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

合集下载

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

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

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渔业活动的不断蓬勃发展,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民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渔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不仅关乎国家经济的发展,还与全球环境的可持续性密切相关。

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渔民权益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渔业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渔业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其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渔业法规的重要性1.1 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是渔业的生命线,包括各类鱼类、贝类、甲壳类、水生植物等。

这些资源的过度捕捞和滥捕对于渔业生态系统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必须通过法规来约束和规范渔业活动,以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

渔业法规可以限制捕捞数量、捕捞季节,以及捕捞工具的使用,从而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1.2 保障渔民权益渔民是渔业的主体,他们依赖于渔业为生,因此必须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渔业法规可以规定渔民的渔获权、渔业许可、渔业执照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渔民在渔业活动中常常面临生命安全和劳动权益的问题,渔业法规也可以规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渔民的安全和健康。

1.3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法规,可以规范渔业活动,减少捕捞的过度和滥捕,促进渔业资源的再生和生态平衡的恢复。

同时,法规也可以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渔业的效率和生产力,促进渔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性。

二、渔业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是渔业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规可以规定各种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域、保护期限、禁渔期、捕捞配额等,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此外,法规还可以规定渔具的规格和使用方式,以避免损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2.2 渔民权益保护保护渔民权益是渔业法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法规可以规定渔民的基本权益,包括渔获权、渔业许可、渔业执照等,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渔业是我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资源。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渔业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渔业权、渔业资源管理、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渔业权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渔民或渔业经营者对渔业资源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是渔业经营者根据法律规定合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基本权利。

渔业权的明确和保护对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渔业权的保护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渔业权的划定不明确。

由于我国海洋疆界线复杂,海域划定不清晰,导致渔业权划定的标准和具体范围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这给渔业管理和资源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渔业权的保护不够有效。

由于法规的执行和执法力度不够,渔民的渔业权往往难以得到保护。

一些渔民投入巨大的成本和努力从事渔业生产,却面临资源过度捕捞、非法捕捞等问题,造成渔民利益的损失。

第三,渔业权的管理不够科学。

目前,渔业管理主要通过渔业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渔业许可证的发放往往滞后和滥发现象严重,使得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受到挑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要加强渔业权的划定和保护。

完善海域权益划界,强化渔业权的法律地位,确保渔民和渔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加强渔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建立健全渔业资源评估和监测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权管理标准和指导意见,加强对渔船的监管和管理,提升渔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加大对渔业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渔业科研和技术创新的支持,提高渔船装备的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优化渔业生产的布局和结构,提高渔业收益和渔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要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

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渔业禁渔和休渔政策,加大对恢复和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的投入,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加强渔业权的宣传和培训。

提高渔民和渔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他们对自己权益的维护能力和法律意识,推动渔业权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渔业渔民权力

渔业渔民权力

渔业渔民权力渔业渔民的权力在任何渔业经济体系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渔民的权力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对资源的管理和利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渔业渔民的权力,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平衡这些权力,以确保可持续的渔业发展。

一、权力的背景渔业渔民的权力源自他们作为资源的主要利用者。

渔业是一个独特的行业,其资源——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不像土地或矿产资源那样容易私有化。

因此,渔民通常依赖于公共水域中的资源。

这使他们对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有着独特的权力。

渔业渔民的权力还源自其经济地位。

许多渔村和渔业社区高度依赖渔业为生计。

因此,他们的经济福祉与渔业的健康紧密相连。

这使他们在渔业政策和管理决策中有发言权。

二、权力的维护与保护1. 渔业协会和组织为了维护渔民的权益,渔业协会和组织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建立和发展。

这些组织代表渔民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并参与决策制定。

它们还通过提供培训和支持来增强渔民的谈判能力,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

2. 渔业政策参与渔民的权力还体现在他们对渔业政策的参与中。

政府通常会制定渔业管理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渔民通过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如公开听证会和政策建议,可以影响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3. 渔业管理计划一些国家采用了渔业管理计划,旨在将渔民与资源的管理紧密结合。

这些计划可能授予渔民一定的自主权,允许他们参与资源管理决策,例如捕捞配额的分配。

这有助于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同时满足渔民的需求。

三、权力的挑战与平衡尽管渔民拥有重要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力可能面临挑战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可能威胁渔业渔民权力的因素:1. 生态变化气候变化和其他生态因素可能对渔业产生不利影响。

这可能导致资源减少,从而影响渔民的生计。

在这种情况下,渔民的权力受到限制,因为资源的可用性变得有限。

2. 超捕捞和非法捕捞超捕捞和非法捕捞对渔民和资源都构成威胁。

这些活动可能使资源受到过度捕捞,影响渔民的经济福祉。

因此,需要强化执法和管理措施,以保护渔民的权益。

最新关+于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

最新关+于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

关+于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关于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论文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渔业权权利冲突利益衡量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制度,但由于权利的性质等原因使得相关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存在冲突,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成为海域使用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点。

