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水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建议
水泥的绿色生产: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策略
• 袋式除尘技术:减少颗粒物排放
• 废水处理技术:减少废水排放和污泥排
放
减排技术的效果
• 污染物排放降低:减排技术减少温室气
体排放和环境污染
• 环境质量改善:减排技术改善大气和水
环境质量
• 企业社会责任:减排技术提升企业形象
和社会责任
节能减排技术在水泥生产中的应用案例
节能技术应用案例
减排技术应用案例
• 产业竞争:市场机制影响水泥产业绿色生产的竞争格局
政策与市场机制在水泥绿色生产中的协同作用
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
政策与市场机制协同作用的效果
• 政策引导:政府制定政策,引导水泥
• 水泥产业绿色生产进程加快:政策与
产业绿色生产
市场机制共同推动水泥产业绿色生产
• 市场激励:市场机制激励企业采用绿
• 企业环保意识提高:政策与市场机制
• 地域性:水泥生产受地域和运输条件限
制
• 季节性:水泥生产受季节和气候变化影
响
水泥产业链的协同与优化策略
产业链协同与优化策略
• 产业链整合:优化产业链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产业链延伸:发展水泥制品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 产业链创新: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链协同与优化策略的实施效果
• 能源消耗降低:节能技术降低生产过
热进行发电
程中的能源消耗
• 变频调速技术:降低设备运行过程中
• 生产成本降低:节能技术降低企业生
的能耗
产成本
• 节能型电机:采用高效电机降低能耗
• 环境污染减少:节能技术减少温室气
体排放和环境污染
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减排技术措施
减排技术的应用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一
第七 条 纳 税服 务 投 诉 是 指纳 税 人 对于 税 务 机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在 税 法 宣 传 、 税 咨 询 、 税 服 务 以 及 纳 税 人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方 纳 办
面未 按照 规定 要求 提供 相关 服务 而进 行的 投诉 。
们, 请认 真遵 照执 行。 执 行过程 中遇 到 的问题 . 及时 报告 税务 在 请
总 局 ( 税 服 务 司 ) 纳 。
( ) 办 理 涉 税 审 批 和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时 。 提 交 申 请 资 - 在 对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纳 税 人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未 税 履行 一 次性 告知义 务 的 : ( ) 务 机关 对 已受理 的税 务 行政 许可 或者 涉 税审 批 事项 . 二 税 未按 照法 律 、 政 法规 规定 的时 限办 结的 : 行 (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征 收 税 款 时 , 按 规 定 向 纳 税 人 开 三 税 末 具完税 凭证 、 税证 明 的 ; 完 ( )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用 语 、 作 态 度 不 符 合 文 明 规 范 要 求 四 税 工 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 行 ) 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范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处 理 工 规
作 , 建和谐 的税 收征 纳关 系 , 构 根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征 收 管 中 理 法》, 定本办 法 。 制 第二条 纳 税人 ( 扣缴义 务人 , 同) 为 税务 机关 和 税务 含 下 认
22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9日提出国务院1996年8月31日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117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等。
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
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利用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
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我国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心 砖 ( 合 J / 3 — 9 6技 术要 求 ) 符 C T6 7 1 9 。 ( ) 结 多孔砖 ( 限 西部地 区. 合 G l 5 4 2 0 四 烧 仅 符 B 3 4 — 0 0技 术 要 求 ) 烧 结 空 心砖 ( 限 西 部地 区 , 合 G 1 5 5 2 0 和 仅 符 B 3 4 - 0 3技 术 要 求 ) 。
G / 9 3 — 0 5技 术 要 求) B Tl 6 1 2 0
日起执 行增值税 即征 即退 5 %的政 策 0
3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 , 、 . t 瓦 一律 L 砖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 免税 和即征即退 政策 由税务 机关按 照现 .
