岸线、土地等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3、申请评价企业主动贯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4、经过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评价申请。
二、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程序(一)企业申请。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已经生效的手持订单情况);3、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同时填写《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省经信委根据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二)文件审查。
对于受理评价申请的企业,应先确定申报类别(对照附件2及《评价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准备材料,具体编制要求按照本指南附件3相关要求编写评价材料。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皖经信综合〔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安徽省审计厅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审核形成了《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18)。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部分不再使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各市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安徽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市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各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
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2012年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培训班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2012年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鲁经信技函字[2012]06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举办2012年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培训班的通知(鲁经信技函字[2012]06号)各市经信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充分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鲁经信技字【2011】727号)文件精神,增强企业运用财政、税收、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优惠政策的能力,加强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定于3月上旬举办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优惠政策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讲解(省地税局);2、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政策讲解(省财政厅);3、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及保护相关政策(省知识产权局);4、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升级版操作讲解及答疑;5、典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例交流。
二、培训人员列入省级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重点行业(新材料、新信息、新能源、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财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培训时间、地点时间:3月12日-13日,会期两天(12日上午报到)。
地点:山东省冶金宾馆(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39-1号)四、其他事项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共35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请各市经信委,有关单位将此次培训作为抓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会。
联系人:王岩、武东雨、谢颖联系电话:*************、86081800139****8743,139****1242邮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浙经信资源〔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5〕206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并网上公示,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符合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的基本条件,杭州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符合扩展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的基本条件,现予以备案(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备案管理的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核准的专业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有关规定,对在本辖区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的相关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
附件:1.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一览表2.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专业扩展备案一览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5月12日附件1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一览表附件2注:其他专业类别指除轻工、纺织、电力、化工、建材、冶金、机械加工制造、电子设备制造之外的专业类别。
苏经信国防[2013]993号
关于在全省造修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苏经信国防[2013]993号各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安监局,省造修船行业各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AQ/T7008-2013)(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等有关文件、标准的要求,全面提高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现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造修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3]67号)明确的工作要求,省经信委(国防科工办)、省安监局对全省造修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全省造修船(含拆船)行业各企业必须依据《基本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前所有造修船企业实现标准化达标,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违法违章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省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程序1、企业组织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目标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2、企业编制自评报告。
企业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论等级,自查评审表,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服务机构的通知各市、州经信(商)委、工信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为做好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组织推荐和省级贯标试点企业及服务机构创建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8〕128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试点企业申报条件1.在青海省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两化融合基础条件良好,需要通过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3.具备实施管理体系的相关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等。
4.已确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无需再次申报,已确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只需申报国家级贯标试点。
5.优先支持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优秀企业、纳入全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统计分析范畴的企业和各市(州)及园区两化融合标杆企业。
(二)服务机构申报条件1.在青海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规范,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2.具备面向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提供专业支撑服务的团队、能力和经验。
3.已确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贯标服务机构的单位无需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申报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须填报贯标试点企业申报书(附件2),并通过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系统(/pg/)开展周期性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试点企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晋经信技术字[2013]19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3〕199号)各市经(信)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推进我省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各有关铸造企业要认真执行《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尽快达到本准入标准。
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省经信委将予以备案并进行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商注册登记、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对不符合《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3年3月18日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总则为引导我省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节能减排,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进我省从铸造大省向铸造强省转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浙经信政法〔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94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经信领域执法事项相关市县责任部门,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为全面提升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质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对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定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事项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涉及经信领域的执法检查事项,具体包括无线电管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等监管领域的执法检查事项。
二、监管重点(一)无线电管理领域。
由省经信厅、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等,具体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任务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24﹞7号)要求实施。
(责任处室:厅无管局)(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领域。
由省经信厅、相关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监管全省7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27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责任处室:厅消费品处)(三)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领域。
由省经信厅、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负责监管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经信法规[2011]60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6.3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信法规〔2011〕607号)各市经信委,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
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
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皖经信消费[2012]332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消费〔2012〕332号)各市经信委(经委):为合理利用麻黄草资源,规范麻黄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徽省境内凡从事麻黄草收购、经营、加工的单位,必须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无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收购、经营麻黄草,以及以麻黄草为原料加工中药材及其提取物。