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的平衡需要用利益衡量的法学方法,通过权利价值的衡量,使与两种权利有关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制度利益达到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下文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文简称《渔业法》)分别建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和渔业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但因二者均涉及到海洋资源的管理,因此在调整对象上有所重叠。

这种重叠表现在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冲突。

两种权利的冲突最直接的后果是海域使用权人与渔业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在面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时候必然使一方权利落空,进而造成权利秩序的混乱。

构建权利间的合理秩序,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分配是立法的一种重要目标,其中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立法上的冲突和平衡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冲突一、对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内涵与性质的探讨从私权角度看,海域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特定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海域使用权设定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对于规范国家海域的使用,理顺海域使用权与海域所有权的关系,完善国家海洋权益有积极作用。

海域使用权制度同时影响到渔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和衔接。

渔业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中国台湾,狭义的渔业权,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和专用渔业权。

而广义的渔业权,除了含有狭义的渔业权以外,还包括特定渔业权、入渔权、娱乐渔业经营权。

渔业与渔民权益保护

渔业与渔民权益保护

展望:实现渔业 可持续发展,保 护渔民权益,促 进渔业与生态环 境和谐共生。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渔民权益 保护机制,提 高渔民维权意

加强渔业资源 管理,保护海
洋生态环境
推动渔业可持 续发展,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渔民收入水平
加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提高渔民的环保意识,推广可持续的捕捞方式 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渔业科技创新,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民收入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渔业问题 加强渔民培训和教育,提高渔民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加强政策支持,提高渔民的社 会保障和福利水平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渔业产业向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 方向发展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推进渔业产业链延伸,提高渔业附加值
加强渔民培训,提高渔民素质和技能水平
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渔业可持续发展可以保障渔民的 生计,提高渔民的收入水平。
协同发展的措施:制定相关 政策和法规,加强渔业管理
和监管
协同发展的成果:实现渔业 可持续发展,提高渔民收入,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际渔业资源管 理:各国共同制 定规则,保护渔 业资源
渔民权益保护: 建立渔民权益保 护机制,保障渔 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合作: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 应对非法捕捞等 行为
科技应用:利用 科技手段,提高 渔业资源监测和 保护能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对渔业造成 严重影响
技术落后:传统渔业技术落后, 影响渔业发展
非法捕捞: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枯竭 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导致渔业生态环境恶化 政策限制:渔业政策限制渔民的捕捞活动 市场压力:市场竞争导致渔民收入下降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民权益保护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民权益保护

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民权益保护海洋渔业工作对于渔民来说是一项艰辛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渔民们不仅要面对艰苦的自然环境,还要应对一系列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渔民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立法保障为了保护渔民的权益,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渔民的权利和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明确渔民的劳动权益、退休保障、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法律法规还应明确渔民在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渔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地保护渔民的权益。

二、建立渔民组织在海洋渔业工作中,渔民常常面临种种问题,例如渔船安全、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加强渔民的集体维权能力,建立渔民组织至关重要。

渔民组织可以代表渔民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商和谈判,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渔民组织可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渔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为了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监管和执法。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严禁捕捞违禁品种和非法捕捞行为。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海洋渔业企业和渔民的日常管理,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渔民的权益。

四、加强社会支持渔民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相对较为艰苦,他们常常需要面对自然灾害、渔业资源减少等问题。

为了保护渔民的权益,社会应加强对渔民的关注和支持。

可以通过设立渔民扶助基金、提供优惠政策和服务等方式,帮助渔民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社会还可以加强对渔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渔民的认知和理解,倡导尊重和关心渔民的权益。

总结:海洋渔业工作中的渔民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为了确保渔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需要立法保障、建立渔民组织、加强监管和执法以及加强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措施。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渔民权益

保障渔民权益

保障渔民权益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之一,渔民是渔业的主体,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海洋资源。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渔民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保障渔民权益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渔民权益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渔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保障渔民权益的第二个任务是加强渔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渔民是渔业的主体,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渔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让渔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加强渔民组织建设保障渔民权益的第三个任务是加强渔民组织建设。

渔民组织是维护渔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只有加强渔民组织建设,才能更好地维护渔民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渔民组织的支持和帮助,提高渔民组织的组织能力和维权能力。

四、加强渔民权益的监督和维护保障渔民权益的第四个任务是加强渔民权益的监督和维护。

只有加强对渔民权益的监督和维护,才能更好地保障渔民的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渔民权益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渔民权益的监督和维护。

五、加强渔业管理保障渔民权益的第五个任务是加强渔业管理。

只有加强渔业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渔民的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渔业的管理,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提高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加强渔民福利保障保障渔民权益的第六个任务是加强渔民福利保障。

只有加强渔民福利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渔民的权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渔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提高渔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保障渔民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渔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渔民组织建设,加强渔民权益的监督和维护,加强渔业管理,加强渔民福利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渔民的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物权法》:渔业权保护的新起点