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5本 通 知 中所 称 废 渣 ( 附 件 2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 见 《
( ) 六 金属 面夹 芯 板 。其 中 : 属 面 聚 苯 乙 烯 夹 芯板 ( 合 0 6 9 金 符 C8—
19 9 8技 术要 求 )金属 面硬 质 聚 氨酯 夹 芯板 ( : 符合 J / 8 8 2 0 C T 6 — 0 0技 术 要求 )金 属 面岩棉 、 渣棉 夹芯板 ( 合 J / 8 9 2 0 ; 矿 符 C T 6 — O O技术 要求 ) 。 ( ) 筑平 板 。其 中 : 面 石 膏 板 ( 合 G / 9 7 —1 9 七 建 纸 符 B T 7 5 9技 术 要 9 求 ) 纤 维 增 强 硅 酸 钙 板 ( 合 J / 6 — O 0技 术 要 求 ) 纤 维增 强 ; 符 C T5 4 2 O ; 低 碱 度 水 泥 建 筑 平 板 ( 合 J / 6 6 9 符 C T 2 —1 6技 术 要 求 ) 维 纶 纤 维 增 9 ;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一)根据财税【2008】第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废渣掺兑比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
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2、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向经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税【2009】第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规定: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三)根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
2020年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政策
2020年,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政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这一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推动水泥行业的整合和升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对2020年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政策进行全面分析。
一、政策背景1. 水泥行业现状水泥行业是我国建筑材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内竞争激烈,产能过剩等问题,水泥行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政策引导和支持。
2. 国家发展战略作为建筑材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泥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政府对水泥行业的整合和升级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二、政策内容1. 政策导向2020年,政府明确提出了鼓励水泥行业进行并购重组、加强产能置换等措施,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方针。
2. 政策措施为了落实政策导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惠税收政策、产能置换补贴政策、并购重组财税支持政策等,旨在为水泥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鼓励。
3. 政策引导为了引导水泥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绿色发展引导等,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升级。
三、政策影响1. 行业整合加速2020年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政策的出台,加速了行业内的整合进程。
越来越多的水泥企业开始积极响应政策,进行资产重组、企业合并等行动,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 行业产能优化通过并购重组和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水泥行业的产能得到了优化和调整,产能过剩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行业内企业的生产效率得到了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得到了提高。
3. 行业发展转型由于政府对绿色发展的鼓励和引导,水泥行业开始向绿色、环保、高效的产能方向转变,进一步推动了行业的发展转型和升级。
2020年水泥行业并购重组政策的出台,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推动了行业的整合和升级,加速了行业产能优化和发展转型。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原材料工业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于2006年6月7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7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98号)近期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各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匹配;二是企业核算的投入掺废比例不准确;三是对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界定理解不一致,将不属于综合利用范围的其他物质计入综合利废资源,从而虚增了掺废比例。
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指:“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
对采矿和选矿废渣中的废石、尾矿、污泥应严格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采矿和选矿废渣”细目和标准的复函》为标准,对不属于采矿和选矿废渣中产生的废石、尾矿、污泥一律不得计入利废物资。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耗用的原料必须真实(一)对取得的原材料必须附合法有效凭据;对白条入账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对进项审核时必须对相关的运输发票、购销合同等进行审核,以保证购进原料的真实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00﹞199号【发文日期】2000-11-30【实施时间】2000-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查,发现一些企业生产的免税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
从目前情况看,单纯依靠掺渣情况检测很难全面、真实反映废渣掺兑情况。
此外,少数国税机关也还存在初审把关不严、跟踪管理不力等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免税范围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体积比)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其范围暂定为: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二、免税条件申请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建材产品属于免税范围,掺兑的废渣达到规定比例。
(二)有稳定的废渣供应源和储存场所。
(三)有废渣购进发票、运费发票、付款凭证等(自产废渣除外)。
(四)有必要的废渣计量设备:水泥生产企业应具有废渣传输管(带)、掺渣电子计量秤(或核子计量秤)及电脑控制系统;其他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地磅、废渣传输管(带)等。
