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 十t 条 :餐用具清洗 消毒 应采 用热力 消毒 ( 因材 质等原
因 无 法 采 用 的 除 外 )。 第 六 十 八 条 :采 用 冷 藏 方 式 储 存 的 ,应 配 备速 冷 设 备 。 第 六 十 九 条 :应 当 配 置 相 应 的 设 备 设 施 , 为 配 送 食 品 的 容 器 ( 或 包 装 ) 标 注 产 品 信 息 , 包 括 加 工 单 位 、加 工 日期 及 时 间 、 保
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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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 自制 饮 品 制 售 ,不 得 制 作 裱 花 蛋 糕 。 第 六 十 六 条 :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需 要 分 餐 的 须 设 置 分 餐 间
机 构 代 行 检 验 , 申请 许 可 时 应 当提 交相 关 委 托 协 议 等 证 明 文 件 。
品 其 他 婴 幼 儿 配 方
单 位 食 堂 , 以 机 关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记 证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或
者营业执照 等载明的主体作 为申请人。
食 品 ; 其 他 类 食 品 销 售 ; 热 食类 食 品 制 售 ;热 食 类 食 品 制 售 ,限
主体资格 。
( 节选 )
于 普通餐饮 。 单位 食堂 ,经营 形式包 括学 生食堂 、托幼 机构 食堂 、职工食
堂 、 工 地 食堂 、 养 老 机 构 食 堂 、 其 他 食 堂 。 第 十 条 :食 品 经 营 项 目 分 为 : 预 包 装 食 品 销 售 ,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或 不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散 装 食 品 销 售 , 含 冷 藏 冷 冻 食 品 或 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结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点,不断加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其一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本目标是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依法采取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事权划分,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采取监督检查、安全监测、违法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者进行动态区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二)分区分责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权确权原则,将监管责任属地化,通过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三)区域联动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行政区域特点,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划分为若干个区域联动协作组,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
(四)过程记录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章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与办法第一节一般性要求第六条本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单位。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 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
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遵守良好生产规范(GMP),确保产品质量。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2. 食品销售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单位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开展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九、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 1. 具有法定经营资格; 2. 具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 4. 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个体食品生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生产许可: 1. 具有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卫生条件的生产场所; 2. 从事的食品生产项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 配备符合食品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 4. 接受相关培训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个体食品生产者应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理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要求整改。
情况严重的,可以暂停许可或吊销许可。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所有。
以上内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望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体食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北京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社区居民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街道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北京市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街道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管,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督促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操作规范。
第四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确保事故处理公正、公开。
第五章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
3.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监管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企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三、追溯体系建设1. 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2. 追溯标识:对食品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次食品具有唯一识别码。
3. 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四、追溯信息内容1. 原料来源:记录食品原料的来源、供应商信息及合格证明。
2. 生产过程: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结果。
3. 销售信息:记录销售渠道、销售日期、购买者信息等。
4. 召回记录:记录食品召回的原因、批次、数量和处理结果。
五、追溯信息管理1. 信息保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至少保存食品追溯信息至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2. 信息更新:及时更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信息查询: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食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六、监督检查1. 监管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建立追溯体系或追溯信息不完整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4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
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一)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二)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2【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识别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因素的基础上,经综合判断,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本市取得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对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市局信息管理处建立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分级系统,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分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具体实施工作。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促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摊贩是指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鼓励成立区域性食品摊贩协会,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鼓励食品摊贩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专职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要求组织制定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二)配合市食品办制定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三)组织调度、指导协调、督查考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及专项整治行动;(四)负责与市食品办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协调;(五)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全市性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信息;(六)组织全市性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以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七)其它应当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职责。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一)配合区、县食品办制定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二)对辖区内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摊贩信用档案;(三)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按照市政府、市(区)食品办、市局部署完成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及专项整治活动,并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工作信息、工作数据等;(五)与同级食品办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反馈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情况;(六)根据相关规定公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信息;(七)组织本区、县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以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培训;(八)根据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调整食品摊贩经营临时区域、规定时段、经营品种目录以及经营条件和要求。
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指导手册
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指导手册第一章:食品安全管理1.1 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餐厅负责人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生产。
1.2 食品采购管理•采购食材应选择有资质、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食品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持食材新鲜。
第二章:食品存储管理2.1 食品存储环境•食品存放应保持通风、阴凉干燥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
•不同种类的食材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2 食品冷藏管理•冷藏食品应设置合适的温度,避免食品变质。
•定期清理冰箱、冷冻柜,避免细菌滋生。
第三章:食品加工管理3.1 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操作间及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
•加工食材前需洗净,加工工具应定期消毒。
3.2 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加工过程中要求注意卫生,避免污染。
•熟食与生食分开加工,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章:餐具清洁消毒管理4.1 餐具清洁管理•餐具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及时清洗,避免细菌滋生。
•餐具储存区和清洗区要保持干净整洁,消毒餐具。
4.2 餐具消毒方法•餐具消毒要求使用高温蒸汽或消毒液进行消毒。
•每天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用餐安全。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储备管理5.1 食品销售管理•销售食品要标明食品名称、价格及生产日期等信息。
•食品质量问题要及时退货,确保食品安全。
5.2 食品储备管理•店内食品储备要定期检查,保持食材新鲜。
•贮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油、通风等,保持食材质量。
结语本指导手册旨在帮助北京市餐饮业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愿各位餐饮业经营者以食品安全为重,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打造卫生、安全的用餐环境。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通过施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7日修订, 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修订)
(一)明确了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确定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 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 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提出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 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构建“两大体系”。即安全 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建设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 “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四是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 程管理”。将过去以“监管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修改的决定
二十九、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 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 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北京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食品摊贩等。
三、管理目标1. 实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全覆盖;2. 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3.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4.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管理职责(一)餐饮服务单位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3.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4. 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5. 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确保食品安全;3. 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4.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1. 采购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2. 采购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二)食品加工1. 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2.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3.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储存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避免食品污染和变质;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分类存放,保持温度适宜;3. 食品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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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第九条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
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
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
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
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
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
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第十八条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
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