《物权法》:渔业权保护的新起点

《物权法》:渔业权保护的新起点——谈渔业权制度建设的意义及其内涵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渔业权,这是《物权法》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的具体体现,既是我国政治法律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在此,我想通过回顾我们研究渔业权制度的背景,谈谈渔业权制度建设的意义及其内涵。

我国是一个传统渔业大国,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渔民从事养殖和捕捞活动历史悠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取得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但在这种飞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最首要的就是渔民的法律地位与渔业的经济地位非常不成比例。

一方面,我国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约10%,渔民人数有2000多万;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大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渔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给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机会,渔民正当权利受不法侵害的事例发生频率很高,后果也比较严重。

渔民在广义上被当做农民,实际上其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的权利却无法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得到保护。

在沿海和河湖沿岸地区,自古以来就生活着广大的渔民。

渔民以渔业为生,其生活除了渔业基本上没有其他的来源,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更不能从土地上获得社会保障。

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在我国也面临竞争上的弱势,渔民尤其是个体的渔民根本无法参与现代化的产业竞争。

所以渔民的经济地位甚至弱于农民。

令人担忧的是,渔民不但在经济上是最为弱势的群体,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最为弱势的群体。

因为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渔民尤其是在海洋上“耕作”的渔民是享受不到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群体之间有了利益冲突,渔民占有的水域也有了激烈的使用价值冲突。

现实的情况是,渔民在这些利益较量中承担了最后的损失,在他们传统占用的水域由他人成片开发、被转作他用的时候,渔民总是束手无策,因为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以对抗这些侵害的法律武器。

【推荐下载】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

【推荐下载】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

[键入文字]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
 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里是一篇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渔业权的相关内容,但不尽详细。

按照水域所有权之不同,我国存在两种渔业权,两者在物权法体系中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定位。

物权法所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水法》等法律是可以协调的。

 关键词:渔业权,全民所有水域,集体所有水域,物权法,渔民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学说对渔业权法律性质存在着某种错误认识。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这就为不少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借口。

1。

渔业社会公平与渔民权益保障

渔业社会公平与渔民权益保障

渔业社会公平与渔民权益保障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对于维护渔民权益和促进渔业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渔业社会公平存在着许多问题,渔民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

本文将从渔民权益保障和渔业社会公平的角度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渔业的良性发展。

一、渔民权益保障渔民是渔业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保障是维护整个渔业体系稳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渔业市场竞争激烈、渔获物保护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渔民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渔民的权益,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渔民培训与教育。

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和技能指导,提高渔民的渔业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使其在渔业市场中更具竞争力。

2. 建立健全渔民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渔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渔民的权益保障范围和保障措施,依法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渔民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制度,为渔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渔业社会公平渔业社会公平是指在渔业发展过程中,各方面利益的公平分配,包括参与渔业的各类主体在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享有公平机会和利益。

为实现渔业社会公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改善渔业资源配置机制。

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规划和管理,促进渔业资源的公平分配,避免少数渔民垄断资源的情况发生。

2. 推动渔业科技创新。

加大对渔业科技的研发投入,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3. 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加强对渔业市场的监管,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小渔民和中小渔业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情况发生。

4. 进一步健全扶贫政策。

加大对渔村的帮扶力度,提供渔业技术援助和金融支持,帮助贫困渔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距,实现渔业社会公平。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渔民权益的保障和渔业社会公平的实现,促进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结语渔业社会公平和渔民权益保障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一)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一)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以渔民权益保护为基点(一)摘要: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渔业权的相关内容,但不尽详细。

按照水域所有权之不同,我国存在两种渔业权,两者在物权法体系中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定位。

物权法所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水法》等法律是可以协调的。

关键词:渔业权,全民所有水域,集体所有水域,物权法,渔民权益保护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学说对渔业权法律性质存在着某种错误认识。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这就为不少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借口。

渔业资源产权的明晰,广大渔民权益的保护,渔业生产的发展,都急需我们对渔业权进行物权法上的保护;对此,我国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时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性质,诚属亿万渔民之福音,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囿于其立法形式,《物权法》并未对渔业权的不同形式、不同性质以及具体保护手段进行详细规定;此外,《物权法》生效后,就会产生与其他相应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对此,在学理上殊有进行探讨之必要。

一、论两种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物权法保护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和谐社会视角下渔民生存现状分析——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西门岛渔民为例