(五)生产过程不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能准确核算废渣的购、领、存,掺渣情况有跟班记录,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分开核算。
三、免税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废渣购、领、存及掺渣跟班记录台帐; (三)掺渣工艺、方法、掺渣比例的情况说明;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与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这个政策将落后的立窑法工艺排除在外,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对辖区内某水泥有限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合各地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职能部门管理现状,加深了对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应的理解。
一、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2009年7月1日建成投产,主要采取旋窑法工艺生产销售标号为32.5、42.5、52.5水泥和水泥熟料。
其中仅有32.5标号水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该标号水泥2010-2012年年销售占总销售量百分比分别为44.01%、31.54%、28.5%。
见图调查中发现,产销占比三分之一左右是基于企业根据市场做出判断和管理方根据综合要求做出判断的交汇点。
企业反映,目前旋窑法工艺比较成熟,不管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出于成本利益与市场竞争考虑企业都会不同程度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资金压力,以便更好地投入技改,落实环保要求,提升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
但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证书每2年必须重新认定,而每一次跑手续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感觉过于频繁,而且只对一个标号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也比较单一,不利于水泥行业的整体良性发展。
据了解,我国水泥是一个被拉动性特点较为突出的产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持续增长是水泥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两者如影随形。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基础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兴起,水泥行业整体保持高速扩张态势。
由于缺乏合理布局,重复建设、结构性过剩和区域性过剩的风险逐步凸显,无序竞争较为严重。
经中国水泥协会初步核实,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拥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37条,其中2012年又新增生产线达125条。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调整水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的建议
克标 煤 /千 瓦 时,成 本 约 为 0 . 2到 0 . 3元 /千 瓦 时 : 如 果采用燃 烧后捕集技术,在 c 0 , 捕集率为 9 0 %的情况
下,单位 发 电能 耗将 上升 到 4 0 0克标煤 /千瓦 时,发 电成本 则相 应上 升到 0 . 4 元 /千瓦 时。C C U S技 术应 用 的高能耗 、高成本 问题可见一斑 。 值得注意 的是, 中国 目前 在运的 4个 C C U S示范 工
场 上 二 氧 化 碳售 价 已达 1 2 0 0元 /吨。 以此 测 算 ,捕
集 1 0 0 0 万 吨 的二氧化 碳,仅在化 工领域可创造 1 2 0亿
目的 申报、 筛选和支持 工作 , 完善项 目审批和管理机制 ,
支持 建立一 批有 代表性 的示 范项 目、创新 平 台和示 范
基地 。
市 场 规 模 或 达 数 百 亿
二氧化碳 的利用涉及煤炭 、 电力、 化工 、 地质、 采油 、
矿业 、食 品、消 防、农业等多个行业 。 清 华 大学 热 能 工程 系教 授 李 政表 示 , 以 2 0 0 8 年 投运 的华能北京热 电厂 C C U S装置 为例 ,其 目前 的二氧 化 碳捕集 成 本在每 吨 4 2 0 元 左右 ,而 国 内化工 行业 市
公认 的应用 C C U S 技术 最成熟 的领域 是超临界火 力发 电 厂 。未捕集 C 0 , 的超 临界 电厂 的单位 发 电能耗约 为 3 0 0
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的重点战略之一 。
通知 提 出,将 鼓励 油气 、煤化 工和 电力三 大行业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一、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 4号)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二、建材产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综合利用发电(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页岩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1]198号)五、森工企业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围绕资源利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围绕资源利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针对资源利用,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采用更高效的技术,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
例如,在制造业中,可以采用更精确的切割和成型技术,减少原材料的浪费。
2. 循环利用:对于一些可再生资源,如废金属、废塑料等,可以通过回收和再加工实现循环利用,从而减少对新资源的需求。
3. 促进资源共享:在某些情况下,资源可能因为使用不足而造成浪费。
通过促进资源共享,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4. 开发替代资源:对于一些稀缺资源,可以寻求替代品或开发新的替代技术。
例如,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燃料。
5. 加强监管和法规执行:政府应加强对资源利用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
对于过度浪费资源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6. 教育和意识提升: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资源利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人们采取节约资源的行动。
7. 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以更高效、环保的方式利用资源。
例如,发展更先进的开采技术,减少采矿过程中的资源浪费。
8. 促进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资源利用的最佳实践和技术,共同应对资源利用的挑战。
9.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确保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10. 加强数据管理和分析: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持,以便更好地优化资源利用。
通过实施以上建议,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