二、申请收购许可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领收购许可证单位应是医药商业和工业企业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生产、销售的仪器设备和场所;(3)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拟从事麻黄草收购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经信部门进行有关资质审查,报省经信委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经信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四、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麻黄草收购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持原证申请换发新的收购许可证;收购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麻黄草收购活动,收购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五、麻黄草收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麻黄草购销管理台账,载明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
不得从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购麻黄草,也不得向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销售麻黄草。
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转手倒卖。
六、各持证单位要编制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由各市经信委(经委)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经信委备案。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湘经信科技[2013]57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湘经信科技〔2013〕576号)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企业: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1号)及《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省经信委组织对2012年12月底以前确认的17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
经相关企业申报、市州经(工)信委初审,省经信委组织审核、评价,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167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为合格。
至此,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共191家(含2013年新认定24家)。
现将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13年)予以公布。
附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13年)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附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13年)所在市州1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长沙3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5长沙鼓风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长沙6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7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沙8湖南同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9长沙中传机械有限公司长沙10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11湖南九典制药有限公司长沙12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长沙13长沙金龙铸造实业有限公司长沙14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15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16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沙17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长沙18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长沙19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长沙20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1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2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3湖南杉杉户田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2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5湖南亚华乳业控股有限公司长沙26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长沙27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28湖南亚太实业有限公司长沙29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长沙30湖南省忘不了服饰有限公司长沙3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32湖南中大创远数控装备有限公司长沙33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3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35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长沙36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长沙37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长沙38湖南省明园蜂业有限公司长沙39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长沙40湖南湘丰茶业有限公司长沙41湖南中野高科技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长沙42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43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长沙44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45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46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47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48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长沙49湖南省电力技术中心长沙50湖南江麓容大车辆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51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52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53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沙54长沙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长沙55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长沙56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新认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6
•【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各市经信委,各相关处室:
根据《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晋政发﹝2016﹞64号)精神,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四个专业办公室,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并负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工作。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为统筹做好我委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结
合职能,特制定我委降成本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浙江开工最猛直接交易,外来电都得参加。售电公司?没份
浙江开工最猛直接交易,外来电都得参加。
售电公司?没份关于做好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省直接交易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市经信委、物价局、供电公司,各有关发用电企业,有关省外发电企业:根据《2017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抓紧落实。
一、组织协调发电企业参加试点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省外来电参加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与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华东分部协商组织溪洛渡水电站、宁东送浙煤电基地机组、四川富余水电、新疆等跨区送电,以及皖电东送送浙机组、福建来电、秦山核电等华东区调机组参与我省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及根据本次直接交易竞价结果,调整区外及省外来电的生产调度计划和电费结算等事宜。
召集溪洛渡水电、秦山核电、三门核电、皖电东送、宁东煤电基地等参与我省试点的相关发电企业,传达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关文件精神,通报本次试点《工作方案》,做好交易动员工作。
以上工作于1月9日前完成。
二、组织电力用户参与试点各市经信委会同物价、电力等相关部门,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做好本次试点的宣传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
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指导所属县(市、区),初步确定本地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名单和直接交易电量(110kV及以上用户按其2016年实际用电量的50%上报,其他用户按其2017年预计用电量的50%上报),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公示后(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报送省直接交易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其中附表1以书面形式报送,附件2、附件3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通知电力用户、提供电力用户相关信息等配合工作,并接受委托办理直接交易相关事宜。
以上工作于1月18日前完成。
三、办理入市手续(一)提交入市申请。
电力用户方面:符合条件的1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包括已办理入市注册手续的)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市场准入申请表(详见《工作方案》附件1),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委,35kV及以下电力用户免予提交申请表及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请加入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请加入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请加入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物联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为加快物联网发展与应用,为我省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各领域信息化的持续发展提供服务,依据《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省经信委正在筹备成立山东省物联网协会,目前工作进展顺利。
为迎接山东省物联网协会成立大会的召开,现在开始加入协会会员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加入协会是单位和个人的光荣职责和使命,是对物联网事业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支持。
凡与物联网领域的研发、生产与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单位和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申请人须承认协会的章程,同时也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认真填写“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下载。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当地和本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于12月31日之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
附件: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联系人:戴智全*************陈晓芸*************地址:济南市趵突泉北路24号,邮箱:********************.cn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山东省物联网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单位(盖章):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山东省物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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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节能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将于近期对2012、2013年度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并已完工的节能项目组织节能量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信委、各省属企业对2012年、2013年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并已完工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表,并根据验收情况向我委及省财政厅申请节能量审核及清算奖励资金。
请你们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格把关。
于9月日前将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表及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名单(见附表)报送我委。
二、9月—10月,我委与省财政厅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所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项目未完工或不具备审核条件,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2012年度节能项目已经节能量审核过的项目不再进行节能量审核,未完工尚不能进行节能量审核的项目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2013年度节能项目尚未完工的,请各企业及市经信委及时跟踪,督促项目尽快完工,明年节能量审核时仍未完工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项目进展严重缓慢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
附表1:
山西省节能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情况表
附表2
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