和谐社会视角下渔民生存现状分析——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西门岛渔民为例
科 技信 窟
和 谐- I 会额角 下渔民生存项状分析
以浙江省 温州市乐清西 门岛渔 民为例
温州医学院检验 医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赖媚媚 樊 昊 张逸菲 刘 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改革开放步伐 的 日益加快 , 海 岛的建设和发展愈 加受到政 府重视 。本 文调 查分析 了浙江省温 州市乐清 西 门岛渔 民的 经济收入 、 文化教 育程度 、 社会保 障等现 状 以及存在 的问题。并针对相 关 问题提 出对策和建议 , 为进 一步促进 西门岛 发展 、 提 高渔民生活水平、 改善 生存现 状, 加 快渔业生产 , 加 强渔民社会保障提供 了基础 资料 。 [ 关键词 ] 西门岛 渔 民 生存现状 有些渔民一年收入 只能保 证一家温饱问题 , 根本无 力建 房或者 随着海洋渔 业资源 的 日益衰退 和海 洋捕捞 比较效益 的迅 速下降 , 入较 低 , 近年来 , 浙江省海洋渔村人均 收入增长出现了多年停滞不前 的局 面 , 同 在西 门岛以外的城镇 购置新房 , 生活条件较 差。渔 民出海作业 还面临 时, 渔村集 体经济也 濒于解体 , 渔 民生活保 障问题 日益 突出… 。西 门岛 着突发意外可能丧生大海 的危险 , 所以一旦主要 劳动 力丢失 , 渔 民家庭 位于温州乐清湾北部 , 为 国家级海 洋特别保护区 。本次调研 以西 门岛 的生活将更加贫苦。 的西 门岛村 、 山后村 、 岙里村 和南 岙山村 四个村 的渔 民为研 究对象 , 进 三、 解决西门岛渔 民生存现状 的对策 行人户 问卷调查 , 共 发放 问卷 1 4 7 份, 实际 回收有效 问卷 1 4 4 份, 有 效回 1 、 改善渔民生活条件 , 促进渔 民增收 收率9 7 . 9 6 %, 调查 分析 了浙 江省温 州市乐 清西 门岛渔 民的收人 、 文化 渔业是 西 门岛的重要支柱产 业 , 其 渔业 的发展 和渔 民收入增长 直 教育程 度 、 社会保 障等现状 以及 存在 的问题 , 并提 出相 应对策 , 旨为提 接影响到西 门岛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面对 目前西门岛渔 民生 存现状 , 相关部 门应 统筹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的要 求 , 采取有效 的对策措 高渔 民生活水平 , 改善生存现状 , 构建和谐社会及海 岛提供参考 。 西 门岛渔 民生存现状 施, 积极探索促进 渔民增收 。西 门岛正处 于发 展旅游业的时机 , 应充分 1 、 以捕捞养殖为业 , 贫 富差距悬殊 利用这个契机 , 合 理加强渔 民在西 门岛当地旅 游业发展中的角色 , 发挥 岛上 渔民职业分 布多样化 , 但从事牧 渔行业 的渔 民 占调查人 群的 好渔 民的作用 。创 建新型渔村 , 改革传统 的渔业 体制 , 坚持创新 和与 时 4 0 %, 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养殖 、 捕捞 。随着几年 粗放 式的渔业经济增长, 俱进 , 让渔 民发展与海 岛发展合二 为一 , 共 同繁荣 。 渔 业资源 的 E l 益衰退, 柴 油等生产资料 价格大 幅攀 升, 水产 品价 格不断 2 、 开展技 能培训 , 提高 劳动力素质 , 为转 产转业提供条件 加强 渔民素质教育 。渔 民的年龄 和受教育程度与渔 民转 产转业呈 下 滑, 海洋捕捞效益 每况愈下, 渔 民收 入增幅明显趋缓甚 至下降, 即使在 丰收年 份, 也 出现 了增产不增 收现象 ” 。因此 , 部分 渔 民因政 策 、 环境 正相关关系。西 门岛村 委干部 应根据市场需求 , 帮助渔 民开展多层次 、 变化以及 自身年老体弱等其他 原因放弃捕捞以及养殖业 , 以手工业 、 务 多领域 、 多形式的职业教育 、 技 能培训 , 引导其改变择业观 , 提高其就业 工、 经 商等其他职业 为生或无业 , 占调查人 群的 3 2 %。而近 几年 , 随着 竞 争力和渔民 的组织能力 。此外 , 还应根据渔 民需求 开展多形式的专 当地交通 、 旅游业发展 , 酒店旅馆 的开发使一部 分渔 民经济 收入增加 , 家讲座 , 帮助提高渔 民养殖捕捞产量 , 促进渔业生产 。 调查表 明 1 1 %的家庭 年经济 收入达到 8 万元 以上 , 但 西 门岛渔 民家庭 3 、 确立渔业权制度 , 保障渔 民权益 年均收入整体较低 。 渔业权是 渔民的 固有 权益 , 渔业权的 明晰需要渔 业权制度 建设 的 2 、 接受教育少 , 文化水平较低 保障。只要明晰了渔 民的渔业权 , 解决了渔业权流转的公平机制问题, 就 根据调查显示 , 西门岛渔民文化程度不高 , 所受教育程度 多在初 中 可 以对渔 民进行渔业 权流转 的利 益补偿 和收益分配 , 保护渔 民权益 ・ 。 或初 中以下 , 还有很 大一 部分渔民文化程度在小学 以下 , 没有上 过学或 由于西 门岛海 洋特 别保护 区 的建 立 , 政 府会 征用一 些水域 , 对 于被征 者 只上过一两年小学 。在问卷过程 中, 很多 中老年渔 民不识 字 , 有些 则 用 、 占用水域 的渔 民 , 参 照失地农 民的补偿安置制 度使 渔 民获得相应 的 听不懂普通话 。但对 孩子的教育渔 民们很重视 , 尽管 多为 留守儿 童 , 可 权利和救济 。 入学率 很高 , 基本 无辍学 。西 门岛海 岛寄 宿小学 的建立 为岛上儿 童提 4 、 加大渔政执法力度 , 恢复和增殖渔业资源 供 了良好 的教育 。 渔 民的捕捞产量依 赖于渔 业资源 , 渔 业资源 的状况直接 关 系着渔 3、 社 会福 利 条 件较 差 民的捕 捞效益 。所 以面对 渔业资源 日渐衰退 的现况 , 渔 业相关部 门应 渔 民作为一类 介于城镇 居民和农 民之间 的群体 , 不能纳 入城市最 发 挥履行好 自己的职责 , 为渔 民全 心全意谋 切实福利 。在西 门岛海洋 低生活保障范 围。虽然西 门岛有分 配耕 地 , 可是一人仅 为 7 、 8 分土地 , 特 别保护 区加 快建设渔业 资源保 护区 , 特别 是一些珍 贵物种 。防止过 当地一些渔 民很少耕种 田地 , 当渔业 淡季或捕捞 养殖产量下 降时才会 度 捕捞 , 切 实实施禁渔期 制度 。此 外 , 还可 与环保部 门合 作 , 加强 对污 务农。据调查数据显示 , 很少有渔 民享 受社会 福利和保障 , 政府对于渔 染 水 域 的 治理 和 防 护 。 民家庭 的支 持和帮扶也不 多。渔 民的社会保 障基本上为 自 筹, 但经济 5 、 建 立完 善的渔民社会保障制度 困难的家庭有 时连基本 生活都有 问题 , 根本无力 自筹保 障。虽然部分 建立 完善的渔 民全方位 的社会 保障体系 , 让西 门岛渔 民享受低保 、 年龄在 六十岁 以上 的渔 民享有 每月 1 0 0 多元 的补贴 , 可并不 能完全依 医保 、 社保 、 养老保 险等社会保 障福利 , 实 行柴油补助 和禁渔期 最低补 靠此来 维生养老 。渔 民养老问题 是传统 的农村 家庭赡养 方式 , 受家庭 贴 , 尽量解 决他们 的生活困境 和后 顾之忧 。此外 , 要 多创造条件 , 积极 经济状况及 子女收入 好坏影响 , 与城镇企业 退休职工养 老保 障相 比有 组织渔 民参 与社会 活动 , 并 给予 渔 民子 女上学 、 就业 等方 面的优 惠条 天壤之别 。因此 , 以家庭 自 筹保 障方式来保障捕捞渔 民的基本生 活 , 存 件 , 让渔民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 改善渔 民生活条件 , 营造幸福 海岛。 在较大 的局 限性 , 也受 到各种 原因的冲击 , 客观上难 以保证全部 老年渔 四、 结 语 民的基本生活 , 部分渔 民生活十分困难 。 随着西 门岛海洋特别保 护区的建立 以及西 门岛旅 游行业的逐渐发 二、 影响西 门岛渔 民生存现状的 因素 展, 生存 在西门 岛上 , 以海为家 、 以海为生 的渔 民的生 存状况越 来越受 1 、 海洋环境恶化 , 渔业资源 衰退 到重视 。在 和谐社 会的背 景下如何 帮助和正确 引导西 门岛渔民 , 促 进 渔 业资源衰退 已是众所周 知的问题 。近年来捕捞 船只逐年 增加 , 西 门岛发展 、 提 高渔民生活质量 、 改善生存 现状 , 加快渔业生产 , 这是 政 高强 度的捕捞 使渔业资源无 法承受压力 , 出现 E l 渐 衰退 的问题 。受调 府 、 渔业局 等相 关部门义不容辞 的责任 。创 建幸福海岛 , 其基石在 于实 查 渔 民普 遍表示 , 现在 西 门岛海 域 的海洋生 态较 以往相 比有所 降低 。 现渔 民的幸福 生活 。西 门岛渔 民在新 的发展 阶段 , 定会 在政府指 导下 些重要 的渔业资源濒临枯竭 , 捕捞产量逐渐 下降。据了解 , 由于不少 抓住机遇 , 改善 目 前 困难 的生存 现状 , 逐步走向小康。 经济鱼类在幼 年时期就被捕 获 , 渔 民在无 大鱼可捕及 经济利益 的驱动 参 考文献 下, 很少考虑放 生幼鱼 , 从 而使捕获物小 型化 、 低龄化 现象 1 3 趋 严重 。 这导致海洋渔业资源在幼时便被捕杀 , 呈现捕捞过度 、 供不应求的局势 。 _ 1 ] 纪志康. 浙江捕捞 渔民生活状况 的初 步分析[ B]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

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

2023-11-09contents •物权法概述•渔业权制度概述•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渔业权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案例分析•物权法视野中的渔业权制度展望目录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法的特点物权法具有法定性、绝对性、排他性、支配性等特点,它以保护物权为己任,保障权利人对于其物权的充分行使。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点物权法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保障所有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私人垄断和滥用物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物权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自己的物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各国法律对于物权法的规定也日益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物权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建国初期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再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我国物权法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

物权法在我国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历程02渔业权制度概述渔业权定义:渔业权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水域和滩涂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排他的权利。

渔业权特点主体特定性:渔业权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渔业生产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广泛性:渔业权的客体包括各种水域和滩涂,如湖泊、河流、水库、海域等。

内容综合性:渔业权包括对水域和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排他等权利。

权利期限性:渔业权的期限一般较长,根据不同水域的性质和用途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年限。

渔业权的定义与特点古代渔业权制度主要基于习惯和习俗,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

古代渔业权制度近代渔业权制度现代渔业权制度近代渔业权制度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各国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
渔业权是指依法授予或确认的渔业利用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

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极端有限的资源,因此渔业权的分配和管理
尤为重要。

渔民因其长期从事渔业生产的经验和技能,对渔业资源
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因此,授
予渔民渔业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渔民是指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包括渔民家庭和个体渔民。

渔民靠捕捞和养殖海洋生物为生,对渔业资源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渔民是渔业权的主要行使者,授予其渔业权可以有效地保护渔
业资源,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渔业权是渔
民的生产资本,可以为其提供持续的收益来源。

其次,渔业权是渔
民的合法财产,可以用于担保物质财产的交易和借贷。

此外,渔业
权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支持当地渔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渔民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并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渔业法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明确了渔业权的授予和管理方式。

此外,国家还成立
了渔业管理机构,对渔业权的分配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唯有加强渔业
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授予渔民渔业权,才能实现可持续的渔业发展。

1。

农村渔业资源管理与渔民权益

农村渔业资源管理与渔民权益

农村渔业资源管理与渔民权益农村渔业资源管理与渔民权益,是一个既关乎生态环境保护,又牵扯到农民生计的重要课题。

如何平衡好渔业资源的管理与渔民权益的保护,需要政府、渔业企业以及渔民共同努力。

以下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

一、渔业资源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过度捕捞、环境污染等因素,导致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渔业资源日趋枯竭。

另一方面,一些渔业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润,忽视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导致渔民生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渔业资源管理,不仅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可以维护渔民的权益,保障渔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科学立法为了有效管理渔业资源,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规范渔业行为,还可以提高渔民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

四、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渔业资源开发、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的监督。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宣传教育政府和渔业企业应当加大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对渔业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让广大渔民深刻地认识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性。

六、建立激励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那些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的渔民进行奖励,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渔业资源管理中来。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激发渔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加强产业协作政府可以组织渔民和渔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合作,形成良好的产业协作机制。

通过共同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渔业生产效益,保障渔民的利益。

八、注重渔民培训政府可以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渔民的科学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只有提高渔民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九、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政府可以积极推动渔业产业的市场化改革,鼓励渔民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

海洋渔业管理与渔民权益保护

海洋渔业管理与渔民权益保护

海洋渔业管理与渔民权益保护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不仅为民众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资源,也为渔民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增加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海洋渔业管理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维护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渔民权益,海洋渔业管理与渔民权益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一、渔业资源可持续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法规:建立健全的渔业管理法规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法规,限制捕捞数量和捕捞工具种类,以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2.强化渔业科学研究:通过加强渔业科学研究,掌握渔业资源的分布、数量、生长速度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研究,明确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域和保护期,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

3.推广渔业技术创新:推动渔业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例如,推广应用合理的捕捞设备、渔业养殖技术和渔业资源监测方法,有效降低捕捞成本和资源浪费,保护渔业资源。

二、渔民权益保护1.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渔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渔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确保渔民在养老、医疗和工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

2.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为渔民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渔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政府可以组织专业培训机构,提供渔业技术培训课程,帮助渔民提升自身素质。

3.加强渔民组织建设:鼓励渔民组织成立渔民合作社、渔民协会等自我管理组织。

通过渔民组织的力量,提高渔民的议价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促进渔民之间的合作共赢。

4.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加强对渔船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执法,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政府应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检查机制,加强对渔船装备、航行安全和应急援助等方面的管理。

5.加强渔民权益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渔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渔民的权益和责任。

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民的良性发展。

总结:海洋渔业管理与渔民权益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政府、渔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渔业渔民权益保护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渔业渔民权益保护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

渔业渔民权益保护在海洋渔业工作中的重要性海洋渔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的发展和渔民的生计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的脆弱性,海洋渔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威胁。

为了维护渔民的权益,保护渔业资源,保持海洋生态的平衡,渔业渔民权益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渔民是海洋渔业的主要参与者,他们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渔民的权益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渔业管理和保护活动。

例如,建立渔民协会和渔民合作社,可以加强渔民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制定渔业管理规范,共同维护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对渔民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挖掘和开发渔业资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没有渔民的积极参与和对利益的保护,渔业资源将面临过度捕捞和破坏的危险。

因此,保护渔民的权益,确保他们合法合规地进行捕捞活动,将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保护渔民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生态系统,其中各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渔民的合法捕捞活动应该遵循科学的渔业管理原则,保持渔业资源的多样性和稳定性。

通过保护渔民的权益,可以促进渔民遵守相关渔业法规,降低非法捕捞的发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尽管渔业渔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无可置疑,但现实情况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渔民的权益保护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持和配套政策的出台。

政府应该加大对渔业渔民的扶持力度,提供适当的补贴和保障,确保渔民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渔业活动。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渔业管理,加强对渔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非法捕捞和资源破坏。

此外,社会和公众也应加强对渔民权益保护的关注和支持。

鼓励公众参与渔业渔民权益保护活动,提高公众对渔民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增强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共同构建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渔业渔民权益的保护在海洋渔业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目前通行的看法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我国当前和渔业权相关的立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主要都是依据这种法理建构起来的。

按照这种法理认识,渔业权被认为是一种从国家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因此渔业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所有权”的需要。

但是,这种认识及其相应立法流弊甚多:首先,这种理论弱化了渔业权的法理基础,给许多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创造了借口。

基于这种理论,在实践上就会产生政府权利扩大化的现象,就容易导致有关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渔民权利的情况也愈演愈烈。

其次,这种理论将渔业权定义为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准物权。

这种观念,从表面上看与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法制国家的观念是一致的;但是,在一般市场经济和法制国家里,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尤其是在渔业权设立方面行使的行政批准权,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体现,所以,依据行政指令建立的渔业权,即使在权利设立方面具有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特点,但在这种权利设立之后,它和其他的民事权利仍然享有平等的地位。

但是,在我国,渔业权始终是一种附属于行政指令的权利,无法取得独立的、与其他民事权利平等的地位。

这与生俱来的附属性特点,极大地妨害了渔业权人的权利。

因为在行政机构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或者在有关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渔民只能听从行政的安排,无法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现在我国的水域管理事实上存在“多头执政”的局面,渔民对于不同机关发出的不同指令都要遵守,渔民怎么做都有错的现象经常发生。

再次,这种认识导致渔业权的设权制度不完善。

其中主要是渔业权发证的性质不明确。

渔业权发证到底是“确权”还是“授权”?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法律政策对于渔业权的基本态度。

如果是确权,则说明渔民的渔业权是一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发证意味着国家出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宏观管理的需要,而对这种原始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如果是授权,则说明渔业权本来并不存在,而是国家授予的。

发证意味着国家基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将渔民本不具有的渔业权授予渔民。

在国家授予渔业权之前,渔民就没有权利可言,更谈不上法律的保护问题。

而在这个问题上,现行法律未做明确规定。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急需对渔业权的法律性质进行重新认识,而对于国家所有权和所谓的两权分离理论则更加需要进行审慎的反思。

一、渔业权是渔民固有的生存权利,属于渔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这种权利作为渔民的固有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属于第一位阶的权利,其设定不可能也不需要以低位阶的其他权利作为其依据或基础。

1、从历史上看,渔业权随着渔业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历史十分悠久的固有权利。

(先于立法,刀耕火种,即已有之。

不可剥夺。

)考古学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其早期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我们形容初民社会往往说刀耕火种,但渔业生产活动的产生实际上还在此之前。

从洪荒远古到现代社会,渔业作为一个产业之所以能够绵延不绝,其前提就是渔民的渔业权在整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统治者的尊重和承认。

这种渔业权是基于渔业的生产和生活特点当然地具有的,也是任何政府及其立法不可能不承认的;这样的一种权利,按照西方的自然法理论,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

按照他们的观点,这种权利的产生和存在不依赖政府和立法的认可。

总而言之,渔业权历史悠远,在历史上渔民一直享有渔业权,而且这一权利是世界上公认的;渔业权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基于渔业本身的需要而获取了其天然的正当性。

而国家所有权只在部分国家才得到承认,国家所有权的观念(甚至民族国家观念本身)都只是一个较为近代的产物。

渔业权不是根据国家所有权产生。

2、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生命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手段,而渔业权作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就属于渔民的生存权的范畴,是渔民的基本人权。

1966年12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中国于1998年加入):“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生存权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生命权,即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第二是生命健康与生活保障权,即为维持其生命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资料是最重要的。

因此,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首先是食品,是一种基本人权。

1974年11月16日联合国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发表了《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庄严宣布:“男女老幼人人都有不挨饿和不受营养不良之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借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身心能力”。

必需指出,生存权是个人拥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它是最重要的个人人权。

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正式提出了生存权这一新的人权概念。

《白皮书》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还是我国政府,都把生存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权利的位阶上,是第一位阶的权利;第一位阶的权利只能作为其他权利的依据,而不能也不需要其他权利为其依据或出发点。

因此,渔业权作为渔民的基本人权,是渔民所具有的固有权利。

这一特点既是由渔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决定的,也是由目前包括国际公约在内的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的。

二、国家所有权是一种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大相径庭的公所有权或公共权力。

所谓的两权分离学说即错误地把国家所有权混同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困难。

1、对此我们首先必须解决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问题。

这种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是公共权力,还是民事权利?如果是公共权力,则它对于渔民的渔业权没有排斥的效力。

因为,这种公共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主权只能对外国人有排斥的作用,对本国人却没有排斥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水域国家所有权”却常常被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即重要的财产权利,因为财产利益的争执,这种权利当然对于渔民的渔业权有排斥的效果。

从法理上看,将国家对于水面,尤其是对于海洋的所有权理解为民法上的所有权是很有问题的。

因为,按照国际公认的法理,“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公共水域作为本国人的公用物,对本国人没有排斥的效力,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均不得排斥本国人进入“国家所有权水域”。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所有权,是一种公共权力,与一般民法上的私所有权不同,其不能为私人的利益而行使,而只能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

另一方面,按照公物之上不得设定私权的基本法理,这种在自然资源上所设定的国家所有权,也不能成为私权,否则就会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或利用的固有权利。

2、两权分离的学说认为,国家作为水域、渔业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对这些自然资源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而其他主体如果要取得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或用益权,就必须经所有权人国家的许可,从所有权人手中按照民法上的规则继受取得。

不难看出,这种学说实际上彻底把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首先,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渔业资源进行利用或收益的固有权利。

因为既然把国家所有权当作了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利,那么按照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除了国家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渔民等则当然不能对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要取得相应的权利,则必须向所有权人按照民法的让渡规则支付对价取得。

这样事实上就剥夺了渔民对于渔业资源所固有的使用、利用权利。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进行所谓的水面开发,以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名义,以“拍卖水域”的方法,结果毫无根据地没收了渔民的传统渔场。

其次,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导致所有权主体不明、多头管理的现象。

因为国家本身由于其抽象性,无法行使国家所有权,这就容易形成所有权主体事实上不明确的状态。

对渔业权而言,由于谁能够代表国家来对渔民行使所有权是不明确的,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多头执政、多头管理”现象。

管理渔民事务时,许多机构都声称自己在行使国家所有权,但是在渔民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很少有机构愿意承担责任。

尤其重要的是,对渔民权利的大量侵害,正是来自于那些主张“国家所有权”的机构和部门。

比如,现在有许多海底电缆项目;有些部门就规定海底电缆经过的水域两海里内不许渔民作业。

但是这些经过的水域,却正是渔民传统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渔场。

渔民权利受到的侵害,有关部门却没有给予补偿。

因为这些侵害者认为,渔民对这些海域是没有权利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手续来证明渔民享有任何权利。

最突出的,近年在东海铺设海底光缆日渐增多,我国最大的传统渔场-舟山渔场也逐步被侵占。

海底光缆铺设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的渔民就要被驱逐,甚至在渔汛期间也不能在这些区域捕鱼。

越来越多的渔民被赶离长期生产作业的渔场。

这种情况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渔民的传统权利和渔业权的法律定位问题。

再次,这种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私所有权的观点,会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

因为私所有权就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仅仅是为了权利主体的利益。

有关的部门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会不顾公共利益,而只凭自己部门、甚至自己个人的利益而进行决策。

最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有些人也试图把渔业权理解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但是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权利的涵义和性质是不一样的。

海域使用权设定的理论基础和法理不完全符合渔业权。

因为海域使用权建立在所谓的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之上,也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基础上。

依据这种两权分离的理论,使用权只能是一种从国家所有权派生的权利,是在国家所有权之后设定的权利。

但是,渔业权却是渔民一种固有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法律并不承认国家对水域有所有权,但是渔民照样可以享有渔业权。

这一点说明渔业权本身就是一种和渔业这种行业共生的权利,所以不能根据海域使用权设定的两权分离的这种方式来理解和建立渔业权。

国家对海域的公共管理与渔业权并不矛盾,而且,把渔业权理解为一种渔民固有的原始权利,并不妨碍国家出于资源保护以及其它公益目的对其进行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目前进入了一个关键时刻,能否把渔业权规定进物权法,以及如何对之进行正确的规制,是牵涉到我国1300万渔业人口的大事。

对此我们必须树立对待渔业权的正确态度,坚持渔业权是渔民的基本人权,是渔民所固有的自然权利,而并非是从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渔民的正当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